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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绣倾城舞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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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绣倾城舞论文范文资料

自我介绍怎么写,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自我介绍的主要内容包括:1、自己的姓名;2、自己的爱好、籍贯、学历或业务经历;3、自己的专业知识、学术背景;4、自己的优点、技能;5、致谢。写自我介绍范文篇一:我是一名应届师范毕业生,在校是一名优秀学生,我是一个乐观向上拥有梦想的青年,性格活泼开朗,稳重成熟的外表下,充溢着内心的细心踏实,在大学四年不断成熟和锻炼的基础上,我更加独立;活泼乐观的性情也促使我积极地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吸收每个值得个人成长的优点而去弥补不足;读书和闲暇时,却养成了好的行为习惯,旨在处处提高自己的素质。既然是学校,就必定要有学生的样子,对我的专业从来都是认真对待,熟练掌握专业知识,所以备写教案从不马虎,上台演讲,会议上发表言论频繁有条理,这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但也会有多处不擅长的地方,遭到难题,也养成了多问多想多查阅的习惯,也因此培养了更广泛的亲和力,耐心和合作能力等。针对导师分配的任务,也大多采取小组合作,所以需要个人和其他组员达成意见一致,并需要认真完成每个人应完成的作业,结果个人和组的评比成绩才会优秀,这更是一个锻炼的机会,把握每个机会为工作及其其他个人发展的星点奠定基础都很有必要。我是一个虚心接受前辈指导,接受上级批评的人,有错会改更是难得的品质。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期间,让我懂得了人要勤奋,要上进,有耐心,懂得从小做起,做好每项工作,个人的专业知识及拓展知识要丰富,这样做起事来才会得心应手。我是一个兴趣广泛的青年,喜欢舞蹈,听音乐,看书,运动,手工制作,画画等。虽然我对其中的每一个技巧不精湛,但可以从多面的塑造自己,更加乐观,做事情会_然而来,_然而往,不忘其所始,不求其所终,微笑接纳世界!曾在大学每一学年的艺术选课上,选择艺术体操,健身舞蹈,儿童舞蹈恰恰等,成绩良好;体质健康排在第一位,每年的体能测试都会以优秀结束,而且一周恰好抽出两三天时间锻炼身体,如慢跑,羽毛球等,这不是无用的,世界是很小的,我也结识了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逐渐在一定的场合也健谈了起来,也耳闻了曾经不知道的事情,所以无论是做事情还是懂得,我相信可以从新的幼稚的一方面做起,逐渐地做事情会变得得心应手。希望贵方耐心看完自我评价,对我有更深的了解,也弥补实践一栏中多处所做的事情没有写完整,谢谢!写自我介绍范文篇二:或许外表给人的感觉是这个女孩有点文静,其实不然,生活上我比较乐观积极,热爱体育运动篮球、乒乓球,喜欢文学作品和看电影,喜欢涂鸦,能够和身边的同学朋友打成一片。大家说我看起来每天都充满热情和活力,我一直希望自己能够慢慢成为一个有独立见解的人,所以当有想法时,我就会周密计划,然后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也给自己多增添一份经历。我一直很珍惜身边的同学和朋友,实习可能只是两个月,而朋友却是一辈子的。佛说五百年才换一次擦肩而过,我们大家能在下学期一起度过两个月的实习日子,这不知道是多少世修来的缘分,相信每个人都能给我不一样的力量,很期待在这个大家庭里跟大家一起成长、蜕变!为了增进大家对我的了解,我简单描述一下我的大学生活哦!大一那时候,背上行囊,辞别父母,与志同道合的战友一起来到华师,相信一直坚强的自己要开始新的旅程了!很幸运地我是08化一的一分子,大家都很强,虽然我很平凡,但这个集体给了我满满的力量!很高兴热爱体育运动的我能大学3年都坚持参加运动会,收获大家关切的微笑和身体健康是我一直引以为豪的!那时候的我想学的东西太多了,什么都尝试着去做,但是没有忘记学习,实验也很好地锻炼了我的动手能力,公共课上为了交上一份完美的关于亚运场馆的调研报告,和大家一起到处“奔波”,到最前线收集一手资料,最后用“长篇大论”和课堂上精彩的汇报给那个当时大家都关注的课题画上圆满的句号。身边的人都很信任我,感觉生活真的很美好!大二课表排得满满的,连晚上还要做物理光学实验,我也开始变得有点“疯狂”。作为团支书,可以说比较尽责,再加上我天生有点追求完美,和班委和年级团总支、团委一年的团结协作,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忘不了和大家一起熬夜赶活动方案、通过博客倡议环保,忘不了瑟瑟寒风中大家微笑服务的笑脸,忘不了支教时大家忙碌的身影,忘不了跟大家互相探讨互相帮助,一起开心一起担心。有付出就有收获,我们支部大二学年两次获得特色团日活动一等奖,院运会精神文明风尚奖。我爱化一啊!虽然团支书的工作不轻松,但学习上我不敢松懈, 累了上课还是要坚持,一份手写实验报告有时就像一本《读者》那么厚,周末就泡图书馆,微格一站就是大半天,生活很充实。我一直告诉自己:凡事尽力而为!很幸运,大二没有落下学习,绩点专业第一,有幸获得校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的殊荣。唯一遗憾的是我的科研半路被我抛弃,如果可以重来,我不会为其他的事情而放弃科研,其实那曾经是我的梦想啊!那就在实验室中圆自己的研究梦吧,每当我穿上那身白大褂——实验服,呈现给大家的是我的另一面:沉稳、严谨、细心。其实事无巨细,只要用心,都能得到历练!大三该为自己未来的事业好好打基础了,成为桃李满天下的老师一直是我努力的方向,听了很多师兄师姐的谆谆教诲,然后自己摸着石头过河,一直谨记:不要错过任何一个舞台,师范技能是练出来的!那时候的我有时对自己有点苛刻,无论是教学理论方面的专业课,还是实战的教学训练,我都严格要求自己。也很感谢校团委那边给了我锻炼的机会和动力!为了不让自己继续停留在“电脑白痴”层次,我狠下心选了两门专业限选计算机课程和校公选课《信息检索与应用》,小小佩服一下我那时的勇气和韧劲!还好大三上学期终于选上自己喜欢的体育课—篮球,每次上课都跑得大汗淋漓,期末考核三步上篮那个动作堪称perfect,二分线投篮6个满分我投了8个,虽然技术不咋地,我运动,我快乐!而2010年广州亚运志愿者那是一个美丽的称号,那注定是一段不寻常的经历!大三下学期已经华丽丽地落下帷幕了,回头看,那是大学最难忘的岁月!从上学期寒假就开始准备“为了明天”师范技能比赛和flash课件制作比赛,很感谢这段时间一起奋斗的战友和身边所有的同学、朋友,是他们陪我一路走来!其实比赛最终的结果没那么重要,那一张张奖状只是证明自己曾经努力过,这个过程中自己一点一滴的收获,无论是毅力方面还是口头表达能力、教学技能,哪怕只是小小的提高,这个来得更为重要!而年级学委的工作也给了我很多学习的机会,无论是待人接物还是为人处世,同时我也收获了真诚的友谊和有力的鼓励。活到老,学到老,凡事尽力做好!为了充实、提高自己,在华师暑期招聘会上我体验了找工作的场景,也有幸试讲通过能够到培训学校实地锻炼一番,加上实习备课和提前做毕业论文,生活一直在充实中度过!大学三年以来的生活,成功失败并存,愉悦痛苦共尝,昨天已成为过去,未来还在路上,要做的是把握现在,每一刻都是新的起跑线。现在即将走上实习岗位,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锻炼自己,学无止境,路在脚下!“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以此与各位亲爱的队员共勉之!写自我介绍范文篇三:我叫刘畅,刘畅的刘,刘畅的畅。上幼年时曾作过许多色彩斑斓的梦,当个播音员、或者当一名电视节目主持人是我最大的梦想。于是,我利用一切机会学播音,练演讲,说相声,打快板,表演舞蹈,主持节目。我参加爸爸所在部队的春节文艺晚会,我表演的快板书绕口令受到战士们的热烈欢迎。我深深的知道,作一名合格的播音员或者电视节目主持人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成长的道路上会有成功的喜悦,但更多的是失败的沮丧;会有收获的幸福,但更多的是耕耘的艰辛。但我有勇气、有决心去面对这一切。于是,今天,我站在了同学们中间。我和在座的同学们一样,渴望展翅高飞,渴望将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有施展才华的更广阔的天地。我想,有耕耘就会有收获。未来的四年里,由各位老师的倾情传授,我们一定会有一个无限美好的未来。好诗好画好山水,乡曲乡音乡情美,一曲龙船调,回绕洞庭北。两江汇流,三镇鼎立,九省通衢。我的家乡是湖北省的省会——美丽的江城武汉。亲不够的是巍然屹立黄鹤楼,看不够的是晴川芳草鹦鹉洲,唱不够的是长堤画廊铺锦绣,爱不够的是东湖碧波荡温柔。故乡不仅美丽,而且深邃。挥却世纪的风烟,掀开岁月的史册,美丽的江城,孕育了多少民族的精英、革命的先辈;谱写过多少传世的诗章、不朽的赞歌。在她的身边,辛亥革命的钩刺挑落了封建君主最后一顶皇冠;在她的胸前,无产阶级的铁锤迸出罢工怒潮的钢花铁火。浩浩荡荡的长江啊,是中国近代革命史最权威的见证。看不尽那里沧桑的叠映,讲不完那里历史的厚重,那截江流曾载走多少不屈的呐喊,那片土地曾淹没多少不死的英灵。那里曾飘走惆怅万千的孤帆远影,那里曾响起捣毁帝制的激烈炮声。那里的人民曾倾城出动,和祖国一起迎来新生;那里的人民曾充满豪情,欢呼改革大潮澎湃汹涌。今天,那里的大地已是硕果累累,那里的蓝天已是万里碧空,那就我可爱的家——武汉市武昌城。各位老师、同学们!我的叙述,可使您跃跃欲试?我的描绘,可使您心情激动?欢迎您到我的故乡去做客,欢迎您去游览江城的美景。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导游服务的性质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其政治属性也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导游人员由于长期受资本主义社会环境影响,资本主义思想熏陶,在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传播资本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论理道德,使导游服务有形或无形地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社会主义中国的导游服务工作在本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的导游服务工作是一项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内外民间交往服务的旅游服务工作。它以游客为服务对象,以协调旅游活动,导游讲解、帮助游客了解中国为主要服务职责,以沟通语言和文化为主要服务形式,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为主要工作目的,以“热情友好、服务周到”为服务座右铭。总之,导游服务的政治属性在世界各国或地区都是存在的,区别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政治性质不同而已。此外,世界各国的导游服务还具有以下共同属性:(一)社会性旅游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旅游活动中,导游人员处于旅游接待工作的中心位置,接待着四海宾朋、八方游客,推动世界上这一规模最大的社会活动。所以导游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具有社会性。并且,导游工作又是一种社会职业,对大多数导游人员来说,它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二)文化性作为导游服务的实际承担者,导游工作者是主体。行话说:“看景不如听景”。锦绣山川、艺术宝库、文化古迹,只有加上导游人员的解说、指点,再穿插动人的故事,才能活起来,才能引起游客更大的兴趣,使人增长知识、领略到异乡风情,享受到审美的乐趣。限于语言和生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游客同旅游目的地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文化差异,导致交流和欣赏的障碍。为了加强旅游的美感和愉悦程度,游客们迫切地需要导游的引导和服务,需要导游跨越不同的文化范畴,弥合文化差异。导游服务的文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导游服务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翻译、与游客的日常交谈,以致一言一行都在影响着游客,都在扩大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及其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影响。导游人员为来自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游客服务,通过引导和生动、精彩的讲解给游客以知识、乐趣和美的享受。同时也对各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进行兼收并蓄,有意无意间传播着异国文化。2.导游服务是审美和求知的媒介。游客要通过旅游去认识过去不曾接触或不曾了解过的事物,以期得到求知欲望的满足。这几乎要从零开始。我们知道,山水风光或文物古迹的欣赏价值,并不是孤立地存在,它总是与一定的自然、地理、历史、艺术等条件和特点相联系,是一种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的客观实体。在这方面,有无指导大不相同。导游讲解服务能循循善诱地指导游客以最佳的方式,或最合适的角度去欣赏某一名胜古迹、历史故事、神话传说,能妙趣横生地向游客介绍当地的风俗习惯、掌故趣谈、风味特产等,使游客得到自然美和艺术美的享受,并且在潜移默化中增长知识。由此可见,导游服务起着沟通和传播精神文明、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传播一个国家(或地区)及其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作用。(三)服务性导游服务,顾名思义是一种服务工作。导游服务与第三产业的其它服务一样,属于非生产劳动,是一种通过提供一定的劳务活动,提供一定的服务产品,创造特定的使用价值的劳动。与一般服务工作不同的是,导游服务不是一般的简单服务,它围绕游客展开,通过翻译、讲解、安排生活、组织活动等形式,工作内容涉及旅途中的交通、住宿、饮食、娱乐、购物、票证、货币和其它各方面的生活需求等,给游客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导游人员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应变能力以及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导游人员有时像幼儿园的阿姨,有时像学生,有时又是指挥员、服务员、保安员、联络员等。因此,导游服务是一种复杂的、高智能的服务,是高级的服务。导游服务的代表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导游服务可以提高旅途生活质量。旅游不同于平常的简单休息,它是人类的一种高级消闲休息形式,是在旅游动机的主导下进行的有目的的享受性、休闲性、娱乐性、提高性的活动,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异地性。游客身处陌生的环境,如果没有导游人员的服务,他(她)就会茫然不知所向,只好盲目游览、疲于奔命,不但不能达到精神休息的目的,还会因为过分疲劳和无奈破坏旅游情绪。对于年迈体弱者,没有导游服务,还会直接影响自己的身体健康。游客要自己安排自己的食、住、行,势必会分散游览观光的精力,也会影响旅游观光的顺利进行。有了导游人员的服务,游客就可获得事半功倍的旅游效果。即使那些旅游经验丰富而不需要导游的人也往往离不开物化的导游(即旅游指南和各种旅游地的指示)。2.导游服务可以促进文化交流,满足心理需求。人是群居动物,渴求一种归属感。游客身处他乡异地,满目陌生,很可能希望有人对当地情况非常熟悉,可以对其在精神上进行抚慰、生活上尽心关照。热情的导游人员,能消除游客在旅游中出现的拘谨心理和寂寞感,增强安全感。同时,不熟悉当地的语言和风俗,也会给旅游带来不少麻烦。旅游生活中常有因对当地风俗不了解或因语言不通而造成误会的情况发生。有时甚至因不熟悉情况,冒犯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而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使人极为扫兴。因此,帮助游客避免上述现象发生的任务,就责无旁贷落在了导游人员的肩上。(四)经济性导游服务是导游人员通过向游客提供劳务而创造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劳动通过交换而具有交换价值,在市场上表现为价格。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承认: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独立特色的经济部门,是无烟的朝阳产业。导游的工作对象是游客,通过协调、组织、迎送、翻译、讲解、代理等形式为游客服务。目的在于引导游客,便利游客,满足游客的相应旅游需求,实现旅游企业的经济目标,获取相应的个人经济收入,体现个人的人生和社会价值。因此,导游工作一般具有经济性,由各级各类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是旅游部门工作的组成部分。导游服务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1.优质服务、直接创收旅行社是现代旅游业的龙头行业。旅行社的产品开发能力、促销能力、接待能力如何对整个旅游业的发展意义重大。旅行社组合的旅游产品在形式上是通过签订旅游合同销售出去的,但实际上,旅游产品不同于一般的有形商品,它的销售是多次性的,贯穿于旅游全过程,通过提供综合性服务来实现,而导游服务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产品的设计是为了接待,宣传和销售的效果需要通过接待来实现。会计业务的顺利进行依赖于接待工作的顺利完成,依赖于导游的协调和回款。导游人员直接为游客服务,为他们提供语言翻译服务、导游讲解服务、旅行生活服务以及各种代办服务,收取服务费和手续费。旅行社的产品最终是通过导游工作生产和提供出来的。因此,导游服务是旅行社产品的最终生产者和提供者,它直接为国家建设创收外汇、回笼货币、积累资金。2.扩大客源、间接创收游客是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游客,发展旅游业无从谈起,导游人员也就没有了服务对象。所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不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在国内外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以招徕游客。然而,与广告宣传相比,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则是游客的“口头宣传”(word of mouth),即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参观访问之后 ,回去向其亲朋好友讲述他在旅游地所受到的接待、旅游经历和体验。这种“口头宣传”不仅向游客周围的人传播了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信息,提高了旅游目的地和旅行社的知名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它游客今后的旅游流向产生影响。因为,游客的亲身体验比任何广告宣传更可靠,更令人信服。所以,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在招徕回头客,扩大客源,以及间接创收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3.因势利导、促销商品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开发、生产和促销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各地对此都非常重视,并将其视作争夺游客的魅力因素和增加旅游收入的重要手段。据统计,在国际旅游总消费中,用于购物的部分约占50%,在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总收入中,销售商品和纪念品的收入甚至已超过了上述比例,在促销商品过程中,导游人员的作用举足轻重。4.增进了解、促进经济交流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各地都需要资金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在来中国旅游的海外人士及在国内游客中,不乏科学家、教授及方方面面的专家和经济界人士,他们中有人希望借旅游之机与各地的同行接触,相互交流信息;或想通过参观访问,了解合作的可能性以及投资的环境。因此,导游人员在与游客交往过程中要做一个有心人,设法了解他们的愿望,并不失时机地向旅行社报告,在有关领导的指示下积极牵线搭桥,促进中外及地区间的科技、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和本地的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五)涉外性发展海外来华旅游是中国旅游业的长期方针,也是一项战略任务。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发展势头也很强劲。到1998年初,我国国际旅行社的总数已达到1162家,它们从事着海外旅游者入境和中国旅游者出国的组织和接待工作。对于前一种旅游,导游人员是为海外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而对于后一种旅游,导游人员为中国公民提供出境陪同服务,两者都具有明显的涉外性。据WTO预测,到2010年,国际旅游者将达10亿多人次。旅游者的跨国界旅行为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世界和平作出了积极贡献。导游人员提供的涉外导游服务的政治意义和所起的民间外交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宣传社会主义中国目前中国接待的海外来华游客中,绝大多数人都希望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社会制度,建设情况和各族人民的生活,其中也不乏希望深入了解和研究中国的游客。因此,帮助来自四面八方的海外游客正确认识中国是导游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样,导游人员陪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时,目的地的人民也希望从中国导游人员那里了解中国的发展情况。所以,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甚至一举一动都是在宣传中国。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导游员,在进行涉外导游服务时,应有鲜明的政治立场,要以积极的姿态,努力将对外宣传寓于导游讲解、日常交谈和参观游览娱乐中。对于那些希望了解中国的游客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更应不失时机地宣传中国。当然,在宣传中,形式要多样化,方法要灵活多变,切忌呆板、僵化、千篇一律和强加于人。2.发挥民间大使的作用旅游活动是当今世界最大规模的民间外交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促进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人际交往,增进了各国、各地区、各族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消除因相互隔绝而造成的误解、猜忌,对加强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定和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方面,导游人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游客心目中,导游人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代表,是人民的友好使者,是“民间大使”。导游人员可利用旅游活动的群众性、广泛性的特点广交朋友,可利用接触游客面广、机会多、时间长、无语言障碍又比较熟悉外国和游客等有利条件,与游客进行广泛接触,进行思想感情上的交流。事实上,绝大多数中国导游人员以其高尚的思想品德、渊博的知识、精湛的导游技艺、热情的服务态度,为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提供了不同凡响的导游讲解服务和富有人情味的旅行生活服务,帮助游客认识和了解中国,增进中国与各国(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在为中国赢得友谊和朋友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履行着“民间大使”的重任。此外,导游服务的涉外性,还要求导游人员对海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特别要了解外国游客的需求及其变化,了解外国旅游企业的运作和经营管理模式。了解外国游客的需求及其变化,既是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导游人员做好导游服务工作的需要。因为了解游客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生活习惯、宗教信仰、兴趣爱好等是导游人员安排旅游活动的重要依据;了解对象国(地区)的概况、社会动态、风俗民情、生活方式、礼节习俗等,将有助于导游人员给游客提供满意+惊喜的导游服务和旅行生活服务;了解游客的经济地位和购物需求,有助于导游人员向他们推荐旅游商品,提供购物服务;了解游客的情绪和心理状态,有助于导游人员能更有针对性地向他们提供心理服务……。上述知识,虽然导游人员可从书本上获得,但是,书本上的只是一般性的理论知识,与具体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导游人员只有在同游客相处的过程中,从游客的言谈举止中、对游览景观的兴趣与表现、对购物和参加文娱活动的反映来了解游客的需求与爱好,从中发现游客需求的变化。这种现场的了解更真实,对于导游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导游服务,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更有帮助;也有助于改进我国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更具针对性开展旅宣传、招徕与促销活动。此外,了解外国旅游企业的经营方式、旅游产品的组合、销售运作和管理模式,有助于中国旅游企业吸取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手段,改善和提高中国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二、导游服务的特点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中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处在旅游接待的前沿。随着时代的发展,导游工作的特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目前,其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独立性强导游服务工作独当一面。在旅游者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往往只有导游人员与游客朝夕相处,时刻照顾他们吃、行、游、购、娱等方面的需求,独立地提供各项服务,特别在回答游客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或处理突发性事故时,常常要当机立断、独立决策,事后才能向领导和有关方面汇报。导游的讲解也是比较独特的,因为在同一景点,导游要根据不同游客的不同特性、不同时机进行针对性的导游讲解,以满足他们的精神享受。这是每位导游人员都必须努力完成的任务,其它人无法替代。(二)脑体高度结合导游服务是一项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高度结合的服务性工作。由于旅游活动涉及面广,这就要求导游人员具有丰富而广博的知识,如此才能使导游服务工作做到尽善尽美,精益求精。除了掌握导游工作程序外,导游人员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天文、宗教、民俗、建筑、心理学、美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还必须了解我国当前的大政方针和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及其有关的政策法规,掌握旅游目的地主要游览点、旅游线路的基本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客源国(或地区)的政治倾向、社会经济、风土民情、宗教信仰、禁忌等。导游人员在进行景观讲解、解答游客的问题时,都需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智能来应对,这是一种艰苦而复杂的脑力劳动。所以导游人员要不断学习,不仅在学校里学,而且还要在实践中学,努力扩大知识面,使自己成为“万事通”,并尽力掌握一两门专业知识,成为游客敬佩的导游艺术家。另一方面,导游人员的工作量也相当大,除了在旅行游览过程中进行介绍、讲解,还要随时随地应游客的要求,帮助解决问题,事无巨细,也无份内与份外。尤其是旅游旺季时,导游人员往往会连轴转,整日、整月陪同游客,无论严寒酷暑长期在外作业,体力消耗大,又常常无法正常休息。因此,要求导游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良好的体质。(三)客观要求复杂多变导游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规程,如接站、送站、旅途服务和各方面关系的接洽、协调等,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有相对的规范性和便利性。但导游服务中面对更多的是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客观要求复杂多变。即使是预定的日程和规程范围内,具体的情况可能千差万别,意外的情况也可能随时出现,游览中各种矛盾可能集中显现。因此,导游人员必须具备应对各种可能和偶然情况的能力。归纳起来,导游服务的复杂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服务对象复杂导游服务的对象是游客,他们来自五湖四海,不同国籍、民俗、肤色的人都有,职业、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的情况各异,性格、习惯、爱好等各不相同。 导游人员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复杂的群体,而且每一次接待的游客都互不相同,这就更增加了服务对象的复杂性2.游客需求多种多样导游人员除按接待计划安排和落实旅游过程中和行、游、住、食、购、娱基本活动外,还有责任满足或帮助游客随时随地提出的各种个别要求,以及解决或处理旅游中随时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如会见亲友、传递信件、转递物品、游客患病、游客走失、游客财物被窃与证件丢失等。而且由于对象不同、时间场合不同、客观条件不同,同样的要求或问题也会出现在不同的情况下,需要导游人员审时度势、判断准确并妥善处理。3.接触的人员多,人际关系复杂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其服务的进行触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抛开导游人员是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代表不谈,如前所述,导游人员还是旅行社的代表,他们既要维护旅行社利益,又代表着游客的利益,除天天接触游客之外,在安排和组织游客活动时还要同饭店、餐馆、旅游点、商店、娱乐、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接洽、交涉,以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这自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单就游客而言,他们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旅游心愿和文化背景,他们的旅游需求基本一致却又各具特色,导游人员能够面对游客提供“CS服务”已是难能可贵。但良好的旅途感受是综合的,导游人员还要处理和协调导游人员中全陪、地陪与外方领队的关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虽然导游人员面对的这方方面面的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目标基础之上的合作关系,然而每一种关系的背后都有各自的利益,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情况就更为复杂。因此,导游人员需要具备“十八般武艺”来面对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4.要面对各种物质诱惑和“精神污染”导游人员常年直接接触各方游客,直接面对各色各样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文化观点、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有时还会面临金钱、色情、利益、地位的不断诱惑,耳濡目染,直接面对精神污染的机会大大多于常人。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导游人员如果缺乏高度的自觉性和抵抗力,往往容易受其影响。所以身处这种氛围中的导游人员需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坚强的意志和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微杜渐,自觉抵制“精神污染”。(四)跨文化性导游服务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起着沟通和传播文明、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的作用。各类游客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背景。导游人员必须在各种文化的差异中,甚至在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的碰撞中工作,应尽可能多地了解中外文化之间的差异,圆满完成文化传播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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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凤对龙纹绣浅绢面衾之文,见于尚书。虞舜之时,已有刺绣。东周已设官专司其职,至汉已有宫廷刺绣。三国吴孙权使赵夫人绣山川地势军阵图,唐永贞元年(公元805年)卢眉娘以法华经七卷,绣于尺绢之上,因刺绣闻名,见于前者著录。自汉以来,刺绣逐渐成为闺中绝艺,有名刺绣家在美术史上也占了一席之地。 在原始社会,人们用纹身、纹面来进行装饰。自从有了麻布、毛纺织品、丝织品,有了衣服,人们就开始在衣服上刺绣图腾等各式纹样。据《尚书》记载,早在四千多年前的章服制度就规定"衣画而裳绣"。在先秦文献中有用朱砂涂染丝线,在素白的衣服上刺绣朱红的花纹的记载及所谓"素衣朱绣"、"衮衣绣裳"、"黻衣绣裳"之说。在当时既有绣画并用,也有先绣纹形后填彩做法。 战国时期的刺绣已很精美,这时期的刺绣用的都是辫子绣针法,也称辫子绣,锁绣。湖北江陵马山硅厂一号战国楚墓出土的绣品,有对凤、对龙纹绣、飞凤纹绣、龙凤虎纹绣禅衣等,都是用辫子股施绣而成,并且不加画填彩,这标志此时的刺绣工艺已发展到成熟阶段。这些绣品在图案的结构上非常严谨,有明确的几何布局,大量运用了花草纹、鸟纹、龙纹、兽纹,并且浪漫地将动植物形象结合在一起,手法上写实与抽象并用,穿插蟠叠,刺绣形象细长清晰,留白较多,体现了春秋战国时期刺绣纹样的重要特征。 目前传世最早的刺绣,为战国时期湖南长沙楚墓中出土的两件绣品。观其针法,完全用辫子股针法(即锁绣)绣成于帛和罗上,针脚整齐,配色清雅,线条流畅,将图案龙游凤舞,猛虎瑞兽,表现得自然生动,活泼有力,充分显示出楚国刺绣艺术之成就。汉代绣品,在敦煌千佛洞、河北五鹿充墓、内蒙古北部地方、新疆的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古墓中皆有出土,尤其1972年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大批种类繁多而完整的绣品,更有助于了解汉代刺绣风格。从这些绣品看,汉绣图案主题,多为波状之云纹,翱翔之凤鸟、奔驰之神兽,以及汉镜纹饰中常见之带状花纹、几何图案等。刺绣新采用的底本质材,则为当时流行的织品,如织成“延年益寿大宜子孙”、“长乐光明”等吉祥文字之丝绸锦绢。其技法以锁绣为主,将图案填满,构图紧密,针法整齐,线条极为流畅。

刺绣,又名“针(针)绣”,俗称“绣花”。以绣针引彩线(丝、绒、线),按设计的花样,在织物(丝绸、布帛)上刺缀运针,以绣迹构成纹样或文字,是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工艺之一。古代称“黹”、“针黹”。后因刺绣多为妇女所作,故又名“女红”。据《尚书》载,远在4000多年前的章服制度,就规定“衣画而裳绣”。至周代,有“绣缋共职”的记载。湖北和湖南出土的战国、两汉的绣品,水平都很高。唐宋刺绣施针匀细,设色丰富,盛行用刺绣作书画,饰件等。明清时封建王朝的宫廷绣工规模很大,民间刺绣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先后产了苏绣、粤绣、湘绣、蜀绣,号称“四大名绣”。此外尚有顾绣,京绣、瓯绣、鲁绣、闽绣、汴绣、汉绣和苗绣等,都各具风格,沿传迄今,历久不衰。刺绣的针法有:齐针、套针、扎针、长短针、打子针、平金、戳沙等几十种,丰富多彩,各有特色。绣品的用途包括:生活服装,歌舞或戏曲服饰,台布、枕套、靠垫等生活日用品及屏风、壁挂等陈设品。 【中国刺绣源流】 刺绣起源很早。黼黻絺绣之文,见于尚书。虞舜之时,已有刺绣。东周已设官专司其职,至汉已有宫廷刺绣。三国吴孙权使赵夫人绣山川地势军阵图,唐永贞元年(公元805年)卢眉娘以法华经七卷,绣于尺绢之上,因刺绣闻名,见于前者著录。自汉以来,刺绣逐渐成为闺中绝艺,有名刺绣家在美术史上也占了一席之地。 目前传世最早的刺绣,为战国时期湖南长沙楚墓中出土的两件绣品。观其针法,完全用辫子股针法(即锁绣)绣成于帛和罗上,针脚整齐,配色清雅,线条流畅,将图案龙游凤舞,猛虎瑞兽,表现得自然生动,活泼有力,充分显示出楚国刺绣艺术之成就。汉代绣品,在敦煌千佛洞、河北五鹿充墓、内蒙古北部地方、新疆的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古墓中皆有出土,尤其1972年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大批种类繁多而完整的绣品,更有助于了解汉代刺绣风格。从这些绣品看,汉绣图案主题,多为波状之云纹,翱翔之凤鸟、奔驰之神兽,以及汉镜纹饰中常见之带状花纹、几何图案等。刺绣新采用的底本质材,则为当时流行的织品,如织成“延年益寿大宜子孙”、“长乐光明”等吉祥文字之丝绸锦绢。其技法以锁绣为主,将图案填满,构图紧密,针法整齐,线条极为流畅。 东晋到北朝的丝织物,出土于甘肃敦煌以及新疆和田、巴楚、吐鲁番等地,所见残片绣品无论图案或留白,整幅都用细密的锁绣全部绣出,成为满地施绣的特色。传世及出土的唐代刺绣,与唐代宗教艺术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有不少唐绣佛像,如大英博物馆藏有东方敦煌千佛洞发现之绣帐灵鹫山释迦说经图,日本奈良国立博物馆所藏释迦说法图等,都与当对佛敦隆盛的信仰,有直接关联。此时刺绣技法仍沿袭汉代锁绣,但针法已开始转变运用平绣为主,并采用多种不同针法,多种色线。所用绣底质料亦不限于锦帛和平绢。刺绣所用图案,与绘画有密切关系,唐代绘画除了佛像人物,山水花鸟也渐兴盛。因此佛像人物,山水楼阁,花卉禽鸟,也成为刺绣图样,构图活泼,设色明亮。使用微细平绣之绣法,以各种色线和针法之运用,替代颜料描写之绘画形成一门特殊的艺术,也是唐绣独特的风格。至于运用金银线盘绕图案的轮廓,加强实物之立体感,更可视为唐代刺绣的一项创新。 唐以前之绣品,多为实用及装饰之用,刺绣内容与生活上的需要和风俗有关。宋代刺绣之作,除为实用品外,尤致力于绣画。自晋唐以来,文人士大夫嗜爱书法并及于绘画,书画乃当时最高的艺术表现,至宋更及于丝绣,书画风格直接影响到刺绣之作风。历代迄清各时代之绣画与绘画应有不可分离之关系。 宋代刺绣之发达,由于当时朝廷奖励提倡之故。据《宋史·职官志》载,宫中文绣院掌纂绣。徽宗年间又设绣画专科,使绣画分类为山水、楼阁,人物、花鸟,因而名绣工相继辈出,使绘画发展至最高境界,并由实用进而为艺术欣赏,将书画带入刺绣之中,形成独特之观赏性绣作。为使作品达到书画之传神意境,绣前需先有计划,绣时需度其形势,乃趋于精巧。构图必须简单化,纹样的取舍留白非常重要,与唐代无论有无图案之满地施绣截然不同,明代董其昌《筠清轩秘录》载:“宋人之绣,针线细密,用绒止一二丝,用针如发细者,为之设色精妙光彩射目。山水分远近之趣,楼阁待深邃之体,人物具瞻眺生动之情,花鸟极绰约谗唼之态。佳者较画更胜,望之三趣悉备,十指春风,盖至此乎”。此段描述,大致说明了宋绣之特色。 元代绣品传世极少,台湾雇故宫博物院仅有一幅作品,由作品观之,仍承继宋代遗风。元人用绒稍粗,落针不密,不如宋绣之精工。 明代的染织工艺,至宣德间始变发达。刺绣始于嘉靖年间上海顾氏露香园,以绣传家,名媛辈出。至顾名世次孙顾寿潜及其妻韩希孟,深通六法,远绍唐宋发绣之真传。摹绣古今名人书画,劈丝配色,别有秘传,故能点染成文,所绣山水人物花鸟,无不精妙,世称露香园顾氏绣,盖所谓画绣也。此即传世闻名之顾绣。 顾绣针法,最主要继承了宋代最完备之已成绣法,更加以变化而运用之,可谓集针法之大成。用线主要仍多数用平线,有时亦用捻线,丝细如发,针脚平整,而所用色线种类之多,则非宋绣所能比拟。同时又使用中间色线,借色与补色,绣绘并用,力求逼真原稿。又视图案所需,可以随意取材,不拘成法,真草、暹罗斗鸡尾毛,薄金、头发均可入绣别创新意,尤其利用发绣完成绘画之制作,于世界染织史上从未一见,即此可知顾绣有极其巧妙精微之刺绣技术。 清代刺绣,多为宫廷御用的刺绣品,大部分均由宫中造办处如意馆的画人绘制花样,经批核后再发送江南织造管辖的三个织绣作坊,照样绣制,绣品极工整精美。除了御用的宫廷刺绣,同时在民间先后出现了许多地方绣,著名的有鲁绣、粤绣、湘绣等、京绣、苏绣、蜀绣等,各具地方特色。苏、蜀、粤、湘四种地方绣,后又称为“四大名绣”,其中苏绣最负盛名。苏绣全盛时期,流派繁衍,名手竞秀,刺绣运用普及于日常生活,造成刺绣针法的多种变化,绣工更为精细,绣线配色更具巧思。所作图案多为喜庆、长寿、吉祥之意,尤其花鸟绣品,深受人们喜爱,享盛名的刺绣大家相继而出,如丁佩、沈寿等。 清末民初,西学东渐,苏绣出现了创新作品。光绪年间,余觉之妻沈云芝绣技精湛,闻名苏州绣坛。沈氏30岁时,逢慈嬉太后70寿辰,沈氏绣了“八仙庆寿”的八帧作品祝寿,获赐赠“福”“寿”两字,因而改名沈寿。沈绣以新意运旧法,显光弄色,参用写实,将西画肖神仿真的特点表现于刺绣之中,新创“仿真绣”,或称“艺术绣”,针法多变,富立体感。 随着苏绣的发达与创新,延至今日,又形成许多新的刺绣,如乱针绣、束绣、双面绣、双面异色绣、精微绣、彩锦绣等。另外还有许多边疆少数民族的织绣,亦充分表现原始风格的自然美与拙朴之美。刺绣最早多为实用,及至宋元广及书画之制作,渐乃成为艺术珍赏之用。故宫所藏之刺绣,多属此类。时代最早者为五代,而用品最多者为清代。经历代的创新发展,各具特色,皆有高度的成就。台湾故宫博物院藏品几乎皆为精品,绣工匀整,针线细密,设色精妙,深得书法精髓,且均裱装成册轴卷,使观赏者往往误以为书画,欣赏珍藏艺术价值极高。【中国刺绣流派】 苏绣 历史悠久,在宋代已具相当规模,在苏州就出现有绣衣坊、绣花弄、滚绣坊、绣线巷等生产集中的坊巷。明代苏绣已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影响较广。清代为盛期,当时的皇室绣品,多出自苏绣艺人之手;民间刺绣更是丰富多彩。清末时沈寿首创“仿真绣”,饮誉中外,她曾先后在苏州、北京、天津、南通等地收徒传艺,培养了一代新人。30年代,丹阳正则女子职业学校绘绣科主任杨守玉,创始乱针绣,丰富了苏绣针法。苏州刺绣,素以精细、雅洁著称。图案秀丽,色泽文静,针法灵活,绣工细致,形象传神。技巧特点可概括为“平、光、齐、匀、和、顺、细、密”八个字。针法有几十种,常用的有齐针、抢针、套针、网绣、纱绣等。绣品分两大类:一类是实用品,有被面、枕套、绣衣、戏衣、台毯、靠垫等;一类是欣赏品,有台屏、挂轴、屏风等。取材广泛,有花卉、动物、人物、山水、书法等。双面绣《金鱼》、《小猫》是苏绣的代表作。苏绣先后有80多次作为馈赠国家元首级礼品,在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展出,有100多人次赴

一、刺绣概述 刺绣,又名“针绣”,俗称“绣花”。以绣针引彩线(丝、绒、线),按设计的花样,在织物(丝绸、布帛)上刺缀运针,以绣迹构成纹样或文字,是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工艺之一。古代称“黹”、“针黹”。后因刺绣多为妇女所作,故又名“女红”。据《尚书》载,远在4000多年前的章服制度,就规定“衣画而裳绣”。至周代,有“绣缋共职”的记载。湖北和湖南出土的战国、两汉的绣品,水平都很高。唐宋刺绣施针匀细,设色丰富,盛行用刺绣作书画,饰件等。明清时封建王朝的宫廷绣工规模很大,民间刺绣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先后产了苏绣、粤绣、湘绣、蜀绣,号称“四大名绣”。此外尚有顾绣,京绣、瓯绣、鲁绣、闽绣、汴绣、汉绣和苗绣等,都各具风格,沿传迄今,历久不衰。刺绣的针法有:齐针、套针、扎针、长短针、打子针、平金、戳沙等几十种,丰富多彩,各有特色。绣品的用途包括:生活服装,歌舞或戏曲服饰,台布、枕套、靠垫等生活日用品及屏风、壁挂等陈设品。 二、中国刺绣源流 刺绣起源很早。黼黻絺绣之文,见于尚书。虞舜之时,已有刺绣。东周已设官专司其职,至汉已有宫廷刺绣。三国吴孙权使赵夫人绣山川地势军阵图,唐永贞元年(公元805年)卢眉娘以法华经七卷,绣于尺绢之上,因刺绣闻名,见于前者著录。自汉以来,刺绣逐渐成为闺中绝艺,有名刺绣家在美术史上也占了一席之地。 目前传世最早的刺绣,为战国时期湖南长沙楚墓中出土的两件绣品.观其针法,完全用辫子股针法(即锁绣)绣成于帛和罗上,针脚整齐,配色清雅,线条流畅,将图案龙游凤舞,猛虎瑞兽,表现得自然生动,活泼有力,充分显示出楚国刺绣艺术之成就。汉代绣品,在敦煌千佛洞、河北五鹿充墓、内蒙古北部地方、新疆的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古墓中皆有出土,尤其1972年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大批种类繁多而完整的绣品,更有助于了解汉代刺绣风格。从这些绣品看,汉绣图案主题,多为波状之云纹,翱翔之凤鸟、奔驰之神兽,以及汉镜纹饰中常见之带状花纹、几何图案等。刺绣新采用的底本质材,则为当时流行的织品,如织成“延年益寿大宜子孙”、“长乐光明”等吉祥文字之丝绸锦绢。其技法以锁绣为主,将图案填满,构图紧密,针法整齐,线条极为流畅。 东晋到北朝的丝织物,出土于甘肃敦煌以及新疆和田、巴楚、吐鲁番等地,所见残片绣品无论图案或留白,整幅都用细密的锁绣全部绣出,成为满地施绣的特色。传世及出土的唐代刺绣,与唐代宗教艺术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有不少唐绣佛像,如大英博物馆藏有东方敦煌千佛洞发现之绣帐灵鹫山释迦说经图,日本奈良国立博物馆所藏释迦说法图等,都与当对佛敦隆盛的信仰,有直接关联。此时刺绣技法仍沿袭汉代锁绣,但针法已开始转变运用平绣为主,并采用多种不同针法,多种色线。所用绣底质料亦不限于锦帛和平绢。刺绣所用图案,与绘画有密切关系,唐代绘画除了佛像人物,山水花鸟也渐兴盛。因此佛像人物,山水楼阁,花卉禽鸟,也成为刺绣图样,构图活泼,设色明亮。使用微细平绣之绣法,以各种色线和针法之运用,替代颜料描写之绘画形成一门特殊的艺术,也是唐绣独特的风格。至于运用金银线盘绕图案的轮廓,加强实物之立体感,更可视为唐代刺绣的一项创新。 唐以前之绣品,多为实用及装饰之用,刺绣内容与生活上的需要和风俗有关。宋代刺绣之作,除为实用品外,尤致力于绣画。自晋唐以来,文人士大夫嗜爱书法并及于绘画,书画乃当时最高的艺术表现,至宋更及于丝绣,书画风格直接影响到刺绣之作风。历代迄清各时代之绣画与绘画应有不可分离之关系。 宋代刺绣之发达,由于当时朝廷奖励提倡之故。据《宋史·职官志》载,宫中文绣院掌纂绣。徽宗年间又设绣画专科,使绣画分类为山水、楼阁,人物、花鸟,因而名绣工相继辈出,使绘画发展至最高境界,并由实用进而为艺术欣赏,将书画带入刺绣之中,形成独特之观赏性绣作。为使作品达到书画之传神意境,绣前需先有计划,绣时需度其形势,乃趋于精巧。构图必须简单化,纹样的取舍留白非常重要,与唐代无论有无图案之满地施绣截然不同,明代董其昌《筠清轩秘录》载:“宋人之绣,针线细密,用绒止一二丝,用针如发细者,为之设色精妙光彩射目。山水分远近之趣,楼阁待深邃之体,人物具瞻眺生动之情,花鸟极绰约谗唼之态。佳者较画更胜,望之三趣悉备,十指春风,盖至此乎”。此段描述,大致说明了宋绣之特色。 元代绣品传世极少,台湾雇故宫博物院仅有一幅作品,由作品观之,仍承继宋代遗风。元人用绒稍粗,落针不密,不如宋绣之精工。 明代的染织工艺,至宣德间始变发达。刺绣始于嘉靖年间上海顾氏露香园,以绣传家,名媛辈出。至顾名世次孙顾寿潜及其妻韩希孟,深通六法,远绍唐宋发绣之真传。摹绣古今名人书画,劈丝配色,别有秘传,故能点染成文,所绣山水人物花鸟,无不精妙,世称露香园顾氏绣,盖所谓画绣也。此即传世闻名之顾绣。 顾绣针法,最主要继承了宋代最完备之已成绣法,更加以变化而运用之,可谓集针法之大成。用线主要仍多数用平线,有时亦用捻线,丝细如发,针脚平整,而所用色线种类之多,则非宋绣所能比拟。同时又使用中间色线,借色与补色,绣绘并用,力求逼真原稿。又视图案所需,可以随意取材,不拘成法,真草、暹罗斗鸡尾毛,薄金、头发均可入绣别创新意,尤其利用发绣完成绘画之制作,于世界染织史上从未一见,即此可知顾绣有极其巧妙精微之刺绣技术。 清代刺绣,宫廷御用的刺绣品,大部分均由宫中造办处如意馆的画人绘制花样,经批核后再发送江南织造管辖的三个织绣作坊,照样绣制,绣品极工整精美。除了御用的宫廷刺绣,同时在民间先后出现了许多地方绣,著名的有鲁绣、粤绣、湘绣等、京绣、苏绣、蜀绣等,各具地方特色。苏、蜀、粤、湘四种地方绣,后又称为“四大名绣”,其中苏绣最负盛名。苏绣全盛时期,流派繁衍,名手竞秀,刺绣运用普及于日常生活,造成刺绣针法的多种变化,绣工更为精细,绣线配色更具巧思。所作图案多为喜庆、长寿、吉祥之意,尤其花鸟绣品,深受人们喜爱,享盛名的刺绣大家相继而出,如丁佩、沈寿等。 清末民初,西学东渐,苏绣出现了创新作品。光绪年间,余觉之妻沈云芝绣技精湛,闻名苏州绣坛。沈氏30岁时,逢慈嬉太后70寿辰,沈氏绣了“八仙庆寿”的八帧作品祝寿,获赐赠“福”“寿”两字,因而改名沈寿。沈绣以新意运旧法,显光弄色,参用写实,将西画肖神仿真的特点表现于刺绣之中,新创“仿真绣”,或称“艺术绣”,针法多变,富立体感。 随着苏绣的发达与创新,延至今日,又形成许多新的刺绣,如乱针绣、束绣、双面绣、双面异色绣、精微绣、彩锦绣等。另外还有许多边疆少数民族的织绣,亦充分表现原始风格的自然美与拙朴之美。刺绣最早多为实用,及至宋元广及书画之制作,渐乃成为艺术珍赏之用。故宫所藏之刺绣,多属此类。时代最早者为五代,而用品最多者为清代。经历代的创新发展,各具特色,皆有高度的成就。台湾故宫博物院藏品几乎皆为精品,绣工匀整,针线细密,设色精妙,深得书法精髓,且均裱装成册轴卷,使观赏者往往误以为书画,欣赏珍藏艺术价值极高。 三、中国刺绣流派 苏绣:历史悠久,在宋代已具相当规模,在苏州就出现有绣衣坊、绣花弄、滚绣坊、绣线巷等生产集中的坊巷。明代苏绣已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影响较广。清代为盛期,当时的皇室绣品,多出自苏绣艺人之手;民间刺绣更是丰富多采。清末时沈寿首创“仿真绣”,饮誉中外,她曾先后在苏州、北京、天津、南通等地收徒传艺,培养了一代新人。30年代,丹阳正则女子职业学校绘绣科主任杨守玉,创始乱针绣,丰富了苏绣针法。苏州刺绣,素以精细、雅洁著称。图案秀丽,色泽文静,针法灵活,绣工细致,形象传神。技巧特点可概括为“平、光、齐、匀、和、顺、细、密”八个字。针法有几十种,常用的有齐针、抢针、套针、网绣、纱绣等。绣品分两大类:一类是实用品,有被面、枕套、绣衣、戏衣、台毯、靠垫等;一类是欣赏品,有台屏、挂轴、屏风等。取材广泛,有花卉、动物、人物、山水、书法等。双面绣《金鱼》、《小猫》是苏绣的代表作。苏绣先后有80多次作为馈赠国家元首级礼品,在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展出,有100多人次赴国外作刺绣表演。在1982年荣获全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金杯奖,双面绣《金鱼》杂1984年第56届“波兹南国际博览会”上获金质奖。 湘绣:以湖南长沙为中心的刺绣品的总称。是在湖南民间刺绣的基础上,吸取了苏绣和粤绣的优点而发展起来的。清代嘉庆年间,长沙县就有很多妇女从事刺绣,光绪二十四年(1898),优秀绣工胡莲仙的儿子吴汉臣,在长沙开设第一家自绣自销的“吴彩霞绣坊”,作品精良,流传各地,湘绣从而闻名全国。清光绪年间,宁乡杨世焯倡导湖南民间刺绣,长期深入绣坊,绘制绣稿,还了创造了多种针法,提高了湘绣艺术水平。早期湘绣以绣制日用装饰品为主,以后逐渐增加绘画性题材的作品。湘绣的特点是用丝绒线(无拈绒线)绣花,劈丝细致,绣件绒面花型具有真实感。常以中国画为蓝本,色彩丰富鲜艳,十分强调颜色的阴阳浓淡,形态生动逼真,风格豪放,曾有“绣花能生香,绣鸟能听声,绣虎能奔跑,绣人能传神”的美誉。湘绣以特殊的鬅毛针绣出的狮、虎等动物,毛丝有力、威武雄健。1982年,在全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评比中,湘绣荣获金杯奖。 粤绣:亦称“广绣”。泛指广东近2、3个世纪的刺绣品而言。粤绣历史悠久,相传最初创始于少数民族,与黎族所制织锦同出一源。清初屈大均《广东新语》、朱启钤《存素堂丝绣录》都描述:远在明代,粤绣就用孔雀羽编线为绣,使绣品金翠夺目,又用马尾毛缠绒作勒线,使粤绣勾勒技法有更好表现;“铺针细于毫芒,下笔不忘规矩,……轮廓花纹,自然工整”。至清代粤绣得到了更大发展。国内收藏以故宫藏为最多而有代表性。构图繁而不乱,色彩富丽夺目,针步均匀,针法多变,纹理分明,善留水路。粤绣品类繁多,欣赏品主要有条幅、挂屏、台屏等;实用品有被面、枕套、床楣、披巾、头巾、台帷和绣服等。一般多作写生花鸟,富于装饰味,常以凤凰、牡丹、松鹤、猿、鹿以及鸡、鹅等为题材,混合组成画面。妇女衣袖、裙面,则多作满地折枝花,铺绒极薄,平贴紬面。配色选用反差强烈的色线,常用红绿相间,眩耀人眼,宜于渲染欢乐热闹气氛。18世纪纳丝绣,则底层多用羊皮金(广东称“皮金绣”)作衬,金光闪烁,格外精美。1982年粤绣以《晨曦》、《百鸟朝凤》等作品,荣获全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金杯奖。 蜀绣:又名“川绣”。是以四川成都为中心的刺绣品的总称。历史悠久。据晋代常璩《华阳国志》载,当时蜀中刺绣已很闻名,同蜀锦齐名,都被誉为蜀中之宝。清代道光时期,蜀绣已形成专业生产,成都市内发展有很多绣花铺,既绣又卖。蜀绣以软缎和彩丝为主要原料。题材内容有山水、人物、花鸟、虫鱼等。针法经初步整理,有套针、晕针、斜滚针、旋流针、参针、棚参针、编织针等100多种。品种有被面、枕套、绣衣、鞋面等日用品和台屏、挂屏等欣赏品。以绣制龙凤软缎被面和传统产品《芙蓉鲤鱼》最为著名。蜀绣的特点:形象生动,色彩鲜艳,富有立体感,短针细密,针脚平齐,片线光亮,变化丰富,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1982年,蜀绣荣获全国工艺美术品百花奖银杯奖。

中国最大刺绣在湘诞生

作品地址:

湘绣《毛主席和五十六个民族》完工,长7米,高3米,即将送往人民大会堂向国庆献礼

巨幅湘绣作品《毛主席和五十六个民族》昨日在湖南省湘绣研究所问世,将于9月20日启运北京,陈列于人民大会堂湖南厅,向国庆55周年献礼。这幅作品长7米,高3米,创下湘绣乃至中国刺绣史上最大尺寸纪录。

色彩用了400多种

记者在省湘绣研究所刺绣大厅见到了这幅令人叹为观止的作品。绣面上共57人,毛主席走在最中央,神采奕奕,神情亲切,各族人民身着色彩鲜艳的服饰,喜笑颜开,民族大团结的场面十分热烈。据介绍,整幅绣品用了30多种针法,将人物的肤色和五官表现得惟妙惟肖,神情灵活,线条流畅;同时,工人们用了400多种色彩,将少数民族服饰的斑斓亮丽非常质感地表现出来。

创中国最大刺绣作品

今年2月,省湘绣研究所曾为人民大会堂湖南厅成功绣制第一批湘绣产品《张家界》、《岳阳楼》及毛主席诗词手迹《沁园春·长沙》。其中,单面绣《张家界》高2.3米,宽4.9米,双面绣《岳阳楼》高2.05米,宽4.25米,当时分别创下湘绣单双面绣尺幅之最。此次绣制的《毛主席和五十六个民族》,是送往人民大会堂湖南厅的第二批绣品,其规模更大,创下中国刺绣史上最大尺寸纪录。

80多人绣了216天

这幅绣品取材于著名艺术家侯一民创作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同名油画,描绘了毛主席与56个民族在一起的热烈场景。据介绍,为了将这幅名画移植成湘绣,省湘绣研究所组织了工艺美术大师宋定国,湘绣大师刘爱云、饶碧友以及总工艺师王小辉、王坚毅等在内的一批设计和刺绣能手共80多人,历时216天,花费工时17万个。参与制作的刘爱云说,以往绣油画,以乱针绣为主,只是远看效果好。这次刺绣突破传统,以交叉针为主,辅以乱针、斜针等针法绣制人物脸部肌理,绣像更加自然、细腻。业内人士称叹:这幅作品不仅具有油画原作的厚重感,而且在再创作中又增添了新时代所特有的恢宏气势。

《毛主席和五十六个民族》刚一亮相便受到各界交口称赞,据湘绣研究所所长周策介绍,正是敢为人先的湘绣人二破传统,才铸就了这幅巨型精品。

人物脸像的刺绣难度最大,传统绣像是通过丝线折射光线使人物生动传神,而油画人物的色彩丰富,更具厚重感,不能有反光,否则会导致人物变形抢光,影响主次关系。以往绣油画以乱针绣为主,只能远观。此次,湘绣研究所艺人们以交叉针为主,辅以乱针、斜针法绣制人物脸部肌理。肤色和五官在色彩转换、针路走势、用线粗细上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眉眼发梢绣得极细,情感热烈奔放使得脸部块面灵活流畅,收到了不反光效果。

第二难点就是人物的服饰,也是本次作品中最出彩的方面。主席的呢子大衣、工人的粗布制服、维吾尔族姑娘的绸裙、苗家女儿的织锦等,或厚实、或粗犷、或轻盈、或飘逸,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服装,斑斓亮丽的色彩、浓郁的民族特色,让人眼花缭乱。刺绣艺人们用了近30个针法体系,再配合绣线的粗细来体现质感。比如,艺人们创造性地将毛衣编织针法运用到刺绣中表现草编饰物;用两种不同颜色的绣线捻合在一起刺绣民族服饰的绑腿、衣襟、袖口等部位,更能体现出粗犷细致的特色美。同时,作品中,绣线用色大胆、丰富,整幅绣品色彩多达400种,充分利用湘绣“万色俱备”的特点,既绣出特色,又服从主体,突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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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同时国际上一些国家也将我国的出口商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法的性质和作用 倾销是一种人为地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它国进行销售,并且给它国带来和将要带来实质性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样的动机,在本质上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不但会遭到进口国政府及企业的反对,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所不允许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对倾销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通过公约和国内立法进行限制。国际反倾销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该条款明确公布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各缔约方均享有对倾销的抵制权,从而使反倾销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竞争规定,以规范企业参与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几十年来,国际反倾销法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进一步赋予进口国在反倾销程序上以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倾销应是构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规定,即只要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二是制定了“价格承诺”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守则》是在原《守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新规则,赋予进口国在其经济免受滥用自由贸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方面以强有力的保护功能,以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 实践清楚地表明,国际反倾销法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历史上的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而是在消除多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注重对进口国的适当保护。目前,反倾销已成为被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倾销的性质、作用和规则,是我们正确制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有效减少或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前提。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1999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3607亿美元,其中进口1658亿美元,出口1949亿美元,贸易顺差达291亿美元。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2000年9月初,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378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据有关资料,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中,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约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习小。看来,我国已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的威胁。 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如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绳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达15亿美元。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三、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国际经贸形势所迫。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制度差异引起歧视。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 3.价格竞争过烈。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4.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业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法律应诉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四、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思考与建议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众所周知,WTO限制配额、许可证等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将进一步增长,因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还会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如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一律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要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二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和借口失去依据。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四要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追溯连续几次胜诉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台账健全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靠了这些扎实的基础管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从怀疑到相信,从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诉方居然成了该公司在美国某地区的总经销商。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争取尽快加入WTO,使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以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三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随时可能降临到他们头上,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当然也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正在增强,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灵活应对,国内企业遭到反倾销后是能够获得胜利的。我下面介绍我国橡胶行业近年来在积极应对中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下面通过对个别案例的简述,希望能在对外反倾销方面给业内企业有益的启示。 一、入世以来各国对我国橡胶行业提起的反倾销 入世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例子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4月2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下半年,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15项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采取的调查占46项,报告显示: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最多。 这一数目与前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2002年下半年,共有18个成员发起了161项反倾销调查。 报告指出,2003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印度(33项),其后是美国(21项)、中国(11项)、加拿大(9项)、墨西哥(8项)和澳大利亚(7项)等;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项),其后是美国(12项)、日本(8项)、欧盟(8项)、印度(7项)、韩国(7项)和中国台北(6项)等。若按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划分,化学制品的数量居首位(31项),紧随其后的是贱金属(29项)和塑料制品(16项)。 报告还列出了各成员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字。2003年下半年,16个成员对31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实施了107项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前年同期的113项略有减少,其中发达成员占23项。 实施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依次为:印度(32项)、中国(21项)、美国(9项)、澳大利亚(8项)和土耳其(7项)。出口产品被施加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有中国(22项)、韩国(15项)、日本(8项)和印度尼西亚(7项)等。 在秘鲁,今年5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日前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便其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水平大致持平。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同年4月,在秘鲁设有分公司的固特异轮胎公司也向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提交类似指控。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下达初级判决,声称经过与其他国家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发现中国轮胎价格相当低廉,该组织因此下令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韩国出口到秘鲁的轮胎价格为标准,提高中国轮胎的入关价格。 在土耳其,由于生产商Pe吨las和TurkPirelli公司向土外贸署提出指控,要求对产自中国的橡胶外胎的进口采取措施,今年8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对橡胶外胎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印度,今年5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近日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 Tyre、Cea吨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正与印度的一家私人调查代理处合作共同收集中国有关公司的倾销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及从印度外贸局得到的有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印度外贸局。该私人调查代理处已经确认了进口这些轮胎的印度进口商,目前唯一要做的是证实涉及倾销的中国企业及其轮胎品种。 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此举是因为进入印度的一些中国轮胎存在“低报进口”现象,并向印度出口翻新轮胎。中国出口的汽车轮胎价格为70-75美元/条,但在印度,其价格为35美元/条。中国公司通过“低报进口”使得每条轮胎的到岸成本较低。 二、对于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的应对之策及思考 今年7月,印度有关当局宣布对进口的中国国产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连续两个月来对我国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橡胶助剂及其中间体界引起强烈反响真正意识到所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给未来生产与发展带来的影响。 据分析,印度对我国频繁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一是贸易竞争性强。我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二是国内企业应诉不积极。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较分散,而且涉案金额不高,造成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反倾销应诉率比较低,而这又给印度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三是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随着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印度,印度国内对我国产品的抵触情绪正在加深。 从印度对我国橡胶助剂的反倾销,也可以看到我国橡胶助剂行业近几年取得较大进步。 1、我国橡胶助剂现状 我国橡胶助剂工业近年来取得较大进步,其中重要因素是上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游原料及中间体有苯胺、硝基苯、对硝基氯苯、环已胺、吗啉、对氨基二苯胺、叔丁胺、间苯二酚、甲基异丁基酮等。 苯胺是橡胶助剂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荣胺年生产能力约为40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13%,随着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苯胺掀起建设热潮,预计2005年我国苯胺国内年生产能力将突破60万吨,价格平稳供应充足。硝基苯90%以上产量用于生产苯胺,因此其市场趋势与苯胺相近。对硝基氯苯是橡胶防老剂主要原料,目前我国对硝基氯苯年生产能力约28万吨,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6%,价廉优质,成为全球主要生产国和供应国。在未来相当时间内,我国对硝基氯化苯将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环已胺是促进剂CZ的主要原料,2003国内年生产能力约为1.6万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20%,近年来随着促进剂CBS的快速发展,2004年国内多家企业扩建生产装置,预计2004年底全面生产能力将达到2.4万吨,未来价格平稳,供应充足。 吗啉是促进剂NOBS的主要原料,我国建有亚洲最大的吗啉生产装置,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0%,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价格逐步下滑。 对氨基二苯胺是橡胶防老剂最主要中间体,近年来国内对氨基二苯胺合成技术进展较快,国内成功开发出硝基苯法清洁工艺,生产成本较以前每吨降低3000元,目前国外也仅有富来克斯公司能够采取该工艺进行生产,国内年生产能力3.5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25%左右,质量好价格优,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 间苯二酚是橡胶粘合剂的主要原料,国内年生产能力3000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的6%左右,近年来全球间苯二酚严重过剩,大量国外产品进入中国,价格大幅度下降,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全球间苯二酚的供应不成问题。 叔丁胺是橡胶促进剂TBBS的生产原料,国内仅有小规模生产装置,由于合成技术不过关,生产成本高,导致我国促进剂TBBS的发展缓慢,近年来进口价格有所下降,国内也在加快叔丁胺合成技术的研究。 甲基异丁基酮,是防老剂4020的主要原料,以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2004年初吉林石化将建设年产1.5万吨的生产装置,即便该装置建设后国内仍不能满足需求,据悉国内镇江引进技术建设年产3万吨的生产装置。 橡胶助剂的原料多为苯系有机中间体,而印度有机中间体业中苯系相比比较薄弱,萘系比较发达,印度的苯胺的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a、对硝基氯化苯产能为6万吨/a、环已胺、吗啉、叔丁胺、对氨基二苯胺均为年产数千吨,没有间苯二酚和甲基异丁基酮的装置,与我国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对硝基氯化苯、吗啉等,也进口一定数量的我国环已胺、苯胺、对氨基二苯胺等。因此此次印度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几个品种也主要是以苯胺、对硝基氯化苯、环已胺等为原料生产的橡胶助剂,而TBBS原料叔丁胺生产不理想,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就没有提及该产品。 总的来看我国橡胶助剂的原料除少数品种外,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印度对我国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橡胶助剂并不是首例,如印度曾提出对自韩国、中国、欧盟和中国台湾的碳酸钾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经过国内大量努力,于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因此国内可以借鉴以前成功经验积极应对。 3 对于这次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我们的应对之策 通过国内多次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来看,我们的应对之策是:首先国内生产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的支持和协调下进行应诉,鉴于目前国内被提出反倾销的促进剂M、促进剂CBS、防老剂RD、防焦剂PVI等生产企业规模小,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知识和经验,应对所需要费用较高等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橡胶助产品出口受阻对上游中间体影响较大,因此主要上游产品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应对反倾销,采取积极协作配合,在数据的共享与保密处理、费用均匀分摊及相互协作方面都要以开放胸襟和以大局为重去维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全国了解申诉企业及应诉企业的实际状况,做到知己知彼,认真研究印度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标准和程序;以《WTO反倾销规则》和印度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既配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又要据理力争,维护应有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和应诉企业及代理律师共同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为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案排除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我国出口到印度产品尤其是化工中间体很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对我国将来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这次反倾销应诉,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积极总结经验,因为通过应诉可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印度国内橡胶助剂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获得宝贵的一手资料,如了解到申诉期间其他国家在此期间在印度倾销幅度;通过现场应诉可以了解其他各国企业的实力和在印度市场上竞争的态度,以确定我国橡胶助剂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对手等。 三、对于反倾销,我国的应对措施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 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3、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市场份额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内企业采取正确的出口策略,防止被国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即使被拆,由于预警机制的充分准备,也可以容面对,扩大胜诉概率。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首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因为出口产品被诉风险概率取决于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强烈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已经符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案标准;其次要对进口市场进行了解,因为进口产品在法定调查期内数量激增,进口价格一路下滑,对此口国相关产业产生威胁,是立案的主要引发点,因此要对进口国市场内各国同类产品的进口熟练和进口价格以及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各国(含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监测;另外要熟悉进口国相关产业,因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运营国期和同类产品的生产指数,原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也对进口国的反倾销策略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可以根据以上所了解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对策。如可以根据在某一时期内为进口国设定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警戒线,适当整国内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和出口时机 6、由于反倾销机制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我国应利用好反倾销机制的规则,加强国内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力度在增强。今年9月8日,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启动会。立案后,受理应诉,组成了调查组,发放了调查问卷,产业损害调查全面展开。按照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调查组已于8月30日下发了各类调查问卷,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初裁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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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同时国际上一些国家也将我国的出口商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法的性质和作用 倾销是一种人为地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它国进行销售,并且给它国带来和将要带来实质性危害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倾销的动机是多样的,但不管什么样的动机,在本质上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不但会遭到进口国政府及企业的反对,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所不允许的,国际社会和各国对倾销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通过公约和国内立法进行限制。国际反倾销法产生于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六条。该条款明确公布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各缔约方均享有对倾销的抵制权,从而使反倾销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竞争规定,以规范企业参与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几十年来,国际反倾销法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反倾销守则》,进一步赋予进口国在反倾销程序上以一定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倾销应是构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规定,即只要倾销是构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即可,进一步放宽了实施反倾销的条件;二是制定了“价格承诺”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1994年反倾销守则》是在原《守则》的基础上引进了新规则,赋予进口国在其经济免受滥用自由贸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方面以强有力的保护功能,以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 实践清楚地表明,国际反倾销法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和作用。无论是历史上的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而是在消除多种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注重对进口国的适当保护。目前,反倾销已成为被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用以保护国内工业不受损害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修改或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国际反倾销的性质、作用和规则,是我们正确制定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策略,有效减少或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前提。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尤其是与西方国家的双方贸易有了迅猛发展。1999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3607亿美元,其中进口1658亿美元,出口1949亿美元,贸易顺差达291亿美元。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外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盐类和闹钟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至2000年9月初,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378起,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据有关资料,近年来国际反倾销案件中,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约占全部反倾销总数的习小。看来,我国已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的威胁。 当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自1979年我国产品首次在西方遭到反倾销诉讼至今,我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诉讼,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如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998年7月又将中国的棉坯布作靶子提起反倾销调查,要我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就征收反倾销税。1999年新春伊始,欧盟又宣布对从中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进口的钢丝绳和钢缆绳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近来,中国产品在国际上接连遭遇反倾销厄运,9家企业刚应诉欧盟反倾销,欧盟又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据有关方面统计,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国外对华反倾销起诉达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达15亿美元。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所以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收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再如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市场份额。 三、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除了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国际经贸形势所迫。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他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于是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纷纷采用反倾销这一便利而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制度差异引起歧视。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中国怀有偏见,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并对我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出口产品同为被告,这显然有失公正合理。即使欧盟于1998年4月改变对华反倾销政策后,但还称我国为“前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 3.价格竞争过烈。我国产品本身就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价格比较便宜。再加上出口秩序混乱,出口企业削价竞销,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 4.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怎能不为欧盟对华反倾销提供口实。 5.国际营销谋略不足。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一方面,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业对进口国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进口方造成“价廉质劣”的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不重视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再一方面,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6.法律应诉不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反倾销应诉机制,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调查后,许多企业因多种顾虑往往不愿应诉。我国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易给人造成国外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结果往往不仅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四、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思考与建议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众所周知,WTO限制配额、许可证等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将进一步增长,因而国外对华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可能还会增加。企业作为市场经营运行的主体,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必须更多地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诸如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为基础计算各个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欧盟自1998年7月份修改了对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规则后,也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予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往往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如美国对华金属锰反倾销案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和20%的反倾销税率,而未应诉的企业则被一律裁定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和调查时,所有的相关企业都应积极参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不断发展与壮大。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一要注重对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二要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切实做到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和借口失去依据。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四要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江苏黄海汽配公司从1991~1996年积极应诉与美方打了4场“洋官司”,结果均以美方败诉而告终,关税从156%逐步降至1.23%。这一结果,不仅巩固和扩大了螺母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而且还带动了其他产品进入美国、南非等国外市场。追溯连续几次胜诉各因素,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严格科学的成本管理。该企业定额管理扎实,原始记录、台账健全完整,经济活动分析资料详细,靠了这些扎实的基础管理,外方调查成千上万个管理数据,从怀疑到相信,从相信到折服,最后起诉方居然成了该公司在美国某地区的总经销商。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做法,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个别对待的做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争取尽快加入WTO,使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以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商品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并及时地将有关信后、传递回国,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二要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于反倾销应诉需要费用开支,为防止某些出口企业无力承担应诉费用、应诉不力或拒绝应诉等情况的发生,可参照国外的做法,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建立起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三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的作细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四要加紧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仅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迫切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当然也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正在增强,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灵活应对,国内企业遭到反倾销后是能够获得胜利的。我下面介绍我国橡胶行业近年来在积极应对中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下面通过对个别案例的简述,希望能在对外反倾销方面给业内企业有益的启示。 一、入世以来各国对我国橡胶行业提起的反倾销 入世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例子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4月2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下半年,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15项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采取的调查占46项,报告显示: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最多。 这一数目与前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2002年下半年,共有18个成员发起了161项反倾销调查。 报告指出,2003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印度(33项),其后是美国(21项)、中国(11项)、加拿大(9项)、墨西哥(8项)和澳大利亚(7项)等;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项),其后是美国(12项)、日本(8项)、欧盟(8项)、印度(7项)、韩国(7项)和中国台北(6项)等。若按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划分,化学制品的数量居首位(31项),紧随其后的是贱金属(29项)和塑料制品(16项)。 报告还列出了各成员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字。2003年下半年,16个成员对31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实施了107项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前年同期的113项略有减少,其中发达成员占23项。 实施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依次为:印度(32项)、中国(21项)、美国(9项)、澳大利亚(8项)和土耳其(7项)。出口产品被施加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有中国(22项)、韩国(15项)、日本(8项)和印度尼西亚(7项)等。 在秘鲁,今年5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日前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便其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水平大致持平。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同年4月,在秘鲁设有分公司的固特异轮胎公司也向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提交类似指控。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下达初级判决,声称经过与其他国家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发现中国轮胎价格相当低廉,该组织因此下令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韩国出口到秘鲁的轮胎价格为标准,提高中国轮胎的入关价格。 在土耳其,由于生产商Pe吨las和TurkPirelli公司向土外贸署提出指控,要求对产自中国的橡胶外胎的进口采取措施,今年8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对橡胶外胎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印度,今年5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近日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 Tyre、Cea吨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正与印度的一家私人调查代理处合作共同收集中国有关公司的倾销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及从印度外贸局得到的有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印度外贸局。该私人调查代理处已经确认了进口这些轮胎的印度进口商,目前唯一要做的是证实涉及倾销的中国企业及其轮胎品种。 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此举是因为进入印度的一些中国轮胎存在“低报进口”现象,并向印度出口翻新轮胎。中国出口的汽车轮胎价格为70-75美元/条,但在印度,其价格为35美元/条。中国公司通过“低报进口”使得每条轮胎的到岸成本较低。 二、对于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的应对之策及思考 今年7月,印度有关当局宣布对进口的中国国产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连续两个月来对我国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橡胶助剂及其中间体界引起强烈反响真正意识到所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给未来生产与发展带来的影响。 据分析,印度对我国频繁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一是贸易竞争性强。我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二是国内企业应诉不积极。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较分散,而且涉案金额不高,造成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反倾销应诉率比较低,而这又给印度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三是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随着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印度,印度国内对我国产品的抵触情绪正在加深。 从印度对我国橡胶助剂的反倾销,也可以看到我国橡胶助剂行业近几年取得较大进步。 1、我国橡胶助剂现状 我国橡胶助剂工业近年来取得较大进步,其中重要因素是上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游原料及中间体有苯胺、硝基苯、对硝基氯苯、环已胺、吗啉、对氨基二苯胺、叔丁胺、间苯二酚、甲基异丁基酮等。 苯胺是橡胶助剂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荣胺年生产能力约为40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13%,随着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苯胺掀起建设热潮,预计2005年我国苯胺国内年生产能力将突破60万吨,价格平稳供应充足。硝基苯90%以上产量用于生产苯胺,因此其市场趋势与苯胺相近。对硝基氯苯是橡胶防老剂主要原料,目前我国对硝基氯苯年生产能力约28万吨,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6%,价廉优质,成为全球主要生产国和供应国。在未来相当时间内,我国对硝基氯化苯将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环已胺是促进剂CZ的主要原料,2003国内年生产能力约为1.6万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20%,近年来随着促进剂CBS的快速发展,2004年国内多家企业扩建生产装置,预计2004年底全面生产能力将达到2.4万吨,未来价格平稳,供应充足。 吗啉是促进剂NOBS的主要原料,我国建有亚洲最大的吗啉生产装置,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0%,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价格逐步下滑。 对氨基二苯胺是橡胶防老剂最主要中间体,近年来国内对氨基二苯胺合成技术进展较快,国内成功开发出硝基苯法清洁工艺,生产成本较以前每吨降低3000元,目前国外也仅有富来克斯公司能够采取该工艺进行生产,国内年生产能力3.5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25%左右,质量好价格优,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 间苯二酚是橡胶粘合剂的主要原料,国内年生产能力3000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的6%左右,近年来全球间苯二酚严重过剩,大量国外产品进入中国,价格大幅度下降,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全球间苯二酚的供应不成问题。 叔丁胺是橡胶促进剂TBBS的生产原料,国内仅有小规模生产装置,由于合成技术不过关,生产成本高,导致我国促进剂TBBS的发展缓慢,近年来进口价格有所下降,国内也在加快叔丁胺合成技术的研究。 甲基异丁基酮,是防老剂4020的主要原料,以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2004年初吉林石化将建设年产1.5万吨的生产装置,即便该装置建设后国内仍不能满足需求,据悉国内镇江引进技术建设年产3万吨的生产装置。 橡胶助剂的原料多为苯系有机中间体,而印度有机中间体业中苯系相比比较薄弱,萘系比较发达,印度的苯胺的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a、对硝基氯化苯产能为6万吨/a、环已胺、吗啉、叔丁胺、对氨基二苯胺均为年产数千吨,没有间苯二酚和甲基异丁基酮的装置,与我国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对硝基氯化苯、吗啉等,也进口一定数量的我国环已胺、苯胺、对氨基二苯胺等。因此此次印度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几个品种也主要是以苯胺、对硝基氯化苯、环已胺等为原料生产的橡胶助剂,而TBBS原料叔丁胺生产不理想,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就没有提及该产品。 总的来看我国橡胶助剂的原料除少数品种外,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印度对我国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橡胶助剂并不是首例,如印度曾提出对自韩国、中国、欧盟和中国台湾的碳酸钾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经过国内大量努力,于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因此国内可以借鉴以前成功经验积极应对。 3 对于这次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我们的应对之策 通过国内多次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来看,我们的应对之策是:首先国内生产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的支持和协调下进行应诉,鉴于目前国内被提出反倾销的促进剂M、促进剂CBS、防老剂RD、防焦剂PVI等生产企业规模小,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知识和经验,应对所需要费用较高等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橡胶助产品出口受阻对上游中间体影响较大,因此主要上游产品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应对反倾销,采取积极协作配合,在数据的共享与保密处理、费用均匀分摊及相互协作方面都要以开放胸襟和以大局为重去维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全国了解申诉企业及应诉企业的实际状况,做到知己知彼,认真研究印度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标准和程序;以《WTO反倾销规则》和印度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既配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又要据理力争,维护应有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和应诉企业及代理律师共同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为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案排除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我国出口到印度产品尤其是化工中间体很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对我国将来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这次反倾销应诉,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积极总结经验,因为通过应诉可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印度国内橡胶助剂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获得宝贵的一手资料,如了解到申诉期间其他国家在此期间在印度倾销幅度;通过现场应诉可以了解其他各国企业的实力和在印度市场上竞争的态度,以确定我国橡胶助剂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对手等。 三、对于反倾销,我国的应对措施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 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3、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市场份额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内企业采取正确的出口策略,防止被国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即使被拆,由于预警机制的充分准备,也可以容面对,扩大胜诉概率。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首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因为出口产品被诉风险概率取决于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强烈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已经符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案标准;其次要对进口市场进行了解,因为进口产品在法定调查期内数量激增,进口价格一路下滑,对此口国相关产业产生威胁,是立案的主要引发点,因此要对进口国市场内各国同类产品的进口熟练和进口价格以及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各国(含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监测;另外要熟悉进口国相关产业,因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运营国期和同类产品的生产指数,原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也对进口国的反倾销策略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可以根据以上所了解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对策。如可以根据在某一时期内为进口国设定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警戒线,适当整国内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和出口时机 6、由于反倾销机制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我国应利用好反倾销机制的规则,加强国内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力度在增强。今年9月8日,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启动会。立案后,受理应诉,组成了调查组,发放了调查问卷,产业损害调查全面展开。按照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调查组已于8月30日下发了各类调查问卷,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初裁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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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12地震期间,公司全体员工团结一心捐款捐物,积极投身到抗震救灾工作中,以实际行动为灾区人民服务,于6月被成都市武侯区委、区政府评为“抗震救灾优秀自愿者服务队”。

公 司 简 介

何日君娱乐有限公司组建于90年代中期。作为率先将西方先进的桑拿文化和洗浴方式引入中国市场的先驱,公司以其独特的文化底蕴,独创的何日君管理模式以及消费者心目中大众、健康、高雅的企业形象为核心竞争力,迅速占领市场,成为全国桑拿业的知名企业。

2003年,公司携资三千多万,打造成都市场,带来世界潮流的第三代桑拿休闲文化,在寸土寸金的成都南门成立成都何日君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何日君公司占地15余亩,营业面积一万四千平方米,是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的洗浴休闲场所,是集康体健身、温水 游泳 、豪华影视、自助餐厅、日式休眠、保健推拿、休闲卡座、地热理疗、火玉体验、钢琴水吧、电脑游戏、球艺棋牌等服务为一体的大众化大型休闲娱乐场所。公司设有1250平方米的水区,拥有全套水疗服务项目。开业当年,即被时尚之都的消费者追捧,实现日接待量逾千的消费盛况,一改过去成都桑拿业客流量低,概念模糊暧昧,人均消费高的特点,随即被成都媒体评为“玩在成都.魅力五十家企业”、“消费者最喜爱的桑拿首选品牌”等称号,当之无愧为同行中的领跑者。

凭借决策层的敏锐洞察力及全体何日君人的辛勤耕耘,公司资本不断增值,实现可持续、多元化发展。除桑拿外,成都公司投资了两家三星级标准酒店,公司业绩蒸蒸日上,被评为“纳税大户”,为成都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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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店个性化服务的八大策略 企业活力 2006/09 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2 中西方酒店个性化服务及管理差异的比较研究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05/01 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3 旅游酒店个性化客房设计思路 广东建筑装饰 2005/04 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4 浅析交流艺术在酒店个性化服务中的运用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05/05 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5 论酒店个性化服务的理念与实践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02 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6 论我国加入WTO后中低档酒店的个性化服务经营模式 商业研究 2003/18 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7 酒店个性化服务浅析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03 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8 酒店:个性化受青睐 中国计算机报 2006/01/02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9 酒店个性化服务 华东旅游报 2004/12/23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摘取第一篇给你:所谓个性化服务, 在英文里叫做Personal Service, 它的基本含义是指以顾客需求为中心, 在满足顾客共性需求的基础上, 针对顾客的个性特点和特殊需求, 主动积极地为顾客提供差异性的服务, 以便让接受服务的顾客有一种自豪感、满足感, 从而留下深刻的印象, 赢得他们的忠诚而成为回头客。二、酒店个性化服务的特点1.服务的灵活性。指针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不同的顾客, 灵活而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客人走进房间, 看到送来的鲜花是客人自己喜欢的君子兰; 客房所有布置均是自己喜欢的颜色、装置; 放在床底下的皮鞋, 已经被擦得又黑又亮; 陪女客人购物, 美容;帮商务客人印名片、找旅行社等。2.服务的特殊性。指针对客人的消费偏好、生活习俗提供特殊的服务, 也就是 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如有位“常住东方饭店的美国人, 因为宗教信仰原因星期五不乘电梯, 如果他星期五抵店时, 接待员就把他安排在二层,以便他步行从楼梯出入。3.服务的多样性。个性化的服务也意味着为顾客提供更多的选择, 以让顾客可以挑选适合于 自己的 服 务 项目。如夏威夷的 Waikoloa 酒店就深谙此道: 如果你是个赛车迷, 你可以随时坐上一辆法拉利赛车在酒店的私人赛车场上狂奔; 如果你喜欢游泳, 你可以选择与海豚一起畅游; 如果你喜欢健身, 你可以参加健美俱乐部等等。4.服务的全能性。为了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酒店应事先预测到顾客各种各样的需要, 并对顾客的需要作出全方位的反应。也就是说, 顾客的任何需要都应该在顾客向你提出之前为他想到并准备好。它的内容包罗万象,如修鞋补裤、雨天借伞、托管婴儿、照宠物、充当导游、承办宴会、助客理财、提供无烟客房、客房用餐、商务秘书、网络服务、旅游信息等。5. 服务的情感性。在个性化服务中, 要重视顾客的心理感受, 要尽最大的可能满足客人提出的要求, 使顾客感到心灵的满足与放松。如有位 30 年后再次访问曼谷的英国客人, 无意中讲出他昔日睡在蚊帐里的乐趣, 客人所在的东方酒店立即派人送来一顶大蚊帐, 设在这位客人带空调的房间里,为客人找回了当年的情境。四川锦江饭店取消客人进房后马上送茶送毛巾的服务程序, 尽量避免对客人的干扰。汉堡四季酒店的两人房间, 设有两个单独的藏衣室和互不干扰的两个大浴缸, 充分尊重特别强调隐私的客人。6.服务的超满足性。传统的酒店力求提供 100%的满意, 但是现代酒店的营销理论认为: 即使顾客达到完全满意后, 由于求奇求新的心理, 他还有很大的可能去转换酒店品牌的选择。因此,为了使顾客成为某一品牌的忠实拥护者, 也就必须使其得到 100% + n%的满意度, 这额外的 n%, 就是意外的惊喜、超值的享受、让顾客难以忘怀的经历,并使其能将自己的品牌区别、突出于其他众多的饭店品牌。如汉堡的四季酒店, 客房送餐的服务员会带来一个小皮箱, 里面装有两套适合饮用不同饮料的玻璃杯, 每套二杯, 男女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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