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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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国家组成的基本,它虽然在一定的方面限制了我们的行为,但是也为我们的社会稳定做出了一些贡献。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律的 作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1
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犯法的占80%以上。青少年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利,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不侵犯他人权利。
作为未成年人,我们既要维护自身权利又要履行义务;如上学,服兵役等我们必须执行。
在现实生活,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经常发生,我们未成年人涉嫌其中的也有很多。所以,我们既要保护自己,又要做到不伤害他人。
16岁的小君和小哲是高一同班同学。小君沉默寡言, 爱好 数学,一心想做游戏软件工程师;小哲活泼开朗、思维敏捷,立志当个律师。不过,一时的冲动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育课上,小哲与小君发生争吵,小
君先给了小哲脸上一拳,两人厮打在一起。被老师和同学劝阻后,小哲自感委屈,在楼道里找到小君理论,再次发生争执。互殴中,小哲掏出了随身带的水果刀。小君的左肩背部和腰部被扎伤,送医院无效死亡。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为未成年人且事后能主动自首,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小君父母经济损失,法律为受害人小君讨回了公道,加害人小哲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小哲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当律师的梦想成为泡影,因为我国法律禁止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从事律师职业。
我们在享有生命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律伴我们同行,让我们远离暴力,尊重生命,敬畏生命。
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2
法律,就像一把无形的枷锁,任何人都要遵守它的规矩。否则就会方寸大乱。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你能正视法律,它就像一位挚友,伴你成长。
可是还有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把法律当作耳边风以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质,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发表了《未成年人罪法》,希望那些有不良品质的未成年人,能够改掉这些坏习惯,对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
而我的身边,就有这么一些典型的例子:当我每次放学的途中,就能看到一些初中生在一家网吧里进进出出。他们像黑社会的人一样,吊儿郎当,随口就是脏话,成为名副其实的“小混混”。有一次,我经过这时,看到了惊险的一幕——几个初中生各拿着一根根沉重的木棒,恶狠狠的盯着一个七八岁的小男孩。那个小男孩眼睛都哭肿了,可他们却始终说着一句话:“快点,把钱交出来!”这时,小男孩才不得以的把口袋的钱掏了出来,正当这些初中生得意洋洋的时候,几个穿着便衣的警察突然窜了出来,一下就制住了他们,带上了警车。最终这些不良少年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被送进了劳教所。为什么他们会走到这一步呢?那是因为他们轻视法律,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走上了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的道路。可我们同样是21世纪的青少年,但人生却是天与地的差别。他们触犯法规,以身试法,到时候只能白白的叹气,后悔莫及、
最近,还有一条新闻,同样也是未成年人犯罪,但不是勒索钱财,而是报复社会的心理。他是一个中学生,放在自家后院的自行车被偷了,于是感到很愤怒,一股邪恶的念头在他脑海中浮现,他为了报复,便在社区多次偷盗电动车和摩托车,成了臭名昭著的“大盗”可是纸包不住火,就在一次,他有准备偷盗时,被便衣警察逮了个正着,送进了警察局。这个事例足以证明,谁如果把法律当作儿戏,谁就必定会得到严惩,人生便留下了污点,就像一张白纸被滴了乌黑的墨水,永远都不会被抹去。
只要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的,并对社会做有益的事情,俗话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3
从每个人生命开始到生命结束,都会受到它的约束,它就是——法律。从一个人哇哇落地的那个时刻起,法律就一直陪伴在我们左右。法律看不见,摸不着,却又无处不在,人们时时刻刻都要将法律牢记在心,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也不能让别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更不能违法,甚至犯罪。
最近,一则 广告 在电视台热播:一只母鸡妈妈带着三只小鸡宝贝在田野中散步。突然,在他们的身后出现了一支棒棒糖。走在最后的小鸡没能够抵得住诱惑,朝着棒棒糖的方向走了过去,就在走到棒棒糖的旁边时,一个大铁笼从空中坠了下来。显然,他是中了坏人的圈套了。这里的小鸡代表了就是我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社会大多数时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但社会也有不美好的一面,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绑架,勒索,敲诈……因此,作为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我们更要培养我们对是与非,美与丑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学会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母鸡妈妈和另外两个小鸡继续向前走,遇到了一个大水池,母鸡妈妈和其中的一只小鸡跳了过去,但第二只小鸡却掉入了池中,从中我们知道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应该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中最重要,最起码的权利。离开了生命健康权,其他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要学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武装”自己,是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第三只小鸡也难逃厄运,在不经意间,他就被天空中的老鹰给叼了去。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均未发育成熟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权利更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因此我们更加要学会防范自己,学会依法保护自己。
很显然,这三只小鸡都代表的未成年人,法律是平等的,未成年人也不例外。生活是美好的,且有法律为我们护航。所以,我们要更加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 法律知识 让我们的青春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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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个天平,如果没有它,两端就会失去平衡,邪恶将重于正义。法律是一位法官,如果没有了它,公平公正的界限将会模糊不清。它更是恢复社会稳定,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法律,应该被每个人牢记在心。以前,我也不重视法律,认为只要不触犯法律,就可以了。谁知道法律还可以用来保护自己。那是我去超市买东西,只买了50元的东西,刚走到收银台前,我先把50元付给了收款员,谁知在扫完条码后,售票员竟然说:“小弟弟请付50元”。“可是,刚刚我交了50元啦!”我小声地辩解说。“你没有付钱吗?如果你不付钱就请你把货物放回去!”收款员强悍的态度令我始料未及。情急之下,我只能尴尬地自言自语:”我、我!”最终还是一位好心的叔叔说:“这样吧,我和收款员去看看监控,如果这孩子确实付了钱,而你又让他在付钱,那么,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这件事!”在叔叔义正言辞的语言和法律的威严下,收款员低下头,灰溜溜的将我买的商品还给了我。从这以后,我懂得了知法用法的重要性,也明白法律可以用来保护自己,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你的力量来保护自己。
法律,应该每个人都时时刻刻牢记在心中。切记,在用法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果将法律比喻为一艘在大海里航行的船,船上便是可以自由活动的区域,但只要你跨过围栏,你就会坠入大海,再也爬不起来了。而坏人就是有刺的玫瑰,你想去采摘它,就得流血流泪。如一个好学生在坏朋友的影响下抽烟喝酒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抢劫、收保护费等等。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坏人就是这样,你只要去摘采它手中的玫瑰,就得流血、流泪。因此,我们应当自觉抵制坏人的诱惑,不吸毒、不犯罪。遇上坏人,应该立即报案。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家族黑帮的一般都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他们为什么会犯罪?就是因为没有学习法律,从小偷偷摸摸,长大以后就偷金。一针不补,十针难缝。所以我们青少年就应该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律,应该牢记在心中,而且应该是随时随地都记在心中。其实法律并不遥远,他就在我们身边,在我们生活的点滴中,就在我们心中。
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5
法律,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它似一架天平,挑剔的标准衡量着每一件事物,不偏不倚,肩负着公正和平的重任。我们如同大洋中的一艘轮船,只有我们每个人做到遵法、守法、知法、懂法,才能不触碰到那条令人追悔莫及的、犯法的“海岸线”。
随着盐价的上涨,餐馆店主为节省成本,便用亚硝酸盐更替了食盐,导致多人中毒。劣质奶粉使得多少婴儿变成了“大头娃娃”,多少婴儿变成了瘫痪。不法分子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一个“利”字,背离了商业道德,背离了良心,把人民利益和生命抛在脑后,也亲手把自己送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法律是一扇屏障,我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保障;法律是一条铁链,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胡作非为。
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就连我们的周恩来总理,都要遵守法规。一次,周总理乘车去开会,司机却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狠狠批评了司机良久。因怕耽误了开会,同车的 其它 干部想制止交警的话,却被总理制止了。我们想想,总理遵守 规章制度 ,不就是为了给我们做个榜样嘛。
正所谓“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在法律这座天平秤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只有对与错,而无身份的高低贵贱。古往今来,大凡有成就的人无不奉公守法,不逾越法律的警戒线。军令如山的孔明挥泪斩马谡,铁面无私的包拯忍痛铡亲侄……都无不体现着法律的公平公正。记得马克思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要和法律打交道。法网恢恢,无论君臣还是平民,都不能逃脱法律的掌控。只有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完善和谐。
在我们成长的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勿以恶小而为之”,作为未成年人,现在的一次小小的放松很有可能酝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等受到法律的制裁时才深深懊悔呢?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不守法,就如同给自己五彩斑斓的生活,增添了一抹乌黑的颜色,无法再绚丽多彩,无法再抹去!
法律是是和谐之基,是公正之火,是文明之花。让我们携起双手,真正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用法律营造一个秩序井然、繁荣安定的伊甸园。让法律的幼苗, 种植 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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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800字优秀范文
【篇一】人们越来越不重视保护环境,随地扔垃圾、浪费水、随便砍伐树木,在人们的眼里已经是很平常的事,每天不知有多少绿洲变成了沙漠。难道人们的眼里就只有钱、钱、钱吗?我虽是个小学生,但也懂得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这些破坏环境的人,我感到非常痛恨。之后,我查阅了许多关于保护环境的资料,冥思苦想,终于想出了几个保护环境的方法。 大家都知道,空气污染是保护环境的大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等有毒物体能使树木、农作物的叶变黄、枯萎、脱落。二氧化硫与云中的雨滴结合,形成酸雨降落,会使大片的森林、农作物死亡。可见,空气污染是一大要害。于是,我利用吸尘器的原理,想出了“废气处理机”。废气处理机外形跟吸尘器差不多,只不过比吸尘器大好多,而且不用插电,只要放上几节电池就行了。这种废气处理机一打开开关,强大的风力就会把工厂等排出来的废气吸进去,到了废气处理机的尾端,会有空气清新剂把废气变为新鲜的空气,供人呼吸。 水,是人们的生命之泉,人们少不了它。可是近几年,水污染非常严重,就拿我家附近的一条小池说吧,刚开始,人们都很爱护它,所以里面的水非常清澈,一眼望去,水底的石头都看得清清楚楚。可是,慢慢的,人们对它的热乎劲没有了,开始往里倒垃圾,污染水源,甚至在里面洗脚、小便。于是,这条清澈见底的水池,变成了浑浊不清的垃圾箱。所以,保护水源也是很重要的。于是,我想出了“吸水机”。它跟油烟机很相似,只是前面是吸尘器似的大口。只要你一打开开关,吸水机就会把废水吸到里面,然后通过吸水机的末端的细长水管排成到“废水池”里,然后经过沉淀、清除等工作使废水变成自来水,送到千家万户,供人们饮用。 生活中处处都有垃圾,垃圾不但占地,而且臭气熏天,严重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虽然路旁都有垃圾箱,但是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去那么臭的地方去倒垃圾,于是人们都把垃圾扔到了河边、小树旁,使河水变浑浊,小树叶子枯萎。因而,我动脑筋,想出了一种新型垃圾箱,这种垃圾箱是令人愉快的淡粉色的,盖子是天蓝色的拉动式盖,这个垃圾箱分两层,左边一层很小,厚只有1厘米,是放上空气清新剂用的,垃圾箱底下连着垃圾厂,只要垃圾箱一满,那么里面的垃圾会通过地下送到垃圾厂,综合处理。这样,就不用工人开着车去倒垃圾,既不臭也不污染环境,多妙啊。 当然,我想的这些只不过是提议罢了,是治标不治本的,主要还是大家都要有保护环境意识,注意生态环境,才能使祖国真正变得美丽而富饶起来。所以我们要从小养成保护环境的好习惯,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我们的的家园吧! 【篇二】 地球让我们生存,让我们保护。地球是我们的家园,我们是地球的小主人。谁不想让我们的家园变的更美好,更漂亮?而在这个时候,那些卖水果、小吃、蔬菜的叔叔阿姨们,在各个地方摆摊而等到晚上就收摊走人,可他们却没有看到他们周围到处都是他们丢弃的垃圾,等到再过几天,那些垃圾在地上就会发臭,苍蝇、蚊子都飞来飞去,让过路的行人都地捂着鼻子,快步走过去。你们有没有想过,就是你们这样乱丢垃圾,给我们的美丽家园添了点脏。所以,我希望居委会的叔叔阿姨们,让那些摆小摊的小贩在走时带上自己的垃圾,让他们学会爱护好我们美好的家园,在此,我提出几点建议供你们参考: 1、珍惜现在的每一口空气,把工厂的数量尽可能的减少,工业废气也会随之减少。可喜的是,我们看到政府已将许多重污染的工厂叫停,限期整改或迁移。我们还知道每家每户用的煤气已改成了天然气,倡导步行少用汽车,这都是保护大气的举措。我们还要多植树造林,森林不仅能呼出新鲜空气,还能净化空气。要制止乱砍伐森林的行为,要少破坏大自然。 2、不要滥用各种资源,如,煤、矿、木、水……如果这些资源被无止境的开采,必定会形成各种资源的枯竭,当人们没有资源时,我们就无法生存了。 3、水是生命的源泉,但是它又实在太少了。虽然表面看起来地球上大面积都被水覆盖,可是能用的却不到十分之一,许多城市严重缺水,所以,我们要节约用水。目前,学校倡导我们在家里的马桶水箱里放一个矿泉水瓶子,不正是节约用水的举措吗?用洗菜、淘米的水浇花,用洗衣服的水冲马桶,不正是为节约用水尽一份力嘛! 虽然我们一两个人改变不了地球的命运,但是只要全国人民都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保护和珍惜我们的地球,地球就能炫出青春的笑脸! 【篇三】 记得几年前,爸爸妈妈带我去看望外婆,外婆家门前有条小河,河水清凌凌的,闪着金光,缓缓地向前流着。河边,一群阿姨正欢笑着在洗衣服,一群孩子在河中游泳、嬉戏。我和妈妈挽起裤脚在河边捡鹅卵石,爸爸在旁边悠闲地垂钓。这安乐祥和的景象,现在我还记忆犹新。 然而,几年后的一天,当我再次看到那条河时,不禁吓了一跳。河水已经不清澈见底了,水是浑浊的,还夹杂着一些脏东西,光秃秃的河床上,水已快枯竭了,还散发着臭气。这些臭水是从哪里流出来的呢?我放眼望去,只见几家工厂正向天空*着烟雾,烟雾污染了白云,然后变成酸雨飘落下来,毒害大地;同时,工厂还不断地向河流排泄废水,将清清的河流变成了浑浊的毒水。煤是大自然几亿年蕴藏的太阳能,而在短短的几百年内得大量的开发和利用,大量的煤炭燃烧生成二氧化碳,造成了地球的温室效应。同时煤中数少量硫的燃烧生成二氧化硫气体,随雨水降到地面上,形成酸雨。酸雨毁坏了大量森林,成为生态系统的“空中杀手。” 排水场的水还不断地向河里排放污水,就连河边的植物也死去了。这不就是垃圾场吗?原来干净的河水不再清洁,河水也不再流淌、空气不再清新。人们到底对这条相伴多年的老河抱着什么样的态度呢?是继续污染环境还是保护河流呢?是做破坏者还是做环保者呢? 由于水源的污染和地下水的超量开采,人类的淡水资源已经开始告急。由于森林的砍伐和过度开垦,放牧、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问题日趋严重。由于地球的破坏,截至2000年已有2。3万种植物和1000多种脊椎动物绝灭,现在每小时就有1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土地污染,人类乱砍树木,岩石下滑,洪水冲毁了房屋,淹没了庄稼;人们往河里乱丢垃圾,造成了水污染,到处可见随手扔掉的塑料口袋,形成白色污染。人们乱杀动物,造成动物灭绝;人们乱摘花木,使我们失去了美丽。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生活在地球上,就要保护地球,保护我们的家园。 【篇四】 人是大自然中的一员,人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大自然中的各种资源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遭到破坏,其他方面也会受到影响,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威胁人的生存,使人类受到惩罚,所以我们要保护大自然。 大自然中的一些资源是可以再生,长期给人做贡献的,但是由于人们不加节制的开采滥用,从而加速了地球上矿产资源的枯竭。他们以为是自己的利益升高了,自己的生活会更好了,其实是给大家及自己的今后带来了灾难。大自然是多么的美丽,既有千山万水,高楼大厦,还有花草树木,蓝天绿草,可人们还是不甘心,为了更好的生存,就不断的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但是,不合理的利用和改造自然是大自然遭受到了破坏,也给人类的今后带来了灾难。 大家知道,水是我们生活中一样必不可少的资源,不仅可以发电、饮用、使用,还可以灌溉植物、哺育动物,是我们的“救心丸”,但是,我们的国家严重缺水,这导致一些地区没有水用,可是,还是有一些人浪费水源,认为钱是万能的,只要有钱,就可以买来水,那么,在世界各地都没有水的时候,你能用钱买来吗?对,是买不来的。我们要趁着还有水的时候就来节约用水,不要在喝你泪水的时候才知道节约,世上什么药都有,就缺后悔药,所以,我们要在水资源还未枯竭的时候就开始节约,我们国家的人口多,如果一人节约一滴水,十三亿的人就要节约十三亿滴水,这样日积月累,不仅不会使我们的生活缺少什么,我们国家的水资源也会丰富起来,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 再说说我们地球外的臭氧层,本来也是可以不断再生的,可是,由于人们对大自然的种种破坏,臭氧层已高的温度使人受不了,导致人由于受阳光太多太强,而皮肤脱落,全身疼痛,甚至死亡。 我们的大自然实在是美丽,我们应尽我们的能力来保护她,只要在生活中,我们少用一个塑料袋,少扔一块电池,少伐一棵树木,少丢一张广告就能使我们的地球越来越繁荣,越来越昌盛。保护大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人人都要关心,人人都要尽力。我呼吁:保护大自然,爱护我们生存的家园吧。
家乡遭受的自然灾害实例中国东北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为地震、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地震是最严重的灾害,1975年2月4日辽宁省海城、营口地区发生的7.3级强烈地震即为一例。地震发生在人烟稠密、工业发达地区,虽经我国地震工作部门对这次地震作了预报,当地采取了有力的防灾措施.极大地减轻了地震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但房屋建筑和其他工程却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损失。这次地震所出现的沙土液化区,其面积就达3千平方公里.沙土液化造成河岸滑坡、桥梁破坏、排酒站倾斜以及地下管道弯曲等许多严重灾害。其中下辽河油田与农田的破坏比较突出。 中国东北地区其他自然灾害最突出的是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所发生的森林火灾.这次火灾所造成的过火面积为101万公顷.森林损失为70万公顷,合林木3000万立方米以上,受灾人数5.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不含林木损失)。 除上述灾害外,辽宁、吉林及黑龙江等地尚有早涝、夏季冷害、冰霜等气象灾害和恶性杂草的危害。自然灾害及其防治(1)了解自然灾害的基本概念。 自然灾害是指在自然界发生的,对人类生命和财产构成危害的事件。对人类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洪水、干旱、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影响 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威胁人类和的安全。 (2)以某种自然灾害为例,说明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危害,并了解对该灾害的监测和防治措施。 以洪灾为例 ①.洪灾的形成原因 强降水、冰雪融化、冰凌阻塞河道;滑坡、泥石流阻塞河道;自然或认为原因导致的堤坝溃决;流域的汇水速度和河道的排水速度;人类不确当的经济活动等。 ②.洪灾的危害 直接损失:工业、农业的财产损失;人畜的伤亡;瘟疫和传染病的暴发等 间接损失:水、电力、交通、能源等供应中断;城乡商业活动的停止;生活秩序混乱等 ③.洪灾的防治措施 工程措施:兴建水库,退耕还湖,提高对洪水的调蓄能力;修筑堤坝;防止洪水漫溢;疏浚河道,加快排洪速度;开辟分洪区,降低洪水水位等。 非工程措施:增强人们对灾害问题的认识,提高人们防灾减灾的意识;严格控制滥砍乱伐,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等。
首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工业特别是轻工业的原料主要来源于耕地;其次,耕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耕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主要的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我国是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积仅1.59亩,只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4%,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进一步减少。所以,在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稳定一定的耕地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否则,别无出路,也没有选择。耕地保护措施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七、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耕地保护途径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土地加大了管理力度,完善了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已与2002年完成,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提高其土地质量,对城市土地实行总量控制,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采取严厉的措施整顿土地市场,2003年撤消开发区3763个,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认识不一,乱占、乱批、滥用土地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禁止,同时,因自然因素的影响,土地的质量也在下降,为此,应采取以下之措施。1.提高开发深度,保护耕地资源。首先,正确处理好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对于经济发展占用耕地,理想的目标是,以尽可能少的占用耕地面积,实现高度集约化的土地利用,使有限的农田绿地得以保存,从而满足社会对农产品增长的需要。非农占用耕地的扩大,在现在经济起飞的阶段不可避免,强行禁止的政策只能导致本地本应加快的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被人为地拖迟,关键是我们应在建设过程中抵制乱征、乱占、滥用和浪费撂荒耕地倾向。其次,要建立专门机构,加强统一领导、规划和管理。第三,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建设规划,国家要建设,耕地要保护都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有效克服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统一规划布局,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对策选择。一方面要编制和制定落实各类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耕地保护条例及有关政策,通过规划和立法的方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另一方面要编制国家建设与布局的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外划定开发区,对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数量、区域布点、占地规模、功能结构、开发性质等进行统一的界定。一切未纳入统一规划的都应被视为非法而不予承认与批准,凡私自建立起来的坚持予以取缔。第四,改造旧城区,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合理布局,改造旧城区,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效益,扩大城区的容量。2.优化土地环境,全面发展经济。第一,着眼土地、山林、草地、水面、荒山的综合治理,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满足生态反馈的要求,在治理中要林草先行,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执行,对25度以上的耕地坚决退耕还林、还牧、还果,对土地开发治理,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上的办法,相互配合,多方扶持。第二,发挥多学科优势,减免土地灾害,防御国土灾害的综合体系不仅包括土地资源学,还包括水利学、国土经济学、建筑与城市建设环境工程学、结构工程学、生态学、林学、水产学、畜牧学、地理学、土壤学、地质学、大气学、信息学和灾害学,应充分发挥多学科优势,让它们共同献计献策,从而奠定有关防御国土灾害的综合体系的理论基础,用以指导有关的实践活动,在统一规划的原则下,制定防御灾害的综合规划,因地制宜,让防灾减灾系统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效而科学的防灾综合体系。第三,制定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使开发者得到更多的实惠,使政策措施和治理措施紧密结合,在短期内尽快恢复植被和增强抗御风沙、防止水土流失的能力。第四,国家增加对治理土地环境的投入,认真抓好天然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建设工程、长江和黄河水土保持工程、平原绿化建设、农村薪炭林建设和“三废”环境改造等,通过工程、耕作和生物措施,增加对土地的投入。第五,大力发展专业性土地开发合作经营组织。发挥各种各样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加以宏观引导和管理。第六,对农户搬迁以后的旧庄基,要及时收回,集体统一整修,并入基本农田,多渠道节约耕地。第七,对土地要因地制宜地进行科学开发和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工则工,开拓农业生产新领域。第八,有计划地开发利用一部分土地来发展工业、交通、城镇和其它事业,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和重庆等大城市,利用土地发展房地产业和第三产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由小到大,脚踏实地逐步发展。3.调整土地结构,努力提高效益。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就是调整种植业内部各部门的用地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调整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用地比例,提高经济作物尤其是名特优新作物的用地比重。其次,调整种植业与畜牧业用地比例,需要调整一部分耕地种植饲料作物,或通过改革耕作制度扩大饲料作物播种面积,为畜牧业提供较充足的精饲料和青饲料。第三,调整各类作物内部结构,粮食作物应适当压缩,增加经济作物用地结构应从市场需求出发,结合考虑生产条件,扩大畅销利大高产的优势作物,控制和压缩滞销低产的作物。第四,充分利用当地得天独厚的天然资源及林果、畜牧、药材、土特产等,可以兴办一批乡镇企业和二、三产业。第五,从我国的土地资源生产布局看,应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一项重大的产业加以建设。要在“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方面动脑筋,从自然景观、民族文化、民俗风情着手,认真做好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宣传、旅游产品开发、景点建设、服务管理等方多下功夫。第六,以改造乡镇驻地为重点,使驻地建设企业的资本存量转移与重新组合,发挥巨大资本存量的再投入作用,缓解土地资源资金不足的困难,推进新兴消费产业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4.采取综合措施,扭转恶性循环。首先,应对工业生产的内外环境进行整治,行政、经济、法规三位一体,解决包括城市在内的工业品污染问题,对超标污染加强监测,限期治理。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严格审批制度,控制新的污染。第二,在对化肥、农药污染治理上,一要多肥种配合并在生产前进行原料的精选,二要以高效低毒易分解的农药和生物农药的生产代替高毒低效且残留的农药生产。三要加强新肥新药研制和推广,达到低成本和少公害或无公害的目的。第三要治理水土流失和沙化,可采取耕作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三结合方法,同时要植树种草和优化结构,使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和三料短缺问题的解决得以统筹。第四,对地质灾害严重地区,要增加人工植被,城市建设要合理布局,加强斜坡建筑管理,防止新的人为的破坏,要治坡与治水相结合,综合防治城市环境地质灾害。第五,对盐碱化地区,则必须推广增施有机肥,以沙压碱和容土压沙等科学改良土地的方式,杜绝大水浸灌。第六,改革农村能源结构,根据各地能源资源、自然条件、居民生活水平、交通状况和消费结构等进行区划和规划,找出多种途径,实行工业能源与农村多用途薪炭林并举的方针。第七,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现大地园林化,搞好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促使林地生态环境不断向高效平衡的方向发展。第八,要在国家统一规划下,适当扩大绿肥播种面积,增强农业投入,增施有机肥,牢固树立用地养地相结合的观点,提高土地生产力。5.整顿土地市场,科学出让土地。近年来,对土地市场进行了整顿,非农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制度,即对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批。为此在城市中要实现土地有偿利用,允许使用权合理流动。其目的是把土地推向市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使用制度,运用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这个经济杠杆,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制约,形成一种节约用地、合理地自我约束机制。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不仅为各级政府开辟了新的财源,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而且优化了土地资源配置,加强了土地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土地价格要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就是要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环境,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科学地计算土地经济价值。因此在建设中:首先应该成立土地估价委员会,对城镇土地进行分等定级、测算地价、修订编制区域性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事业单位土地随地而建筑物转让、入股、出租,生产基地转让等地价进行评审、监督和管理。其次,要建立分布地价制度,由国家及地方政府按评估基准地价的要求,定期发布地价公告,为投资者快速提供准确的数据,这样既有利用银行作出贷款的估计,又为政府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提供了依据。最后要完善土地出让转让登记申报制度。对土地市场中的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必须经过登记。出让受让双方必须申报成交价,并应同时附上有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作价测算,使用效益分析的评议书,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生效。政府通过优先购买权力和冻结地价的办法,防止地价的过高或过低的波动。6.增强“惜土”意识,造福子孙后代。首先,要开展国土危机教育,更新传统观念,唤起人们对土地问题的忧患意识,增强国情、国策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建立起强大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其次,是增强全民族的“惜土”意识。中国政府已将每年的6月25日确定为“土地日”,每年通过宣传活动,采用口头讲解,版画宣传,典型引路,形象教育等形式普及土地资源知识,集中力量大抓,统一部署,全面动员,造成强大的声势和社会舆论。第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利用多种形式举办土地法规知识培训班,对乡村干部进行重点培训,土地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教育部门配合,从基础抓起,在小学搞国土观念教育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第四,规范管理土地。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根本保证,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调查、论证、规划、计划、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统计、登记、建档、发证”十二个程序,把握好调查论证、规划计划、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统计登记、建档发证六大环节。第五,像抓计划生育工作那样,把土地管理工作抓好。认真执行《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法》,加大执法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土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在加快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的整体框架中,对土地流转及其方式的研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发达的农村土地市场有利于拓宽农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土地信托正是一种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外学者已经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研究。下面拟对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加以概括以作为我们的借鉴。 国外关于农村土地信托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土地信托的实现基础 信托形式的运用需要以明晰的产权界定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为基础,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国外在研究土地信托问题时也离不开这样的基础。 首先,在土地产权界定方面,一开始,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以私有制为前提,认为只有完全的私有产权,才能促使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流转;只有土地私有制才能实现土地信托。在土地私有条件下,土地市场的建立受其他要素和商品市场变化的影响,农村非农劳动力市场的产生使得农业人力资本要素处于边际生产状态的农民放弃土地。当金融市场认可土地的担保功能时,利用土地信托将成为农业资金要素的重要来源。 但是,西方的土地产权理论演变,经历了一个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在经济关系上,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单纯的土地所有权”;在立法上,改变了以往把土地归属放在首位的做法,开始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的开发;土地所有权开始逐步证券化[1]。同时,土地利用要符合宏观效率的思想逐步兴起。一些学者积极倡导社会和团体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以取代土地所有权绝对性理论。如德国耶林在《法律的目的论》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个人利益”,应同时为“社会利益”。法国学者迪吉则主张“社会连带说”,认为“土地所有权并非为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而存在,仅为增进人类之共同需要而赋予保有土地者之社会机能而己”。随着所谓的“现代土地问题”的产生,“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开始出现,澳大利亚的麦克尔森(Miehaelson)指出:“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也有的学者把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 西方学者还认为: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作用就是通过激励机制诱导农业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决策,并进一步影响农业经济活动的绩效。或者说,有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制度,理性人就会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反映。诺斯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对于不稳定的产权,实施很差的法律,进入壁垒以及垄断性限制,利润最大化企业倾向于具有较短时间中较少的固定资本,并将倾向于较小的规模。最为有利可图的业务可能是在贸易再分配活动或黑市上。这一组合很难导向生产性的效率”[2]。 可见,西方关于土地信托的研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的,这与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户只有使用权的国情不同,但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一部分,明确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可以建立所谓的“有保障的产权制度”,从而作为土地流转的基础应用于土地信托。 其次,在土地的可转让性方面,国外的研究主要是一些对转型国家的调研。因为这些国家的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土地无法在市场机制下合理流转,从而给完全市场机制下的土地信托形成障碍。这些研究对指导中国的农地制度改革很有启发意义。美国的罗伊·普罗斯特曼(1996)[3]通过实地调查,对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做了认真研究,认为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充分,权能不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不充分,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会使资源配置更有效,并刺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深度投资,减少农户的风险规避行为。同时还提出:“一些地方采取行政手段推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岳意定,刘志仁等: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行规模经营,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为了便于控制农村土地,便于转为非农业用地。” 而俄罗斯讨论了农业用地可转让性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分歧:对潜在土地所有者的技术要求,对非居民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在信贷违约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转让土地的限制,个人土地所有权的上限,土地股份及其转让的方式。该研究提出应在俄罗斯实行这样的转变:土地股份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转让,而后者更为适用。一份土地股份就是一种选择权,可以被出售、购买、继承等。股份的所有者对分配土地有绝对权利。这种机制使得法人实体希望获得大面积的农业用地以累积所需数目的股份然后用于分配。研究还指出,租赁是农村地区的一种特别补充机制,所有者更偏好于租赁土地股份而非实物土地。 补充: 世界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提出了“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MLAR)计划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并要求实行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但国外的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措施虽有一定作用,但并不一定能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首先,这种土地书名与登记制度虽然大量减少了无主土地并促进了带有可转让财产权的土地的供给,但这无法保证土地产权市场的发展。因为对于追求利润的贷款者来说,所有权证明并非获得贷款的充分条件,稳定的土地收入水平才是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更有甚者,农户可能不愿意用其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品。从而得出结论,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获得使用权保障的唯一方法,应参照不同的背景和地方偏好,建立更加灵活的体系(Dwniz Baharaglu,2002)[5]。此外最近还有学者(Saturnino M.Borras JR,2005)[6]以菲律宾为例,用实证方法检验了与市场导向的耕地改革以及自愿土地流转机制有关的变量,得出一个预测结果:MLAR模型用于菲律宾不仅无法促进分配改革,而且会破坏潜在的国家主导的土地改革政策。这也映证了Dwniz Baharaglu的 结论。 从国外的这些研究可以看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信托,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土地使用权必须实现可转让,当然,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这种转让性的实现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关于土地信托的目的和作用 由于西方国家土地的私有制和自由流转性,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农村土地的使用方式正在发生转变,不断从农业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国外很多学者对于农村土地用途的控制进行了研究,如Donald M. Mcleod等(1999)[7]就根据美国西部农村的实际提出了土地使用控制的三种方式:分区制、购买发展权、集群式发展,并建立了土地使用控制方式的选择模型。土地信托方式就是出于保护土地资源和公众利益的目的用于实 践的 。 在美国和英国,无论是局部性的、地域性的还是全国性的土地信托都是一种很有影响的非盈利组织,它和私有土地主们一同来保护他们的土地以达到保护和利用土地或者其他公众利益的目的。它们保护土地的工作对于他们所从事或者协助土地交易的社区和地域非常重要。这些交易包括土地的获取、保护、管理协定,或者其他的能够从土地上获取的实际资产的一些利益。 补充: 此后,西方学者们就对这种土地流转形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且建立了各种决策模型:其中Philip J. Bacon等(2002)[8]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贝叶斯网络理论建立了一个BN模型,该模型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性。这个模型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人员的观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的选择、成本和利益的标准。这个BN模型不是最优化模型,而是帮助专家分析有关土地的数据。该模型的使用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关于土地类型的标准和土地使用的选择,这个阶段是为了评估对现在的土地使用的满意度;第二个阶段是关于改变土地使用的成本,改变成本需要考虑风险和银行利息、管理、财产的让渡等因素,这可用一个模型来评价土地管理者改变土地使用后的满意度,即: 在成本支付期内改变的满意度=长期预期的满意度-总的改变成本/成本支付期 而Julie Ann Gustanski(1999) [9]基于伦理经济学建立了一个土地信托保护决策支持模型(ILCOS),他认为土地的使用方式是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反映。尽管土地信托有一个共同的目的保护土地资源,但是每一个土地信托机构都有自己的设置和地域。所以,他对伦理经济学政策模式在土地信托保护方面的整个过程给出了一个总体的概念,从而总结出土地信托的决策支持的环境模型。这个模型由5个大块组成:土地的使用和环境、社会经济、计划与获取的评估、决策制定的方法、积极的决策制定。该模型主要提出和检验了美国和英国的土地信托与保护私有土地因果关系上的模式,以开发一种可行的决策支持工具。此外,Roger Coupal和Any Seidl(2003)[10]还研究了在税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选择的影响,分析了发展农业用地和农村居住用地的相关成本及其对财政结构的影响。 追问: 请问这位大哥,标题是什么?引言是哪些?
地球是一片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里记载着人类智慧的历代传承,记载着自然母亲哺育我们的点点滴滴,然而我们的家园却时有洪水、飓风、地震、沙尘暴等数不清的悲剧上演,这些自然灾害,夺走了生命,夺走了希望,夺走了一切的一切。和谐的生态环境随着人类日益先进的科技水平被打破,近50年来,我国每年由地震、旱涝、台风、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这些已经成为最难以抵挡的恐怖阴影,阴影下笼罩着死亡与犯罪,社会安全成为最令人头疼的问题。那么是否能依靠最具毁灭性却也最具创造性的科技水平来提高我国防灾减灾的能力呢?我国的洪水灾害十分频繁,建国以来,我国发生过的较大洪水如下所述。1951年:辽河大水。辽宁、吉林两省受淹农田43.4万h平方米,受灾人口87.6万人,死亡3100多人。1954年:长江、淮河大水。长江中下游受淹农田317万hm2,受为人口1888万人,死亡3万余人。淮河全流域成灾农田408.2万hm2。1858年:黄河大水。黄河花园口站发生有实测资料以来最大的一次洪水,滩区和东平湖受淹。1963年:海河大水。海河南系发生特大洪水,受淹农田440万hm2,京广铁中中断。1975年:淮河在水。8月上旬淮河上游出现罕见的特大暴雨,河南省泌阳县林庄3天雨量达1605.3mm,位于暴雨中心地区的两座大型水库失事,河南省有820万人口,106万h平方米耕地遭受严重水灾,倒塌房屋560万间,死亡2.6万人。1981年:长江上游大水。四川省138个县市受灾。1982年:黄河大水。1991年:淮河、太湖大水。淮河受淹耕地401万hm2,受灾人口5423万人,倒塌房屋196万间。1994年:西江大水。1995年:长江、辽河、松花江大水。该年长江川、湘、鄂、赣四省农田受淹成为321.4万平方米,受为人口8526万人。东北辽、吉、黑三省农田受淹223.2万hm2,受灾人口1078.6万人。1996年:珠江、长江、海河大水。该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洪涝灾害,一半以上省(区)严重受灾,全国有311个县以上城市进水,洪涝成灾面积1182.33万hm2,受灾人口2.6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2208.36亿元。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珠江、闽江等流域大水。据国家地震台网测定,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在四川汶川县发生8级地震。与此同时,成都震感强烈,成都市民在街上躲避。北京、上海、台湾均有震感,全国大半地区有明显震感,震中位于阿坝州汶川县,地震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绵阳市 11874人遇难,伤67579人德阳 德阳已遇难10341人绵竹 6730余人遇难,受伤31560余人 成都市 4156余人遇难 受伤17802人什邡 3510余人遇难、受伤31970余人 都江堰市 3060余人遇难、受伤3210余人阿坝州 2871余人遇难 24625人受伤 其中汶川县遇难2010人 广元 2586人遇难 21682人受伤其中青川县遇难2140余人彭州 870余人遇难、受伤3090余人 总计:汶川大地震已造成40075人遇难 247645人受伤据卫生部报告,受伤住院治疗人数累计52934人,已出院7979人,在医院里死亡3304人。 据中国地震局报告,截至19日13时,共监测到4级以上余震155次,其中5级以上24次,6级以上4次。 民政部报告,截至19日13时,全国共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108.34亿元,其中捐款89.27亿元,物资折款19.09亿元。 截至18日21时,民政部、军队和各地民政部门共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25.4319万顶、棉被72.35万床、棉衣178.36万件、价值3421.5万元的食品和饮用水,以及价值18424.01万元的其他物资。地震.洪水.疫病都给我们带来了无比沉重的损失,如何在防灾减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各个国家都在用各种方式来预测灾害的形成. 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广为覆盖的气象、海洋、地震、水文、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地面监测和观测网,建立了气象卫星、海洋卫星、陆地卫星系列,并正在建设减灾小卫星星座系统。在气象监测预报方面,建成了较先进的由地面气象观测站、太空站、各类天气雷达及气象卫星组成的大气探测系统,建立了气象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现代化的气象通信系统和中期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全国已形成了由国家、区域、省、地、县五级分工合理、有机结合、逐级指导的基本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体系。为了监测江河洪水,国家组建了由数目众多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组成的水文监测网,建立了七大江河地区洪涝灾害易发区警戒水域遥感数据库,将遥感技术在“八五”期间应用于洪灾监测。大江大河防汛抗旱工程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有些领域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另外,利用现代科技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如农区人工增雨、人工防雹、滴灌工程等,这些技术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防灾减灾发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地震监测和抗震方面,组建了400多个地震观测台站,“十五”期间进行了数字化改造,由48个国家级数字测震台站组成的国家数字测震台网和由300多个区域数字测震台站组成的20个区域数字测震台网以及若干个流动数字测震台网、数字强震台网构成了中国数字测震系统,建立了大震警报系统和地震前兆观测系统,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测预报系统,编制了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震害预测图,确定了52个城市作为国家重点防震城市,对全国地震烈度6度以上地区的工程建筑,实施综合性震害防御,对城市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新建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完成了多条铁路干线、主要输油管线和多座骨干电厂、大型炼油厂,一批重点骨干钢铁企业和超大型乙烯工程以及大型水库的抗震加固。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加强了对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等地质灾害的勘查防治工作,采取了包括工程防御体系、生物水保防御体系、管理防护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和预测及报警体系在内的综合防御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把生态建设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退田还草和修建水利工程等一系列措施,极大地防止和减轻了地质灾害的危害和损失。全国已建立了25片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实施了七大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在一万多条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开展了山水田林综合治理。先后确立了包括“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平原农田防护林、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珠江流域防护林、辽河流域防护林、黄河中游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工程、防治沙漠化工程的十大林业生态工程。此外,还发射了“资源一号”、“资源二号”卫星,广泛应用于资源勘查、防灾减灾、地质灾害监测和科学试验等领域。 但是,我国防灾减灾科技应用与建设仍然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1.管理缺乏综合协调 长期以来,我国的灾害管理体制基本是以单一灾种为主、分部门管理的模式,各涉灾管理部门自成系统,各自为战。由于没有常设的综合管理机构,各灾种之间缺乏统一协调,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联动,造成了许多弊端,如缺乏综合系统的法规、技术体系政策与全局的防灾减灾科技发展规划;缺少系统的、连续的防灾减灾思想指导,不利于部门之间协调;缺少综合性的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技术系统;缺少专门为灾害救援的综合型救援专家、技术型队伍;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防灾减灾科学技术体系;信息公开和交流渠道不顺畅;资源、信息不能共享;科学决策评估支持系统与财政金融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等等,直接影响防灾减灾实效。 2.投入不足 资金渠道单一 全国每年投入到防灾减灾科技研发和应用的经费十分有限,在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科研设备购置、防灾工程建设、防灾减灾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多方面投入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防灾减灾科研基本依赖于财政拨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由于防灾减灾科研具有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近期经济效益,很难吸引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主动投入,造成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和技术推广滞后。另外,缺少科研成果推广的中间环节与适合防灾减灾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防灾减灾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低,一些防灾减灾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率不足10%,严重影响了全国防灾减灾工作的深入进行,影响了全国防灾减灾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 科技资源尚待优化配置 我国防灾减灾科技资源主要集中在气象、地震、地质、环保等领域,由于缺乏宏观协调管理及传统的条块分割现状,一方面各领域主要关注本领域的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研发工作主要局限于解决本领域存在的技术问题,在不同灾种以及防灾减灾的不同环节中,科技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科技开发与应用水平发展很不平衡,在基础地理信息、救灾设备和队伍建设方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另一方面,仪器、设备、资料、数据等都由部门、单位甚至个人所有,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共用,资源条件不能系统整合形成高效、共享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无法形成合力和整体创新优势。 4.防灾减灾科技发展缓慢 一是在不同灾种以及防灾减灾的不同环节中,科技发展与应用水平很不平衡;二是各灾种的应急研究和操作水平差别较大,低水平重复研究较多;三是技术手段和装备落后,监测能力不强,短期预测预报能力还较低;四是缺乏各类灾害的科学评估模型和方法,灾害信息共享应用和评估的技术急需完善;五是对一些重大灾害的认识与防治技术,长期徘徊不前;六是现有科研结合国情实际不够密切,科技整体支撑能力有待提高等。 5. 防灾减灾高水平科技人才匮乏 我国防灾减灾科技人才主要集中在专业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中,基层防灾减灾机构普遍缺少技术应用人才,与我国防灾减灾工作重点结合不密切,特别缺乏防灾减灾领域的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应用人才。另外,研究经费、待遇等方面条件较差,影响我国防灾减灾科技人才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6. 科普宣教力度不够 缺乏统一的防灾减灾科普规划,没有固定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也缺乏经常性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使防灾减灾科普缺乏系统性、连续性,致使我国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知识、防灾减灾意识的科普教育水平较低,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较. 以下是我对我国防灾减灾科技支撑的对策建议 1.建立统一综合的防灾减灾组织保障体系 设置统一的具有危机管理性质的防灾减灾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防灾减灾工作的大政方针做出决策,逐步实现从部门为主的单一灾种管理体制向政府和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转变。 加强科技主管部门与涉灾管理部门的协同,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多层次、分布式的协同管理职能和机制。 成立集合各灾种、各专业及相关管理部门专家的顾问团体;建立防灾减灾决策的专家咨询系统,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2. 完善防灾减灾科技进步政策与创新机制 制定科技支撑防灾减灾办法与政策,增加科技投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人才培养选拔等方面给予支持;将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工作计划,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在大中小各级学校教育中适当引入防灾减灾课程及读物。 建立高效、合理的防灾减灾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科技投入机制、成果转化机制、政策激励机制与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在防灾减灾领域的推广应用。 3. 多渠道增加对防灾减灾的科技投入 将防灾减灾发展所需投入纳入每年科技经费预算,按照一定的使用比例,支持研究开发工作、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参加国际交流等。并使防灾减灾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科技经费增长的总体水平。 建立社会防灾减灾基金,吸收企业、社会团体、公民及海外人士对防灾减灾的捐赠,按比例将部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用给予引导资金的方式,促进地方政府增加防灾减灾科技投入,引导技术开发机构与企业投资防灾减灾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4. 促进防灾减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 借助全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整合全国各灾害管理部门的分类灾害信息资源,全天候运转监测网;以网络技术为纽带,积极推广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控系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建设覆盖至全国各乡村的主要灾害实时监测预警系统;充分应用数字化技术及网络技术,综合集成防灾减灾各单位上报的灾情信息,构建包括灾害应急响应、灾害信息分析、灾害救援决策、救援信息反馈等在内的防灾减灾技术及信息资源平台。 5.加强防灾减灾科技能力与科技队伍建设 通过科研体制改革和现代院所制度建设,进行课题制、首席专家负责制和科研经费预算等防灾减灾科技机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鼓励科研与地方防灾减灾需要紧密结合,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研究和治理;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防灾减灾技术和装备,实现产业化;与管理部门合作,尝试推广先进的防灾减灾技术和管理方法,探索区域防灾减灾综合管理模式;参与重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试验示范区建设。 在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基础上,大力培训一线工作的防灾减灾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改善基层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通过科研项目、激励措施、分配制度、考核选拔等吸引和稳定人才队伍,培育有竞争力的研究群体,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培养防灾减灾后备人才,逐步在我国高校中开办防灾减灾专业教育。 6. 加强国内外防灾减灾科技交流与合作 鼓励防灾减灾科研机构、管理部门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获得先进的应用技术及管理经验,追踪最新技术。在跨国、跨区域的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中,政府应积极协调,为项目实施提供帮助和保障。5月12日,一场突然的地震,瞬间倾覆了学校、医院、家乡……面对自然灾害,人类就愈发显得渺小,这突如其来的一切,抨击着我们无济于事的防备,是不是灾难意识还不够呢?地震是我们无法改变的, 那么,沙尘暴,这个有着自然灾害之称的毁灭性灾难,如果人类不会那样疯狂地砍伐树木,破坏地皮,沙尘是不是就永远被隔绝在了炽热的沙漠中呢?还有那黄河,华夏儿女的母亲河,人类无节制地开垦放牧,泥沙每年滚滚流进黄河,让我们甚至不敢去幻想这样浑浊的黄河或许在很久以前,清澈如一双赤子的眸……朋友啊,你是否知道,在那所谓的自然灾害的名义下,真正的毁灭来源与人类这一颗贪婪的心啊!!屠杀珍惜动物,破坏生态平衡中的一个纽带,最终受害者,是自己!!面对树木,木材商的眼里写着无休止的欲望,殊不知再贱价的木料,也要历经十载的岁月啊……你们知道吗,在孩子天真的口中,那“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谚语已变成了“前人砍树,后人遭殃”这般的无奈与不堪入目啊。了解自己的处境吗?对自己的行为能负责吗?明白人与自然间,不是相互依存即是相互践踏的关系吗?自然是被动的,它以被人类破坏的生态来报复,其实是为了这些不会居安思危的人能快点清醒啊!!不要让公益广告中的预言成为现实,我相信只要从自己做起,不是说空话而是付诸行动,那最后一滴水,必将是上天感动的泪。 目前,保护环境是当务之急,学习有关各种灾害知识和减灾知识更是迫在眉睫,我们要留心观察周围的自然变异现象,一旦发现某种异常的自然现象,也不必惊恐,尽快向有关部门报告,专业部门会为我们做出权威判断。灾害一旦发生,首先应该发扬大无畏精神,号召群众,组织大家和个人自卫。同时也要学习一定的医救知识,准备必备药品,在灾害期间,医疗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自救并救助他人。 虽然灾害的发生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但我相信,不再受破坏与践踏的自然将会为我们带来一个美好和谐的生态,爱这我们赖以生存的家乡吧,它是我们最初和最后的伊甸园。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和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2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1997.5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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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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