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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时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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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时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

一、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含义:复权功能则可以消除由于除权除息造成的价格、指标的走势畸变。 判断当前股价是否处于相对历史高位还是低位。所以一般推荐采用复权。那么前复权、后复权是什么意思呢?前复权即就是保持现有价位不变,将以前的价格缩减,将除权前的K线向下平移,使图形吻合,保持股价走势的连续性。后复权就是在K线图上以除权前的价格为基准来测算除权后股票的市场成本价。就是把除权后的价格按以前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以前的价格不变,现在的价格增加,所以为了利于分析一般推荐前复权。二、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应用比较历史价格时,以历史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后复权;要看现在的股价与历史价格的关系,且以现在的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前复权;仅仅是观察现在的价格,不与历史价格相比较时,用不复权即可。前复权、后复权可以滤去除权的干扰,而不复权因有除权干扰,价格并不连续。因此,在分析股价时,三者可以综合使用,就会更加完整。

前复权以当前价为基准,就是现价不变。后复权是以历史价格为基准除权。不复权指保留除权缺口。

一、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含义:复权功能则可以消除由于除权除息造成的价格、指标的走势畸变。判断当前股价是否处于相对历史高位还是低位。所以一般推荐采用复权。那么前复权、后复权是什么意思呢?前复权即就是保持现有价位不变,将以前的价格缩减,将除权前的K线向下平移,使图形吻合,保持股价走势的连续性。后复权就是在K线图上以除权前的价格为基准来测算除权后股票的市场成本价。就是把除权后的价格按以前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以前的价格不变,现在的价格增加,所以为了利于分析一般推荐前复权。二、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应用比较历史价格时,以历史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后复权;要看现在的股价与历史价格的关系,且以现在的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前复权;仅仅是观察现在的价格,不与历史价格相比较时,用不复权即可。前复权、后复权可以滤去除权的干扰,而不复权因有除权干扰,价格并不连续。因此,在分析股价时,三者可以综合使用,就会更加完整。

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是股票行业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前复权:把除权前的价格按现在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现在价格不变,以前的价格减少。前复权公式:复权后价格=(复权前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后复权:把除权后的价格按以前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以前的价格不变,现在的价格增加。后复权公式:复权后价格=复权前价格×(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现金红利不复权:除权后,不人工填补股价走势图上的巨大空隙,任由断层存在。应答时间:2021-06-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复制知网论文算侵权吗

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在互联网时代同样存在,是否是传统知识产权有所更改在互联网时代,这是大家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侵权犯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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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论文引用的内容查重也有一定的概率,论文写完后,一定要联系自己的老师,理解自己学校用的网站查重细则,使其能够更简单地通过。

如不经允许擅自转载,是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果自己不加修改的将别人的研究成果当作自己的成果发表,或者剽窃他人的文字或者学术观点,经过改造后放入自己的作品中,或者是论文发表时引用文献注释不明确或者有意不注明出处,这也是属于剽窃的。

楼主:你提出来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产权中有关著作权的解释.就不从网上复制大量也许你都不知道的条文了,就把我自己的观点说出来吧:侵权是肯定的,因为你作品的著作权自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形成,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开或是发表(职务作品除外),换句话说你的情况如果是你的单位下发给你的论文,那么即使他未经你同意也一样可以将其发表,当然,你可以在事后得到单位的补偿,但那不是侵权补偿,而是正当的报酬.如果那是属于你自己的个人作品,好比古龙的小说,那么,他就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他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你说的他只是用于内部传阅,所以没有赢利为目的,即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所以在法院判决时这点会作重要的情节考虑.直接影响你的补偿数额.综上所述:分为两种情况.一:职务作品.不侵权,但会给予你一定经济报酬二:个人作品.侵权无疑,你可以私了,也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但我个人意见如果不是必要的话完全可以私了.最后,希望这位朋友能找到更好途径解决次事.本人系法学系民商专业毕业,对此也只能认识到这个地步,还望大家不要砸我,多多指点.

制宪权研究前提论文

制宪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一种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高的法源。

制宪权具有自我正当性和统一而不可分之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说,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一种独立权力,是赋予政权以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

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国家政权的事实,制宪权的行使则体现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与制宪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譬如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独立行使制宪权的产物,为一个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的民主国家的建构奠定了规范基础。

扩展资料:

制宪权的特点:

1、广泛与集中

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

3、依赖与独立

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宪权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一是制宪权产生国家权力;二是制宪权限制国家权力;三是国家权力是制宪权的保障。下面分述之:

1、制宪权产生国家权力

制宪权是一种原创性权力。国家权力由制宪权产生,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两者是源流关系。国家权力是通过宪法确定的,而宪法的产生正是行使制宪权的结果。宪法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制宪权下的国家权力如何安排,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常关系能否得以维持和发展。

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获得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一个必须清晰认识到的问题是,制宪权是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源泉,无制宪权,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便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此三权力从属于制宪权,乃是宪政之根本。

若无制宪权规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便成无车手的三驾马车,要么因相互牵制而原地打转,要么因依附而受制于其中一权力而趋向专制,最终瓦解宪政体制。这种可能性之所存在,是因为任何权力归根到底是由个人来操纵的,离开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权力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西耶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制定宪法的权力和由宪法所创造的权力的这种分发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然而到后来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并不能很好的解释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制宪权的权力性质来看。

一是不能将制宪劝定性为一种国家权力,因为依照现代宪法观点,在逻辑上应当是先有宪法,再有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宪法学理论上是不能将制宪权的性质确定为国家权力的。

二是制宪权是一种主观性的权利,它是宪法理论上的一种假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宪法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是现代宪法不可缺少的范畴。

同时,制宪权只能是一次行使的权力。这是因为制宪权是一种进行“政治决断”的权力,而这种“政治决断”又是一种有特殊指向的“政治决断”,即选择一种国家权力受到制约,人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社会(我们可以把这种新型的社会形态称为自由社会)。

所以,宪法与自由社会相生相伴,不可分离,只要自由社会还继续被保留,那么制宪权便只能行使一次,因为对自由社会的选择,只要一次就够了。

如果社会中出现了另一种“政治决断”,将自由社会抛弃,那么宪法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了,进而也就不会有什么制宪权了。所以,从逻辑上讲,制宪权只能行使一次。

立宪国家产生之后,人民作为国家主权的主体资格得到了归复,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开始复苏,人的独立性使制宪权在国家宪政的整个背景中获得了强有力的凸现。从此,“人被确立为一切政治制度与行为的主体与目的”,而不是实现某种政治目的工具。

制宪权也应为此而存在。在立宪主义下,一切制度的设置都是以人为中心,为人的自由提供条件;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一切宪政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法理基础,正是这一法理基础构成了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制度获得人民认同的理由。

因此,在立宪主义的指导下,制宪权确保了全体人民有权选择实现自由和权利的各种具体制度;当已选择的制度有碍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或者已异化为人民实现自由和权利的反对力量时,人民完全有理由起来彻底废除这种制度,并创建另一种新制度取代之。

宪政发展史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当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已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而为所有的人(包括组织)所恪守时,宪法才能贯彻实施,宪政才能有效确立,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2、制宪权限制国家权力

制宪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宪法规范的出现,宪法是对权力专制的一种否定,在封建社会统治末期,某些专制政府打着立宪的幌子维护其统治,但这从反面证明宪法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现代国家的象征。资产阶级近代宪法的产生,彻底否定了王权的专制与独裁。

宪政是通过宪法的权威否定专制,宪政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是专制的天敌。宪政的内涵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它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制宪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首先表现在通过制定宪法对专制的否定上,其次则是通过制定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配,使得分工合理,彼此受到限制与制约,正如北美独立革命期间著名的思想家潘恩指出:“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

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而言。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项法律对法院的关系。

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已同样方式受宪法的制约”。有的学者按照制定宪法的主导者和推动力不同,以及按照宪法的制定与国家的产生的先后顺序的不同,将历史上指定宪法的实践分为了四类。

以美国为代表的契约式、以法国为代表的革命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改良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演进式,从而从以上对各种不同类型制宪实践进行分析中,得出一个共性,即宪法的制定总是意味着国家权力受到一定限制,也就是说,正是宪法才创建了有限的国家权力。

制宪权创制了受限制的——即合理的国家权力。从这个意义上也再次论证了制宪权从逻辑上和理性上都先于国家权力,因为它为国家权力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

3、国家权力是制宪权的保障

制宪权与政治联系紧密,一国的政治是否稳定,人民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最大的实现与保障,都关系到制宪权能否得以正确实施与运用,宪政是否能得以实现。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来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往往会制定一部宪法来宣告其夺取政权的合法性,确认其对国家的统治。

一切国家权力都依宪法而产生。制宪权在行使之后并没有因它的“一次性使用”而消亡,它把权力都移交到宪法作为其载体,因而对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以及由制宪权创制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达到分权与制衡,国家权力的正确与良性运做正是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的表现。

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必须遵循宪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维护的也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基本原则。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相应的国家权力,最终都是以宪法为核心。

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而维护宪法,正是对制宪权的一种保障,宪法是由制宪权的行使而出现的,一切维护宪法的行为都是对制宪权的肯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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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的特征:

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 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

第四,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如果你要参加考试,请记住楼上的答案;如果是单纯的困惑,请接受现实。有几个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参加物价上调听证会的,你相信他们是百姓?党的干部,那些衣冠楚楚的大老爷,你相信他们是公仆?权利属于“人民”,但你不叫“币”。

哎呀妈呀~我也正愁这个呢!深大的吧?

论文重复率检测软件哪个最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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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论文

如果没有约定就算侵权。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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