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如下: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适用和解程序;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适用和解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
(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扩展资料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
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
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
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
5、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处理:
(1)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已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应当依法实行监督;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今年刑事诉讼法的新修订对刑事和解部分请问有涉及么?
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刑事和解程序的内容:1、赔礼道歉是达成刑事和解的必备内容;2、赔偿损失也是必备内容之一;3、公益劳动;4、思想汇报,即加害人在和解成功后继续向检察机关定期提交思想汇报检察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的处理: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应当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已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应当依法实行监督;审查起诉阶段,在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必须提起公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再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和解协议是否履行或者为协议履行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除了考虑和解因素,还应注重发挥刑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1年1月29日 高检发研字[2011]2号印发)。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刑事和解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的范围有以下两点:
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情况与效果
(一)案件类型上,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类型以轻伤害案件为主,均为民间纠纷引起。刑事和解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61.54%,其他类型的案件主要有盗窃、盗伐林木类轻微侵财案件,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猥亵儿童案件等。
70%案件的当事人为熟人,案件多由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突发性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考虑到恢复原有社会关系,当事人通常有比较强烈的和解愿望,愿意通过和解与赔偿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适用方式上,和解方式以赔偿经济损失为主,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金额均处在合理区间内,被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被告人对给付赔偿金均较为积极,均在判决前一次性履行到位,无拖欠赖账情况。
(三)适用效果上,刑事和解一体化地解决了传统刑事诉讼所忽视的化解社会矛盾、赔偿被害人损失、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和提高诉讼效率等问题。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证分析
手机知网 App24小时专家级知识服务打 开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陈妍茹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非经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不能从文本走向现实,因此,实现国家刑罚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两法之间也由此产生了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以及交错适用的复杂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又避免因面面俱到而欠缺深度,本文以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为研究视角,考察在定罪与量刑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而交错适用的具体情况。论文分为三个层次共八章展开论述,遵循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理论探讨到实践分析的逻辑结构。第一个层次包括绪论、第一章及第二章。这部分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交错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全文的论述确立理论基调和基本框架。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有关该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采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涵及其关系,并指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第二章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与交错适用。在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原因与方式后,着重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中交错适用的功能、意义和结果。指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定罪量刑法律依据的渊源,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行为规范、审判规范和生成具体法的功能,两者的交错适用推动定罪与量刑逐步走向终端,为定罪与量刑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保障,具有推动国家刑事政策实现的重要意义,其交错适用的结果体现为生成具体的刑事判决。第二个层次包括第三、四、五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定罪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定罪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错适用。第三个层次包括第六、七、八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量刑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量刑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刑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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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Abstract Emphasis 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victims, perpetrators and the public of the overall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is people-oriented, the concept of a harmonious and orderly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is all about. It can fully mobilize all sectors of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community enthusiasm to participate in resolving all types of crime arising from the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to maximize the restoration of criminal damag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of great significance.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ation, full of useful experience from abroad,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and improve the system.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at home and abroad for decades, i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judicial reform and the trend, China should be in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nd the affordability of existing public, based on the steady implement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Should grasp the main aspects: First,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to clear the legal statu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The second is to clearly define their conditions of application, scope and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s to prevent the application of non-uniform scale or lack of supervision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authority of the rule of law; c is to increase the judiciary at all levels of society, including publicity staff to address the ideological and non-uniform, do not know the place and do not have a strong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nd so on. The fourth is to strengthen security measures, including amendments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improve, the types of non-custodial sentence increa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te Compensation Fund and so on. In this paper, a number of experts and scholars with their own ideas for many years the work of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to build in our criminal system, specific idea of reconciliation.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of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parts outside Part I: an overview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system. This part of the system from the origin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experts and scholars say, the meaning of the author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and from the main, content, legal content of three of its careful analysis of specific. In addition,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theory of practice, and clearly pointed out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an irresistible trend of reconciliation system, and many can learn from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Part II: the introduction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need for and feasibility of the system. This section from the from the dispute in favor of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elp reduce crime further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e prevention; effective conserv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judiciary, the existence of our country with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f the cultural, legal, policies, practices and social infrastructure in terms of reconciliation in our criminal system,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and argumentation. Part III: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riminal system specific idea of reconciliation. This section is the focus of papers. I spent a large portion of China's introduction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from the urgent need to address many issues, including personal values-based and national-based issues, criminal law the principle of reconciliation with the exis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blem and increase non-custodial sentences and other types of issues to explore in detail and ideas put forward. China to build reconciliation from the criminal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ditions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attention to matters such as stage, as well as several areas in the proposed reconciliation of our criminal system to build specific idea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envisaged in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所谓意外是完全的人为性质,作恶者的嚣张与猖狂贯穿是件始终,前期无理“路怒”,肆意打人,后期在法律面前,不认账,不悔改,这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社会与法律秩序被破坏践踏的状态。
得知此事,大多数人惋惜的同时,也不乏后脑发凉之感。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是下一个“无辜被伤害”的人,只要作恶者还有作恶的空间,社会与法律秩序还存在现实漏洞,所谓伤害的“墨菲定律”效应就会更加强烈。还有那被伤害之后所产生的“无依无托”恐惧感,以及要面对作恶者的无赖态度和行径,这些都会让我们寒心。这实际上也是公德不彰和公权不彰的体现。
所以,让公德和公权更有力量凸显和践行,才能实现“为众人抱薪”,为无力者托底。当然,悲剧事件中励志的倾向,亦为公众与社会所需,其浓烈程度实际上也是在为无力者打气,燃起维护社会与法律秩序的斗志,进而助力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不过,要想践行好公德和公权,真正维护社会秩序,“追凶和惩凶”仍是第一要义,如此,既能平息励志者的怨气,又能让公众心安,并进一步放大对社会的信任,对生活的信心。无视社会法律秩序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狂徒,就应该付出更高的代价,以扬社会正气。
再聚焦博士拒加塞被打成高位截瘫这事,目前,打人男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而这应该仅仅是个开始,法律的严惩,还有犯罪嫌疑人道德上的悔过,才是真正的正义期许。再放大到全社会层面,还是要通过提高越轨成本,强化道德感染力,来不断压缩破坏社会与法律秩序行为的生存空间,以实现“励志悲剧”皆可避免的良好结局。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能只是一句有着心灵慰藉作用的口号,而应该成为道德与法律的现实箴言,守护着公众安全,维护着社会公共利益。让法律和秩序都归位,且发挥最大效用,由人主观之恶所导致的意外与苦难,便可消解了。
因为他在社会上触犯了一些法律,所以不得不在看守所完成自己的大学毕业答辩,为了给自己提供一份保障。
答辩状是被告人等针对起诉状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现如今,答辩状是案件诉讼的必需品,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事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用) 答辩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做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
1、刑事答辩状的涵义和用途
1)涵义
刑事答辩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刑事自诉状或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哦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2)用途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或被上诉人以刑事答辩状的形式依法行使大便权,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全名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2、刑事答辩状的结构和内容
刑事答辩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几个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A、标题
标题要标明文书名称也即“刑事答辩状”。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要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答辩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应在答辩人之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所写项目与答辩人基本相同,答辩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合资职务。
C、案由
要写明答辩状是就何人起诉或上诉的何案提出大答辩的,表述方式通常为“因xx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以此引出正文部分。
2)正文
正文是刑事答辩状的主体部分,主要用以阐述答辩意见和理由。而答辩意见和理由的阐述可以着眼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事实的错误进行反驳;二是针对援用法律的错误进行反驳;三是针对定性错误进行辩驳。此外,还可以针对起诉程序不合法或者举证不真实等方面的问题陈述意见。
3)尾部
尾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结尾应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二是落款,即答辩人的姓名和具体日期。
(2)附项
要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答辩人:何____,女,36岁,汉族,____省___市人,_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陈____,男,35岁,汉族,____省____市人,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电话: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答辩人因陈______指控答辩人犯谤罪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谤罪
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谤罪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____名誉和人格的事实。199 ____年6月17日,陈____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____、胡____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____处长做了反映,还有胡___、王____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____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____的生活作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____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____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二、陈___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___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____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____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____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证人胡____证言;
2.证人王____处长证言;
3.证人刘____证言;
4.胡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王____,住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刘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此致
_____省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本状副本1份。
谅解书在审判中起到着很大的作用,如果谅解书里面表示原谅犯罪人,那么犯罪人的刑罚会相对的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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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罪 2. 集资罪研究 3. 论保险罪 4. 论合同罪 5. 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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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以两个刑法案例为切入点刑法学界关于因果关系之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唯物辩证关于因果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内在联系性、复杂多样性等基本原理,特别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认定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拟以两个刑事案例引发的思考为逻辑起点,分析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在我国的实践及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以期能为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找到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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