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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评估研究与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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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评估研究与评价论文

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着眼科学民主立法;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着眼保障司法公正;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中国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权利奠基石 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义。法治不仅要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要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中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只有有法必依,坚持公正司法、规范行政行为,让政府真正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护航员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法律确定其地位,保障其权利;市场经济的各种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各种矛盾需要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没有法律和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确立了法治国家的目标,有利于全社会名正言顺地开展法制和法治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环境。 (三)法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任务艰巨。在此背景下,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在此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四)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实践中出现的分配不公、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权力产生的“暴利”、利用垄断地位产生的“暴富”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规则的缺失或者是对现有规则的漠视。社会公平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公平正义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才能实现。 (五)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 仅仅是GDP的提升并不等于民富国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力的富强,人权得到尊重,人民享受着良好的治安、优美的环境和健康的饮食的“中国梦”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把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二、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决不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有着十分丰富内涵的真实目标。择其要者,下列三个特征构成了法治中国最基本的要素。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典型的特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坚实的根基。建设法治中国,应当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成为全社会奉行的基本准则,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严格落实,让人权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政治清明、经济富强、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的中国。这是法治中国最重要的使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让人民民主更加充分和健全,让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让社会运行更加稳定和和谐,让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让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中国与法治中国相伴而行。三、我们应当怎样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堪称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南针。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点有六: (一)高层领导的政治决断和信心 任何权力规范和约束都应该也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政治家要有倡导和推行法治的决心和信念,运用足够的政治智慧,能够厉行法治、自我限权、带头守法。 (二)着眼科学民主立法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我们立法建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每一部法律法规制定的全过程。要使立法真正符合人民意愿,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认真倾听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广泛集中民智、汇聚民意。要使立法真正立足客观实际,从改革发展稳定最突出的矛盾入手,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研究和决定该立哪些法、怎样立,该制定哪些制度、怎样制定。要使立法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增强每一部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着眼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因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四是要改革现在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一套以法治为重要指标体系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即“法治GDP”,保证法律的实施。地方政府领导干得好不好,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关键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识,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一旦建立起法治作为重要指标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法律的实施就有了保障,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更加顺畅。(四)着眼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1.树立司法独立理念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现在如何认识我国的司法独立,学术界争论颇多。有的主张西化式独立,有的主张逐步独立等等。笔者认为,在当前不能离开我国的政治制度去谈独立,而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必须明确党对司法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并非是具体业务和工作的代办与干预。二是规范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高度重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三是改革现有司法人事与财政制度。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是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要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可考虑基层、中级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命,高级、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任命后即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的方式。其次,必须改变地方政府把持司法财政权的现象。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当吸取历史的教训和其他国家的经验,重视司法经费独立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四是正确处理好上、下级法院间关系,确保下级法院独立办案。上、下级法院并非行政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审级关系,不同的审级设置是为确保当事人上诉权的实现,确保司法公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示、批示,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事先请示,都有违司法独立原则,应予根除。 2.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尤其是法官队伍建设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一定要提高法官的道德修养,提高法官的业务素养,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五)着眼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当今,许多法律得不到真正执行,公权侵犯私权的情况屡屡发生。如果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就会是恣意妄为的猛兽,就会祸害社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笼子有哪些?第一个是民主的笼子,通过统一的程序规则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特别要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加以更加严格的硬约束。因此应当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为各种行政行为提供最基本的权力边界和程序规则,防止决策机关规避程序法滥用决策权,确保每项权力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第二个是法治的笼子,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范;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都必须积极履行,不能失职,不能不作为。同时,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第三个是监督的笼子,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应当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将领导批示、指示及一切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务、政务、司法、公共事务的信息公开,通过公开约束规范公权力。要创造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条件,拓宽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的渠道,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体监督的便利,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全时空监督,惟其如此,才能让所有官员在法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防止权力滥用和失控。 (六)着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法治中国就是大家都尊法守法。 只有当法律成为国民必须信仰与敬畏的规则时,人们才可能在这条规则的底线上行走,道德才不会失守,底线才不会被击穿,秩序才不会崩坏,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有所期许。也只有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才会形成。因此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无疑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引领和提升。二是要深化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中国,人民群众是基础力量。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本论文转载于论文天下: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同学你也太抠了把!!!!!!!五个悬赏分!!!自己辅助粘贴都懒得?? ? 简直没看懂 呵呵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的论文

浅谈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与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撰写报告书的行为和过程。本论文主要研究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与方法,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企业价值的理论和方法在企业改制、企业并购、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简要阐述了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起源及发展,比较分析了对现有技术方法的适用性和特点,并提出了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在实践应用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向。

论文关键词: 企业价值评估 理论 方法

面对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战略目标来经营企业已广为流行,被公认为是21世纪企业的共同语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的兴起,企业价值的理论和方法在企业改制、企业并购、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企业价值理论的起源及发展

企业价值是指企业作为特定资产综合体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交换价值, 由企业获利能力所决定, 是企业在现有基础上获利能力价值和潜在获利机会价值之和。

企业价值理论的研究首先在国外出现,1930年,费雪出版了《利息理论》一书,标志着资本价值理论的形成。在这本书中他指出,在确定性情况下,一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就是该项目未来产生的预期现金流按一定的风险利率折现后的现值,此理论为企业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

1963年,莫迪利亚尼和米勒提出了MM理论,该理论研究了企业价值与其资本结构的关系,并对理论的适用性进行了探讨,建立了存在公司所得税状态下的企业估价模型,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学家对折现率认识不断加深,使得资产组合理论、资本市场理论有了飞跃的发展。其中,著名的资本资产定价理论(CAPM)揭示了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对应关系,为人们更精确地估计企业资本化率扫清了障碍。从而使折现现金流量法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

1974年,为弥补现金流贴现法的不足,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梅耶斯提出了调整现值法(APV),与折现现金流量法相比,调整现值法是―个进步,它提高了价值评估的准确率,但运算过程过于琐碎和复杂,在实际运用上遇到很大困难。

1977年,麻省理工学院的迈尔斯教授提出,当投资对象是高度不确定的项目时,传统净现值理论低估了实际投资。迈尔斯认为高度不确定下的实物资源投资仍然拥有类似金融期权的特性,这使得金融期权定价技术可以被应用到实物资产投资领域,期权定价理论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1991年,思特提出了经济附加值概念。经济附加值是指公司的资本收益和资本成本之差。该方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目标为基础,曾成为欧美国家一些大型投资银行基本的价值分析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没有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方法,因此其应用和发展受到了限制。

国内关于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出现得较晚,主要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末,但大多是译著,且借鉴西方国家评估理论的居多。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研究。

二、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及特点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和衡量企业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帮助投资人和管理者改善决策。基本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每种方法都有其相应的适应性与优缺点,主要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选择,以达到价值评估的目的。

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按重置成本法计算的评估价值加总求得企业整体价值的方法。对于企业价值评估而言,采用成本加和法即由企业的全部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贬值因素后的评估值的加和,具体是指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按重置成本法计算的评估价值加总求得企业整体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其评估结果有较强的客观依据。一般情况下,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但运用成本法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的整合效应或协同效应。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2.收益法

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并折成现值,用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收益法以预期的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对于目标企业来说,若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同时在收益期内折现率能够可靠地估计,则更适宜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对于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则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评估。

3.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产权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企业的交易及市场交易成交价作为参照,进行必要的差异调整,修正市场交易价格,从而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市场法主要有相关比率法、股票和债券价值法两种评价方法。

市场法的最大优点在于简单、直观、运用灵活。尤其是当目标公司未来的收益难以做出详尽的预测时,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显然受到限制,而市场法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评估对象和参考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往往不尽相同,要找到与评估对象绝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企业难度较大;其次,对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极为关键的一步,需要评估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实践应用及发展趋向

据统计,2008年~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企业价值评估中运用多种评估方法的比例逐年提升,同时使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的比例从2008年的63%上升到2010年的81%,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项最终评估结果采用成本法的比例三年平均为48%,采用收益法的比例三年平均为37%,采用市场法的比例三年平均为6%,采用综合方法的比例三年平均为9%。2010年,采用收益法的比例为52%,采用成本法的比例为41%,收益法使用比例首次超过了成本法。

1.收益法应用日趋广泛

收益法在全面反映企业价值方面具有优势,其通常可将影响企业价值的各项有形和无形因素综合考虑,得到对于企业价值相对全面的反映,并且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从未来收益角度衡量置入资产价值,符合相关方的心理预期,容易为监管部门、投资者所接受。近年来,伴随中国资本市场的信息积累逐渐丰富,收益法应用的技术手段逐步完善,收益法广泛应用的条件已相对完善。

2.市场法运用前景广阔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使得市场法应用的外部条件不够成熟,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面应用比例仍然较低。但是在企业整体估值方面,市场法一直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的估值方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及其他产权市场建设的不断完善、市场化交易数量的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发展,市场法在中国的应用条件也将逐步成熟,加之专业机构的不断技术积累与实践探索,市场法的应用必将得到大幅提升。

3.成本法使用仍具优势

成本法在参数选择、方法运用等方面均更易于验证,可复核性较强,在传统制造业、电力、军工等这些无形或隐性因素对其企业价值影响较小,盈利能力基本相当于行业平均水平或经营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的企业对于而言,成本法仍具一定优势。伴随着收益法和市场法的不断成熟运用,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中的地位将逐步淡化,适用范围也会日益缩小。

我们相信,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估值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必将走向一个更加成熟理性的阶段。

参考文献(略)

一、企业估值概述 资产评估在我国刚刚经过20年的发展,其中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新兴业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包含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更是为评估增加了风险筹码,我国的评估师们面对企业价值评估这一难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务上都缺乏足够的积累。但是随着企业兼并、战略投资、股权交易等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价值评估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核心,企业价值评估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也成为不可逃避的课题。 当前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并购、重组等事件日益上演,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重组,也有现代意义上的收购兼并,这都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新的要求。 目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模式已经代替了单纯的企业利润最大化。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成为了各个企业财务管理的新目标。如何提高企业价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便成为企业管理层奋斗的核心内容。实际上,企业价值评估不仅仅在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等经济行为时才能派上用场,它已经成为评价和管理企业多种财务活动的基本标准,是金融市场重要的投资分析和管理工具。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把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其整体获利能力为依据,充分考虑影响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因素,对其整体价值以公允市场价值计量为属性,进行的综合性评估。因为企业价值评估将企业拥有或实质上实施控制的全部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又有无形资产,全部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评估,所以,企业的价值并不是所有单项资产的简单累加和。 二、企业估值特点 (一)综合性 正如前文所说,企业估值并非全部资产的简单累加,而是在综合考虑了企业全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品牌竞争力和企业战略等诸多因素后,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形成的资产有机结合。所以,企业估值是一个综合的系统过程,企业估值的过程就相当于对企业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一次系统的量化计量,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各种财务决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二)风险性 在企业价值评估的各种方法中,都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例如,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就是该方法中的两个变量,这也是决定企业价值的根本因素。但是自由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选择和判断涉及到了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并且在实务操作中也面临独立性等诸多方面的威胁。变量如何确定,要在收集、分析企业各项历史数据和未来几年的预测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还要考虑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品牌竞争力等因素,此外还要关注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宏观政策、行业状况、市场供求等因素。 (三)缺乏参照物 对于单项资产评估而言,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资产,并形成较为公正的市场交易价格,这些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可以作为其他资产在评估时的参照物,这样可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但企业具有独特性,各自发展及市场定位均不同于其他,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并不存在完全可比的参照物或者可以遵循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在市场不完备的情形下,交易价格可能和资产内在价值发生较大偏离,所以,以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评估方法来估算企业显得并不十分可靠。 三、企业估值方法 在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评估方法是整个评估项目成败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价值评估的结果,也构成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框架。在我国评估理论界已研究出众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例如历史成本法、期权定价法、收益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等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收益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应用比较广泛。下面就以收益现值法中的现金流量贴现法和相对估值法为例进行分析。 (一)现金流量贴现法 目前国际评估惯例中,最基本评估方法之一就是现金流量贴现法了,在西方国家已广为采用,这种方法是对包括股权在内的所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原理是任何资产的价值都可以用其未来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来衡量。对目标企业估价的现金流量贴现基本模型为: 其中为第t期的现金流量,TV为目标企业的终值,n为预测期,i为根据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确定的贴现率,也叫做资本成本,它是所有者要求的收益率或机会成本。实际上,资本成本反映了投资者投资该项资产所承担的风险。风险越大,i就越高;反之,i就越低。从这个基本模型中可知,企业价值是由预期现金流量的大小、发生的时间及其贴现率决定的,具体来说:预期现金流量越高,企业价值越大;现金流量产生的时间距离现时越近,企业价值越大;现金流量的贴现率越小,企业价值越大。应用现金流量贴现方法进行公司价值评估有三个具体模型:A、红利贴现模型;B、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C、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这三个模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现金流量的规定范围不同。在红利贴现模型模型中,现金流量被定义为股东得到的实际现金流量即红利;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中,将现金流量范围规定为归属于股东的理论现金流量;而在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中,现金流量是企业自由现金流。目前,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是现金流量贴现评估法主要采用的模型。 (二)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因简单易懂,便于计算而被广泛使用,其原理是相同或相似的资产应具有相对可比的价值,如前文所述,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必须是具有完备的,至少是有效的市场。只有在此前提下,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才会等于或接近其内在价值,这样,依据可比资产的市场价值计算出来的目标资产价值才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它的内在价值。应用相对估价法通常是先选择可比公司,然后确定适当比率,最后则是计算企业的价值。 对于确定可比公司,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司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有较高的相关性,通常在同一行业、处于相似地位的公司,最有面对相似的市场,而且公司间的经营模式也可能大致相似,它们之间的现金流量也最可能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接下来还要进一步对备选公司的资产规模、资本结构、流动性比率、偿债比率等方面分析,剔除与目标公司差别过大的公司。 对于确定适当比率则是相对估值法的关键,因为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用所选比率的实际值来反映资产的价值,因此所选的比率要与未来现金流量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并且在可比公司间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可用于相对估值法的比率包括市盈率、市净率等。以市盈率为例: 目标企业价值=可比企业的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的净利润 市盈率=市价/净利润=每股市价/每股盈利 四、企业估值方法比较分析 实务应用中,没有哪一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是绝对合理的,每种评估方法的模型都有其前提条件,而现实市场环境又很难完全符合所有的假设前提。所以在进行企业价值估价时,应按被估价对象的性质和特征,选择合理的估价方法。 (一)现金流量贴现法的优缺点 现金流量贴现法注重现金流的现值,而不仅是单纯的关注财务报表上利润率大小,所以相对于市场上经过粉饰的利润率来说,现金流量一般不易操纵,客观性强。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现金流量贴现法符合对资产的定义。由于资产的特征之一就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企业的价值也应当是所有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即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 但是现金流量贴现法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动态的估价方法,涉及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未来现金流量、企业终值及贴现率、预测期等。这些变量选择需要进行主观判断,所以保持客观公正以及准确是很困难的。此外,从贴现率的角度看,现金流量贴现法不能反映出企业灵活性所带来的收益。假定资本成本是对企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内在回报,那么,由于企业为适应环境所做出的灵活性决策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则没有进行充分考虑。 (二)相对估价法的优缺点 相对估价法相对其他方法来说直观易懂,不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对我国采用比较多的市盈率、市净率所包含的价值内因进行分析,合理的比率应该是建立在对价值内因合理估计的基础上。所以其优点是只要可比公司选择适当,再选取适当比率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结果应当是非常理想的。但另一方面来说,相对估价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它的假定是市场在总体上是有效的、正确的,如果市场整体上对价格高估或低估,那么相对估价法将失灵。 (三)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分析 由于现金流量贴现法需要确定未来现金流量和贴现率,所以最适合那些能准确地测算未来现金流量及贴现率的企业,对于处在财务困境时期的企业、正在进行重组并购的企业、有专利权或产品选择权的公司不适用,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也因为不能再预测未来现金流,也不适用现金流量贴现法。 而相对估价法最适合下列情形:行业发达,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可比公司,并且其市价合理,同时企业间存在一些相同的财务比率,以便进行标准化的估价。投资银行在进行初始公开发行(IPO)时就常采用这种方法用于发行价格的估计。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现象逐步消失,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稳定,市场规范性和上市公司规范性都在逐步加强,这就意味着资本市场有效性在加强,企业估价的基本环境正在逐步改善,相对估价法的适用条件也逐渐形成。 四、结束语 任何一种估值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其适用范围,而多种相对估值法和至少一种绝对法估值模型结合使用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例如注重稳定性的企业可首选绝对估值模型,而类似于网络开发公司等注重成长性的公司,就可首选相对估值法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但任何方法的选择都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总结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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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论文

买错股票和买错价位的股票一样让人很头疼,就算再好的公司股票价格都有被高估时候。买到低估的价格除了能到手分红外,还可以获得股票的差价,然而购置到高估的则只能做“股东”。巴菲特买股票也经常去估算一家公司股票的价值,避免买贵了。说了挺多,那公司股票的价值怎么估算呢?接着我就罗列几个重点来和大家讨论一下。正文开始之前,先给你们准备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估值是什么估值意思就是估算一家公司股票价值大概是多少,如同商人在进货的时候需要计算物品成本,才可以算出来到底要卖什么价钱,需要卖多久才有办法让他们回本。其实我们买股票也是一样,用市面上的价格去买这支股票,究竟多长时间才能让我们回本赚钱等等。不过股市里的股票各式各样的,跟大型超市的东西一样多,很难知道哪个更便宜,或者哪个更好。但想估算依据它们的目前价格来判断值不值得买、能不能带来收益也是有技巧的。二、怎么给公司做估值判断估值需要结合很多数据,在这里为大家说说三个较为重要的指标:1、市盈率公式:市盈率 = 每股价格 / 每股收益 ,在具体分析的时候最好参照一下公司所在行业的平均市盈率。2、PEG公式:PEG =PE/(净利润增长率*100),当PEG在1以下或更低时,就表示当前股价正常或被低估,比方说是大于1则被高估。3、市净率公式:市净率 = 每股市价 / 每股净资产,这种估值方式适合大型或者比较稳定的公司。一般市净率越低,投资价值肯定会更加的高。但在市净率跌破1的情况下,这家公司股价肯定已经跌破净资产,投资者应该小心。举给大家个实际的例子:福耀玻璃每个人都了解,福耀玻璃目前是汽车玻璃行业的一家龙头企业,各大汽车品牌都用它家的玻璃。目前来说会影响它收益的就是汽车行业了,从各方面来说比较稳定。那么,就以刚刚说的三个标准作为估值来评判这家公司如何吧!①市盈率:目前它的股价为47.6元,预测2021年全年每股收益为1.5742元,市盈率=47.6元 / 1.5742元=约30.24。在20~30为正常,明显如今的股价高了点,不过更好的评价标准还要看其公司的规模和覆盖率。②PEG:从盘口信息可以看到福耀玻璃的PE为34.75,再根据公司研报获取到净利润收益率83.5%,可以得到PEG=34.5/(83.5%*100)=约0.41③市净率:首先打开炒股软件按F10获取每股净资产,结合股价可以得到市净率= 47.6 / 8.9865 =约5.29三、估值高低的评判要基于多方面一味套公式计算显然是不太正确的选择!炒股是炒公司的未来收益,虽然公司当前被高估,但不代表以后不会有爆发式的增长,这也是基金经理们追捧白马股的缘由。其次,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成长空间和市值成长空间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按上方当方法估算,许多银行绝对被严重低估,但是为什么股价一直无法上升?最主要是因为它们的成长和市值空间已经接近饱和。更多行业优质分析报告,可以点击下方链接获取:最新行业研报免费分享,除了行业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你们可以看一看:1、最起码要分析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率;2、懂得将来的战略规划,公司可以发展到哪一个地步。这就是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一些小秘诀和技巧,希望大家有收获,谢谢!如果实在没有时间研究得这么深入,可以直接点击这个链接,输入你看中的股票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企业价值评估之革命 2003年秋天,收到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来的《企业价值准则(征求意见稿)》,当时是一气呵成看完的。欣喜之余,我们给协会的同志回复道:“很有内容,很有新意,若此稿能在讨论中通过,将对以往的评估产生巨大冲击!”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8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9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二——国际评估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企业价值评估的作用和意义本文所指的企业价值,是指可持续经营企业的价值,即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企业价值评估就是对企业持续经营价值进行判断。估计的过程,即对企业未来效益水平进行科学量化的过程。企业价值评估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改善管理,顺利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企业价值最大化思维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每个上市公司都是以满足所有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为前提的(因为普通股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监控企业,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价值越大,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越安全;而价值越大的企业,意味着其股价越高,给予股东的回报越多,也越能吸引投资者。(二)企业价值评估可较确切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传统的账面价值忽略了公司资产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并且往往低估。甚至不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如生物制药、电信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账面价值较低,而股票市价很高,一些拥有成套厂房、设备,但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账面价值很高,而市场价值则较低。通过市场价值评估则能够较好地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三)企业价值评估为我国资本市场及资本运作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条件。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1990年后,证监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资本市场逐步形成。与此同时,资本运营高潮迭起,1997年深沪两地有211家上市公司发生了270余起并购事件;1998年,近400家公司进行了程度不同的资产重组。这些并购和重组活动,都是在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及资本运作的规范化和发展。(四)企业价值评估可有效地改善我国公司管理现状。我国上市公司都要经过严格挑选,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业绩应该优于非上市公司。但统计资料表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却有逐年下降的趋势。1995年至1999年,净资产收益率由10.74%下降到8.38%,每股收益由0.25元下降到0.208元,而 2000年度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已经降为8.11%。这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只注重筹集资金,不注重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的完善而造成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仍旧保留了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而以企业价值评估为手段实行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必然会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定能使我国上市公司走出困境。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论文目录

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1.客观估价法。客观估价法,就是以已确定的资产价值为基础的一类估价方法。主要包括账面价值法、原始成本价值法、市场价值法、公允价值法、清算价值法等。2.比较估价法。比较估价法又称为以营利为基础的估价法,即资产的价值或企业的价值来自于可比较资产或企业的定价。3.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是指一项资产的价值是由其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的。企业价值表现为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折现率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贴现值,即企业价值与企业未来现金净流量成正比,与折现率成反比。以上三种估价方法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但目前比较科学、实用、客观的还是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二)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模型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的一般数学模型为:式中:FV为企业价值;CFt为第t期的现金流量;r为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或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如果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是一笔永续年金,则如果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呈现固定增长特征,且固定增长率为g,则从上面的折现现金流量估价法模型可看出,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未来各期的预计现金流量;二是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即折现率;三是企业存续期。以下分别讨论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和企业存续期的确定问题。1.现金流量的确定。这里的现金流量,严格而言是属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支付给企业的所有者如股东,还可以支付给除此以外的所有企业索偿权的持有人如债券持有人等。企业现金流量最一般的形式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是20世纪80年代以哈佛大学詹森教授为首的一些学者提出的新概念),即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可供管理当局自由支配运用的那一部分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纳税付息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资本支出-营运资本变动数额企业现金流量=属于股权投资者的现金流量+属于债权持有者的现金流量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为债务支付前的现金流量,因此理论上它不受企业运用负债数额大小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贴现而使得企业价值与负债金额没有关联。因为过高的负债将导致企业加权资本成本的提高,从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变动。2.折现率的确定。从企业估价的角度讲,折现率是企业各类收益索偿权持有人要求报酬率的加权平均数,也就是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确定折现率的常用数学模型为:(1)资本资产定价模型Ri=Rf+β(Rm-Rf)式中:Ri——第I种股票的预期收益率;Rf——无风险收益率;Rm——平均风险股票的必要收益率:β——第i种股票的贝它系数。一般而言,R+、Rf、Rm都是已知的,β系数可用直线回归方程求得:Y=α+βX+ε式中:Y——证券的收益率;X——市场平均收益率;α——与y轴的焦点;β——回归线的斜率;ε——随机因素产生的剩余收益。(2)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一般是以各种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为权数,对个别资本成本进行加权平均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价值评估之革命 2003年秋天,收到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来的《企业价值准则(征求意见稿)》,当时是一气呵成看完的。欣喜之余,我们给协会的同志回复道:“很有内容,很有新意,若此稿能在讨论中通过,将对以往的评估产生巨大冲击!”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8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9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二——国际评估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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