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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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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的论文题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已经上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在知识产权的利用方面,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挑选的公共管理论文题目,希望大家喜欢!

1. 基层电子政务发展的过程研究

2. 城市景观环境和谐发展的政策研究

3. 行政伦理的反腐功能析要

4. 再造理论与城市社区再造的基本构想

5. 构建现代农村社区商业网络的思考

6. 从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探究和谐社区的创建

7. 社区组织角色、职能定位与和谐社区建设

8. 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区群众文化建设

9. 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政府管理模式及其转型

10.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新探

11. 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居民自治问题初探

12. 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发展与城市社区自治

13. 论社区自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归类及自治功能

14. 社区财务模式的设计及其选择研究

15.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模式的构建路径研究

16. 公共事业规制与竞争制度模式

17. 浅谈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体制改革

18. 浅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建议

19. 公共管理学视野下的大众文化活动组织管理

20. 公共管理学视野下的现代社会分层

21. 行业型网络传媒及其经营管理

22. 中小城市文化事业机构与社区文化建设的互动发展

23.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途径研究

24. 公用事业单位应对危机事件的管理策略研究

25. 人本管理理论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

26. 当前我国社区治安管理问题探讨

27. 互联网在我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中的运用

28. 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探讨

29. 现阶段中国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探讨

30. 试论单位制向社区制的回归

31. 试论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资源管理

32. 中外公益性组织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33. 中介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及发展策略研究

34. 公共事业单位的品牌管理研究

35. 地方政府改善公共关系探析

36. 从个人理性到集体理性——对管理核心问题的分析

37. 公共事业管理中政府失灵现象研究

38. 公共事业管理的现状及前景展望

39. 城市交通管理的民众参与研究

40. 城市居民公共意识调查研究

41. 城市社区经营问题研究

42. 公共管理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

43. 区域公共利益竞争与地方保护主义研究

44. 文化公共管理与现代文化产业组织运作

45. 事业单位的流程再造及其组织变革

46. 自我管理团队及其在事业单位中的应用

47. 公共政策评估中的问题及对策

48. 低收入动迁居民的行为选择及其边缘化后果

49. 公共政策执行梗塞问题研究

50. 公共政策的多源流框架研究

51. 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就业状况与影响因素分析

52. 社区居民自治:现代城市治理模式的基础

53.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与社会工作介入

54. 论知识型员工的忠诚度管理

55. 城市“低保”政策过程中的社会排斥

56. 社会公共服务满意度研究

57. 城市社区公共文化发展问题研究

58. 试论行政不作为及其危害

59. 59.行政补偿概念刍议

60.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61. 我国地方政策制定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62. 浅谈“政府上网”

63. 论选人用人方式的创新

64. 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激励竞争机制的对策研究

65. 公共权力腐败的成因及应采取的措施

66. 简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其保障

67. 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乡机构改革难点及对策探析

68. 西部开发中的政府职能定位研究

69. 城市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

70. 政府行为失范及其约束机制建立

71. 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信用的关系分析

72. 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73. 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与市场化改进

74. 非盈利性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75. 论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供给

76. 政府财政教育投入比较分析

77. 第三部门发展与政府改革

78. 试析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人本原则

79. 试论激励机制在中国公务员制度中的确立与作用

80. 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企业人才管理思考

81.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82. 当代行政领导者的创新能力研究

83.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

84. 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85. 浅析企业团体意识的培育

86. 行政领导的方法与艺术

87. 电子政府的内涵及对行政发展的影响

88. 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研究

89. 地方政府竞争及地方保护主义研究

90. 信息在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中的利用研究

9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薪酬研究

92. 第三部门(NGO)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93. 公共伦理对于构建廉洁政府的意义

94. 试论农村公共品供给与新农村的建设

95. 试论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创新

96. 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分析

97. 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98. 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构建

99. 政府治理模式创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100. 浅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101.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或宪政主义)去向的理论渊源和发展 102. 政治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103. 当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研究

104. 税费改革对乡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的影响研究

105. 权力腐败中的59现象研究

106. 我国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07.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108. 居民小区中的物业管理问题探析

109.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新型社区管理

110. 浅谈集体上访的原因及对策

111. 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112. 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13. 浅谈政府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114. 浅谈入世背景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15. 干部交流难的原因及对策

116. 当前人力资源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分析

117. 浅论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现状及其对策

118.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

119. 浅谈儒家道德观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120. 浅析企业服务品牌的创建问题

121. 浅析以人为本的高校教师管理

122. 浅析儒家思想对高校人事管理的启迪

123. 浅析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流失问题

124. 浅论加强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

125. 试论电子政务的实施对推进政府作风建设的影响

126. 浅析我国政府的信用建设

127. 浅谈如何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塑造企业文化

128. 社会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

129. 浅析福建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130. 浅析企业绩效考核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绩效考核与管理(丰俊功)

1、政府绩效管理

平衡记分卡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平衡记分卡在XX市政府XX部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平衡记分卡在党政部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平衡记分卡在XX市政府XX部门党政管理部门中的应用研究

2、公务员绩效考核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

XX市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XX市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

XX部门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XX部门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

XX市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XX部门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XX部门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

XX市XX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

XX市XX部门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研究

XX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

XX市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研究

XX市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研究

XX市XX部门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研究

XX市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

XX市XX部门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 XX市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中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中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3、市政学

XX市户籍制度改革研究(选取有户籍制度改革有特色的城市) XX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研究

4、电子政务

XX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研究

电子政务在XX市XX部门中的应用研究

政府采购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研究

二、行政与政策(于海艳)

1、危机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预警机制研究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

2、户籍制度改革

3、行政垄断

4、行政机构改革

地方政府与市场化改革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改革

第三部门发展与政府改革

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变革

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研究

5、行政职能转变

中国入世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

服务型政府

乡镇政府经济职能探讨

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

6、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7、当代中国公民参政研究

互联网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

8、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共政策选择

三、政治、制度、社区、非政府(韩丽雯)

1、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

2、 中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

3、 服务型政府的监督机制问题

4、 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

5、 中国政府的危机管理

6、 当代中国的党政关系

7、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讨

8、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9、 当代中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问题

10、 当代中国政府的大部体制的问题

11、 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

12、 政治民主建设问题

13、 当前中国的政治文化建设问题

14、 非政府组织的法规建设探讨

15、 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理论基础探讨

16、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探讨

17、 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探讨

18、 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影响

19、 城市社区管理的理论基础

20、 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探讨

21、 城市社区管理的法律保障问题

22、 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问题

23、 建立和完善我国NGO组织监督机制(以汶川地震为例)

24、 简析非政府组织(NGO)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四、社会学、社保、社会调查、社会工作(王静)

1、社会保障类:

理论类---公平还是效率: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选择与思考

中国古代社会福利制度研究

农村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当代中国的农村养老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医疗等)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与城市社区社会保障政策的反差分析

农民工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建设(可运用社会排斥理论)

农民工就业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研究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农村扶贫问题研究

城市类-当代中国城市贫困问题与社会救助政策研究

当前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

完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研究

城镇人口结构性失业的突出矛盾及治理体系

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建设的实证分析

就业失业类-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促进研究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选择

非全日制就业(或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建议

国外失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社会治理失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我国失业预警系统与就业对策研究

转型时期结构性失业的救济及职业培训政策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对我国就业形势的影响 其他--银色浪潮的冲击下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的制度转制成本及其化解

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架构的思考

我国军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灾害救助研究(以汶川地震为例)

商业保险消费心理研究

商业保险需求群体的实证分析

2、社会现象类:

基于网络社会下的青少年“文化反哺”现象研究

探析和谐社会理念下的社会流动机制建设

网络民意与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

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现代生长

3、社区类:

社区矫正中的政府角色与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在矫正青少年罪犯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社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及有关对策

从建设市民社会的载体看社区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中社区的角色地位

4、应用实务类: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

当前大学生网络素养实证研究;

民办高校学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实施;

民办高校贫困大学生群体状况调查

民办高校贫困生救助体系状况调查

广告对当代大学生消费结构观的影响;

大学生宿舍文化(或流行文化)现象调查;

人力资本与大学生职业地位获得研究

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性别、地区、学校等)及其应对问题

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及其相关因素分析

养老院老人生活状况调查

我国社会志愿者制度的现状分析

某社会问题的现状,原因,对策分析

某城市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城中村:农村城市化的困境与出路

转型期城市社区自治:理念、问题及建议

试论和谐社区理念下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构

中国社会分层研究

中国社会流动问题研究

中国社会控制问题研究

5、社会理论研究

当代中国城乡二元化结构分析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形成和分化

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分析

社会舆论与社会风向对当代中国社会政策选择的影响

传统孝文化与家庭代际和谐

五、(多俊岗)

六、(刘亮、黄春梅、陈国杰、蔡敏)

1、行政伦理

2、行政文化

3、社会信用研究(包括信用理论、信用机制、信用制度、信用评价内容)

七、行政法、公务员(胡海春)

1、 论我国公务员的考试选拔机制

2、 公务员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3、 国家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4、 论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

5、 对完善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的思考

6、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

7、 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

8、 中国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不足和对策

9、 公务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10、 西方文官制度研究

11、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

12、 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13、 公务员制度与行政效率

14、 论国家公务员收入的规范化

15、 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

16、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7、 论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18、 论中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

19、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研究

20、 完善我国公务员的选任制度

21、 健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制度

22、 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23、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24、 公务员管理研究

25、 浅析公务员的高薪养廉问题

26、 行政法制

27、 依法行政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的若干撰写指南

适应对象: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及MPA

Copyright©bydepartmentofpublicadministration,CSU

公益广告有害,是因为浪费,没有节约资源,浪费。

今天,我在家里翻开一本书,看到了一则漫画。看完后,我不禁捧腹大笑,但笑完后,我深深地同情乌鸦,人类是不是要把大自然毁灭?保护大自然,刻不容缓。这是一则发人深省的漫画,在一片郁郁葱葱的森林,旁边有一条清澈见底的小河,鱼儿在玩耍,乌鸦口渴时,可以到河里去喝水。但有一天,砍树工人来砍树,砍掉了这片森林,当乌鸦口渴时,飞到森林里,又翻过山坡,始终找不到水,只好对着小云朵放声大哭:“呜呜呜……”看完这个漫画故事,我心中产生了一个疑问:作家为什么要画这幅画?他要讽刺什么人?哦,原来他要讽刺不保护大自然的人,批评乱砍乱伐的人。看完这幅漫画,我深深地同情乌鸦,同情大自然。原来这鱼虾之地的河水,绿树成荫的森林,这个动物的家,大自然的家,就被人类追赶杀绝。你看这几幅漫画,这可怜的乌鸦也口渴极了,想找些水喝,但它却飞遍整个树林,翻过一个又一个山坡,却不见水河,就连小云朵也悲哀地哭了,这乌鸦站在石头上,痛苦地哭着,悲惨地说:“人类啊!人类,你们为什么要把大自然追赶杀绝啊!”是啊!砍树工人们多么可耻地砍掉树木,导致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我们不能让地球的资源一天一天地枯竭下去,不能让树木一天一天减少,我们一定要保护大自然,保护地球。就从第二幅图,我体会到了砍树木工人们多么可耻,他们乱伐树木,使森林变得光秃秃,这些树木好像在害怕地呻吟:“别乱砍我们,森林是我们的家。”是啊!保护大自然,保护地球已经是刻不容缓了!想着想着,我不禁想起类似这件事的事例,是的,如,人类乱捕杀动物,使一些海洋动物面临濒绝;在一些工厂的厂家,为了利益把污水排到江海;在街上,常常看到人类用一次性物品乱处扔的事件;在一些公共场所,我们常常不讲卫生,大声煊闹......类似这个事例真是多得不可计数,让我们不像以前做这些愚蠢的行为吧!让我们一起来保护大自然,保护地球,保护环境吧!

公益类论文题目

主题:夜晚的冬季太寂寞内容前提:一年当中,每到夏季,人们出游的多,晚上饭后散步的也多,一个充满了活力的季节. 一到冬季,人们都觉得天气太冷,不再出门散步,大街上,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冬季 太寂寞

论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的结合,现在不是很多商家都赞助公益广告吗或者论公益广告未来的盈利模式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选题题库1. 当代美国科技创新政策的个案分析2. 论当代美国科技创新政策的公共导向3. 全球化语境中的公共物品概念解释4. 公共物品中的技术构成分析5. 论电子政务发展中的技术理念6. 城市环境管理政策的实证研究7. 电子政务规划设计的实证分析8. 基层电子政务发展的过程研究9. 城市景观环境和谐发展的政策研究10. 当代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研究11. 中国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培养计划的特色问题研究12.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贡献13.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困境分析14. 政治理念与行政体制改革15. 行政伦理的反腐功能析要16. 再造理论与城市社区再造的基本构想17. 构建现代农村社区商业网络的思考18. 从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探究和谐社区的创建19. 社区组织角色、职能定位与和谐社区建设20. 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社区群众文化建设21. 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政府管理模式及其转型22.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新探23. 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居民自治问题初探24. 社区业主委员会的发展与城市社区自治25. 论社区自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角色归类及自治功能26. 社区财务模式的设计及其选择研究27.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模式的构建路径研究28. 公共事业规制与竞争制度模式29. 浅谈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体制改革30. 浅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改进建议31. 公共管理学视野下的大众文化活动组织管理 32. 公共管理学视野下的现代社会分层33. 行业型网络传媒及其经营管理 34. 中小城市文化事业机构与社区文化建设的互动发展 35.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途径研究 36. 公用事业单位应对危机事件的管理策略研究 37. 人本管理理论在学校管理中的应用 38. 当前我国社区治安管理问题探讨 39. 互联网在我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中的运用 40. 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探讨 41. 现阶段中国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探讨 42. 试论单位制向社区制的回归 43. 试论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资源管理 44. 中外公益性组织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45. 中介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及发展策略研究 46. 公共事业单位的品牌管理研究 47. 地方政府改善公共关系探析 48. 从个人理性到集体理性——对管理核心问题的分析 49. 公共事业管理中政府失灵现象研究 50. 公共事业管理的现状及前景展望 51. 城市交通管理的民众参与研究 52. 城市居民公共意识调查研究 53. 城市社区经营问题研究 54. 公共管理部门执行力建设研究 55. 区域公共利益竞争与地方保护主义研究 56. 文化公共管理与现代文化产业组织运作 57. 事业单位的流程再造及其组织变革 58. 自我管理团队及其在事业单位中的应用 59. 公共政策评估中的问题及对策 60. 低收入动迁居民的行为选择及其边缘化后果 61. 公共政策执行梗塞问题研究 62. 公共政策的多源流框架研究 63. 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就业状况与影响因素分析 64. 社区居民自治:现代城市治理模式的基础 65.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与社会工作介入 66. 论知识型员工的忠诚度管理 67. 城市“低保”政策过程中的社会排斥 68. 社会公共服务满意度研究 69. 城市社区公共文化发展问题研究 70. 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71.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72. 试论行政不作为及其危害73. 行政补偿概念刍议74.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75. 我国地方政策制定中的问题及其对策76. 浅谈“政府上网”77. 论选人用人方式的创新78. 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激励竞争机制的对策研究79. 公共权力腐败的成因及应采取的措施80. 简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方向及其保障81. 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乡机构改革难点及对策探析82. 西部开发中的政府职能定位研究83. 城市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84. 政府行为失范及其约束机制建立85. 市场经济发展与政府信用的关系分析86. 公共政策执行研究87. 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与市场化改进88. 非盈利性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研究89. 论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供给90. 政府财政教育投入比较分析91. 第三部门发展与政府改革92. 试析公共政策分析中的人本原则93. 试论激励机制在中国公务员制度中的确立与作用 94. 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企业人才管理思考95.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96. 当代行政领导者的创新能力研究97.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98. 村民“自治”问题研究99. 浅析企业团体意识的培育100. 行政领导的方法与艺术101. 电子政府的内涵及对行政发展的影响102. 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研究103. 地方政府竞争及地方保护主义研究104. 公共财政体制研究105. 信息在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中的利用研究106.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薪酬研究107. 第三部门(NGO)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108. 公共伦理对于构建廉洁政府的意义109. 试论农村公共品供给与新农村的建设110. 试论农村公共品供给体制创新111. 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分析112. 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113. 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构建114. 政府治理模式创新与和谐社会的构建115. 浅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116.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或宪政主义)去向的理论渊源和发展117. 政治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机制118. 当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研究119. 税费改革对乡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能力的影响研究120. 权力腐败中的59现象研究121. 我国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22.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23. 居民小区中的物业管理问题探析124.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新型社区管理125. 浅谈集体上访的原因及对策126. 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127. 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28. 浅谈政府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129. 浅谈入世背景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0. 干部交流难的原因及对策131. 当前人力资源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分析132. 浅论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现状及其对策133. 浅析当代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134. 浅谈儒家道德观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指导作用135. 浅析企业服务品牌的创建问题136. 浅析以人为本的高校教师管理137. 浅析儒家思想对高校人事管理的启迪138. 浅析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流失问题139. 浅论加强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140. 试论电子政务的实施对推进政府作风建设的影响141. 浅析我国政府的信用建设142. 浅谈如何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塑造企业文化143. 社会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144. 浅析江苏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145. 浅析企业绩效考核中的问题及对策146. 浅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问题与对策147. 浅谈社区中的人力资源管理148. 公共行政人才资源开发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149. 浅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及对策150. 民营企业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151. 儒家文化对公共事业管理的影响152. 企业危机公共关系管理研究153. 浅谈当代民营企业文化建设154. 浅析团队沟通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55. 浅析我国法治进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156. 浅析企业执行力157. 浅谈“公推公选”的目标定位158. 论官员问责制159. 浅谈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160. 乡镇合并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61. 浅谈有奖发票制度的完善162. 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中国近代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历史及启示163. 经营城市及政府在其中的职能定位164. 浅谈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迁165. 浅谈民营企业领导者的授权艺术166. 浅析我国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角色定位167. “两委会”的矛盾及其对策168. 基层政府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169. 浅谈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构建170. 浅谈组织目标的制定171. 农村养老主体问题探悉172. 浅谈我国的行政区划173. 浅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174. 论我国社会救助的不和谐——低保户的保行为175. 论当代企业推行目标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76. 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存在的误区及对策177. 我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分析178. 电子政务—我国政府管理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179.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增收180. 浅析政府在GDP与国民收入增长关系中的作用181.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及管理现状的反思182. 浅析我国政府网站建设183. 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初探184. 浅析企业危机管理185. 浅谈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186. 从“鸡鸣狗盗”浅谈企业用人之道187. 浅论农村税费改革188. 农村基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困境与对策189. 浅谈领导者的能力素质190. 论在科学发展观下的服务型政府的建设191. 试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192. 企业公共关系沟通模式与价值分析193. 企业人才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194. 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行政效率探讨195. 政府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分析196. 公平和效率与政府责任的探讨197. 行政绩效初探198. 公平和效率与政府责任的探讨199. 论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200. 地方政府绩效考评探析201. “守夜人”角色与政府主导型之辨202. 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03. 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204.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205. 地方代表大会对政府的法制监督研究206. 论社会主义国家开展政府公关的必要性207. 政府公关对搞好政民关系的意义探讨208. 中外政府经济职能比较研究209. 城市公共企业评价(或改革)探讨210. 论电信市场的政府管制21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212. 我国行政监督的回顾与思考213. 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214. 西方行政改革的研究215. 我国行政决策体制的改革216. 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诉求机制、利益整合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研究217. 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要素分析218. 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的探讨219.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动因与对策研究220.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22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医疗卫生管理(基础教育管理、环境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22.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223. 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分析224. 关于中国农民“离土”问题研究225. 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研究226. 试述农业保护政策227. 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比较研究228.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研究229. 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23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思考231. 浅议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232. 我国乡镇机构改革的焦点与对策研究233. 论我国村级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234.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235. 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理论探讨236. 论社会转型的挑战与我国行政协调机制的变革237. 当前我国行政机制的生态平衡分析238. 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行政管理理念创新探析239. 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对策思考240. 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管理创新探讨241. 论政府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定位242.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43. 拯救“志愿失灵”244. 培育志愿精神,奠定公共事业组织发展基础245. 牵手合作,共建和谐——市场经济添加下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246. 优化制度环境,发展公共事业247. 公共责任监督机制研究248.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249. 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研究250. 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研究251. 社会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对策思考252. 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管理创新探讨253. 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行政管理理念创新探析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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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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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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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公益诉讼论文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行政公益诉讼 直接利害关系 公共利益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研究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现代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三、行政公益诉讼之内涵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已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中国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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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论文题目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论文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行政公益诉讼 直接利害关系 公共利益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二、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

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否则它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行政公诉的法理基础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公民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公民的各项权利,根本上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演变为法定权利,再发展成为现实权利的过程。因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权利,这也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

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首先要为公民权利设立相应的权利制度,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的根据。但是,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不够的,社会公共性权利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个人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的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

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

(二)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

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方有提请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如果政府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这种侵害与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种观念和制度之所以存在,其理论根据就在于:行政权本身就是为维护公益而设的,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私人无权为公益提起诉讼,当法院认定公民个人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公权的行使如侵害了公共利益,是由另一种公权来纠正,以公权控制公权。依此,行政权在其固有范围内运作,即使其行为危及或害及社会公益,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益,普通公民就无权干预,无权借助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而只能靠公权系统内部解决,即以分权和制衡的机制加以解决!其结果是:封闭的权力分立与制衡之设计一方面使得公权系统无限扩张,运作效率愈发低下,造成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另一方面也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系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

可见,我们需要从权力和权利资源的整体配置和互动上进行深刻反省,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司法审查的精髓不只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其意义在于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来保护各种私益和公益。

(三)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

在“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下,一般认为,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传统理论上,诉的利益是指当一人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存在纠纷时,需要借助诉讼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性;诉的利益与原告资格直接相联系。因此,笔者认为,要研究诉讼资格扩大的问题,其认识基础应在于诉的利益观之更新。

在大量的公害性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容易识别。而随着新型纠纷(环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的出现,往往无从将这些纠纷的事实纳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系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因为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未必清楚,若依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可能会不承认其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基于增加公民运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对于诉的利益的衡量,不仅应从其消极功能,也应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显然,在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在现代社会已不合时宜。细想之下,认为政府的公权力行为与公民个人毫无利害关系,难免显得绝对。

三、行政公益诉讼之内涵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公诉制度应该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具有其独特的具体内涵。

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首先应了解作为属概念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诉讼。公益诉讼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何谓“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是我国应建立之行政公诉的应有之义。

对此含义,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在普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应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一类。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种概念,其诉讼理念和价值与其他行政诉讼并无二致,这也就决定了他所针对的对象不能超过《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受案范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随着控权意识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所有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可诉的以外,只要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可被依法起诉。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将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下。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明文排除的,所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政行为都将具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可以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宪法或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者却“依据国情”通过立法将该类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交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监督。这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民主化和法治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相信抽象行政行为终将会接受司法的制约而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并已为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演变的过程所证实。所谓对其进行严格解释,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及其各部或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其表现形式必须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自治条例。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两条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危险。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公共利益受到或将要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而至于公众利益实际上是否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则由法院通过审理进行判定。

其次,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或放纵该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作为行政机关互相推诿的情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理职责,但都不实施制止行为,而是互相推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选择任何一个、几个或所有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提起诉讼。

再次,违法包括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了行政程序法或特定法律关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保证行政公正、公平和防止幕后交易的重要手段。

最后,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涵括人身利益、环境利益、消费利益甚至审美利益等。就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而言,它是指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公共利益,而并非直接损害公民私人的利益。当然,请求救济的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某些私人利益也可能同时受到损害,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乃在于维护社会公益,其诉讼基础并不在于某种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而在于希望保护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益;而且,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选择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现实的发生,社会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共利益一般关系到多数人的利益,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其损失将难以或很难弥补。因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应允许原告人在公益有受侵害之虞但尚未实际发生时对侵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不以诉讼“发起人”即公民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为要件。公民为维护公益,可以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发起”行政公诉。

根据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就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为限。但在现实中,仅仅依靠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解决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行为的受益者。受益者对致使其受益的行政行为起诉的积极性能有多大可想而知。而且,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应允许与自己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就违法行政行为而发起诉讼。

笔者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的侵害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如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当地环保局却置之不理,以致大片农田受损,地下水变质。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污染企业,但该企业的侵害行为却以环保局不履行监督职责为前提。这里的行政主体是公益侵害行为的间接主体,其不法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做出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首先,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应是指普通公民相对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言,而非相对于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因为两者有时并不一致。例如上述所举案件中,遭受损失的农民相对于环保局的不作为而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相对于直接侵害主体——污染企业却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其次,在公共利益的直接侵害主体为行政主体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能发起行政公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益的直接侵害主体是非行政主体时,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虽相对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直接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可选择直接以直接侵害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虽在效果上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因诉讼目的非公益而不是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但该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可与直接侵害行为主体一起,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二是普通公民对行政主体(间接侵害主体)的不法行政行为发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就是说,与直接公益侵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其他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选择。一般说来,当只有侵害之危险或者侵害比较微小时,他们会选择前者;当侵害已经发生或侵害比较严重时,则大多选择后者。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权”由公民享有,而特定机关享有起诉权,具有原告资格。

所谓“启动权”,是指公民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特定机关“告发”,由特定机关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在法律水平(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等)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地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权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但在法律水平较差的情况下,则很可能出现滥诉,降低行政效率。我们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暂时不能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依我国现状,为了诉讼经济和防止滥诉,应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特定机关。

享有行政公诉起诉权的特定机关主要指检察机关,其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为维护公益而提起公诉。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并充分了检察机关的应有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允许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自治性组织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只能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该类团体或组织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其成员利益,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可以达到更好的维护公益而又防止滥诉的目的。此外,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明显损害该行业职业人员的利益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检察机关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明确规定行政公诉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防止特定机关滥用诉权,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笔者建议,立法者应首先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单行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对公民的起诉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专断独行。其审查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社会公益是否遭受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危险,以及是否超过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等。检察机关对以上事项只进行初步审查,以衡量判断是否达到诉的标准。经审查后,拒绝起诉请求的,应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告知理由。被拒绝请求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一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并不当然导致诉讼开始。与其他诉讼一样,由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与否。起诉一旦受理,检察机关便与普通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样,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同的诉讼义务。同时为了行政效率考虑,即使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仍应贯彻“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检察机关一般是应“告发人”公民的请求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而主动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由于中国传统的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以及现实中与政府打官司“赢了官司,输了一辈子”的不合理现状,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往往敢怒不敢言,或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发起行政公诉。因此,当检察机关认为某行政行为侵害或可能有害社会公益时,可依法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此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而降低行政效率。另外,为鼓励公民与不法行政行为作斗争,维护公益,对原告胜诉的行政公诉的“告发人”应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形式,行政法学界也未对其表现出足够的应有重视和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但是,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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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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