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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倾销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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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倾销论文范文资料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同时国际上一些国家也将我国的出口商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法的性质和作用 倾销是一种人为地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它国进行销售,并且给它国带来和将要带来实质性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样的动机,在本质上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不但会遭到进口国政府及企业的反对,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所不允许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对倾销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通过公约和国内立法进行限制。国际反倾销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该条款明确公布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各缔约方均享有对倾销的抵制权,从而使反倾销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竞争规定,以规范企业参与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几十年来,国际反倾销法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进一步赋予进口国在反倾销程序上以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倾销应是构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规定,即只要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二是制定了“价格承诺”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守则》是在原《守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新规则,赋予进口国在其经济免受滥用自由贸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方面以强有力的保护功能,以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 实践清楚地表明,国际反倾销法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历史上的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而是在消除多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注重对进口国的适当保护。目前,反倾销已成为被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倾销的性质、作用和规则,是我们正确制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有效减少或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前提。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1999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3607亿美元,其中进口1658亿美元,出口1949亿美元,贸易顺差达291亿美元。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2000年9月初,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378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据有关资料,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中,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约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习小。看来,我国已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的威胁。 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如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绳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达15亿美元。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三、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国际经贸形势所迫。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制度差异引起歧视。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 3.价格竞争过烈。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4.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业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法律应诉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四、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思考与建议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众所周知,WTO限制配额、许可证等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将进一步增长,因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还会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如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一律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要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二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和借口失去依据。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四要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追溯连续几次胜诉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台账健全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靠了这些扎实的基础管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从怀疑到相信,从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诉方居然成了该公司在美国某地区的总经销商。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争取尽快加入WTO,使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以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三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随时可能降临到他们头上,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当然也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正在增强,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灵活应对,国内企业遭到反倾销后是能够获得胜利的。我下面介绍我国橡胶行业近年来在积极应对中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下面通过对个别案例的简述,希望能在对外反倾销方面给业内企业有益的启示。 一、入世以来各国对我国橡胶行业提起的反倾销 入世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例子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4月2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下半年,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15项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采取的调查占46项,报告显示: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最多。 这一数目与前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2002年下半年,共有18个成员发起了161项反倾销调查。 报告指出,2003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印度(33项),其后是美国(21项)、中国(11项)、加拿大(9项)、墨西哥(8项)和澳大利亚(7项)等;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项),其后是美国(12项)、日本(8项)、欧盟(8项)、印度(7项)、韩国(7项)和中国台北(6项)等。若按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划分,化学制品的数量居首位(31项),紧随其后的是贱金属(29项)和塑料制品(16项)。 报告还列出了各成员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字。2003年下半年,16个成员对31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实施了107项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前年同期的113项略有减少,其中发达成员占23项。 实施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依次为:印度(32项)、中国(21项)、美国(9项)、澳大利亚(8项)和土耳其(7项)。出口产品被施加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有中国(22项)、韩国(15项)、日本(8项)和印度尼西亚(7项)等。 在秘鲁,今年5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日前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便其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水平大致持平。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同年4月,在秘鲁设有分公司的固特异轮胎公司也向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提交类似指控。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下达初级判决,声称经过与其他国家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发现中国轮胎价格相当低廉,该组织因此下令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韩国出口到秘鲁的轮胎价格为标准,提高中国轮胎的入关价格。 在土耳其,由于生产商Pe吨las和TurkPirelli公司向土外贸署提出指控,要求对产自中国的橡胶外胎的进口采取措施,今年8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对橡胶外胎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印度,今年5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近日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 Tyre、Cea吨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正与印度的一家私人调查代理处合作共同收集中国有关公司的倾销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及从印度外贸局得到的有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印度外贸局。该私人调查代理处已经确认了进口这些轮胎的印度进口商,目前唯一要做的是证实涉及倾销的中国企业及其轮胎品种。 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此举是因为进入印度的一些中国轮胎存在“低报进口”现象,并向印度出口翻新轮胎。中国出口的汽车轮胎价格为70-75美元/条,但在印度,其价格为35美元/条。中国公司通过“低报进口”使得每条轮胎的到岸成本较低。 二、对于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的应对之策及思考 今年7月,印度有关当局宣布对进口的中国国产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连续两个月来对我国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橡胶助剂及其中间体界引起强烈反响真正意识到所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给未来生产与发展带来的影响。 据分析,印度对我国频繁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一是贸易竞争性强。我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二是国内企业应诉不积极。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较分散,而且涉案金额不高,造成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反倾销应诉率比较低,而这又给印度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三是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随着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印度,印度国内对我国产品的抵触情绪正在加深。 从印度对我国橡胶助剂的反倾销,也可以看到我国橡胶助剂行业近几年取得较大进步。 1、我国橡胶助剂现状 我国橡胶助剂工业近年来取得较大进步,其中重要因素是上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游原料及中间体有苯胺、硝基苯、对硝基氯苯、环已胺、吗啉、对氨基二苯胺、叔丁胺、间苯二酚、甲基异丁基酮等。 苯胺是橡胶助剂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荣胺年生产能力约为40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13%,随着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苯胺掀起建设热潮,预计2005年我国苯胺国内年生产能力将突破60万吨,价格平稳供应充足。硝基苯90%以上产量用于生产苯胺,因此其市场趋势与苯胺相近。对硝基氯苯是橡胶防老剂主要原料,目前我国对硝基氯苯年生产能力约28万吨,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6%,价廉优质,成为全球主要生产国和供应国。在未来相当时间内,我国对硝基氯化苯将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环已胺是促进剂CZ的主要原料,2003国内年生产能力约为1.6万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20%,近年来随着促进剂CBS的快速发展,2004年国内多家企业扩建生产装置,预计2004年底全面生产能力将达到2.4万吨,未来价格平稳,供应充足。 吗啉是促进剂NOBS的主要原料,我国建有亚洲最大的吗啉生产装置,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0%,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价格逐步下滑。 对氨基二苯胺是橡胶防老剂最主要中间体,近年来国内对氨基二苯胺合成技术进展较快,国内成功开发出硝基苯法清洁工艺,生产成本较以前每吨降低3000元,目前国外也仅有富来克斯公司能够采取该工艺进行生产,国内年生产能力3.5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25%左右,质量好价格优,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 间苯二酚是橡胶粘合剂的主要原料,国内年生产能力3000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的6%左右,近年来全球间苯二酚严重过剩,大量国外产品进入中国,价格大幅度下降,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全球间苯二酚的供应不成问题。 叔丁胺是橡胶促进剂TBBS的生产原料,国内仅有小规模生产装置,由于合成技术不过关,生产成本高,导致我国促进剂TBBS的发展缓慢,近年来进口价格有所下降,国内也在加快叔丁胺合成技术的研究。 甲基异丁基酮,是防老剂4020的主要原料,以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2004年初吉林石化将建设年产1.5万吨的生产装置,即便该装置建设后国内仍不能满足需求,据悉国内镇江引进技术建设年产3万吨的生产装置。 橡胶助剂的原料多为苯系有机中间体,而印度有机中间体业中苯系相比比较薄弱,萘系比较发达,印度的苯胺的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a、对硝基氯化苯产能为6万吨/a、环已胺、吗啉、叔丁胺、对氨基二苯胺均为年产数千吨,没有间苯二酚和甲基异丁基酮的装置,与我国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对硝基氯化苯、吗啉等,也进口一定数量的我国环已胺、苯胺、对氨基二苯胺等。因此此次印度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几个品种也主要是以苯胺、对硝基氯化苯、环已胺等为原料生产的橡胶助剂,而TBBS原料叔丁胺生产不理想,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就没有提及该产品。 总的来看我国橡胶助剂的原料除少数品种外,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印度对我国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橡胶助剂并不是首例,如印度曾提出对自韩国、中国、欧盟和中国台湾的碳酸钾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经过国内大量努力,于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因此国内可以借鉴以前成功经验积极应对。 3 对于这次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我们的应对之策 通过国内多次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来看,我们的应对之策是:首先国内生产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的支持和协调下进行应诉,鉴于目前国内被提出反倾销的促进剂M、促进剂CBS、防老剂RD、防焦剂PVI等生产企业规模小,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知识和经验,应对所需要费用较高等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橡胶助产品出口受阻对上游中间体影响较大,因此主要上游产品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应对反倾销,采取积极协作配合,在数据的共享与保密处理、费用均匀分摊及相互协作方面都要以开放胸襟和以大局为重去维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全国了解申诉企业及应诉企业的实际状况,做到知己知彼,认真研究印度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标准和程序;以《WTO反倾销规则》和印度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既配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又要据理力争,维护应有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和应诉企业及代理律师共同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为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案排除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我国出口到印度产品尤其是化工中间体很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对我国将来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这次反倾销应诉,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积极总结经验,因为通过应诉可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印度国内橡胶助剂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获得宝贵的一手资料,如了解到申诉期间其他国家在此期间在印度倾销幅度;通过现场应诉可以了解其他各国企业的实力和在印度市场上竞争的态度,以确定我国橡胶助剂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对手等。 三、对于反倾销,我国的应对措施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 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3、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市场份额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内企业采取正确的出口策略,防止被国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即使被拆,由于预警机制的充分准备,也可以容面对,扩大胜诉概率。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首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因为出口产品被诉风险概率取决于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强烈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已经符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案标准;其次要对进口市场进行了解,因为进口产品在法定调查期内数量激增,进口价格一路下滑,对此口国相关产业产生威胁,是立案的主要引发点,因此要对进口国市场内各国同类产品的进口熟练和进口价格以及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各国(含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监测;另外要熟悉进口国相关产业,因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运营国期和同类产品的生产指数,原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也对进口国的反倾销策略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可以根据以上所了解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对策。如可以根据在某一时期内为进口国设定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警戒线,适当整国内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和出口时机 6、由于反倾销机制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我国应利用好反倾销机制的规则,加强国内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力度在增强。今年9月8日,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启动会。立案后,受理应诉,组成了调查组,发放了调查问卷,产业损害调查全面展开。按照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调查组已于8月30日下发了各类调查问卷,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初裁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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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同时国际上一些国家也将我国的出口商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法的性质和作用 倾销是一种人为地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它国进行销售,并且给它国带来和将要带来实质性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样的动机,在本质上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不但会遭到进口国政府及企业的反对,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所不允许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对倾销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通过公约和国内立法进行限制。国际反倾销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该条款明确公布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各缔约方均享有对倾销的抵制权,从而使反倾销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竞争规定,以规范企业参与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几十年来,国际反倾销法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进一步赋予进口国在反倾销程序上以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倾销应是构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规定,即只要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二是制定了“价格承诺”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守则》是在原《守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新规则,赋予进口国在其经济免受滥用自由贸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方面以强有力的保护功能,以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 实践清楚地表明,国际反倾销法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历史上的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而是在消除多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注重对进口国的适当保护。目前,反倾销已成为被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倾销的性质、作用和规则,是我们正确制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有效减少或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前提。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1999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3607亿美元,其中进口1658亿美元,出口1949亿美元,贸易顺差达291亿美元。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2000年9月初,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378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据有关资料,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中,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约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习小。看来,我国已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的威胁。 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如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绳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达15亿美元。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三、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国际经贸形势所迫。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制度差异引起歧视。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 3.价格竞争过烈。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4.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业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法律应诉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四、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思考与建议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众所周知,WTO限制配额、许可证等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将进一步增长,因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还会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如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一律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要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二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和借口失去依据。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四要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追溯连续几次胜诉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台账健全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靠了这些扎实的基础管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从怀疑到相信,从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诉方居然成了该公司在美国某地区的总经销商。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争取尽快加入WTO,使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以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三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当然也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正在增强,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灵活应对,国内企业遭到反倾销后是能够获得胜利的。我下面介绍我国橡胶行业近年来在积极应对中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下面通过对个别案例的简述,希望能在对外反倾销方面给业内企业有益的启示。 一、入世以来各国对我国橡胶行业提起的反倾销 入世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例子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4月2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下半年,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15项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采取的调查占46项,报告显示: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最多。 这一数目与前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2002年下半年,共有18个成员发起了161项反倾销调查。 报告指出,2003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印度(33项),其后是美国(21项)、中国(11项)、加拿大(9项)、墨西哥(8项)和澳大利亚(7项)等;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项),其后是美国(12项)、日本(8项)、欧盟(8项)、印度(7项)、韩国(7项)和中国台北(6项)等。若按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划分,化学制品的数量居首位(31项),紧随其后的是贱金属(29项)和塑料制品(16项)。 报告还列出了各成员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字。2003年下半年,16个成员对31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实施了107项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前年同期的113项略有减少,其中发达成员占23项。 实施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依次为:印度(32项)、中国(21项)、美国(9项)、澳大利亚(8项)和土耳其(7项)。出口产品被施加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有中国(22项)、韩国(15项)、日本(8项)和印度尼西亚(7项)等。 在秘鲁,今年5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日前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便其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水平大致持平。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同年4月,在秘鲁设有分公司的固特异轮胎公司也向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提交类似指控。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下达初级判决,声称经过与其他国家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发现中国轮胎价格相当低廉,该组织因此下令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韩国出口到秘鲁的轮胎价格为标准,提高中国轮胎的入关价格。 在土耳其,由于生产商Pe吨las和TurkPirelli公司向土外贸署提出指控,要求对产自中国的橡胶外胎的进口采取措施,今年8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对橡胶外胎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印度,今年5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近日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 Tyre、Cea吨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正与印度的一家私人调查代理处合作共同收集中国有关公司的倾销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及从印度外贸局得到的有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印度外贸局。该私人调查代理处已经确认了进口这些轮胎的印度进口商,目前唯一要做的是证实涉及倾销的中国企业及其轮胎品种。 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此举是因为进入印度的一些中国轮胎存在“低报进口”现象,并向印度出口翻新轮胎。中国出口的汽车轮胎价格为70-75美元/条,但在印度,其价格为35美元/条。中国公司通过“低报进口”使得每条轮胎的到岸成本较低。 二、对于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的应对之策及思考 今年7月,印度有关当局宣布对进口的中国国产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连续两个月来对我国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橡胶助剂及其中间体界引起强烈反响真正意识到所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给未来生产与发展带来的影响。 据分析,印度对我国频繁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一是贸易竞争性强。我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二是国内企业应诉不积极。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较分散,而且涉案金额不高,造成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反倾销应诉率比较低,而这又给印度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三是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随着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印度,印度国内对我国产品的抵触情绪正在加深。 从印度对我国橡胶助剂的反倾销,也可以看到我国橡胶助剂行业近几年取得较大进步。 1、我国橡胶助剂现状 我国橡胶助剂工业近年来取得较大进步,其中重要因素是上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游原料及中间体有苯胺、硝基苯、对硝基氯苯、环已胺、吗啉、对氨基二苯胺、叔丁胺、间苯二酚、甲基异丁基酮等。 苯胺是橡胶助剂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荣胺年生产能力约为40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13%,随着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苯胺掀起建设热潮,预计2005年我国苯胺国内年生产能力将突破60万吨,价格平稳供应充足。硝基苯90%以上产量用于生产苯胺,因此其市场趋势与苯胺相近。对硝基氯苯是橡胶防老剂主要原料,目前我国对硝基氯苯年生产能力约28万吨,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6%,价廉优质,成为全球主要生产国和供应国。在未来相当时间内,我国对硝基氯化苯将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环已胺是促进剂CZ的主要原料,2003国内年生产能力约为1.6万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20%,近年来随着促进剂CBS的快速发展,2004年国内多家企业扩建生产装置,预计2004年底全面生产能力将达到2.4万吨,未来价格平稳,供应充足。 吗啉是促进剂NOBS的主要原料,我国建有亚洲最大的吗啉生产装置,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0%,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价格逐步下滑。 对氨基二苯胺是橡胶防老剂最主要中间体,近年来国内对氨基二苯胺合成技术进展较快,国内成功开发出硝基苯法清洁工艺,生产成本较以前每吨降低3000元,目前国外也仅有富来克斯公司能够采取该工艺进行生产,国内年生产能力3.5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25%左右,质量好价格优,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 间苯二酚是橡胶粘合剂的主要原料,国内年生产能力3000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的6%左右,近年来全球间苯二酚严重过剩,大量国外产品进入中国,价格大幅度下降,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全球间苯二酚的供应不成问题。 叔丁胺是橡胶促进剂TBBS的生产原料,国内仅有小规模生产装置,由于合成技术不过关,生产成本高,导致我国促进剂TBBS的发展缓慢,近年来进口价格有所下降,国内也在加快叔丁胺合成技术的研究。 甲基异丁基酮,是防老剂4020的主要原料,以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2004年初吉林石化将建设年产1.5万吨的生产装置,即便该装置建设后国内仍不能满足需求,据悉国内镇江引进技术建设年产3万吨的生产装置。 橡胶助剂的原料多为苯系有机中间体,而印度有机中间体业中苯系相比比较薄弱,萘系比较发达,印度的苯胺的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a、对硝基氯化苯产能为6万吨/a、环已胺、吗啉、叔丁胺、对氨基二苯胺均为年产数千吨,没有间苯二酚和甲基异丁基酮的装置,与我国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对硝基氯化苯、吗啉等,也进口一定数量的我国环已胺、苯胺、对氨基二苯胺等。因此此次印度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几个品种也主要是以苯胺、对硝基氯化苯、环已胺等为原料生产的橡胶助剂,而TBBS原料叔丁胺生产不理想,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就没有提及该产品。 总的来看我国橡胶助剂的原料除少数品种外,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印度对我国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橡胶助剂并不是首例,如印度曾提出对自韩国、中国、欧盟和中国台湾的碳酸钾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经过国内大量努力,于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因此国内可以借鉴以前成功经验积极应对。 3 对于这次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我们的应对之策 通过国内多次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来看,我们的应对之策是:首先国内生产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的支持和协调下进行应诉,鉴于目前国内被提出反倾销的促进剂M、促进剂CBS、防老剂RD、防焦剂PVI等生产企业规模小,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知识和经验,应对所需要费用较高等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橡胶助产品出口受阻对上游中间体影响较大,因此主要上游产品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应对反倾销,采取积极协作配合,在数据的共享与保密处理、费用均匀分摊及相互协作方面都要以开放胸襟和以大局为重去维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全国了解申诉企业及应诉企业的实际状况,做到知己知彼,认真研究印度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标准和程序;以《WTO反倾销规则》和印度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既配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又要据理力争,维护应有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和应诉企业及代理律师共同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为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案排除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我国出口到印度产品尤其是化工中间体很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对我国将来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这次反倾销应诉,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积极总结经验,因为通过应诉可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印度国内橡胶助剂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获得宝贵的一手资料,如了解到申诉期间其他国家在此期间在印度倾销幅度;通过现场应诉可以了解其他各国企业的实力和在印度市场上竞争的态度,以确定我国橡胶助剂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对手等。 三、对于反倾销,我国的应对措施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 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3、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市场份额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内企业采取正确的出口策略,防止被国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即使被拆,由于预警机制的充分准备,也可以容面对,扩大胜诉概率。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首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因为出口产品被诉风险概率取决于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强烈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已经符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案标准;其次要对进口市场进行了解,因为进口产品在法定调查期内数量激增,进口价格一路下滑,对此口国相关产业产生威胁,是立案的主要引发点,因此要对进口国市场内各国同类产品的进口熟练和进口价格以及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各国(含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监测;另外要熟悉进口国相关产业,因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运营国期和同类产品的生产指数,原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也对进口国的反倾销策略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可以根据以上所了解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对策。如可以根据在某一时期内为进口国设定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警戒线,适当整国内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和出口时机 6、由于反倾销机制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我国应利用好反倾销机制的规则,加强国内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力度在增强。今年9月8日,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启动会。立案后,受理应诉,组成了调查组,发放了调查问卷,产业损害调查全面展开。按照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调查组已于8月30日下发了各类调查问卷,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初裁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关于小学化倾向论文范文资料

幼儿的成长是在具体的环境进行的,幼儿的行为体现在具体的 教育 情境之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耐心、爱心。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教育的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阅读!

上世纪20~30年代起,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就已经存在,家长的期望、幼儿师资水平低、缺乏规范的幼儿教育政策等,均使得幼儿教育小学化解决的难度大大增大。基于此,加强对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与长远意义。

1.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存在的原因

1.1家长的期望

由于受到我国近几十年来所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目前大多数80后、90后父母只生育1个孩子,家长的期望寄托在这1个孩子身上,因此,大多数家长均希望给幼儿安排各种各样的学习活动,不仅给幼儿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也为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1.2幼儿园的师资水平较低

从事幼儿教育的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耐心、爱心,但由于受到多种原因的影响,现阶段一部分幼儿教师并不是 毕业 于幼教专业,其专业素质较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园的师资水平较低,教师在对幼儿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教学内容普遍存在着小学化的倾向,教师往往会带领幼儿学习一些对幼儿来说比较复杂知识,没有注重培养幼儿的天性,均使得幼儿教育小学化解决的难度大大增大。甚至有一些教师由于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或者是为了让幼儿“听话”,从而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奖罚 措施 ,即奖励表现好的幼儿、批评表现不好的幼儿,这种做法使幼儿出现了竞争意识,从而产生了进入小学化的倾向。

1.3缺乏规范的幼儿教育政策

我国的素质教育、新课程标准改革等,所针对的主要是小学、中学,较为忽略幼儿园教育。这样的背景下,部分幼儿教师会感觉在幼儿园没有良好的发展空间,从而会选择继续学习或转行,不会在幼儿园进行教学,这就导致了幼儿师资力量薄弱问题。与此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幼儿教育政策,一些私立幼儿园大量涌现,为提高幼儿的学习成绩、扩大幼儿园知名度,大多数私立幼儿园会给幼儿安排大量学业训练,这就为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

2.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治理策略

2.1改变家长的观念

在幼儿教育中,家长的地位非常重要,幼儿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认知事物的能力还比较弱,这样的情况下,家长在为幼儿安排知识学习的时候,幼儿无法反抗、只能听从。幼儿听从家长的安排,对各种知识进行学习,从而提前进入到了小学的学习模式。小学化的教育 方法 ,大大占据了幼儿的玩耍时间,幼儿本来就正好是乐于玩耍的年龄,而幼儿在进行玩耍的同时,不仅可以培养自身的兴趣,还有利于开发智力,由此可以看出,家长的做法有悖于幼儿教育理念。基于这样的原因,家长必须转变自身的思想,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家长应当鼓励幼儿学习幼儿年龄段内应该接受的知识,为幼儿降低学习压力,给予其充足的玩耍时间,从而不仅有利于培养幼儿的兴趣与天性,也有利于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

2.2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

国家为幼儿园提供的扶持比较少,关注度也不高,从而导致幼儿园教师的大量“ 离职 ”,这就给幼儿师资力量的提高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造成了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普遍较低问题的存在。面对这一问题,应当致力于提高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的选入门槛。此外,幼儿园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课标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教师在向幼儿讲解关于单韵母a的知识的时候,应当运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技巧给幼儿讲述关于单韵母a的知识,指导幼儿进行正确的发音,切忌过多地对其他内容进行讲解。同时,教师还要给予幼儿足够的时间进行玩耍,使幼儿培养自己的天性与兴趣,开发自己的潜在能力。实际上,幼儿在进行玩耍的时候,可以通过发现新事物,增强自身对新事物的认知,这有利于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减缓幼儿教育小学化。

2.3制定合理的幼儿教育政策

对于幼儿来说,幼儿阶段的教育对其未来对世界的认知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基于此,国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教育政策,加强对幼儿教育的扶持力度,实现幼儿园的公立化,以有效减少幼儿园的竞争现象。与此同时,还要安排资深的幼儿教育专家为幼儿教师提供指导与帮助,丰富幼儿教育教学结构,改变幼儿教育教学模式,并要鼓励教师利用先进的、有效的教学技术,注重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的天性,引导幼儿树立健康向上的人格,最终有效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

3.结语

综上所述,良好的幼儿教育,有利于帮助幼儿树立健康向上的人格,而幼儿教育小学化,不利于幼儿的健康发展。为有效治理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不仅需要改变家长的思想观念、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还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作者:陈巧珍 单位:永春县一都中心幼儿园

参考文献:

[1]严仲连,盖笑松.论治理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合理路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150-154

[2]付忠念.论治理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合理路径[J].文理导航(中旬),2016.05:75

[3]叶平枝,赵南.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危害、原因及对策[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8:70-74

摘要:幼儿游戏离不开教育情境的创设,要使教育情境充满游戏的魅力,必须营造健康宽松、愉悦的游戏氛围,更要提供良好的环境、丰富幼儿的游戏活动,改进游戏的方式,丰富游戏活动,改进游戏的组织与指导,优化教育情境。

关键词:创设;游戏;魅力;教育;情境

一、营造宽松愉悦的幼儿游戏氛围

1.教师要热爱和信任幼儿

只有对幼儿充满爱心,教师才能用心去关注每个幼儿的喜怒哀乐,了解每个幼儿的需要,发现幼儿身上的闪光点,把钻研、改进幼儿教育活动作为自己的乐趣。教师的信任是幼儿成长的重要动力,能激发幼儿的活力,使他们振奋精神和充满信心去克服困难,追求自身的进步。只有在充满爱和信任的氛围内,幼儿才可能有安全感、有愉悦的心境,能够无忧无虑地投入到游戏等活动中去,在积极主动的活动中获得自我展现和发展。教师应当满怀对幼儿和教育事业的热爱,建立起对幼儿的信任,努力满足幼儿的合理需求,调动幼儿的发展潜力,使幼儿在爱和信任的浇灌中进步。

2.幼儿教育过程富有感染力

教师要通过各种途径,设计富有吸引力的教育过程,使教育活动充满魅力,充分调动幼儿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调动他们学习的内在动机,使幼儿忘我地沉浸其中,获得主动的发展。幼儿对生活中的许多事物充满了好奇与疑问,迫切地想要了解和探究周围的世界。教师必须重视挖掘幼儿生活中的教育资源,调动幼儿的探究兴趣,激发幼儿对生活中各种疑问的思考与研究,使幼儿在熟悉可感的、有趣的活动中开启心智、增长智慧。教师应有意识地按活动主题创设富有美感的教育情境,用美的环境、语言、旋律、情感,把幼儿带入美的氛围当中,使教育过程成为美的享受,并使幼儿在美的感受和体验中参与活动,获得进步。同时,教师要重视幼儿情感的调动。幼儿的思维较为感性,他们情绪性强、容易受到感染,积极的情感不仅能够促进幼儿知识的学习,而且有助于幼儿良好态度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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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幼儿园小学化问题及影响摘要:幼儿教育在我国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儿童的健康和全面发展。但近几年,在幼儿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与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相违背的“小学化”现象,严重危害幼儿的健康成长。本文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概述、分析危害和原因以及提出教育建议。关键词:幼儿教育;小学化;健康发展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8-0002-01一、引言学前教育对幼儿的影响很大,为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然而,近些年很多幼儿园不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其规律,小学化倾向越来越严重,致使很多幼儿开始厌学,对学校产生了恐惧。严重影响了幼儿健康的发展。二、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概述目前,对我国学前教育小学化,外国专家学者提出了2种模式:一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主要是指幼儿园对小学课程资源、教学理念、评价标准、管理模式、教学模式和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渗透到学前教育的实践、教学和状态,以及普遍趋势的功利教育。二是从实践层面上,认为“幼儿教育小学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小学的课程内容,另一方面是对幼儿的行为和形式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表现在,首先,一味地追求知识的传授。幼儿园提前开设本不属于这个阶段的课程,把小学内容放到幼儿阶段进行,片面追求知识的获得。其次,教学方法陈旧。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还处于初级阶段,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学校的多样性办学以及幼儿教育的发展滞后,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方法也急需发展。目前的幼儿园教师大多在幼儿教育中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上,过早地对幼儿教育采用小学教学法。三、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危害及原因分析(一)危害1.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小学化是对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不该承受的学习范围,孩子存在不安全感,压力随之升高,使刚进入校的孩子不喜欢上学,从而影响孩子的成长与发展。如果对幼儿的教育采用教授加作业相结合的方式,机械背诵和习惯化的思维就将严重地阻断孩子本来该得到发展的智慧和想象力。2.不利于幼儿个性的形成。人们在对幼儿进行教育的同时,却忽视了幼儿个性的形成。在幼儿园,教师们喜欢的是听话的孩子,忽视调皮捣蛋的孩子。但实际上,那些孩子常常是非常有想象力的。教师甚至对那部分孩子问的那些奇怪的问题的态度比较冷淡,长此以往,孩子问问题的欲望也就随之熄灭。3.不利于幼儿养成动手、动脑的习惯。对于幼儿园的孩子,小学教育不利于正确的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孩子的习惯。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孩子的学习兴趣。(二)原因分析。大多数家长认为幼儿园的质量如何,主要看孩子能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家长甚至支持小学化教育。在幼儿方面,部分幼儿园的教师自身素质不高,扭曲学前正确的教学理念。一味地追求利益,不注重孩子的健康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老师不顾孩子的年龄和身心发展规律,为了符合父母的需求,设定小学化课程,给孩子提出更高的学习要求。为此提高幼儿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我国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面向全体的、普及性的并非选拔性的。再加上一些学校只在乎学校自身的升学率的高低。该理念成了幼儿园小学化的基础。四、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措施(一)幼儿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管理。建立一个轻松的学习氛围,设计适宜的活动,老师须明确活动的目的,然后依据幼儿园课程总目标,对学期目标进行确定,然后老师根据幼儿园的教学目标以及幼儿的特质,进行区域安排,让幼儿自主的表现自己,从而得到自然的发展。(二)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因材施教,特色办学。目前,我国大多数幼儿园,兴趣班似乎都有存在。甚至认为兴趣班是自己的特色。很多幼儿家长也是出于多方面的原因, 只要是幼儿园开设的兴趣班, 并且在他们的经济范围承受之内, 都要求孩子学习。幼儿教育应遵循不同的幼儿身心发展特点, 根据幼儿的个别差异,实行因材施教。(三)转变家长的幼儿教育观念。对于幼儿园小学教育而言,家长的作用也不很大。现在,有些家长不想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加大了孩子的学习压力。对此,各地的幼儿园的老师要经常开展幼儿专家教育内容的相关论坛会,让家长了解幼儿教育的科学方法,准确的理解幼儿教育的核心观念。幼儿园要不断加强家园之间的交流,从而制定出合适的教育方法。促进幼儿的更加多层化的发展。(四)加大政府的监管。学前教育的发展需要政府投资和管理。由于前期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导致幼儿园办学趋势不好。为了纠正中小学儿童教育管理部门的倾向,政府应明确其责任,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保证学前教育的有效领导和管理。总的来讲,政府的教育的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的教育情况,对教育理念出台适合的政策。此外,政府还要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进而杜绝幼儿园小学化倾向,进而促进幼儿教育的科学健康发展。(作者单位:铜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参考文献:[1]王缤梅.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成因分歧与评价[J].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02:77-79.[2]严仲连,盖笑松. 论治理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合理路径[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14,01:150-154.[3]刘智成,边霞. 幼儿教师教学责任的内涵、冲突及其实现——兼论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规避[J].教师教育研究,2014,01:28-33.[4]教育研究,2014,09:69-76.[5]王廷廷. “镣铐”下的孩子—多重视角下的公办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D].西北师范大学,2013.[6]程秀兰. 多学科视野中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透视.[7]张斌. 江平镇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2.幼儿园教育“小学化”问题探究王泽敏 摘 要: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是备受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当前我国的幼儿园教育中,教育部门正在出台相关的治理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政策,坚定地遏制幼儿园的“小学化”,坚持给孩子们一个快乐的童年。但是,针对幼儿园教育“小学化”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调研,并且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希望能够为解决幼儿园教育“小学化”问题提供一定的建议。关键词:幼儿园;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教育界对于幼儿园教育“小学化”这个问题仍然缺乏一个系统的认识,相关的实践活动和理论分析都很匮乏,例如,如何正确地认识“小学化”问题,如何考察并且量化小学化问题,如何解决小学化问题等等。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探究。一、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现状在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中,教育部对幼儿园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是遏制幼儿教育“小学化”,与此同时,教育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正在大力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小学化”是人们在研究幼儿园教育时所经常用到的专业术语,从文字本身而言,人们通常认为“小学化”这三个字是指:把小学所学习的内容运用到幼儿园教育中,把小学中的教育评价方式也相应地迁移到幼儿园教育中;从教育形式来看,通过小学化,幼儿园课堂由课堂教学取代了游戏;从教育内容来看,幼儿园过于追求知识的深度、难度和广度;课后作业来看,课后作业较为繁重,孩子们用来玩乐的课余时间减少;从学校制度来看,教学考试评价成为判定教师水平的主要标准,过于重视结果的评价,而忽略了幼儿的教育过程。二、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原因分析幼儿园教育“小学化”这个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组合最终所导致的结果,有许多根深蒂固的因素都是导致小学化的原因,例如我国重视早教的传统教育、应试教育和功利化教育等等。我们首先要清晰地认识到,小学化并不仅仅是幼儿园的问题,而是整个中国教育界出现的问题,小学化问题只是整个中国教育界应试教育问题的延伸,学生从幼儿园教育开始,然后经历小学、初中、高中,最后到大学,一直离不开考试,幼儿园作为一切教育的始发点,自然得到了广大家长们的格外重视,每个家长都不想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于是把孩子们送到各种辅导班,补习英语、算术,有的家长为了培养孩子们的艺术细胞,还给孩子额外报了钢琴、跳舞等艺术辅导班,大大缩短了他们的周末娱乐时间,孩子们成为竞争之路上的牺牲品,幼儿教育也逐渐成为生存竞争工具。有许多幼儿园是直接对接小学的,从某个幼儿园毕业的孩子会被直接送往固定的小学,因此,这些幼儿园中,有的就直接模仿目标小学进行相关的课程设置,为小学教育打基础,实际上这对孩子们的危害极大。从应试教育的原因看,我们可以继续向深处挖掘,那就是我国的文化环境和思维惯性,我国的文化传统是实用性较强的文化,因此,我们的教育界比较重视具有实用性质的文化,例如算术、文字等等,而精神文明不能用物质来衡量,则显得不太关注。三、幼儿园教育“小学化”问题的解决方法1.重视舆论引导,传递科学幼儿园教育理念要想解决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帮助广大家长和幼儿教师走出幼儿园教育的误区,这是解决小学化问题的一个重点。在2010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背诵《百家姓》的女孩子王仙妮红极一时,在广大家长朋友中掀起了一阵“神童热”,一时间,背诵元素周期表,背诵百家姓,背诵圆周率的趋势红遍了大江南北,但是,这种死记硬背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不应当让孩子成为为家长撑面子的工具。因此,社会和公共部门应当传递合理的幼教理念,不要一味地向社会推荐幼年神通,而是要向社会传递培养综合素质优良、拥有欢乐童年、能够健康成长的孩子的教育观念。2.要规范小学学校的招生规章制度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想解决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问题,我们必须对小学招生提出一定的要求,力求小学招生的合理化、规范化。小学的招生标准应当降低,不应有拼音、识字和算术知识的过高要求,从而让幼儿园教育中的此类课程逐渐消失,在小学教育安排中,我们应当尽力实现小学的零起点,也就是让孩子们刚刚步入小学时都处于一个相同的学习状态,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家长对孩子们的“抢跑”行为。3.严格监管幼儿辅导市场随着家长对孩子幼教的重视,许多人都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了多种多样的辅导班之中,这对孩子们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们可以从有效监管幼教辅导市场的角度出发,杜绝幼教辅导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要求幼教辅导机构,对其资质提出严格的高要求,不能让其变为一味的盈利机构,在学前教育越来越火热的情形之下,幼教市场的有效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总而言之,我国当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有效的策略,遏制幼儿园的“小学化”,还给孩子们一个快乐成长的童年。参考文献:[1]程秀兰.多学科视野中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透视[J].教育研究,2014(9):69-76.[2]张娟娟.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分析与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弊端及对策 目前,幼儿教育出现了小学化倾向,所谓幼儿教育小学化是指一些幼儿园为了迎合部分家长的错误需要,提前对幼儿进行小学教育的不良倾向,提前把汉语拼音、书写汉字、数学运算等小学一年级的部分教学内容纳入了幼儿园的教学活动中,甚至把幼儿园的学前班办成了“小学预科”班。大部分民办幼儿园和相当一部分公办幼儿园中,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日趋严重,且呈加速蔓延之势。这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做法,需要教育部门下大力气加以纠正。曾有新闻报道,广州某小学在今年的“幼升小”入学考试中,出现了这样一些试题:“4-1在什么时候等于5?”“哪个词既是它的反义词又是它的近义词?”“17-18+19+20=?”许多试题不但孩子答不上来,连家长也被难倒了。面对这些试题,我们忍不住要问:“这些知识,孩子如果都知道的话,那还有必要上学吗?难道在幼儿园提前学习掌握小学知识,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了吗?”学不完的知识,孩子变成小学预科生;课外辅导班成负担,孩子害怕上小学;被迫学习成压力,孩子拿桌子出气,等等,这些现象说明幼儿教育问题多多。一、“小学化倾向”的弊端1.对幼儿的身体发展有害“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身体发展有害。幼儿正处于长身体阶段,机体和神经系统都还比较弱。幼儿如果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大脑容易疲劳,会造成神经系统的伤害,并引起心理上的变化,如表情呆板等。过早、过多地规范性学习还能导致幼儿近视、驼背、消瘦等身体不良症状产生。2.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有害“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有害。过早地对幼儿实施小学教育超越了幼儿心理发展水平。幼儿时期的心理发展还不完善,还不具备系统学习的能力,如果此时强迫幼儿像小学生那样学习和做许多功课,他们的智力水平是跟不上的,如果学习过于吃力,幼儿会对学习产生厌倦、畏惧情绪,从而扼杀幼儿的学习积极性。3.对幼儿的全面发展不利“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全面发展不利。在幼儿阶段所进行的小学式教育,其实进行的只是单项智育,由于这种做法只重视单项智育或某种技能的发展,忽视了全面性发展的要求,结果,幼儿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被削弱了,其他各育的发展要求被忽视了,导致了幼儿身心发展的片面性。4.对幼儿的未来学习不利“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未来学习不利。由于一些学前班使用的是小学一年级教材,其教学内容和小学一年级是重复的。在幼儿阶段儿童如果学过了小学课本上的知识,他们刚上小学一年级时,不用花多大力气就可以获得好成绩,由于重复教育,使这些儿童养成了不动脑、不思考、生记硬背的不良习惯。当他们升入二年级以后,面对新的学习内容,一下子不能适应,结果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学习跟不上的情况都得以产生。二、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原因首先,是广大不懂幼教规律的家长的错误需求。当孩子回到家时,多数家长最先关心的就是:今天在幼儿园吃没吃饱?有没有小朋友欺负你?今天认识了什么字?背了几首诗?……当家长把这些方面作为考查幼儿的主要发展时,它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幼儿的自我为中心和幼儿园教育的小学化之路。其次,有些幼儿园办园目的不端,违心去搞小学化。许多被学生家长叫好的幼儿园的办园“秘诀”就是多凸显孩子的外显行为,如语言、识字、英语、速算、早期阅读、体育专项训练等,因为这些方面周期短,在孩子身上见效快,家长能看得见、摸得着。而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个性、兴趣、智力潜能等方面的培养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易在孩子身上迅速体现,因而幼儿园就“避重就轻”,以博得家长的满意。再次,有些教师素质不高也是造成幼儿园小学化倾向的重要因素。缺乏专业的幼儿教育知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倾向于管理、教学小学化就不足为奇了。最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研究部门监管、培训不够,也是造成小学化倾向的重要原因。三、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措施1.加强对幼儿教育的行政监管幼儿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幼儿园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给予广泛的关注、理解与支持,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幼教事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监管与扶持的职能。政府一方面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为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持;另一方面,要给改制幼儿园提供政策性援助,使幼儿教育在进行成本核算后能够顺利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这是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的根本。2.幼儿园树立正确的幼教理念正确的幼儿教育是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幼儿教育要以幼儿为中心,要把幼儿当成真正意义上的人,切实贯彻“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入学准备理念,当前国际流行的入学准备教育包括五大领域:身体健康和动作技能、语言发展、认知和一般知识、情绪和社会性、学习方式。幼儿园应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帮助幼儿全面健康成长。3.注重教师专业素质培养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因此,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至关重要。幼儿园应开展各种培训,帮助教师践行以下观念和行为:一是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幼儿健康的人格、培养幼儿非智力因素等;二是幼儿是用“行动”来思考,靠“感官”来学习的。教师要让幼儿在活动中亲身体验和尝试。要使教师能够真正关注幼儿的实际发展状况和主体性的发展,将教学目标与多方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教育行为上避免“小学化”现象。4.统一课程设置,编撰标准教材目前,学前班课程设置大多照搬小学,教材编写不规范。有的编撰出版者功利思想严重,只注重效益,对教材胡编乱印。有的幼儿园直接选用一年级课本,这种教材并不适用于学前教育阶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士统一编撰科学、适用的学前教育教材。5.加强家长教育,摆正家长幼教观念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家长的教育观念和需求的牵制,可以利用幼教专家讲座、大众传播媒体、家园合作等形式广泛宣传幼儿教育的科学理念,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幼教态度,从而使家长淡化对幼教的功利心态。(作者单位:甘肃省渭源县第二幼儿园)关于多学科视野下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的透视研究 摘 要: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在当前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我国很多幼儿园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很多幼儿园都安排大量的课程让幼儿进行学习,给幼儿的日常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对多学科视野下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进行了研究,希望为我国的幼儿园教育提供有益帮助。关键词:多学科视野;幼儿园;小学化;透视研究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12-21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是一种超前的教育方式,对于幼儿来说这违背了他们的身心发展规律,同时也会对家长造成误导,对幼儿的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幼儿园教育中应及时改变这种“小学化”现象,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式,促进幼儿的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将对多学科视野下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进行讨论。1.多学科视野下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出现的原因(1)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是一种失范现象。人本身是一种有限的存在,从生理上来说,每个人是世界中存在的一个个体;从道德上讲,每个个体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如果对他们的本性进行了限制,他们势必会受到约束。[1]在幼儿教育阶段过于严苛地对幼儿进行管束,并对其抱有过高的期望,就会导致出现幼儿园“小学化”现象。家长一方面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承受过多的压力,另一方面却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于是只能让孩子尽量地参与更多教学活动,却根本没有真正地去理解孩子。此外,家长们普遍对科学的幼儿教育缺乏认识和情感支持,家长总是认为自身与教师之间是存在对立关系,从而导致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愈演愈烈。(2)幼儿园办学观念不正确。我国很多民办幼儿园在创立初始阶段大都只是为了盈利,而并非为了幼儿的发展。这种幼儿园会为了吸引家长的注意力而故意采取“小学化”的教育方式,让家长迅速看到教学效果。但这种教育方式会给幼儿的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3)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我国近年来一直采取应试选拔人才的方式,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认为,只有高考才是出人头地的唯一机会,一切的努力都只是为了高考,因此导致在幼儿园教育中出现“小学化”现象:只看重幼儿的知识性学习,而对其他方面的素质培养有所忽视。这种现象的出现,将对人才的健康发展和全面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2]2.多学科视野下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改正路径(1)转变传统教育观念。先进的思想观念是推动教育改革的基础。针对幼儿的教育,教师应认识到教育的目的并不是让幼儿掌握某一项基本的技能,而是要在保证幼儿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给幼儿营造欢乐的氛围,让幼儿能够在幼儿园阶段受到心智上的启蒙。因此,在教育观念上,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应正确看待幼儿教育阶段,针对幼儿的身心发展基本规律来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促进幼儿的健康发展。(2)完善幼儿园教育制度。要想纠正社会中的不良风气,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受到限制。幼儿园教育作为启蒙教育,应做到尊重幼儿的基本人格,同时教育内容需要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进行设置,以基础的游戏方式作为活动,并将其融入教育内容中。[3]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促进幼儿健康发展。我国虽然也有相关内容规定,但这些法律限制并没有对幼儿园教育起到作用。对此,国家应更加注重对教师的培养,以此来扭转当前这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现象。(3)跟进教学法。幼儿园阶段的孩子心理发展不够完善,对任何事物都充满了好奇心,因此,在幼儿园教育中需要与小学阶段的教育加以区分。对此,在幼儿园教育中教师可以适当采取一些跟进式教学方法,让幼儿能将所学过的知识与日后的学习产生联系。幼儿园教育中“小学化”现象严重违背了幼儿的成长发育规律,因此, 在幼儿园教育中,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都应正确看待幼儿教育,让幼儿尽可能地感受童年快乐,让他们在健康的环境中得到成长。只有这样,这对幼儿来说才是最好的,对此还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做出努力。参考文献:[1]金日勋.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J].学前教育研究,2011,(3).[2]李康耀.如何使学前教育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幼儿园“小学化”问题思考[J].基础教育研究, 2011,(4):50-52.[3]李康耀.对幼儿园教育“小学化”问题的思考[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2):43-46.

学前教育论文范文:浅析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摘要:幼儿教育旨在提升幼儿德、智、体、美等全面素养的同时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今后的学习生活打下良好的行为习惯基础以及思想基础,但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干扰之下,部分幼儿园以及家长在面对幼儿的教育问题时丧失了初心,让幼儿在被动状态下接受了超纲的“小学化”知识以及行为要求,使幼儿的健康成长受到威胁。关键词:幼儿教学;小学化;倾向;表现;对策一、幼儿教育中的小学化表现(一)所学内容小学化现在不少幼儿在大班甚至中班就已经开始学习汉字拼音的声韵母或是10以内的加减法,甚至是更为深入的内容。这些本该是小学阶段才要求掌握的知识过早地出现在幼儿面前给幼儿增加了不必要的学习压力。(二)作业小学化幼儿在幼儿园的活动本来应该以游戏为主,但是由于部分幼儿园错误的办园理念,导致幼儿不仅在园学习的知识小学化,回家后更是有书面作业要完成。这些作业多是抄写拼音汉字、做算术题等,剥夺了幼儿在家进行其他活动的时间。(三)在园行为要求小学化幼儿有着活泼好动的天性,他们对一切事物充满好奇,且不喜欢被约束。但是幼儿教师为了让幼儿学会偏向小学化的知识,常在教学活动中以命令式的口吻强制性地要求幼儿认真听讲,以小学生的行为规范来约束幼儿,使幼儿的天性得不到释放。二、幼儿教育被小学教育同化的原因(一)家长对孩子期望过高社会经济在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的助推下有了迅猛发展,人们对知识的重要性也有了更多的切身体会。家长期盼子女长大后具有较强的社会竞争力,因.此极力为子女争取赢在起跑线上的资本,希望子女在幼儿阶段就学得尽可能多的知识,为幼儿教育小学化创造了条件。(二)早教机构间不恰当的竞争方式随着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教育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教育事业也出现利好局面。在新时代的大环境之下,早教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早教机构为了纳入更多的生源,不断地迎合家长,满足家长对幼儿知识掌握的要求,推动了幼儿教育小学化。三、幼儿教育小学化的解决对策(一)端正教育态度,尊重幼儿成长规律幼儿教育之所以会被小学教育同化,很大一部分原因出在人的“态度”上。一些幼儿园和家长在追求高质量的过程中过于盲目,错误地将幼儿知识储备量和教育成效画上了等号,忽视了幼儿的年龄与心智成长的实际情况。幼儿园作为幼儿接受教育的主要活动场所以及幼儿教师的管理单位,必须要重视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念宣传工作。幼儿园应该明确创园理念、端正办园态度,在以身作则的基础上加大对幼儿教育的宣传工作,发挥环境的影响作用,采取外部干预的办法将端正的幼儿教育态度传递给教师和家长,让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念深入人心。由于部分教师和家长的思维模式已经被固化,因此宣传工作要注重方式方法,巧妙地进行。园区管理者可以将幼儿多方面的能力养成作为对教师的考核标准之一,弱化幼儿知识学习效果的考评地位,卸下教师心中的教学包袱,让教师能够在一日常规中大胆为幼儿制造更多的活动机会,给予幼儿更多的发展机会。(二)提升教师的活动开展能力,实现幼儿教育专业化幼儿教育活动实施的主体是幼儿教师,因此教师的思想素质以及活动开展能力对幼儿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虽然近几年高校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学前教育人才,但对于整个幼儿教育行业而言仍旧是杯水车薪,幼儿教育正处在师资力量和幼儿素质能力提升发展不平衡的尴尬阶段。社会对幼儿教师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有些幼儿园在聘用教师的过程中缺乏严谨的招聘程序,对教师的专业要求较低。这部分教师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师范教育,使他们对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没有清晰的认知,在活动中无法辨别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区别,使幼儿的教育活动显现出更多的小学教育特征。因此幼儿园要将幼儿教师能力提升学习常态化,多为教师提供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让教师能够“走出去”,接触更多的活动开展方法,使教师具备优化活动设计的能力。教师本身也要有意识地多阅读和幼儿教育相关的书籍,提升教学素养,为幼儿的科学教育奠定基础。(三)完善幼小衔接工作,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幼儿教育为小学教学铺垫了基础,是幼儿更好适应高学段学习的必要经历。完善幼小衔接工作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但是幼小衔接并不是在幼儿教育活动中融人小学化的规范和内容,而是对幼儿的学习品质、行为习惯、人际交往能力进行培养,让幼儿具备小学学习的能力,减少幼儿过渡到小学的困难程度,让幼儿在保持身心愉悦的基础上主动融人小学生活,继续快乐健康地学习成长。四、结论总而言之,教育是良心事业,不论是幼儿园还是幼儿教师都不能在幼儿教育中揠苗助长,要始终将幼儿的身心健康作为最高利益,在教育活动中要尽力规避幼儿教育小学化的问题,还幼儿一个自然成长的环境。参考文献[1]刘淑静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分析[J].课程教育研究,2014(20).[2]杨艳丽.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J].基础教育论坛,2015(33).毕业论文范文来源于学术堂,希望对你的写作能提供帮助。

在当前的幼儿园素质教育研究中,应该注意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所谓“小学化倾向”是指一些幼儿园为了适应部分家长的错误需要,提前对幼儿进行小学教育的不良倾向。在这种错误倾向的作用下,有些幼儿园为了提高经济的效益,纷纷办起了学前班,甚至有的幼儿园在学前班使用了小学教材,以满足家长“让孩子早识字”的错误要求。在这种错误作法下,幼儿欢乐的天性被了,以至于有些专家不得不发出呼吁“把童年还给孩子!”。因此,必须克服“小学化倾向”,让幼儿在的空间里获得最佳的发展。一、“小学化倾向”的弊端首先,“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身体发展有害。幼儿正处于长身体阶段,用人单位看重动手能力。机体和神经系统都还比较弱。幼儿如果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大脑容易疲劳,会造成神经系统的,并引起心理上变化,如表情呆板等。过早、过多的规范性学习还能导致幼儿近视、驼背、消瘦等身体不良症状产生。其次,“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心理发展有害。过早地对幼儿实施小学教育超越了幼儿心理发展水平。幼儿期的心理发展还不完善,还不具备系统学习的能力,如果此时幼儿象小学生那样学习和做许多功课,他们的智力水平是跟不上的,如果学习过于吃力,幼儿会对学习产生厌倦、情绪,从而会幼儿的学习积极性。再次,“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全面发展不利。在幼儿阶段所进行的小学式教育,其实进行的只是单项智育,由于这种做法只重视单项智育或某种技能的发展,忽视了全面性发展的要求,结果,幼儿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被削弱了,其它各育的发展要求被忽视了,导致了幼儿身心发展的片面性。第四,“小学化倾向”对幼儿的未来学习不利。由于一些学前班使用的是小学一年级教材,其教学内容和小学一年级是重复的。在幼儿阶段儿童如果学过了小学课本上的知识,他们刚上小学一年级时,不用花多大力气就可以获得好成绩,由于重复教育,使这些儿童养成了不动脑、不思考、生记硬背的不良习惯。当他们升入二年级以后,面对新的学习内容,一下子不能适应,结果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学习跟不上的情况都得以产生。二、以《规程》和《条例》为指南,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办教育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幼儿教育论文范文(一)转变教育观念,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小学化倾向”的出现实际上是错误教育观念影响下的产物,要解决“小学化倾向”首先必须转变教育观念,要认识到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中的启蒙教育阶段,它的任务是为幼儿未来的小学学习奠定知识和智力的基础,而不是成才教育。所以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者应以《幼儿园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为指南,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在全面发展的前提下提高身心素质。因此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教学形式、教学方法和小学有严格的区别,在幼儿园阶段进行小学式的教育是幼儿身发展所不允许的,也是国家幼教法规所的。(二)遵循幼律,体现幼儿教育的特点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一切都是为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所以幼儿教育必须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体现了幼儿教育的特点。第一,确立启蒙教育的目标。幼儿教育是启蒙教育,其教育要求是以开发幼儿的智力为主,幼儿所学习的只能是其周围生活中的知识和技能,这是一个不能的原则。在幼儿园中,一切教育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启蒙教育的要求进行,按照启蒙教育的特点组织教育内容,安排教育活动,使幼儿在获得智力启蒙的同时,掌握其周围生活中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合理安排一日活动,体现幼儿发展特点。在国家的幼教法规中没有“课程”的概念,这是由幼儿教育的规律所的,因此幼儿园的一日活动要给幼儿以充分活动的,以幼儿的班集体活动为主,以幼儿的自主活动为主,以幼儿的趣味性活动为主。在安排一日活动时,应注意将一日活动的各环节有机结合,注意动、静交替,室内、室外活动的交替,集体活动和分散活动的交替。还要注意集体活动,自选活动和活动的结合,注意在一日活动中体现出整体性、节奏性、灵活性的特点,体现出一日活动的质量。第三,开展好幼儿的游戏活动,寓教育于游戏之中。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也是幼儿获得知识和发展智力的主要学习活动。有人说“玩具是幼儿的,游戏是幼儿的伴侣。”其实强调的就是幼儿的玩乐天性和幼儿是在游戏中获得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在幼儿的游戏活动安排上应该要每天有充足的时间让幼儿选择游戏活动;要尽力为幼儿开辟游戏场所,扩大游戏空间;要根据教育目标选择游戏主题,广泛开展游戏区角活动。要注意充分发挥游戏的教育功能。无论是游戏的创设,还是游戏内容的选择,都要充分考虑幼儿园的整体教育目标,以全面发展为目的,使幼儿的主动性、性获得充分的发展,并注意培养幼儿的各种良好品德。(三)开展家长教育活动,让家长了解幼儿教育的规律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产生,与一些家长的错误看法和错误需要有关,因此幼儿园应该重视经常对家长宣传幼儿教育理论,让他们通过不定期的教育、家长学校、幼儿园与家长的各种联系渠道,学习正确的教育理论,了解幼儿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幼儿全面发展的要求,使他们懂得一些基本的幼儿教育方法,当他们充分了解了幼儿园的教育作法和教育观点是正确的时候,就不会再要求幼儿园搞拔苗助长式的小学化教育了。如,我市某大型幼儿园在97年受社会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影响,曾经一度使学额下降到五十余人,该园也不得不考虑要多成立几个学前班。这时,在教育专家的指导下,这所幼儿园广泛地开展了家长教育活动,可见让家长了解和支持幼儿园的教育工作是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重要方面。总之,要克服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倾向”,就必须按照国家的幼教法规办事,按照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安排好幼儿园的各项教育活动,使广大家长能够支持幼儿园的教育工作,才能使幼儿在欢乐和谐的幼儿园整体教育中获得全面健康的发展。你还是自己在掂量掂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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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服务的性质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其政治属性也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导游人员由于长期受资本主义社会环境影响,资本主义思想熏陶,在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传播资本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论理道德,使导游服务有形或无形地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社会主义中国的导游服务工作在本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的导游服务工作是一项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内外民间交往服务的旅游服务工作。它以游客为服务对象,以协调旅游活动,导游讲解、帮助游客了解中国为主要服务职责,以沟通语言和文化为主要服务形式,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为主要工作目的,以“热情友好、服务周到”为服务座右铭。总之,导游服务的政治属性在世界各国或地区都是存在的,区别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政治性质不同而已。此外,世界各国的导游服务还具有以下共同属性:(一)社会性旅游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旅游活动中,导游人员处于旅游接待工作的中心位置,接待着四海宾朋、八方游客,推动世界上这一规模最大的社会活动。所以导游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具有社会性。并且,导游工作又是一种社会职业,对大多数导游人员来说,它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二)文化性作为导游服务的实际承担者,导游工作者是主体。行话说:“看景不如听景”。锦绣山川、艺术宝库、文化古迹,只有加上导游人员的解说、指点,再穿插动人的故事,才能活起来,才能引起游客更大的兴趣,使人增长知识、领略到异乡风情,享受到审美的乐趣。限于语言和生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游客同旅游目的地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文化差异,导致交流和欣赏的障碍。为了加强旅游的美感和愉悦程度,游客们迫切地需要导游的引导和服务,需要导游跨越不同的文化范畴,弥合文化差异。导游服务的文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导游服务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翻译、与游客的日常交谈,以致一言一行都在影响着游客,都在扩大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及其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影响。导游人员为来自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游客服务,通过引导和生动、精彩的讲解给游客以知识、乐趣和美的享受。同时也对各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进行兼收并蓄,有意无意间传播着异国文化。2.导游服务是审美和求知的媒介。游客要通过旅游去认识过去不曾接触或不曾了解过的事物,以期得到求知欲望的满足。这几乎要从零开始。我们知道,山水风光或文物古迹的欣赏价值,并不是孤立地存在,它总是与一定的自然、地理、历史、艺术等条件和特点相联系,是一种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的客观实体。在这方面,有无指导大不相同。导游讲解服务能循循善诱地指导游客以最佳的方式,或最合适的角度去欣赏某一名胜古迹、历史故事、神话传说,能妙趣横生地向游客介绍当地的风俗习惯、掌故趣谈、风味特产等,使游客得到自然美和艺术美的享受,并且在潜移默化中增长知识。由此可见,导游服务起着沟通和传播精神文明、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传播一个国家(或地区)及其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作用。(三)服务性导游服务,顾名思义是一种服务工作。导游服务与第三产业的其它服务一样,属于非生产劳动,是一种通过提供一定的劳务活动,提供一定的服务产品,创造特定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与一般服务工作不同的是,导游服务不是一般的简单服务,它围绕游客展开,通过翻译、讲解、安排生活、组织活动等形式,工作内容涉及旅途中的交通、住宿、饮食、娱乐、购物、票证、货币和其它各方面的生活需求等,给游客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导游人员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应变能力以及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导游人员有时像幼儿园的阿姨,有时像学生,有时又是指挥员、服务员、保安员、联络员等。因此,导游服务是一种复杂的、高智能的服务,是高级的服务。导游服务的代表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导游服务可以提高旅途生活质量。旅游不同于平常的简单休息,它是人类的一种高级消闲休息形式,是在旅游动机的主导下进行的有目的的享受性、休闲性、娱乐性、提高性的活动,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异地性。游客身处陌生的环境,如果没有导游人员的服务,他(她)就会茫然不知所向,只好盲目游览、疲于奔命,不但不能达到精神休息的目的,还会因为过分疲劳和无奈破坏旅游情绪。对于年迈体弱者,没有导游服务,还会直接影响自己的身体健康。游客要自己安排自己的食、住、行,势必会分散游览观光的精力,也会影响旅游观光的顺利进行。有了导游人员的服务,游客就可获得事半功倍的旅游效果。即使那些旅游经验丰富而不需要导游的人也往往离不开物化的导游(即旅游指南和各种旅游地的指示)。2.导游服务可以促进文化交流,满足心理需求。人是群居动物,渴求一种归属感。游客身处他乡异地,满目陌生,很可能希望有人对当地情况非常熟悉,可以对其在精神上进行抚慰、生活上尽心关照。热情的导游人员,能消除游客在旅游中出现的拘谨心理和寂寞感,增强安全感。同时,不熟悉当地的语言和风俗,也会给旅游带来不少麻烦。旅游生活中常有因对当地风俗不了解或因语言不通而造成误会的情况发生。有时甚至因不熟悉情况,冒犯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而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使人极为扫兴。因此,帮助游客避免上述现象发生的任务,就责无旁贷落在了导游人员的肩上。(四)经济性导游服务是导游人员通过向游客提供劳务而创造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劳动通过交换而具有交换价值,在市场上表现为价格。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承认: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独立特色的经济部门,是无烟的朝阳产业。导游的工作对象是游客,通过协调、组织、迎送、翻译、讲解、代理等形式为游客服务。目的在于引导游客,便利游客,满足游客的相应旅游需求,实现旅游企业的经济目标,获取相应的个人经济收入,体现个人的人生和社会价值。因此,导游工作一般具有经济性,由各级各类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是旅游部门工作的组成部分。导游服务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1.优质服务、直接创收旅行社是现代旅游业的龙头行业。旅行社的产品开发能力、促销能力、接待能力如何对整个旅游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旅行社组合的旅游产品在形式上是通过签订旅游合同销售出去的,但实际上,旅游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有形商品,它的销售是多次性的,贯穿于旅游全过程,通过提供综合性服务来实现,而导游服务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品的设计是为了接待,宣传和销售的效果需要通过接待来实现。会计业务的顺利进行依赖于接待工作的顺利完成,依赖于导游的协调和回款。导游人员直接为游客服务,为他们提供语言翻译服务、导游讲解服务、旅行生活服务以及各种代办服务,收取服务费和手续费。旅行社的产品最终是通过导游工作生产和提供出来的。因此,导游服务是旅行社产品的最终生产者和提供者,它直接为国家建设创收外汇、回笼货币、积累资金。2.扩大客源、间接创收游客是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游客,发展旅游业无从谈起,导游人员也就没有了服务对象。所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不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在国内外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以招徕游客。然而,与广告宣传相比,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则是游客的“口头宣传”(word of mouth),即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参观访问之后 ,回去向其亲朋好友讲述他在旅游地所受到的接待、旅游经历和体验。这种“口头宣传”不仅向游客周围的人传播了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信息,提高了旅游目的地和旅行社的知名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它游客今后的旅游流向产生影响。因为,游客的亲身体验比任何广告宣传更可靠,更令人信服。所以,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在招徕回头客,扩大客源,以及间接创收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3.因势利导、促销商品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生产和促销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各地对此都非常重视,并将其视作争夺游客的魅力因素和增加旅游收入的重要手段。据统计,在国际旅游总消费中,用于购物的部分约占50%,在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总收入中,销售商品和纪念品的收入甚至已超过了上述比例,在促销商品过程中,导游人员的作用举足轻重。4.增进了解、促进经济交流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各地都需要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在来中国旅游的海外人士及在国内游客中,不乏科学家、教授及方方面面的专家和经济界人士,他们中有人希望借旅游之机与各地的同行接触,相互交流信息;或想通过参观访问,了解合作的可能性以及投资的环境。因此,导游人员在与游客交往过程中要做一个有心人,设法了解他们的愿望,并不失时机地向旅行社报告,在有关领导的指示下积极牵线搭桥,促进中外及地区间的科技、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和本地的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五)涉外性发展海外来华旅游是中国旅游业的长期方针,也是一项战略任务。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发展势头也很强劲。到1998年初,我国国际旅行社的总数已达到1162家,它们从事着海外旅游者入境和中国旅游者出国的组织和接待工作。对于前一种旅游,导游人员是为海外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而对于后一种旅游,导游人员为中国公民提供出境陪同服务,两者都具有明显的涉外性。据WTO预测,到2010年,国际旅游者将达10亿多人次。旅游者的跨国界旅行为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世界和平作出了积极贡献。导游人员提供的涉外导游服务的政治意义和所起的民间外交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宣传社会主义中国目前中国接待的海外来华游客中,绝大多数人都希望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社会制度,建设情况和各族人民的生活,其中也不乏希望深入了解和研究中国的游客。因此,帮助来自四面八方的海外游客正确认识中国是导游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样,导游人员陪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时,目的地的人民也希望从中国导游人员那里了解中国的发展情况。所以,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甚至一举一动都是在宣传中国。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导游员,在进行涉外导游服务时,应有鲜明的政治立场,要以积极的姿态,努力将对外宣传寓于导游讲解、日常交谈和参观游览娱乐中。对于那些希望了解中国的游客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更应不失时机地宣传中国。当然,在宣传中,形式要多样化,方法要灵活多变,切忌呆板、僵化、千篇一律和强加于人。2.发挥民间大使的作用旅游活动是当今世界最大规模的民间外交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促进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人际交往,增进了各国、各地区、各族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消除因相互隔绝而造成的误解、猜忌,对加强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定和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方面,导游人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游客心目中,导游人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代表,是人民的友好使者,是“民间大使”。导游人员可利用旅游活动的群众性、广泛性的特点广交朋友,可利用接触游客面广、机会多、时间长、无语言障碍又比较熟悉外国和游客等有利条件,与游客进行广泛接触,进行思想感情上的交流。事实上,绝大多数中国导游人员以其高尚的思想品德、渊博的知识、精湛的导游技艺、热情的服务态度,为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提供了不同凡响的导游讲解服务和富有人情味的旅行生活服务,帮助游客认识和了解中国,增进中国与各国(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在为中国赢得友谊和朋友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履行着“民间大使”的重任。此外,导游服务的涉外性,还要求导游人员对海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特别要了解外国游客的需求及其变化,了解外国旅游企业的运作和经营管理模式。了解外国游客的需求及其变化,既是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导游人员做好导游服务工作的需要。因为了解游客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兴趣爱好等是导游人员安排旅游活动的重要依据;了解对象国(地区)的概况、社会动态、风俗民情、生活方式、礼节习俗等,将有助于导游人员给游客提供满意+惊喜的导游服务和旅行生活服务;了解游客的经济地位和购物需求,有助于导游人员向他们推荐旅游商品,提供购物服务;了解游客的情绪和心理状态,有助于导游人员能更有针对性地向他们提供心理服务……。上述知识,虽然导游人员可从书本上获得,但是,书本上的只是一般性的理论知识,与具体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导游人员只有在同游客相处的过程中,从游客的言谈举止中、对游览景观的兴趣与表现、对购物和参加文娱活动的反映来了解游客的需求与爱好,从中发现游客需求的变化。这种现场的了解更真实,对于导游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导游服务,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更有帮助;也有助于改进我国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更具针对性开展旅宣传、招徕与促销活动。此外,了解外国旅游企业的经营方式、旅游产品的组合、销售运作和管理模式,有助于中国旅游企业吸取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手段,改善和提高中国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二、导游服务的特点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处在旅游接待的前沿。随着时代的发展,导游工作的特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目前,其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独立性强导游服务工作独当一面。在旅游者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往往只有导游人员与游客朝夕相处,时刻照顾他们吃、行、游、购、娱等方面的需求,独立地提供各项服务,特别在回答游客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或处理突发性事故时,常常要当机立断、独立决策,事后才能向领导和有关方面汇报。导游的讲解也是比较独特的,因为在同一景点,导游要根据不同游客的不同特性、不同时机进行针对性的导游讲解,以满足他们的精神享受。这是每位导游人员都必须努力完成的任务,其它人无法替代。(二)脑体高度结合导游服务是一项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高度结合的服务性工作。由于旅游活动涉及面广,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具有丰富而广博的知识,如此才能使导游服务工作做到尽善尽美,精益求精。除了掌握导游工作程序外,导游人员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天文、宗教、民俗、建筑、心理学、美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还必须了解我国当前的大政方针和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掌握旅游目的地主要游览点、旅游线路的基本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客源国(或地区)的政治倾向、社会经济、风土民情、宗教信仰、禁忌等。导游人员在进行景观讲解、解答游客的问题时,都需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智能来应对,这是一种艰苦而复杂的脑力劳动。所以导游人员要不断学习,不仅在学校里学,而且还要在实践中学,努力扩大知识面,使自己成为“万事通”,并尽力掌握一两门专业知识,成为游客敬佩的导游艺术家。另一方面,导游人员的工作量也相当大,除了在旅行游览过程中进行介绍、讲解,还要随时随地应游客的要求,帮助解决问题,事无巨细,也无份内与份外。尤其是旅游旺季时,导游人员往往会连轴转,整日、整月陪同游客,无论严寒酷暑长期在外作业,体力消耗大,又常常无法正常休息。因此,要求导游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良好的体质。(三)客观要求复杂多变导游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规程,如接站、送站、旅途服务和各方面关系的接洽、协调等,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有相对的规范性和便利性。但导游服务中面对更多的是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客观要求复杂多变。即使是预定的日程和规程范围内,具体的情况可能千差万别,意外的情况也可能随时出现,游览中各种矛盾可能集中显现。因此,导游人员必须具备应对各种可能和偶然情况的能力。归纳起来,导游服务的复杂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服务对象复杂导游服务的对象是游客,他们来自五湖四海,不同国籍、民俗、肤色的人都有,职业、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的情况各异,性格、习惯、爱好等各不相同。 导游人员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复杂的群体,而且每一次接待的游客都互不相同,这就更增加了服务对象的复杂性2.游客需求多种多样导游人员除按接待计划安排和落实旅游过程中和行、游、住、食、购、娱基本活动外,还有责任满足或帮助游客随时随地提出的各种个别要求,以及解决或处理旅游中随时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如会见亲友、传递信件、转递物品、游客患病、游客走失、游客财物被窃与证件丢失等。而且由于对象不同、时间场合不同、客观条件不同,同样的要求或问题也会出现在不同的情况下,需要导游人员审时度势、判断准确并妥善处理。3.接触的人员多,人际关系复杂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其服务的进行触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抛开导游人员是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代表不谈,如前所述,导游人员还是旅行社的代表,他们既要维护旅行社利益,又代表着游客的利益,除天天接触游客之外,在安排和组织游客活动时还要同饭店、餐馆、旅游点、商店、娱乐、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接洽、交涉,以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这自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单就游客而言,他们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旅游心愿和文化背景,他们的旅游需求基本一致却又各具特色,导游人员能够面对游客提供“CS服务”已是难能可贵。但良好的旅途感受是综合的,导游人员还要处理和协调导游人员中全陪、地陪与外方领队的关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虽然导游人员面对的这方方面面的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目标基础之上的合作关系,然而每一种关系的背后都有各自的利益,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情况就更为复杂。因此,导游人员需要具备“十八般武艺”来面对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4.要面对各种物质诱惑和“精神污染”导游人员常年直接接触各方游客,直接面对各色各样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文化观点、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有时还会面临金钱、色情、利益、地位的不断诱惑,耳濡目染,直接面对精神污染的机会大大多于常人。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导游人员如果缺乏高度的自觉性和抵抗力,往往容易受其影响。所以身处这种氛围中的导游人员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坚强的意志和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微杜渐,自觉抵制“精神污染”。(四)跨文化性导游服务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起着沟通和传播文明、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的作用。各类游客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背景。导游人员必须在各种文化的差异中,甚至在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的碰撞中工作,应尽可能多地了解中外文化之间的差异,圆满完成文化传播的任务。

关于统销论文范文资料

统购统销从1953年开始直到1992年底停止,共施行了3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一项控制粮食资源的计划经济政策。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这一决议是根据陈云的意见,由邓小平起草的。

所谓“计划收购”被简称为“统购”;“计划供应”被简称为“统销”。后来,统购统销的范围又继续扩大到棉花、纱布和食油。这一政策取消了原有的农业产品自由市场,初期有稳定粮价和保障供应的作用,后来变得僵化,严重地阻碍农业经济的发展。80年代改革之后,该项政策被取消。

扩展资料:

严峻的粮食供求矛盾, 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最直接原因:

新中国建立后, 国家逐步解决经济困难。首先利用政治上的优势, 成功地取得了“粮棉之战”、“银元之战”的胜利, 击退了不法资本家的猖狂进攻, 控制了通货膨胀, 百姓的生活日趋稳定。

但是, 到了1953 年下半年, 全国粮食紧缺问题极其严重。

从1952 年7 月至1953 年6 月, 国家粮食收购数量是273.5 亿公斤, 而同期粮食销售量却高达293.5 亿公斤; 为了满足需求, 平抑粮价, 国家只能动用库存粮20 亿公斤。

同时, 1953 年上半年, 全国灾情严重。河南、江苏、安徽、辽宁、吉林等产粮区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旱灾、霜冻等影响, 受灾面积达到了35463万亩, 占全国各种作物种植面积的16.47%。仅小麦一项, 预计减产35 亿公斤。

此外, 由于工业生产需要大量的棉花、麻类等农产品作为原料, 国家鼓励农民种植工业原料作物, 相对地减少了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农民因灾害而有粮惜售, 也使粮食的市场供给量有所减少。

粮食供给危机日趋严重, 而同时期的粮食需求却不断增加。1952 年底, 国民经济恢复任务基本结束, 1953 年全国将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随着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加快工业化步伐, 城镇人口快速增长。

1953 年城镇人口比1952 年增加663 万, 增长9.3%; 非农业居民的消费水平比1952 年增长32%。除了城镇人口自然增长之外, 一批工矿企业纷纷开工建设, 众多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镇从事工矿业, 这既减少了农业劳动力的投入, 又增加了吃商品粮的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购统销

一、毕业论文写作前的准备。

我们知道毕业论文包括五个部分: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评定和论文答辩以及评分。万事开头难,选题的好坏,关系着后续论文写作的质量。当然选题之前,我们要做一些周全的准备,给后续的论文写作确定好基本方向。我们可以通过思维导图,罗列出我们需要准备的具体步骤,有条不紊的去实施。

二、市场营销论文写作技巧。

(一)拟定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或研究重点的高度概括。确定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规范性来看,作为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不能出现“浅析”“试论”之类不确定的字眼,而要用“分析”“研究”等比较学术化的字眼。同时,论文题目不能太长,正文中的小标题最好不超过26个字。根据写作方法,可分为定性论文和定量论文。

2、从选题范围来看,尽量体现自己所学专业。毕业论文考察考生用专业理论知识解释或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进行论文答辩时,其中一个评价指标为论文选题是否符合专业方向。虽然自考有很多交叉学科,但作为本科层次,考生大多不具备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能力,所以还是以本专业或本学科的研究为宜。

(二)确定研究方法

本科论文的研究方法可归纳为两大类:定性研究法和定量研究法。

1、定性研究法是比较传统的论文写作方法,通常根据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和在运动中的矛盾变化,从事物的内在规律性来研究事物。它主要以普遍承认的公理、严谨的逻辑演绎和大量的历史事实为分析基础,描述、阐释所研究的事物。进行定性研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与经验。

2、定量研究法是当代论文写作中较通用的方法。它主要依据调查或收集得到的现实资料数据,运用经验测量、统计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这类论文的题目形式一般是“XX问题的实证分析”“基于XX方法的实证分析”等。

在实际研究中,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常配合使用。进行定量研究前,通常借助定性研究确定所要研究现象的性质;定量研究过程中,又常借助定性研究确定现象发生质变的数量界限和引起质变的原因。

(三)收集论文素材

论文的素材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来收集:购买专业著作(不包括教材);进入专业的论文数据库,如同方知网数据库、万方数据库等,以及国家图书馆等网站。收集论文素材时,考生要浏览专业论文,而不是新闻或类似于晚报性质的小文章。

(四)明晰论文结构

论文结构至少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回答问题三段式结构。以一篇严格的定性研究论文来说,其结构一般是“一、前言”“二、XX问题现状分析”“三、XX原因分析”“四、XX研究结构与建议”。定量研究论文的结构一般是“一、前言”“二、XX问题现状分析”“三、XX实证检验”“四、检验结论分析”“五、研究结论”。

市场营销论文怎么写?市场营销论文还是要查一些个资料和数据,要把市场的情况和营销的规模都要写清楚,这样的话才有说服力

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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