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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财产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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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财产权论文范文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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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人财产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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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现阶段,还不应急于摒弃家族制。制度创新是私营企业发展最终的必由之路。在私营企业发展到具有一定的规模时,必须推动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创新。政府也应努力推动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关键词] 私营企业 家族制 制度创新近2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我国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已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极为重要的力量。但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我国私营企业许多自身固有的先天不足,如低水平重复投资;经营上急功近利,缺乏长远发展规划;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短期利益等等,导致发展后劲缺乏。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在企业制度方面私营企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那就是采用家族制严重地阻碍了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要使私营企业逐步走向成熟,就必须摒弃家族制,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制度创新固然是私营企业发展最终的必由之路,在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一定的阶段时,必须推动私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创新。但是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型私营企业来说,现阶段还不应急于摒弃家族制,家族制还有其存在的必要。一、我国现阶段中小型私营企业家族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目前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仍然适宜实行家族制,是由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目前的规模、发展阶段、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家族制企业的固有优势决定的。1.家族制适应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首先,今天我国绝大多数私营企业规模仍然很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字,截止到2007年6月底,全国私营企业515万户,从业人员6586.3万人,每个企业平均不到13人。这种企业规模,管理相对比较简单,与其实行规范的科层制管理,还不如老板一竿子插到底更为简捷高效。其次,目前我国的中小型私营企业,在发展的阶梯上仍然处于业主制和合伙制时期。进入股份制阶段的只是少数大型私营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有70%以上实际上仍然是一人独资的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所以从发展阶段上看仍然是属于初创阶段和原始积累阶段,这一时期经营管理机制必须灵活多变,而采用家族制这一制度形式最合适。2.家族制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初步建立,市场经济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市场在功能和结构上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很好地为私营企业提供必要的社会化的市场服务,譬如,我国的经理市场就还没有建立起来,企业很难找到可用的管理者,而家族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比较好地适应了这种不完善性。在市场调节能力不强、规划不健全及信息不完备时,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族制私营企业,其内部结构简单,管理层次较少,运作灵活,效率较高,容易适应市场变化。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信用受到极大的破坏,人们彼此间的信任度减低,缺乏经济合作的基础。在合作、信任更多地局限于家庭、家族成员之间的情况下,家族制也往往较之非家族制具有更大的结构上的稳定性。同时,受我国的家族文化的影响,人们在选择合作对象时,首选对象往往是家族成员,这样,选择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合作方式就远比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要可靠得多。3.家族制有其本身的固有优势家族制私营企业有界定清晰的产权(产权在家庭之间或朋友之间界定清晰),这对经营者(也是所有者)的激励力最为强劲。在家族制私营企业里,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行为目标与所有者目标高度重合。企业的组织结构简单,管理机制统一地集中在所有者手中,管理者与一般从业人员之间的距离较短,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的过程较为迅速,费用开支较少。以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制私营企业,成员间具有较高的信任与合作能力,可以更多地享受成员之间相互“忠诚”所带来的便利,享受成员相互间的“信任”所带来的低廉的监督成本,使企业具有较高的效率,较高的灵活性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在私营企业发展的初期,采用家族制能够有效地使用有限的资本,调动家族成员的积极性,减少内部摩擦,增强企业内聚力,节约代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加速资本积累。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采用家族制这一制度形式。无论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国、意大利等,还是亚洲新兴的工业国家或地区台湾、香港等,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制企业。在私营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初级阶段,家族制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有效的。相反,如果在这一阶段生硬模仿大公司的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则如削足适履,效果适得其反。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目前的规模、发展阶段和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采用家族制仍然是最佳的选择。二、私营企业发展最终的必由之路是制度创新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家族制是私营企业创业、发展初期的最佳的企业制度模式。但当私营企业发展到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竞争加剧,家族制的弊端将逐渐显露出来,所以,私营企业发展最终的必由之路仍然是制度创新。1.家族制企业制度的缺陷在产权制度方面,产权结构的一元化,使企业很难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投资上的封闭性,阻碍了企业融资信誉和能力的提升;虽然产权在家庭之间、朋友之间界定清晰,但在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之间并无严格的界定;增量资产部分的产权不清晰;一些以集体或合资名义注册的家族制私营企业在法律形式上和经济事实上对产权认定的不清晰,这些都给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产权不清的隐患。在组织制度方面,一是没有健全和规范的组织结构。大多数私营企业组织结构简单化,内部管理职能没有进行专业分工,往往是所有者身兼数职,生产技术、市场营销、人事财务均需直接过问或亲自承担。在所有者精力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只进行一定程度的职能分化;二是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没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形成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程序,权力高度集中,重大决策往往由“家长”个人说了算;在财务管理上缺乏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私营企业实行的实际上仍然是家族制,即使是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这种结构也是徒有虚名,仍然是由董事长(家长)个人说了算,搞的实际上仍然是“业主制”。组织制度上的这些弊端束缚了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管理制度方面,随着私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内部家族式管理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第一是高度集中。在大多数私营企业中,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是不分的,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经营者,企业大小事物都由老板过问决定。而企业规模越大,具体管理越复杂、越专业化,对决策的要求也越高,这种主要依靠经验的专断决策,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领域不断拓宽、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经营者受自身知识、掌握的信息等多方面的局限,不容易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加大了企业的风险程度。第二,家族制企业重视的是亲情,企业的管理人员以亲友为主,中高层管理岗位,主要由亲戚、家人、朋友控制。这种特点限制了多渠道吸收人才,不利于技术专业化与管理专业化的形成;弱化了家族以外成员对于企业的凝聚力,影响企业内部团结,妨碍企业文化建设;同时也不能对经营者的权力进行制约。所以,在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时,必须推动私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创新。2.家族制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其他制度的基础。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首先要明晰产权。从我国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实践来看,凡是产权明晰的,企业发展就顺利;凡是产权模糊不清的,企业发展就障碍重重。无论是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中小企业,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都需要明确产权。家族制私营企业的产权对外边界是清晰的。在发展到具有一定规模时,产权问题主要在于由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家族财产在企业做大之后存在着内部争权夺利的隐患,所以对家族制私营企业来说,明晰产权主要是在家庭成员之间明晰产权。另外,那些以集体或合资名义注册的私营企业也要还自己一个真面目,明晰企业的产权归属。其次应使私营企业的股权逐步分散化。从当前私营企业的股权结构来看,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突出。无论什么类型的私企,企业主个人投资都占据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即便有多位股东共同投资,但企业主在大多数企业中都是“一股独大”的。股份集中在一人手里,再好的制衡机制也发挥不了作用。股权必须逐步分散化,应允许经理阶层及骨干员工持有本公司股份。再次要实行私营企业产权的社会化。要变单一投资主体为多元化投资主体,突破独资经营的局限,发展混合经济。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私营企业的组织制度创新。要建立健全规范合理的组织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及企业发展的需要和效率效益原则,对内部管理职能进行专业分工,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私营企业家在自已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时候,应当大胆地进行公司制改革,实现由业主制向公司制的转变,以利于企业更好地、长远地发展。建立健全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管理的专业化和制衡化。在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要特别注意建立监督管理者的机制,把道德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要让股东、债权人、经营者、一般雇员共同参与企业的治理。要积极吸收企业高级管理者、技术人员入股,通过让高级管理者、技术人员持股,唤起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让他们参与企业高级决策层,为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避免因个人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私营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私营企业在条件成熟时要积极推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不仅有个人财产所有权,也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主一定要转变观念,果断地从管理岗位上退出来,使管理由家族化转向专业化,使管理人员由亲属化转为专家化,真正把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实现专家管理。要多渠道广泛吸收人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命力。要以人为本,尊重职工,以现代的“人本管理”、“知识管理”替代落后过时的“家长式管理”。要改变私营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做法,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制度化。要尽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管理工作从无序状态转为有序状态。政府应在推动上规模私营企业制度创新方面有所作为,要为私营企业制度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职业经理人制度是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发育滞后,职业经理人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法规不健全,聘用纠纷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政府要积极培育并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中国文化传统中长期缺乏契约精神,社会信用缺乏。政府要积极推动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土地市场的发展也相对滞后,制约着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政府也要努力加强这各类市场的建设,以推动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参考文献:[1]吕洪霞: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创新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5[2]王志文 王大超:制度创新与民营企业竞争力[J].改革与战略, 2008, (01)[3]黄正伟:家族企业现状及创新思考[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02)[4]庞 华:论我国家族企业的内部治理[D].西南财经大学, 2005[5]牛国良:民营企业成长中的制度障碍与突破[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02)

我的也没过呵呵

再论法人财产权本质 ——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看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的缺陷 作者: 毛建国 发布时间: 2007-07-13 16:50:49 --------------------------------------------------------------------------------摘 要:我国目前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股权的性质做出准确的规范和界定。没有阐明法人财产权、股权和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说明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关健词:法人财产权、股权、本质、法人制度、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许多人据此认为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笔者对此却不敢苟同,因为我们不仅要看到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还注意到一些社会现实。毕竟法律来自于社会实践,法律不仅需由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更需要揭示社会生活中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为便于探讨,我们不妨将一些特殊的事例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 母公司投资组建子公司,所投资财产的归属是否发生转移?该财产到底归子还是归母公司?如归母公司,则子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子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如归子公司则法律就应当禁止为偿还母公司的债务,而到子公司冻结股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做法。因为两个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它们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事实是法律不但不禁止,而且还明文肯定了以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偿还母公司债务的做法(见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而且这种做法也是历来被社会各界所认可所接受的,所以法人财产权不可能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关于上述问题不知我们是否仔细考虑过,我们到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就意味着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因为股权是财产权,股权所包含的财产是母公司的公司财产。如果子公司中没有母公司的财产,那么我们凭什么到子公司中去进行财产保全呢?由于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资兴建,所以母公司享有子公司全部的股权。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应当是子公司的全部财产。这岂不是说子公司的全部财产都是母公司的股权对应的财产?都是母公司的公司财产?如果说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或母公司投资财产既属于母公司又属于子公司,那它们又全都具备法人资格又如何解释?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的观点再一次把我们带入死胡同。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的教科书上,以及法学界主流学派的解释是:投资人投资后就失去了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得到股权。这一说法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但它却是非常荒谬的。很显然上述说法套用了买卖导致失去所有权得到债权的逻辑。但我们想说的是投资不同于买卖,股权也不同于债权。按照投资后投资人失去所有权得到股权的逻辑,子公司享有投资财产全部的所有权,而母公司享有子公司全部的股权。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也非常滑稽。投资人在投资前,拥有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后,所有权给了被投资人,自己手中却还握有股权。投资人手中的所有权和被投资人手中的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你把自己手中的权利全部给了他人,你的手中还能保留什么权利?如果在投资之前投资人手中拥有所有权和股权,投资后,投资人把所有权给了被投资人,投资人手中还剩下股权,这样说还说的过去。事实是投资人投资前手中只有所有权,投资人投资后,将所有权全部交给了被投资人,投资人手中还能有什么权利? 除非是你手中握有全部权利,你将其中一部分给予他人,你的手中才可能保留一部分权利。不仅如此,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权利的观点,与我们生活中的习惯做法也格格不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三个投资人投资设立了一个公司。公司经营也相当不错,没有债务。三个投资人由于热衷于公益事业,打算将该公司捐献或低价卖给老区人民,这时公司经理以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公司不同意捐献和低价出卖为由进行阻拦。难道我们能以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为依据,支持公司经理的请求吗?难道我们能以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为由对三投资人的善举横加阻拦吗?显然不能。以上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不仅如此,即使我们姑且认可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如果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法人就可以对企业财产行使处分权,就可以将企业财产全部卖掉。如果法人决定将其财产全部卖掉,那么所得的价款归谁,难道还能归属法人吗?显然不能。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法人财产权不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还有如果坚持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什么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了,那不全都是公司法人所有了吗? 那么法人财产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我们不妨从一些最基础的概念来说起。 我们知道,法人财产权是由于投资人投资而产生的。那么什么是投资呢?我们认为,投资是指:投资人自愿将其财产按照法人设立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自愿与其他投资人的财产聚积在一起,共同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并对经营结果承担共负盈亏责任的行为。 而法人财产权则是指: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 与之相关的股权的概念应当是:投资人由于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它主要表现在参与法人重大决策和享受分红等权利。 从这些基本概念出发,我们不难分析出法人财产权的本质,笔者以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一种法定授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一种有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被投资人,接受投资的法人有权将其有条件用于经营,无条件承担民事责任。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是因为法人的财产来自于投资人,没有投资人的财产权,哪来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投资后,并不是把财产所有权捐献给了被投资人。捐献的财产才失去所有权。如果是捐献,那也就不叫投资人了,而应叫捐资人了。投资人投资后,还可以对法人的重大事宜决定决策。法人行使财产权要尊重全体投资人的意志。所以说法人财产是一种授权。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法定授权更好理解,凡是投资组建法人的投资人,都要按法律规定向被投资的法人投资,并以其最初的投资和法人壮大后的公司财产无条件的承担该法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法律是公开的,所以也可以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公示性授权、约定俗成的授权或人所共知的授权。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因为法律虽然对投资人的投资财产做出一些硬性规定,法人可使用投资进行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并不限制投资人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如投资人有收益分红的权利,全体投资人可以决定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决定法人的生死或关停并转的权利。像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到的三人将投资企业无偿或低价出售的案例就是如此。法律并不限制投资人的这些权利。而法律对投资人所做出的硬性规定就是,投资人投资后,以至经营中,法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方面,投资人一旦投资,投资人就必须遵守承诺,被投资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亦无需再经过投资人的批准认可。 说其是一种有限授权是因为,前面说的法定授权,定向授权,都是有限的。如果是无限授权,那也就不叫投资了,而应叫做捐赠了,捐赠出的财产失去所有权,所以说投资后投资人失去所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也正是投资与赠予的区别。 关于法人财产权、股权,这些权利的性质,以及这两种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但我们如果研究方向正确,或许就能看到端倪。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都是由于投资人投资而产生的,它们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法人财产权,必然就有投资人的股权。而这些权利都离不开投资人最初投资的财产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的权能分为四个方面。我们不妨从每个方面考查一下,投资人投资后这四个方面是否会发生变化或发生什么变化。 首先投资人投资后,投资财产的占有肯定要发生变化。投资人肯定要将财产交付被投资的法人。这是法定义务。 再看使用,投资人投资后,被投资法人当然可以使用投资财产进行经营,但似乎又不能随意使用,每当法人遇有重大择决的事宜,法人都要召开股东大会,重要的事宜,由股东大会决策,由法人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人投资后,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使用权。又都不完全享有使用权。也可以说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部分使用权。 再说收益,投资人投资后,主要的收益权恐怕由投资人享有。被投资法人虽然也可以用其中一部分收益扩大生产规模,但基本上可以认为投资人主要享有收益权。 再说处分,由于有法定授权,法人可以用接受的投资以及以后的积累即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某方面的处分权。但投资人手中仍握有其它方面的处分权。比如说将整个公司捐赠出去,或低价出卖,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关停并转等等,所以投资人投资后并不能说投资人失去对投资财产的处分权。处分权也是由投资人和被投资法人共同享有着,当然这种共同享有并不是平起平坐的关系,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决定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人财产权和股权,最初都是从投资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它们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而是某个方面的所有权。法人对接受的投资财产享有的不完整的所有权,我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权;而投资人手中掌握的那部分不完整的所有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权。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法人财产权加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股权才表现为完整的投资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这样表述,才真正触及法人财产权、股权以及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有了上面的分析认识,回答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便不再困难。法人财产权概念提出后,人们往往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企业有所发生困惑,有了新的思路,回答这些问题便不再困难。国有企业,法人对接受国家的投资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国家有明确授权,亦可自主经营,并可以用国家的投资以及以日后积累,即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其民事责任。但国家是法人的股东。在国家向其授权以外的权利仍归国家,企业不能随意行使使用权、处分权。国家投资的企业法人的财产绝对不能属于法人的总经理等法人的管理者。承认这一点丝毫不会损害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丝毫不会影响法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活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的关系如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股权之内的关系亦是如此。如果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即使在法人制度最早产生或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否认投资人权利的理论照样也行不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还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从总体上说,法人财产权来源于全体出资人的授权,也可说法律要求投资人必须向被投资人进行法定授权。没有出资人的财产权,哪来法人的财产权。从某种义意上说,股东权决定法人财产权,相对于全体投资人和股东来说,法人的财产权仅仅是接受的授权、执行权,全体股东、全体投资人对财产的权力才是起决定作用的权利。应当说明的是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是从广义上说的,不是狭义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对抗个别投资人的股权、不能也不可能对抗全体投资人的股东权。 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许多人接受不了,但要说股东大会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恐怕怀疑的人不多。而股东大会所产生的决定决议正是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要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要尊重全体股东的权力。 关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笔者的看法是如果立法本意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这种规定偏离了事物本来面目,不符合社会现实,不符合实际。如果立法本意是说法人财产权不等于所有权,那么第六十八条的表述就容易引起误解。同时,作为同是与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权利,物权法对法人财产权和投资人的财产权(股权)的表述就有厚此薄彼之嫌。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还联想到,既然物权法应当对投资人股权的性质、作用等问题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应当规定,没有规定就会导致权责不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说到底,我国目前的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股权的概念及性质、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以及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准确的规范和界定,这不能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说明我国目前的法人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权毕业论文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给你两个链接,自己参考: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商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研究论文

营销管理论文提纲3篇

营销管理论文提纲篇一:

题目: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水平探究

摘要:将市场营销管理工作作为研讨的中心,在分析影响企业市场营销要素的基础上,提供了企业制定市场营销规划的主要步骤,提出了提高市场营销设计的水平、完善市场营销的管理和组织机构、优化市场营销的渠道与路径等建议,为企业提高市场营销水平、提升营销管理质量进行了行业性的思考。

关键词:市场经济;市场营销;企业;路径;渠道;组织;管理水平

1影响企业市场营销的要素

1.1影响企业市场营销的微观环境

1.2影响企业市场营销的宏观环境

1.3影响企业市场营销的市场环境

2企业制定市场营销规划的'主要步骤

2.1分析市场的需求制定

2.2评价市场的机会

2.3选择企业的市场目标

3企业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对策

3.1提高市场营销设计的水平

3.2完善市场营销的管理和组织机构

3.3优化市场营销的渠道与路径

4结语

营销管理论文提纲篇二:

题目: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及实现探讨

摘要:电力营销是以通信、网络技术为核心构建的信息管理系统,在对电力营销信息进行采集、业务管理以及处理、分析过程中,能够给客户提供良好的应用服务。为了实现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利开发,对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简要阐述,并促进其系统结构设计与实现技术的合理探讨。

关键词: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结构设计;技术

1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2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结构设计

2.1基本结构

2.2部署应用

3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实现技术

3.1耦合技术的构建

3.2工作流的技术

3.3安全管理技术

结束语

营销管理论文提纲篇三:

题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方法

摘要:当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未来发展前景也比较乐观,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是在产品的相关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实际的探讨中需要结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状况,正确认识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营销管理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然后对相关的营销管理策略进行不断的改进。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特点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管理策略分析

1.适度开发针对中低端客户的理财产品

2.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分支行等网点

3.合理规范理财服务,防范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三、结束语

我帮你完成吧。

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如何发展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不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个性化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成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及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理财和经济发展相互联系研究为主线,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深刻剖析了目前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方向和产品创新的方式,提出了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关键词】:理财价值;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创新;风险建议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它起源于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流行于全球。个人理财不仅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而且也改变着整个金融业的游戏规则。我国商业银行自90年代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以来,逐渐呈现出竞争激烈的态势。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一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经超过17万亿,由此可见我国民间资本得不到有效的增值服务。因此个人理财业务在中国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我国个人理财的品种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个人理财的专业人员的队伍需要逐渐形成,个人理财专业人员的素质,专业技能需要不断的提升和完善,金融实践的变化对我们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期间存在的问题绝不容小觑,我国的个人理财理论研究和业务发展有较强的紧迫性。一、正确认识投资理财的价值(一) 平衡收支收入和支出的不同步性是我们需要理财的主要原因。理财就是站在整体的角度,订立一生的目标与计划,让我们在人生的各个阶段都能轻松应变,在保证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享受更高质量的生活,实现一个生活无忧、合理有序的生活状态。(二) 积累财富通过理财,我们可以采用正确的投资态度和方法,在每一个时期使自己手中的金钱在风险可承受的范围内产生最大的效益,更快地积累到实现各种目标的资金,并在需要资金的时候有充足的现金可供支配。(三) 明白自己的需求理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是让理财的人思考并清楚自己真正的需求,然后将财务资源科学地分配到需要的地方。有很多人尽管很会赚钱,也积累了很多的财富,但其生活品质却并没有随着其财富的增加而同步提高。这都是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白自己真正的需求,从而导致财富消费的效用不大。(四) 保障生活规避风险现代社会人人面对的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风险无处不在。我们时刻都有可能遭遇意外事件。无论是诸如事业、疾病伤残、意外死亡等与我们自身相关的微观风险还是我们个人无法控制的像通货膨胀、金融风暴、政治动荡等的宏观风险,这些风险如果发生都会给个人的财务安全以至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而一个科学的财务资源的安排则可以事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当风险来临时不会惊慌失措。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实需求分析(一) 个人可用于理财的财富数量不断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向好运行,个人手中累积的货币财富越来越多。截止到2008年一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7万亿,由于基于传统中国文化及对财富观念,导致个人储蓄率逐年增高。我国国民储蓄率2001至2005年间达到44%,居民户储蓄率达到16%以上,再加上家庭发展因素的制约,如住房、子女教育、养老、及疾病等问题的内需成本持续走高,也使得居民个人消费被极大抑制。而2005年以来,由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轻微的物件持续走高逐渐向通货膨胀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现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增强。(二) 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个人理财的需求从目前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理财产品看,主要特点是金融产品简单叠加而缺乏创新、产品重复率高。虽然各理财产品的名称不同,但其市值内涵基本相似。对于客户而言,实际上没有较多的选择。因此,无法改变理财产品单一的困境。此外,理财门槛过高,手续繁杂也是制约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桎梏。(三) 宏观调控政策对个人金融活动的影响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逐渐对金融市场产生更大的影响,构成了金融市场另一强大主体。例如,截止2007年5月末,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大关,其中2006年以来新增开户数超过2660万。因此,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个人投资者的针对性不断加强,调控个人投资主体变得与机构投资者一样重要,但个人投资者毕竟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信息获得和专业性反应都较差,因此往往成为政策调控的牺牲品。这样就促进了个人投资者寻求专业理财人员、专业理财机构的需求。(四) 金融市场对个人金融法活动的开放高度提高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抑制现象逐步改变,体现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的开放。2005年7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正式向个人开放。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特批的商业银行作为平台,直接参与国内黄金市场进行实物黄金投资。2007年2月开始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个人持有的外汇额度从2006年刚放宽的2万美元又扩大到了5万美元,增加了个人投资选择。2007年5月11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以前代客境外业务“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QDII)投资纽约、伦敦等海外股市、基金,这就为国内现在相对封闭的个人投资市场打开了新途径,这些都是表明了我国个人参与金融市场已经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投资预期不断高涨,就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压力。三、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现存问题的揭示(一)法律保障缺失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劵公司有《证劵公司客户资金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金公司有《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险公司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信托公司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在税收、利率(收益率)以及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规定各自为战,造成金融机构竞争上的事实不平等,金融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理财业务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新兴业务,尤其是第三方理财业务更是其中的创新。因此更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二)信用制度建设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已经习惯并认可了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且建立了较强的信任感。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必须要解决个人对于机构的信任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个人理财对业务活动建立在个人与机构互相信任基础上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第三方机构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健全的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给客户带来大的理财损失。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刚刚起步,针对理财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处在空白阶段,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理财的整体发展。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推出信用缺失惩罚制度,从根本上保障个人利益,这也能够促进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三)缺乏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保障个人理财业务是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一种新型综合性业务。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都归口于个人银行业务部。但是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这些业务又由多个部门管理,造成最后各业务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实际工作中条块分割,难以融会贯通,无法实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个人理财业务对客户来讲,就是确定阶段性生活及投资目标、审视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根据专业理财人士的建议调整资产配置与结构投资,及时了解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个人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于银行来讲,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细分不同层次个人客户的理财需求,研究开发满足不同层次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以理财专员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为依托,以高效的计算机系统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综合服务。因此,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必须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劵、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而且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品德,诚实守信。可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从而使其理财人员对证劵、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十分有限。因此,目前我国还普遍缺乏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精通证劵交易、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高素质的、专业的、训练有素的、全能性的金融策划师。(五)产品创新落后于市场需求由于金融产品没有专利权,创新产品极易被模仿。为了保持和扩大对客户的吸引力,各商业银行就必须不断的进行产品创新。目前我国的理财机构在产品策略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受政策、配套环境和自身能力诸多方面的限制,理财新产品的开发无论是在速度上还是在功能上均滞后于市场需求。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将原有的存贷款产品及中间业务重新组合或在服务上做一些提升,在观念和内容上有实质性突破的产品并不多;二是已有产品的功能深度挖掘和宣传推动不够,一些不错的产品,实际了解的客户不多,更无法让客户灵活运用;三是理财服务尚未创立“品牌”,无法取得品牌竞争优势。四、 对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一)从宏观政策上适应当前金融政策法规,支持个人理财业务发展1、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金融业重新关注和探讨混业经营,说明我国金融政策也在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当局已经认识趋势和发展方向,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但是银行证劵、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局面已延续很多年,“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可能才是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途径。2、 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监管条件下,实行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3、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下加快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4、 加强和培育社会第三方机构理财业务的开展,以行业自律的形式,监督考核理财专业人士的执业能力,使其通过科学的方式来分析其内在的理财目标,然后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组合投资工具,使专业的理财人员做到金融产品的交叉营销。(二)积极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环境建设和培育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格局还未发生大的变化的时候,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能较好地融入现行体制,推动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发展。银行在组织架构上和业务分工的重组中,要充分研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特殊性要求。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要求,专门指定一个职权相对独立的、职责比较明晰的、专业结构比较综合的业务部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划和发展。(三)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技术性研究一要做好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内容的研究,客户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个性化需求化的研究。在人生的各个阶段,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需求表现了较大的差异性。因此,根据不同客户需求提供适合其资产增值或保值的愿望,这是拓展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的十分关键的环节。二是确保个人理财业务内容充实,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财理念。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开放进程的加快,个人理财业务将不再是简单的为客户提供单一的储蓄或国债咨询,而是真正的使客户资产得到科学理财,最大化的客户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四)加强理财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开发与经营1、 创新个人理财产品,提升理财业务品牌内涵个人理财业务要想有新突破,就必须在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不断创新,认真了解、体会客户的需求,在研究分析客户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更新和完善,既要满足低端客户服务的一般需求,又要重视差别化地为高端客户提供特殊安排,实现由产品同质化向差异化的转变。2、 开辟多种投资渠道,拓展理财产品空间商业银行应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积极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使客户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就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让客户充分体验到电子化个人理财工具的快捷、方便,最大限度地建立起稳定的电子银行及高端客户群体。商业银行在应在法律政策的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程度,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展理财产品的空间。(五)分步骤、分阶段发展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提升我国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的竞争力。从为客户提供以差别化服务为手段的理财建议到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投资咨询业务到成为代客投资理财,需要得到政策上、技术上、环境上、人材上多方面支持和配合,特别重要的是,当前,个人理财规划师的培养,已成为我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中之重。结 论:综上所述,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要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占据积极有利的地位,必须在新环境中加速创新机制、完善体制。在宏观政策上,应加强金融政策的积极引导,支持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努力培育业务环境;在微观上,理财机构内部应加强执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提升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竞争力,从而使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更趋合理、完善。参考文献:[1]张颖《个人理财教程》 [M].2007[2]倪凤月《对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发展问题的思考》[J].2007(151-155)[3]葛兆强 高宇辉《银行家》 [J].2008(11)[4]刘潇《中国科技博鉴》 [J].2008(24)[5]刘哲《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J].2008(b11)[6]赵彦锋 李秀菊《投资理财细节全书》 [M].2007(1-2)

一 中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介绍 二 中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分析三 中国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营销存在的问题四 相应的对策按照这个思路写 不是很好么

个人理财规划书论文范文

学生主要的经济来源还是以父母给予的为主,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大学生容易受到身边的影响,购买欲望旺盛,往往会控制不住自己。为了满足自己的购买欲望,往往会成为伸手族,甚至不惜向贷款公司借钱,所以也就会出现“裸贷”等等现象。所以,大学生为什么要理财?其实最主要的是要控制住自己的购买欲,把钱花在该花的地方,目的不要求能够赚到额外的收益,只要能够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理性的消费,这就是最大的收益,也是大学生理财的目的所在。大学生要有适合自己的消费原则,制定每个月的消费计划,可以把生活费分成几部分,一部分用来做伙食费,一部分用来做课余活动经费,留一部分备用做应急费用。确保每笔资金都用在了合理地方,做好合理分配。本月有余额的可以自动流入下个月生活费,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就可以攒下一小笔钱作为创业资金或者理财基金。这样长期以往,就可以有效地拥有和保护财富资源,自由安排开支,实现个人经济目标,做好个人理财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理财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消费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投资理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投资理财的论文篇一:《试谈现代经济条件下的投资风险管理》 摘要: 风险投资对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风险管理意识、机构设置、程序设置、执行监督四方面深入剖析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为我国中小企业投资风险控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 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 一、引言 大量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倒闭警示我们,如果没有良好的投资风险管理,企业不但不能扩张,相反还会倒闭,浪费发展的良机,造成了有好机会而没有抓住,资金都浪费在了高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上。研究中我们发现,中小企业投资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的生产并没有形成强大的规模经济,盈利能力有限,缺乏良好的信誉、融资额度有限、偿债能力较弱、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控制制度也不是特别的科学和规范,所以,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的供应链不连续而经常供应不及时,甚至一些非常好的项目也因为缺少资金而中断,这些都是风险。正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控制存在着不足,于是就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公信能力的建设,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量体裁衣”的投资风险管理显得特别重要。所以,研究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是对中小企业的最重要的管理活动的研究之一,也能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实际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投资风险管理意识落后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投资风险的管理没有得到重视,没有指定相应的部门来监管,所以想到的时候就管理,时候就置之不理了;另一个则是企业对风险缺少后续的跟进,当风险发生了之后,企业没有去分析和 总结 原因,没有为下一次投资积累 经验 的意识,也就没有做到降低企业应对复杂环境时的投资风险。这两方面的原因都造成了企业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差,不能即时的规避和管理投资风险。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他们在做决策时只顾眼前利益,不重视某些决策对企业往未来目标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没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分析,从而导致企业陷入巨大的发展危机之中。企业的管理者,作为企业重要的资源,是企业能够蓬勃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一,管理者没有做好本分工作,管理意识淡薄,阻碍企业的发展,这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二)机构设置不合理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企业的营运发展对公司的发展是最迫切最直接的压力,往往因此忽略了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或者即使有这个部门的设置,其专业性也是远远达不到要求的。究其原因有几点,一是中小企业的员工本来就不多,并且素质是参差不齐的,很难专门分出一个部门来管理投资风险;二是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没有能力请到高薪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在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的时候没有凝聚力;三是中小企业处于发展初期,信誉不够,不能够吸引专门的风投机构对其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所以管理者没有意识到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三)程序设置不科学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而言,大多数的管理者会觉得投资前没有必要进行这么繁琐的程序,作为所有者的他们认为“富贵险中求”,如果每个项目都这么预测鉴别风险的话,会错失很多机会。作为短期的投机分子,这种思想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企业要长期的发展,形成一定的规模,就一定要建立合适的风险管理程序,为企业所有的投资设定统一的管理标准。风险管理程序的建立是为了让管理者大致判断一个项目投资风险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投资提供理论依据。一个风险管理体系大致包括几个过程:选择投资机会、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决策、执行投资项目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但是中小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并没有把每个环节做到位。 (四)执行和监管不到位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执行和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风险的评估没有连续性和不能将风险管理的程序执行到最后,缺少应该有的考量机制。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领导人的投资风险意识淡薄,更不用说他们对投资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了,分析看来大致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中小企业的人才太少,缺少能够纵观大局并且有能力参入到投资风险管理的工作中来的人,在工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准确把握需要重点评估和控制的风险;另一个则是监管人员对细节过于忽视,认为只要把大致的风险评估出就可以了,所以对风险分析人员的要求也会降低。相对而言,如果能够解决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也顺其自然解决了。中小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聘请不专业的人士参与投资风险管理,直接影响管理的执行力度和可靠性。 三、改进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提高投资风险管理意识存在于我国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管理阶层的管理意识淡薄,管理目标也不明确,所以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意识是至关重要的。怎么提高呢?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建立良好的沟通环境,有关部门研究显示,一个企业的沟通环境能够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中小企业处于发展中状态,许多制度都不成熟,如果不建立良好的沟通环境,则企业的员工无法保持坚定的信念,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没有信心,这些自然会影响长期发展。其次,灌输风险控制观念。对投资风险意识的灌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 财务管理 人员以各种方式向管理层传播风险控制观念,让管理决策者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比如定期向管理者汇报最近企业存在的风险,搜集其他因风险控制不到位而倒闭企业的具体数据并汇总给管理者看,甚至可以为管理层订阅风险控制方面的杂志。 (二)设置合理的机构首先,设置合理的管理部门。如果企业没有一个部门是专门负责风险这一块的话,其他部门也没有这个能力能够准确的预测企业风险的大小,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大部分风险来说,与其在到来的时候避免,不如在到来之前就做好预防。要想预防风险,就要意识到风险的程度,这就需要企业设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机构来评价每一个项目的风险。其次,建立合理的监督程序。没有监控程序,任何一个部门的人都可能因为个人的偏好和逆向选择而做出一些违背企业利益的事情,因为职业道德是一个人的道德素养而不是法律的规定。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监督程序需要特别到位,因为中小企业非常注重成本的节约,然而要想部门的设置有意义,那么一定要监管到位,监管人员监督的对象包括人和管理的执行。 (三)规范管理程序中小企业在内部控制系统中设置了投资风险管理部门,为了让部门人员能够达到将信息迅速整合的目的,则要为部门的工作设置一定的流程:首先是识别投资风险,通过调查、了解和识别各项投资项目风险的存在,然后通过归类,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以及风险所具有的性质。其次评估投资风险大致在以下两种情况出现时就要进行风险评估,第一,为了准确测出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可能引起的结果,就要进行风险估计;第二,为了明确一旦发生风险,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及给社会带来的经济问题等,就需要进行风险评价。再者监督和控制投资风险,完成了识别和评估,监督和控制就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四)严格执行和监管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能够为企业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缩小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甚至有足够的能力接受外界包括政府政策和市场变化的挑战,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加企业向外界融资的信心,进而为企业向外界投资提供更多的资源。这个都是相辅相成,互相形成良性循环的。因此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妥当,包括以下几点最基本的实施要求:赏罚分明,一方面要合理考核投资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的风险控制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对每个项目制定一个标准。不定期抽查,抽查范围可以包括项目组风险管理方式的建立成熟度、每个控制环节是否连续执行、评估风险的 方法 是否符合项目所处的环境等。不同项目组相互监督,通过不同项目组的相互监督可以节约中小企业的监管成本,加深风险管理人员对不同风险的认识程度。 参考文献: [1]王萍.加强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28),34. [2]龚璇.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J].中国中小企业,2011,(9),80. [3]陈美丽.谈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挂靠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企业管理 ,2008,(3),153-154. [4]周武.浅谈如何进行预算管理[J].金融经济,2009,(3),122-123. [5]蔡真和袁增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危机生存之道[J].金融前沿,2008,(12),57-62 投资理财的论文篇二:《试论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创新策略》 摘要:新时期的社会竞争逐渐加剧,企业的金融投资管理力度己经发展成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日益凸显。强化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策略是保障企业金融投资管理项目高效、恰当的重要方法。 文章 对新时期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的策略进行创新型分析。 关键词:新时期;金融投资;管理策略;创新 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技加强经济体制变革,而当前的企业金融管理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当前的企业融资方式和投资管理方式均需要进行相应的创新,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金融投资是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也是当前金融投资管理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完善金融管理体系 企业金融投资管理设计的内容较多,管理的体系较为复杂,企业的金融管理体系的步骤主要是先确定投资的策略,然后进行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建,随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修正最后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其中,确定投资投资策略是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的首要任务。企业金融投资策略的确定必须要在把握市场情形的基础上,并对企鹅也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显著作用。企业需要具有良好的金融风险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金融投资管理机制,并不断改善自身对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合理制定金融投资计划 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建立金融投资计划,是投资管理其他工作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如果企业的金融投资计划或政策选择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需要对企业的发展需要、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现实进行综合考虑。当前,证券、基金以及衍生金融资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均存在风险。因此,需要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之前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通过风险的保留、转移、消除以及损失控制等方面的 措施 ,减少金融投资风险。切记不可盲目投资,对于投资的计划应作出全面认真的分析。 三、加强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企业的金融预算管理涉及到内部管理工作的各个阶段。明确责任、权利、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各部门、员工进行合理分工,遵循企业金融管理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年度收支状况、成本或费用对金融投资的的利益进行预测。在金融投资进行管理的同时,预测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金融预算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其他各项企业活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企业领导、从事预算编制财会人员都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预算管理意识,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以应对不增加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同时,做好企业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坚持预算管理的可靠性、合规性、统一性以及完整性原则,并做好预算的监督工作。预算的制定需要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并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实际进行独创性的设置。对于财务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预算制定人员的额法制观念应不断强化,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例如《会计法》、《预算法》。通过知识培训完善工作人员金融投资与预算法律理论知识体系步完善。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把预算管理责任落实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促进责任制的完善与落实。 四、加强对金融投资管理人才培养 人才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是否能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所取得的利益与人才有着紧密的联系。高素质的企业金融管理人才在管理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必须要强化人才队伍的建设,为企业良好的金融投资管理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金融投资的正确方向。可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金融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及职业素养。不断强化金融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能力,提高金融投资分析的准确性。通过培训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高技能、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金融投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帮助通过专业化的培训提高金融投资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通过招聘等方式引进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方式,完善企业人才发展和晋升制度,给优秀的人才创建充足的发展空间。可以采取提高薪酬水平、增加福利待遇的方式增强企业对优秀金融投资管理人才的吸引力。通过人才培养提高金融管理工作的软实力,最终实现金融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五、小结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企业金融投资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管理工作体系,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计划、加强金融预算和人才培养,从而全面提高金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唐俊波.新时期企业金融投资策略之创新思考[J].时代金融(中旬),2015,(9):124,126. [2]许靖.试论企业金融投资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及其实践[J].卷宗,2015,(7):252-253. [3]何鹏程.试析金融投资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J].东方 企业 文化 ,2015,(9):380-380. 投资理财的论文篇三:《浅析我国在校大学生投资理财》 一、大学生投资理财的重要意义 (一)减轻家庭负担 多数大学生的家庭属于普通家庭,主要以工薪阶级或农民家庭为主,学生在上学期间的开支,对条件一般的家庭来说这是很大的一笔开支。因此,大学生投资理财显得更加的重要,家庭条件一般或不好的大学生尽早学会投资理财,能够减轻家庭负担,让家庭生活轻松一点。 (二)培养管理能力 目前,大多数大学生花钱大手大脚,“月光族”最好的办法就是记账,通过月初规划开支数额,每 日记 账列出清单明细,长期下来,就能对每天、每月的开支有非常清楚的了解,知道那些开支可以尽量避免,节约钱财的同时也能提高自己的理财能力。 (三)提前适应社会 没有良好的理财习惯,再高的学历再多的财富也会变得贫穷。好习惯需要长期的培养,这个过程虽然漫长而且痛苦,但是好的习惯能够让人“富有一辈子”。理财专家认为,大学生作为学习 理财知识 和适应社会的黄金时期,主动理财的意识大多数建立在好的理财习惯基础上。 二、在校大学生的收入 渠道 大学生的生活费、学杂费等大部分来自于父母,有些学生也通过奖学金、兼职、自主创业和投资来获得财富。据统计,通过父母获得的可支配收入的学生占总的87.2%,通过奖学金的学生占20%,通过兼职的学生占23.7%,通过自主创业的学生占11.2%,通过投资获得财富的学生占9.8%。其中是包含可支配收入来自多方的学生。 (一)奖学金 每所大学都设立有奖学金,学习努力、成绩名列前茅的学生能够借此机会获得丰厚的奖金,极大限度的减轻了家庭负担。奖学金是目前大学生最主要的获得钱财的方式之一,也是众多渠道中相对较容易的方法。 (二)兼职 兼职是大多数在校大学生会选择的增加收收入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减少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能够增加社会经验,为以后进入社会增加砝码。兼职往往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繁重的简直任务对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学习,因此在兼职选择上,需要学生慎重选择。 (三)自主创业 创业在近些年十分火热,经济市场催生了很多大学生加入到创业奋斗中,部分大学生积极创业,能够多方面锻炼自己的能力,增强个人自信,提前了解行业咨询,为今后就业或进入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自主创业虽然能带来巨大财富,但是巨大的风险和时间投入让大学生难以抉择,因此,选择自主创业需要谨慎小心。 (四)投资 9.8%的大学生会选择投资股票、基金等方式来获得财富,股票、基金等具有一定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财富的学生是极少的,学生在投资时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良好的心态,来进行理性的投资。 三、在校大学生理财现状 在调查中显示,只有32.2%认为应该重视投资理财,以高年级居多,58%认为投资理财在现阶段不重要,剩下的9.8%为不清楚状态。这种现象说明现在大多数的大学生还没有意识到投资理财的重要。投资理财,总结起来就是开源和节流,开源指增加收入来源,来源越多,收入增加越快。节流减少支出,支出越少,或控制支出在可控范围内,也是保障财物稳定增长的方法。 (一)开源方面 一般来说,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的生活费、学杂费等主要依靠父母,少部分学生会寻求 其它 渠道进行钱财的获取。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意愿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但是由于学习任务繁重,业余时间较少,提供给他们赚钱的机会就更加少了。 大多数学校会提供一些勤工岗位给在校学生,除校园勤工以外,大部分学生会利用课余时间和周末、节假日进行兼职,推销、商场促销、校园代理等成了大部分学生兼职的首选,小部分学生会合伙做小生意。 (二)节流方面 在开源的同时,节流对应的是合理开支、适度消费。大多数学生缺乏较强的理财意识,每个月的生活费在不知不觉中就花光殆尽,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最大的原因是学生自己的理财能力或控制能力不同,因此造成个人生活过得有好有坏。 大学生的日常开支主要集中在日常饮食和衣物开销两方面,而对于休闲消费,大学生主要比较集中,大多会选择KTV、看电影、集体聚餐等方式。交际作为大学校园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团购、AA制等方式能够减少交际的花费;其次,减少不必要的零食和衣物购买,也是节流的重要手段。 四、加强大学生理财能力的对策 (一)正确选择并明确目标 现在各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但其中真正适合大学生身份的投资产品却并不多,大学生的固定收入较低,能够选择的投资方式有定期存款、债券等,其他的理财方式大都不适合。其中,股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快速的增长财富,但是风险较大,对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较为欠缺的大学生来说还是要谨慎选择。 (二)家庭加强理财的 教育 家庭是孩子的第二课堂,家长及时的对孩子灌输适当的理财投资观念,对孩子的成长、理财观念的形成、理财习惯的培养具有深远意义。 家庭教育 通过不断的鼓励、支持和引导,能够让孩子在大学期间尽快的适应校园生活,尽早的养成投资理财的好习惯。 (三)理财知识和投资方法的传授 学校在传授专业知识和做人道理的同时,适当选择合适大学生的理财专业知识传授给大学生非常有必要。理财文化的教育,能够让学生在大学期间潜移默化的形成良好的理财观念,对理财知识有比较透彻的认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猜你喜欢: 1. 投资理财学习心得感想 2. 投资理财励志故事 3. 做理财销售的心得体会 4. 关于金融投资的论文 5. 有关理财产品营销论文 6. 大学生如何理财论文

个人理财规划小论文人的一生是很漫长的。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称为未成年人又称为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抚养其至18岁。所以,在这里我们暂且略去18岁以前的理财规划。注:全文皆以大多数人的情况讨论。一、个人教育方面(大学、研究生、出国)如何理财进入18岁,我们遇到的第一件跟理财有关的大事即大学生活。大学生活中的理财规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即为学费。通常国内的公立大学收费合理,而且在中国人的传统中,上大学是件很光荣的事,只要不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父母通常都会很乐意出学费,甚至全部的大学生活费。若是家庭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国家补助,学校也有很多奖学金项目,当然,最重要的省吃俭用和勤工俭学。学费是固定的数目,不存在过多的理财问题。第二部分就是生活费。大学生活中,花钱的地方很多。衣食住行,还有生病买药,其中有很多是必须花的,也有很多是非必须的。1.衣。高中期间基本上身材没有大的变化,人的品位也不至于在一个暑假之内改变太多。于是完全可以将高中的六七成新的衣裤、鞋袜带到大学(有些高中要求穿校服,因此衣服没穿过几次),这就可以省下一大笔钱,有些家里有的比较贵的必需生活品,如女生的化妆品、装书的大箱子,还有男生的体育用具,也可以一并带去,不要因为觉得麻烦而统统买新的。这样比较节俭也比较环保。2.食。不同地区的大学伙食差不多,价钱也差不多,只是某些学校可能会有补贴。但是纯粹为了省钱而选学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没什么必要。建议多去学校食堂,一是比较便宜,二是比较安全。也许一餐两餐就是几元钱的事,但是四年甚至六年八年下来就是很大的一笔钱。还有一个很花钱的方面,零食及宵夜。零食方面,由于学校超市较小,价格偏高,可以选择在假期或周末去附近的大超市抢购一段时间的零食,每次省一点,积少成多。具体多少以及价位视家庭经济情况而定。3.住。基本上住学校,通常住宿费也是省内规定的。对于一些喜欢一个人住想选择租房的人来说,租房也应该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先对学校附近进行了解,对各处租房的价格进行比较,还有租房的地方的安全情况,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可以询问租过房的学长了解情况。4.行。考入外省学校假期回家的交通费占了很大一部分,不过如果比较远就可以选择坐飞机,提前几个月买机票可以拿到很好的折扣,这就需要很早就根据校历来规划假期。火车也是大学生回家比较重要的交通工具。对大学生来说放假回家不需要赶时间,如果飞机的折扣不大,完全可以选择火车回家,大多学校都会在放假前集体购票,有一定力度的优惠,所以价格也会便宜不少,四年下来也能省下不少钱。另外,由于住在学校里面,一般在市内的交通费也不会很多,在市内出行,可以及时了解当地的出行方式及价格,根据当地的优惠措施办理一些相关的公交卡或游览风景的年卡等等。还有就是可能会有旅游的消费。同样视家庭情况机动调节,家庭困难的同学可以利用假期时间寻找兼职,学校社团通常会有很多这方面的消息。5.生病。药费看似不可调节,事实上,平常注意保护身体,加强锻炼,少生病也是省钱之道。6.其它。对于大学生来讲,除去以上大类,还有一些常见的开销,例如校内出行,校内上网等等。关于校内出行,最常见的自然是自行车,自行车可以选择二手车,价格便宜而且不容易被偷。关于上网,由于电脑的普及,这项开销也变的很普遍,学校一般有多种上网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计划了。相信大家又在为写计划犯愁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个人理财规划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性与必要性日益凸显。身为一 名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制定个人理财规划势在必行。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在当前的经济生活,尤其是在引领消费时 尚、改善消费构成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我们的消费现状、消费特点在 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前大学生的生活状态和价值取向。作为莘莘学子中的一员, 作为深切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群朝气蓬勃的大学生, 我们更应该尽早做好理财 规划以面对未来漫长的人生道路。这样我们便拥有了更多的信心,未来的十年乃 至更长的时期,中国经济仍将保持高增长、高通胀,如何规划自己的中长期投资 理财计划,轻松面对未来所必须面临的养老、医疗、购房、教育等压力,这已经 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要想成功的投资理财,我们就需要更细致地去考虑 自己的未来。 只要弄清自己一生中各个时期可能需要什么,自己才能够制定出一 个有效的邮资计划来帮助自己达到目标。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二、目前财务状况

三、理财目标

四、现金规划

五、保险规划

六、投资规划

一、基本情况

现在刚进入大学,离开了父母,有了固定的生活费,手中的钱多了起来,开始了自己支配金钱的新生活,却往往感到不知所措。很多人在前半个月花钱大手大脚,后半个月却过上了紧衣缩食的日子,这就是典型的不会理财的表现。

还有,我们即将步入社会,应该对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做一个理财规划。

二、目前财务状况

我目前一个月的生活费是1500元,预计工作后的收入为每月4500元。

三、理财目标

我希望在我的规划下,有限的生活费既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使我的生活多姿多彩,也能有部分节省,在毕业时可以有一笔小小的创业资金,并且能够使自己对财富的控制和管理能力得到大幅提高。

四、现金规划

1、准备一个私人账本,把每天的花销全部记录上去。

2、办一张银行卡,定期存取款项。

3、制定一个每月消费计划,将钱分别存在两张卡上,这样你的一个月就被分成15天一次。

4、把自己每个月的生活费分成3份,一份用做伙食费(800元),一份用做课余活动经费(200元),还有一份可以用做应急经费(300元),剩下的可以适时分配或存入银行。

5、减少逛街的次数,减少对商品的接触。

6、实现理财计划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懂得如何开源节流,尽量减少下饭店,吃快餐的次数,此类吃饭费用就会占我们生活费的`很大一部分,理财计划恐怕也难以实现。其次,还要随时对自己的资金了如指掌,确立理财目标。

7、每月做一个理财计划,列出哪些是应该买的,哪些是不必要花费的,哪些是可买可不买的,以及哪些是一定要买的但是目前暂时可以不要的,然后记录每一次的开销,使你的支出有清楚的了解,知道在何处删减,为什么要删减,以及删减那些,月未看看哪些是必不可少的开支,哪些是可有可无的开支,哪些是不该有的开支,是否和计划相符,如超出计划,下月就要对不该有的开支和其他的要适当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

8、在做到以上几点以后,如果本月有余额可以自动流入下个月的生活费,相应的你就可以多存一点钱转入下个月,行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话,你毕业时会发现自己多了一笔小小的创业资金并提高了自己对财富的控制与管理能力。更重要的是在今后的生活中你可以更加有效地拥有、使用和保护财富资源,可以更加自由地安排未来的开支,实现个人经济目标。

五、保险规划

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投保对象,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 财产保险:以家庭财产为投保对象。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投保对象,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家庭现在的状况正处于家庭的成熟期与空巢期之间,父母的负担较轻,储蓄能力比较强。理财活动是准备退休金,适当进行多元化投资,降低投资组合风险。保险需求为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和财产险。

六、投资规划

我的投资经验相对不足。估计工作以后也没有太多的时间精力直接对股票进行投资,况且现在股市低迷,前景不明朗,所以我会购买风险较小的基金,多元化投资。下面是具体的基金产品配置:债券型基金60%,保本型基金20%,混合型基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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