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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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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研究论文

在新旧准则的比较基础上,笔者认为新准则在无形资产方面存在如下变动:第一,新准则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剔除了旧准则中包括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商誉。首先,新准则把企业商誉以及品牌、报刊名等排除在无形资产的范围之外,无疑可以减少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其次,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企业单独存在。所以,笔者认为新准则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誉这种无形的财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众多企业家都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所蕴含的巨大价值量,也都愿意花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去建立它。因此,迫切需要单独的会计准则对商誉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在新准则中只有在合并报表中对其有少量的涉及。第二,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无形资产在研究阶段的支出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分别按不同的规则处理。笔者认为将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即将开发支出归入无形资产中定期进行摊销,和以前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相比,大大降低了对当期利润的冲击,无疑会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鲜明地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性和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 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较有效地避免了企业虚增资产、盈利,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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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核算毕业论文

一、企业无形资产概述 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一条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这就是说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并且是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承认和重视企业的无形资产,有效管理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⑴企业识别的需要: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品牌凝聚力,树立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实力;⑵融资的需要:可利用无形资产吸引投资、质押贷款等;⑶资本运营的需要:无形资产在合资、重组、改制、上市时可作价入股;⑷交易的需要:在无形资产转让、许可使用、拍卖等情况下提供价值依据;⑸信息处理的需要:摸清家底,给经营者提供管理信息;(6)法律纠纷解决的需要:为打假、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 根据不同的标准,一般可将无形资产作不同的分类。依靠知识、技术和技巧形成的想法、概念、设计、发明及劳动成果的智力型无形资产。主要与企业员工素质和能力有关的人力型无形资产。企业在组织、管理、协调、控制等方面的优势,能使其未来获得超额收益回报的管理型无形资产。通过市场活动获得的市场型无形资产。依靠特许权形成的物权和行为权的利权利型无形资产。物权包括他物权和准物权,他物权是权利人建立在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有形资产上的权利,准物权则指知识型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行为权利是国家特许、可作某种经营行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 二、无形资产的特征及管理策略 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其他业务经营管理是不同的,具有其特殊性。 无形资产是依托于有形资产和资源经营活动而逐渐形成的,即在经营活动中伴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市场份额的增加而形成独有的品牌和销售网络,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发新的技术和提供新的服务,根据经营要求创新和实施新的管理。其次,各种无形资产的无形特性使它易变和延伸,比如某个品牌可以改变或增加功能,而不受太多制约。再者,无形资产在形成发展中有较强的不可控制性,比如假冒产品排斥真正品牌产品、技术秘密的泄露等等。 根据产业与企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差异,企业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品牌经营方式更多的是针对属于社会消费性的产品;对于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更适宜采用技术创新能力的设计和智力机制的经营方式。对于不同的企业,要有不同的经营方式。即便是同一个企业由于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无形资产的经营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比如在创业阶段品牌的经营偏重于培育市场、培养顾客群,而在创业成功后主要是开拓更大的市场和潜在市场以及无形资产保护和市场保护等。 具体来说,企业无形资产经营管理可以考虑采用如下策略: 1.开发策略。要求在专利和商标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必须采用一些先进的跟踪与分析的方法,经常与国际竞争者或同行业一流的领先者的状况进行分析对比,去观察、分析竞争环境和竞争者,研究评价本公司和领先者的开发手段,将竞争者或领先者的无形资产开发成就,作为本公司无形资产开发的超越目标,并将领先者的先进经验移植到本公司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中去,进而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无形资产开发策略,使企业保持无形资产开发上的强大竞争力并不断进步,最终取得无形资产开发的优势。 2.延伸策略。企业利用现有的品牌生产其他产品,在一把名牌大伞下聚集系列产品,形成名牌的“王国”。实施品牌延伸,可以帮助新产品顺利进入市场,减少新产品上市的风险。同时,可以大幅度降低产品介绍期的促销费用,消费者会有意无意地将对原产品的信任感传递到新产品上。并且,品牌延伸可以进一步扩大名牌的影响,增加名牌的价值。如著名的 “长虹”、“海尔”、“娃哈哈”等品牌,通过延伸策略,很快打开了市场,并且使它们的品牌价值得到了巨大的增值。 3.融资策略。企业利用本身的无形资本进行融资,或是利用企业的技术、管理、营销、人才等综合优势,借助一项优秀的创业方案吸收风险投资取得创业资本;或是将部分无形资产进行抵押,取得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活动贷款;或是对企业的技术、人才、营销网络等重要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合理作价,以合资或合作方式吸收外资;或是以特许经营方式接受投资,对受资方来说前期只投入部分资金就可以取得特许方的先进管理经验、配方、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特许使用权。选用不同的融资方式,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会给企业带来众多的先机与发展机遇。 4.扩张策略。企业利用名牌效应、技术优势、管理优势、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盘活有形资产,通过联合、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实现资产扩张。 5.分配策略。在现代企业中,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劳动不仅要按照他们为创造企业价值所作的贡献大小按劳分配,而且要把他们的劳动成果资本化,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参与利润分配,并且企业的品牌、技术、管理诀窍、计算机软件、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资本投入其它企业,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企业,在企业尚未投入运营之前,技术就可以作为资本投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从我国企业实践来看,企业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可以从下列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企业无形资产投入。即借鉴欧美、日本等国典型公司经验,在利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信誉、广告宣传、人才培养与科技经费投入、经营管理等方面营造无形资产,使在人才、科技和广告的投入由“橄榄型”转变成“哑铃型”。第二,充分利用和发展现有企业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其有效的时间内,抓住现有无形资产的各种优势,主动开展各项业务,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延伸、融资和扩张等功能,并努力将现有的无形资产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第三,加强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一是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二是重视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三是加强保密工作;四是及时取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度为核心内容的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资本,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工业发达国家的知名企业,其无形资产价值一般要占到资本总额的50%-70%,成为这些企业进行技术贸易及占领国际市场和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武器。同时,随着经济网络化、知识化的发展,物质生产、货物配送所创造的价值不断降低,一些具有远见的企业便将自己的核心业务逐渐转向研究与开发、品牌经营、资产重组、产权经营等价值增值高、利润高的业务领域,而将那些需要大量有形资产投资和重复性劳动的物质产品生产、物流配送业务外包或委托出去,交给专业化公司完成。 面对这样的社会经济现实,希望永续经营的企业一定要居安思危,做好战略规划,不仅管理好有形资产,使其不断保值和增值;而且要管理好无形资产,把其作为自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好经营管理战略与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其无形资产也能不断地保值和增值。(完) 给你个范文做参考(*^__^*) 嘻嘻……

知识经济具有许多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特点,随着它的到来,如同一个国家经济的增长愈来愈依赖于科技的进步一样,企业的进步也愈来愈依赖于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的作用已退居第二。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探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问题进行一些粗浅分析。一、无形资产的地位变化及其确认条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贸易增长更为迅速,地位更加突出。与此同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上升,有的已占绝大部分。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约为20%,90年代则上升到30%以上,依靠科技进步所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加到目前的70%~90%。 近几年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则高达1500亿美元,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在我国,如北京爱特信互联网技术公司(搜狐网页)无形资产含量就占80%以上。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现有规范中缺乏对无形资产予以会计确认的具体标准,因此,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定显得比较混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1993)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从表面上看,这一主要以列举方式定义的无形资产似乎一目了然,但目前公司的实际披露状况却似乎正好相反。一方面,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却一般只有7~8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未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之狭窄;而另一方面,据有关统计,上市公司列示的无形资产具体名目累计已达百种之多,而且,很多无形资产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乡村会员证”、“电话选号”、“DOT”等。因此,如何加强无形资产具体类别名称的规范,已成为无形资产规范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鉴于上述所指出的问题,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应该得到明确限制,同时对无形资产具体构成项目的名称应作出简明而有效的统一规范。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问题,即满足什么条件下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似。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则应当根据实际适当予以确认,这是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诸如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二、关于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问题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提供客观、真实的无形资产价值,必须合理反映自创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在开发研究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特征: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着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十分困难,导致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难以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导致不少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这样反映的无形资产就显得支离破碎。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于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了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仅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正由于计量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有些被部分企业列为无形资产的项目在另外一些企业却被当作了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从而导致企业间无形资产信息缺乏可比性;有些企业把本该资本化的无形资产项目列为当期费用处理,从而致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不到恰当表达,帐外无形资产趋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正确评价。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可以考虑设置“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该账户性质和用途同“生产成本”账户。自创无形资产时,先将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待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功,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和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失败,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进行追溯调整。三、关于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无形资产地位的急剧上升,使得无形资产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重要性的作用。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科学,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采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予以披露。1. 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出,其关系如下: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2. 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的披露。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中,通过损益表的其它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为知识经济时代高新尖技术的大量采用,技术革新而导致的提前废止,在冲销其净值的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在损益表中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加以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3. 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的披露。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 、“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4. 无形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尽管以上正式报表与其附表已经基本上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类信息,但不同企业无形资产的业务千差万别,且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变化无常,在知识经济时代更是如此;加上正式报表及其附表等只能提供简单的定量信息,不少有关无形资产定性及其它信息无法给予详尽反映,因此必须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形式加以披露。如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有关R&D的详细信息,至少也应该列明当年的管理费用中含有多少数额的R&D的详细信息。参考文献: 1.于玉林.21世纪会计之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吕劲松.无形资产会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3.蔡吉祥.无形资产. 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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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无形资产投资(Intangible- assets Investment/ Invest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What is the investment in intangible assets? Intangible assets refer to investments of investors in order to have the patent rights, non-patent technology, trademarks, land-use rights as an investment. The two sides should agree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he value of intangible assets, but also the need to deal with the document as a basis. Intangible assets to invest, according to the amount of its investment in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enterprises should not exceed 20% of registered capital; case the special needs of more than 20%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hould be the maximum not more than 30%. Business investment in intangible assets received, debit, "intangible assets" accounts, credit "paid-up capital" account. Intangible asset investment is feature: non-investment entities, a long payback period, investment risk, higher return on investment.What is the intangible asset? Intangible assets: refers to the business did not have the kind of shape will enable the companies to obtain long-term over-income assets. (1) and intangible characteristics: 1, there is no physical shape. Usually pass special rights. 2, to bring excess profits. 3, for a long time to play a role. Because it can have long-term. (2), intangible assets, including: 1, patents 2, know-how 3, the franchise 4, the right to use the premises 5, trademark 6, goodwill (C), the classific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1, according to the validity of the points: (1), a period of intangible assets: the law provides for a maximum validity period, not extended to protect the (2), no period of intangible assets 2, according to whether or not there may refer to: (1), there may be referring 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to identify the individual, separate access. If the patent (business) and so on. (2), does not refer 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alone can not identify, can not be achieved separately, together with the enterprise can only be purchased net assets. Such as goodwill. 3, according to whether or not protected by law: (1), the right to assets: protection of the law, such as patents, copyrights and so on. (2), the rights of non-assets: protected by law, such as goodwill, know-how. Analysis of intangible investment: Investment is the largest investment in intangible assets, long, multi-link, the risks of systems engineering. In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intangible assets represent over profitability would be to create a source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some of the OECD-the-art enterprise tangible assets and intangible assets ratio has reached 1:2 to 1:3. The United States in 1995, many enterprises intangible assets ratio of 50% to 60%. An enterprise has a number of intangible assets of how much value is high or low technical level and competitiveness of the mark. In our country, not only in the corporate intangible assets in the proportion of the total assets on the low side, but also in the composi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technology assets, in particular low.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Intangible asset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methods and decision-making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the same way. Also need to calculate the decision-making targets. However, it is more complex than the investment in fixed assets. Because: 1, intangible assets are invested in various forms. 2, intangible assets and the investment period has been over-time earnings is difficult to predict. 3, intangible assets increased over the proceeds of uncertainty there. The day-to-day control of intangible assets: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an increase of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Whether purchased, the self-built, or other inputs, for all legal procedure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st, or by the rating agencies to assess valuation. 2, amortiz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1) the effective useful life of intangible assets: ①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re 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the short side. ② no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determine the number of years. ③ not provided for by not less than 10 years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3, the calculation of the amount of amortiz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 Amortization in the amount of the original price / effective service life 4, the use of intangible assets management: (1) potential to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2) to implement centralized management at different levels. Such as patents, technology must be managed by the technology sector, the franchise, the right to use the site to the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departments. Sales by the trademar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clear responsibility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use. Intangible assets investment accounts and tax-related issues to deal with: According 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to obtain a different way, namely by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to deal with.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the 44th article stipulates: "The business acquired intangible assets, measures should be based on actual costs. Made at the time of the actual cost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the following way: (A) acquired intangible asset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price paid for the actual cost. (B) investors in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investment by the parties identified as the value of the actual cost. However, for the first time to issue shares and investors to accept the input of intangible assets, intangible assets should be in the investor's book value as the actual cost. (C) the business of the debtor to accept non-cash assets to cover liabilities of the acquired intangible assets, or debt-for-entry due to intangible assets, according to the book valu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claims to be paid together with th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Involved in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the transferee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1. Receipt of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book value of the debt receivable less the premium, plus related taxes and fees should be paid, as the actual cost; 2. To pay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book value of the debt receivable plus the premium paid and to pay related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D) to non-monetary transactions for the entry of intangible assets, according to the assets of the combined book value should pay the relevant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Involved in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for entry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1. Receipt of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assets of the combined book value should be recognized in the income and pay less taxes and fees related to the balance of payment of a premium, as the actual cost; 2. To pay the premium, according to the assets of the combined book value should pay the relevant taxes and fees and premium, as the actual cost. (E) to accept donations of intangible asset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shall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s: 1. Donation to provide relevant evidence,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 indicating the amount to be paid together with th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2. Donor did not provide such evidenc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order to determine the actual costs: (1) the same or similar intangible assets of the existence of an active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same or similar intangible assets is estimated that the amount of market prices, together with the related taxes and fees should be paid, as the actual cost; (2) the same or similar intangible assets no active market, according to accept the donation of intangible assets is expected to present value of future cash flows, as the actual cost. " The 45th article stipulates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 to apply for self-developed intangible assets acquired, according to the law made when the registration fee, lawyer fees, as the actual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Occur in the cours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materials Cost of personnel directly involv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wages and welfare, development occurred in rent, the cost of borrowing, and so on, into direct current profit and loss. Periods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cos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and the success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right to apply, no longer have been included in the original cost of the capitaliz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sts. " The 47th article stipulates: "The corporate purchase or sell gold to cover the cost of land acquisition of land use rights, not yet in the development or us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ccounting for intangible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system of the period provided for a phased amortization. Room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to develop real estate, land-use rights should be the book value into all development costs; business as a result of the use of lan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project for their own use, land-use rights to the book value into all-in-progress costs. " Enterprises with investment from outside of intangible assets, the same non-monetary transaction regulations. Guoshuifa [1993] No. 149: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shares, investors accept to participat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rofits, the share of investment risk, do not levy sales tax." "With regard to equity investment business income tax notice of a number of issues" (Guoshuifa [2000 ] No. 118) article 3, paragraph 1, a "business to business activities of some non-monetary assets of foreign investments, including shares of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for its corporate operations in non-monetary assets to buy shares of company stock allocation should be Investment in the transaction occurs, will be broken down into its fair value based on sales of non-monetary assets and economic investment in the two operations to deal with income tax,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asset transfer income or loss. "Based on the above provisions to intangible assets outside Investment, from paying business tax, but be required to pay income tax.希望对您有帮助。 翻译打不下了,手打的,都酸了,望楼主采纳

会计无形资产论文文献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在不同的学科,不同应用环境中,有不同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1]此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2]的定义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将商誉排除在外,而我国会计准则则包括商誉。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3]中,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也就是说国际会计准则实际上也认为商誉是可以确认的,美国正在修订中的无形资产准则则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4]并且也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5]它也将商誉列作无形资产的一种。 在会计准则中,主要从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角度来界定无形资产。一般认为财务会计报告应提供会计主体各项资产的可用资源的信息,那么,对无形资产这一特定资产进行单独计价就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无形资产的未来效益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缺乏活跃的市场,则可行的计量属性应是历史成本,或是根据一般购买力变动进行调整后的成本。这就要求必须要有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并且每项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单独辨认,所以会计上单独确认的单项无形资产必须是可辨认的。对于商誉,只能在企业整体转让时,也就是有交易发生且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才可能确认。这样,在国际评估准则中明确提到的关系类无形资产,如工作人员的组合,与顾客的关系等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单独确认。这种关系类的无形资产是非契约性的,短期存在的,难以控制的,我国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将无形资产限定在长期发挥作用的范围内,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也限定为长期资产,可以说都将关系类无形资产排除在外。理论上讲,资产的价值在于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有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可认为是对该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现值的现时估计。无形资产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由于其取得支出是长期的、不易确指的,会计上只把一小部分认定为取得成本,因此,取得成本与其未来的经济利益是弱相关的。而会计上又是以取得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的,很多情况下是低估了无形资产。因此,借助于科学的无形资产评估,对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调整在理论上是必要的。 资产评估准则侧重于强调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确指。尽管评估无形资产有时可采用成本法,但一般认为成本与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更接近于其经济学中的含义。在经济方面而言,无形资产是某类价值的代表。这种价值是企业盈利的剩余(即,所得利益超过其资本应得的利息及企业家应得的报酬的部分)。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它强调的是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收益,而不去区分它能否单独辨认。 上述种种关于无形资产的阐释,各有所侧重,各自考虑本学科的特点,无所谓孰是孰非。从资产评估角度来说,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什么样的经济现象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加以评估,也就是说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应具备什么属性;第二,什么样的经济现象能够表明或显示无形资产的价值,从而为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提供依据。 二、无形资产的属性 (一)无形资产应是财产,应具有财产权利和责任 作为一项有财产权利的财产,应该是可以描述和确切辨认的,也就是说它应具有明显的边界。商誉在企业正常的经营中,无法单独辨认,因此,是否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尚存在争议。 作为一项财产,其财产权利应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财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角度考虑,关系类无形资产不符合财产要求。虽然它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是无法控制的,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资产评估对于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指它的预期未来利益,而不是指它的现实或过去的实际利益。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合法控制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关系的未来不确定性很大,因此作为无形资产不是很合理。从评估风险角度来说,对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是不可取的。 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不一定要拥有所有的法定财产权,如处置权。有些无形资产如政府给予的特许经营权,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被企业所控制,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权利却不能任意转让。资产评估中对于能否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主要看它能否给企业带来可以控制的预期经济利益,不能因为无处置权而否定其作为目标无形资产的资格。会计上也并不要求拥有所有法定财产权利,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它着眼于某项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被企业所控制。从这一点上看,资产评估与会计对资产的界定是基本相同的。 当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其控制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纳税、接受政府监管以及对无形资产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二)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这是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明显特征。有形资产应该有物质形式,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如你可以触摸并看到厂房、设备、存货等。但是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也是可触、可视的,如你也可以触摸并看到专利证书、特许经营权协议等;另一方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实质上都来自其财产权利,而这种财产权利都是无形的。从形式上看,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并不明显,要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从本质上考察。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本质区别在于;有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有形性质所创造的;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由它的无形性质所创造的,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可触的、有形的和可视的因素赋于其价值。有形资产的价值来自于它的物质特征,尽管其财产权利是无形的,但它来源于其物质特性。而无形资产的价值或来自于某些权利如许可权、抵押权等,或来自于一些无形因素影响,如竞争优势,独一无二性等,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源都是无形的。 正是由于无形资产价值来源于其无形特性,要想作为一种可确认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必须能够提供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明。有些无形影响因素如神秘性,市场潜力等对企业来说是有价值的,但它们并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它们缺乏有效的有形证明。它们的价值是随着与之相联系的特定财产而产生的,这一特定财产可以是无形资产,也可以是有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应该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同时也应该在可确认的时间内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 同其他资产一样,无形资产是在某一特定时刻产生的,也许此前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酝酿才得以创造和开发出来。这样就需要提供证明无形资产产生的依据,往往这一依据是它的有形证明文件。也就是说,一种存在状态,如果没有能够证明其产生或存在的可辨认证明,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同它在特定的时刻产生一样,无形资产也应该在某一特定的日期消亡。有的无形资产有确切的有效期,则它将在有效期满消亡;有的无形资产并无确切的有效期限,并不能在开始时就清楚它的确切消亡时间,但它将在某一特定时刻消亡是勿庸置疑的。认识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有限性对于资产评估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评估其价值时应充分考虑其贬值的程度和可使用的程度。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有限性,也为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提供了依据。 三、无形资产价值的表明或显示 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表现之一,是它本身能够带来可计量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表现为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或提高管理效率等。有时这种经济利益的量化较为困难,但它必须能够量化。如果直接量化不可行,可以采用间接方法,如可以通过把使用目标无形资产时产生的经济利益与该无形资产不存在时的经济利益相比较来计量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无法量化其价值,则无论是资产评估还是会计都不能将其确认。有必要区分一下无形资产的经济存在形式和它的经济价值,作为目标无形资产仅仅具有经济存在形式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二者缺一不可。如一个企业设计了一个商标并将其注册,则它已具备商标权的经济存在形式,但如果企业将其永远锁在抽屉,而不准备用于任何目的,则它不具有经济价值,当然它就不能作为目标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的另一种表现是,能够潜在地增加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将目标无形资产加入到一个资产组合中,它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无形资产本身可以产生经济价值,如出租无形资产的收益;有时,无形资产需要借助一些有形资产才能实现或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但不论哪种形式来实现,都可说明无形资产是具有价值的。 无形资产领域的争论很激烈,认识差异较大。笔者认为,作为目标无形资产,具备合法的经济存在形式并且具有可量化的经济价值这一点应该是必须的。

无形资产出租指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出租无形资产与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会计处理上有很大区别,其中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不再涉及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而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即出租无形资产却仍然涉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具体提到出租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出租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现行最常见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取得租金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配比原则,对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以后每期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也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简单且易于理解,但却有失真实。如果无形资产所有者将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后,不再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则上述会计处理是可行的。但若无形资产所有者将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后,仍然保留着对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则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合理。例1甲公司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期限为两年。甲公司承诺合同生效后,只许可A企业一家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在转让期限内,甲公司也不得使用该项专利技术。A企业每年须向甲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甲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其他相关费用由A企业负担。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则甲公司会计处理为:(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5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上述会计处理是可行的,因为甲公司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后,至少在合同存续的两年内不会再为甲公司自身业务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其账面价值摊销不能按自用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处理,按照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摊销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例2甲公司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期限为两年。甲公司承诺合同生效后,只许可本公司和A企业两家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不得再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A企业每年须向甲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甲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其他相关费用由A企业负担。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两年。甲公司对该项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205000贷:累计摊销20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例2中,甲公司转让给A企业的收入为10万元,而第一年计入的成本却达到了20.5万元,显然不现实。甲公司注重转让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却忽视了自身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甲公司虽然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了A企业,但甲公司仍然是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使用者,而只是将部分使用权转让给了A企业。如果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价值全部摊入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显然违背了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例3甲公司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先后转让给A、B、c三家企业使用,每份合同中约定转让期限均为四年。甲公司承诺合同生效后,只许可本公司和A、B、C企业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不得再将该项专利技术另行转让,并免费为A、B、c企业提供技术指导。A、B、c三家企业每年须向甲公司各自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两年。则甲公司将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A企业时,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5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当甲公司分别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B、C两家企业时,通常的会计处理为:(1)取得转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2)结转转让成本和计交营业税时借:其他业务成本55000贷:累计摊销50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从上例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向B、c企业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时也按照A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则明显存在重复摊销的问题,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毕,而该项专利技术的预计使用期限还有四年,这显然不准确。如果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在A、B、C三企业中平均摊销,则又会导致A企业前后各期的摊销金额不一致,有悖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产生上述矛盾的关键是企业在出租无形资产时,忽视了自己也同时在使用该项专利技术,而将所有的成本全部由出租成本来承担,这显然不准确。无形资产出租时,如果企业还保持该项资产的使用权,企业本身业务就应该分摊相关的成本。同时,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也会影响无形资产存续期间完整的信息质量。由于大多数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都是经过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转让的,企业出租前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后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那么势必造成在“管理费用”的多栏或三栏明细账户上不能反映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的完整信息记载;一旦出租的无形资产期满收回,又会在“管理费用”的明细账上突然出现。因此,在无形资产的会计实务中,对于出租无形资产业务较多的企业,会导致无形资产摊销的信息不连贯、不完整,甚至产生误导,影响会计信息质量。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对于出租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可考虑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企业无形资产出租后,不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则企业可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全部摊入其他业务成本中,不再作为自用资产处理,同时在有关明细账或备查簿中予以说明,对于无形资产金额特别大的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还应说明管理费用变动的原因。二是企业无形资产出租后,企业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应按自用和出租收入的大小,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在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中进行分摊,这在实务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而且这种分割摊销的方法不利于无形资产价值摊销前后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但相比将全部价值摊入其他业务成本而言,这种方法更为准确、合理。三是对企业所有无形资产除转让所有权一次结转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外,其他无形资产摊销一律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对于出租无形资产,只将出租时发生的相关税金和费用作为出租成本处理,对于出租无形资产业务较多的企业,另行设置登记簿,对出租无形资产业务进行详细记载,这样有利于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审核,避免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造假为使用权转让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保持无形资产前后核算的连贯、一致,也可防止一些单位利用无形资产摊销恶意操纵利润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一、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问题的提出出租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与出售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往往一同提到,其中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不再涉及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而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即出租无形资产却仍然涉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但对此2006年2月15日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并未提到出租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只在第17条中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8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以上规定均没有对出租无形资产及其摊销问题给出明确的指导建议性的答复。若仍借鉴200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9条中规定的“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及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中提到的“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要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也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惯例做法处理,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似乎也有明确的答案,问题不再有效,而且这样处理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看上去简单并易于理解,符合配比原则,更系统合理,但仔细想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二、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的评价笔者认为上述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出租无形资产的含义、特点均不符、不利于账户信息的正常读取以及报表信息的正确披露,从而影响监督管理。 (一)摊销会计处理应符合出租的含义无形资产出租指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拥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仍应作为企业资产进行核算,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例如:出租无形资产的洽谈费、差旅费、工资、耗用材料以及其他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缴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显然,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相配比的只应该是为履行合同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些必须的费用,而不应该包括无形资产的正常摊销费用。出租无形资产仍属于企业资产,因此其摊销的成本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应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处理更符合无形资产出租的含义。 (二)摊销会计处理应符合出租的特点 大家知道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与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有区别的,某项有形资产的使用权不能同时既出租给A公司,又出租给B公司,也就是说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排他的,而某项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的使用权既可以转让给A公司,同时也可以将其转让给B公司、C公司等等。《商标法》未用法律条文确定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而是将其留给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从实践中看,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普通使用许可形式三种。在独占使用许可形式下,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其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排他使用许可形式下,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在普通使用许可形式下,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从商标使用权许可形式可以看出,在第三种情况普通使用许可形式下,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可以同时转让给不同的公司,这样取得收入的对象就不同,若按照出租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的做法,无形资产就会出现重复摊销的情况;若不重复摊销,就会出现有的转让摊销成本,有的不摊销成本的现象。所以,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与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显然不合情理。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同企业其他无形资产一样,计入“管理费用”, 这样处理更符合无形资产出租的特点。 (三)摊销处理应有利于账户信息的正常读取 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大多都是经过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转让的,出租前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转让后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容易混同于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而发生的一般费用支出,而且在“管理费用”的多栏或三栏明细账户上就会中断对该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信息的记载显示;若出租的无形资产期满收回,又会在“管理费用”的明细账上突然出现。因而,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的账户上读取不到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完整信息,影响信息使用者完整理解、有效使用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整个会计信息提供的质量。 (四)摊销会计处理应有利于报表信息的正确披露 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不会影响其他业务收入,也不会影响按转让合同金额计算计缴的印花税、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按利润总额计算的所得税等。但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却会使其他业务利润相对减少。假设该无形资产出租前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均为0,出租无形资产的费用支出为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租无形资产会使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增加,而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也计算在内,同期增加的其他业务利润与上期其他业务利润相比并不是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净额,而是扣除了该无形资产摊销成本后的净额。在该无形资产出租前,其他业务利润为0,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在营业利润的管理费用项目中扣除的,也就是说出租前其他业务收入(0)、其他业务支出(0)、管理费用(成本摊销)三项内容变为出租后其他业务收入(租金)、其他业务支出(成本摊销)两项内容,这样容易给报表的阅读者造成混扰,不利于指标的纵向比较。 (五)摊销会计处理应有利于监督管理 《无形资产准则》(2001)规定:“无形资产出售净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一部分,而无形资产出租净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的一部分”,现在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无形资产出租获得巨额的其他业务收入,进而虚增经常性收益,主观上恶意操纵利润。规范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除无形资产转让所有权一次结转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外,其他无形资产摊销一律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一个账户,这样有利于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审核,避免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造假为使用权转让的现象发生;尽量压缩利润的操纵空间,有利于达到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保持一致,计入“管理费用”更符合其本质特点,也更方便信息使用者获取有效信息进行科学决策。

无形资产核算问题探讨毕业论文

有本书叫做《无形资产管理》建议你看一看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 1. (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2. 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总之,意义和目的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据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知识经济具有许多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特点,随着它的到来,如同一个国家经济的增长愈来愈依赖于科技的进步一样,企业的进步也愈来愈依赖于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的作用已退居第二。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探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问题进行一些粗浅分析。一、无形资产的地位变化及其确认条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贸易增长更为迅速,地位更加突出。与此同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上升,有的已占绝大部分。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约为20%,90年代则上升到30%以上,依靠科技进步所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加到目前的70%~90%。 近几年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则高达1500亿美元,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在我国,如北京爱特信互联网技术公司(搜狐网页)无形资产含量就占80%以上。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现有规范中缺乏对无形资产予以会计确认的具体标准,因此,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定显得比较混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1993)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从表面上看,这一主要以列举方式定义的无形资产似乎一目了然,但目前公司的实际披露状况却似乎正好相反。一方面,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却一般只有7~8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未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之狭窄;而另一方面,据有关统计,上市公司列示的无形资产具体名目累计已达百种之多,而且,很多无形资产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乡村会员证”、“电话选号”、“DOT”等。因此,如何加强无形资产具体类别名称的规范,已成为无形资产规范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鉴于上述所指出的问题,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应该得到明确限制,同时对无形资产具体构成项目的名称应作出简明而有效的统一规范。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问题,即满足什么条件下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似。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则应当根据实际适当予以确认,这是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诸如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二、关于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问题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提供客观、真实的无形资产价值,必须合理反映自创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在开发研究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特征: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着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十分困难,导致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难以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导致不少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这样反映的无形资产就显得支离破碎。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于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了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仅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正由于计量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有些被部分企业列为无形资产的项目在另外一些企业却被当作了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从而导致企业间无形资产信息缺乏可比性;有些企业把本该资本化的无形资产项目列为当期费用处理,从而致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不到恰当表达,帐外无形资产趋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正确评价。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可以考虑设置“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该账户性质和用途同“生产成本”账户。自创无形资产时,先将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待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功,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和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失败,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进行追溯调整。三、关于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无形资产地位的急剧上升,使得无形资产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重要性的作用。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科学,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采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予以披露。1. 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出,其关系如下: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2. 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的披露。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中,通过损益表的其它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为知识经济时代高新尖技术的大量采用,技术革新而导致的提前废止,在冲销其净值的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在损益表中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加以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3. 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的披露。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 、“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4. 无形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尽管以上正式报表与其附表已经基本上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类信息,但不同企业无形资产的业务千差万别,且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变化无常,在知识经济时代更是如此;加上正式报表及其附表等只能提供简单的定量信息,不少有关无形资产定性及其它信息无法给予详尽反映,因此必须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形式加以披露。如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有关R&D的详细信息,至少也应该列明当年的管理费用中含有多少数额的R&D的详细信息。参考文献: 1.于玉林.21世纪会计之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吕劲松.无形资产会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3.蔡吉祥.无形资产. 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

摘要]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本文回顾了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的历史沿革,阐述了当前建立社会保险资金长效稳定筹集机制的迫切性,提出了建立长效稳定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的具体对策。 (中经评论·北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相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制度被誉为国家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撑,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的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资金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持续稳定增长,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大事。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及其资金筹集机制概述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转,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银行代扣劳动保险金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步。范围主要涵盖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单位。企业须按月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国家银行缴纳劳动保险金,保险对象为城镇企业职工,但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这是一种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不分险种的“一揽子”保险计划,传统称为“劳动保险”。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行直接控管,银行严密地控管着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政府赋予的监管企业的行政职能,在广覆盖和强制性等方面无疑都具有相当的优势,所以当时劳动保险金的筹集由银行负责代扣。 第二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根据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适时提出了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1 984年,无锡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企业支付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此时还是实行银行负责代扣.存入专户。但从1 986年起,国家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此时,按照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要求.银行逐渐还原其金融企业的本来身份,原来所承担的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行政职能随之消失,如果再通过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已不现实。而此时劳动部门负责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管理,控制着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开始走上了社会保险费征管第一线,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全部由劳动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阶段:税务机关逐步介入社会保险费征管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这一发展变化的要求,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对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作了根本性改革。199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及事业单位的所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工伤、生育保险通过改革试点逐步扩大。这时,个体、私营、股份制、外资经济雨后春笋般涌现,企业员工流动性大大增强,企业劳动力的管理已经基本靠市场供求来调节,工资也大部分由市场确定,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控管的职能逐渐弱化,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已显得力不从心,征收管理能力随之大打折扣,对已参保单位和人员的费源控管乏力,而且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差额缴拨。的征缴机制已不适应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要求,社会保险费收缴率处于较低水平.大量应收资金收不上来.许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社会灵活就业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现象较为普遍.基金的支撑能力下降,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负担日益加重,已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区的政府为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缓解社会保险基金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交给征收力度大、征管基础较好、组织收入经验丰富的税务机关征管。1995年前后,武汉、宁波两地政府决定将企业和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交给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由此开始介入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上述两地的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后,很快就扭转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乏力的局面,收入规模迅速扩大,缓解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 1998年初,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征,浙江、云南、安徽、重庆等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先后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1999年初,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此后,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全国已有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云南、重庆、陕西、甘肃、青海等1 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厦门、宁波两个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 二、当前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的迫切性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公正、协调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水平不断提高并趋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诉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跨过人均GDP1000美元的门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快,由此带来的城乡差距加大、收入分配不公、就业和再就业难度增加等问题日益凸现。因此,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有强大的财力做支撑和保障,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使政府有可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转,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才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新能力,不断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但总体上看,法律层次较低.政策不统一、不规范,特别是从社保资金的筹集机制看,还缺乏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效力的、规范的法律规定,普遍存在征收机关权责不一致、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影响了社保资金的有效筹集,社保收入难以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因此,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三)是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而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有1.5亿~1.7亿人.大规模的劳动力流动将持续存在。按人口城镇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测算,今后20年将有3亿农村人口陆续转化为城镇人口,由此会带来大量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同时.新形势下我国就业格局呈现分散化、流动性强的特点,涌现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而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以“单位”为服务对象,使得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再加上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到位,大量企业漏保、企业主选择部分职工参保的现象十分普遍,使得本应在社保覆盖范围内的人员也没有应保尽保。仅从参保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看,截至2006年底的1.86亿参保人员也仅占全国总人口的14.31%.低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20%的最低线。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社保资金筹集力度,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和城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是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四)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风险上。由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级统筹,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而只能由财政来“兜底”。几年来,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来自各级财政的当期补助日益增加,尤其是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补助已由2000年的298.6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729.31亿元,2000~2005年累计达到2940.49亿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也在逐年加大。但对于财政而言,更大的压力在于规模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和巨额的历史欠账。1 997年以来,各地没有做实个人账户,无法割断统、账基金之间的联结,锁定统筹基金的债务。一些地方为满足当期支付需要,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各地合计空账已达到至少8000亿元,需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弥补空账给各级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况且,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已经产生了3万亿元的隐性债务,还清债务需要30~40年时间,今后国家财政每年至少还要拿出1000亿元。社会保险资金缺口,已经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巨大隐患。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就是要尽可能通过当期筹集的资金来满足当期的支付需要,减轻各级财政当期对养老金的补助额负担,使得各级财政有能力逐步加大对个人账户空账和历史欠账的弥补力度。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三、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1.必须提高社会保险立法层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加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法律关系。同时,国务院应清理规范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必须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一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各类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都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逐步将农村纳入进来,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统一缴费基数。要明确和统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特别是要明确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口径。其中,要分别制定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基数政策,建议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计算,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复核。三是统一缴费比例。在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和保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统一各险种的缴费比例,改变地区间和行业间缴费比例不一致的格局,公平企业负担水平,增强政策的稳定性。 3.必须以法律形式赋予征收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加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赋予征收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中有权依法对缴费人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资产及银行扣款等强制手段,并相应调低滞纳金比例,彻底解决征收工作中执法手段不强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惟一征收主体,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 1.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惟一征收主体。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是有利于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二是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减轻财政的“兜底”压力;三是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现有资源.节约行政成本;四是有利于方便缴费人税、费统缴,减轻缴费人事务性负担和遵从成本;五是有利于加快政府从管理型职能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因此,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惟一的征收主体,实现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五个费种的统一合并征收。 2.完善征管职能。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同时,也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明确其享有缴费登记、接受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费款征收、检查处罚等与征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掌握费源、便于核实缴费基数等组织收入的优势,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快速增长。 3.优化征管模式。探索实行以信息化网络为平台.以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为基础.以查账评估、重点稽查为手段的征管模式。其核心是通过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明晰缴费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责任,提高缴费人的参保意识。要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将社保费比照税收进行管理,统一征管信息平台.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在费源管理、缴费评估、分类管理、缴费服务等方面,积极借鉴税收征管中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措施,不断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推行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三)科学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建立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政府领导,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1.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政策、制度标准的制定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整合,集中精力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以及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险预算,负责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拨付.并承担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及支出使用的监管职能。税务机关行使独立自主的征收职责.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社保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2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要建立固定的协作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探讨和解决征收管理中的难点和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定期对账制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3.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税务机关、财政、劳动保障、国库、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和反馈保险登记信息、征收数据、入库信息等,提高各部门信息利用效率,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管,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 1 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要把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设在同级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对各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进行评定,并定期予以通报。 2重点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审计部门要将社保基金审计列为定期开展的重点工作,逐步将过去以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事后审计为主转向对社保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通过审计促使各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基金收支两条线和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督。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隐蔽权力公开化、集中权力分散化、资金分配程序化、审批事项制度化”的总体要求,赋予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知情权,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全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效地调动社会成员对违反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积极性,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目标逐步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则是水到渠成之事,届时可以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及管理体制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从费平稳过渡到税。可以说,开征社会保险税,以“税”的形式筹集社保资金,更有利于社会保险筹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仅供参考 需要原创的找我 空间加QQ

无形资产论文研究内容

无形资产评估的风险及控制内容提要:无形资产评估由于存在大量复杂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评估风险的存在。本文就不同评估方法中存在的种种风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并就如何减少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此外,本文还提出无形资产资本化途径是股权化和证券化,而这两者都需要定性和定量的确定其价值。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几乎不存在产权转让,也就没有确认无形资产的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开始走上了与世界经济接轨之路,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与发展,并培育出企业产权变动的土壤。现代企业可以被认为是消耗有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经济组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要求越来越突出,其资本化途径是股权化和证券化,而这两者都需要定性和定量的确定其价值,这就需要进行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难度较大,因为它存在大量复杂、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导致了评估风险的存在。一、评估风险1.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公式为:评估价值=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成新率。以历史成本为依据,调整得到重置成本,这样得到的重置成本是不准确而有风险的。首先,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较为复杂,而且时间通常较长,目前财务上对其核算也不严格(基本没有完整的核算资料),这就是无形资产历史成本的不完整性、弱相对性及虚拟性。其次,开发无形资产所耗费的资产与无形资产形成的价值没有直接的联系,有些无形资产开发时耗费巨大,并不能得到较好的收益;而有些无形资产形成时不一定花费很大的资金投入,却能获得可观的收益。以现行市价和费用标准估算重置成本:无形资产重置全价=∑物化劳动消耗量×现行价格+∑活劳动消耗量×现行费用水平。根据计算原理,这些物化劳动及活劳动的消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在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中,这些实际消耗量难以区分或量化,另外,无形资产大都是非标准的,可以参考的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很难得到。成新率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不存在有形磨损,只能根据其效用与时间的关系来推算,在这点上无形资产通常表现出的是一种非线性关系。有的无形资产是非线性递减(如技术型无形资产),有的无形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呈非线性递增(如商标、商誉等)。有的学者推荐采用无形资产依附产品的寿命周期来估算,但产品寿命周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许多无形资产同时与若干产品相联系,测算时不具有可分性。2.市价法市价法评估的风险在于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不成熟,信息匮乏,交易案例很难找到。绝大多数无形资产具有垄断性,在市场上难以找到相同或近似的评估参照物。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使我们很难确定不同商标、不同商誉、不同专利、不同专有技术条件下的价格差异。3.收益法即使被公认为最适合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也由于其方法本身的技术要求而存在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范围的界定。资产评估范围不仅直接决定了评估的工作范围,更重要的是可以直接测算评估结论是否成立。无形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困难,主要因为在时间上难以对技术资产的经济寿命进行可靠的测定。对一种新的技术型无形资产来说,它的经济寿命是随着技术开发的深度而不断延伸的,用现行的法定年限或协议年限去测定,实际上忽略了无形资产的可持续利用性。因此,我们常在评估中结合有形资产去界定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但有形资产会随着投入规模的大小而变化,这使得“评估范围”难以界定。二是收益期的确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一要考虑法律合同寿命,二要考虑经济寿命。我们常常以法定或协议的有效年限为依据,但是无形资产的收益期要受技术进步和使用频率的影响。假如一项技术型无形资产法定有效期为50年,但实际上3、5年后就会完成技术更新,原有的技术即使继续受法律保护,但已不再具有先进性,不能再为所有者带来超额利润。有的无形资产具有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特性,如一些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随其开发、升级而得到延长。还有一个问题是无形资产的独占性。当一项无形资产被所有者独占时,可以较为清楚地确定收益,但是随着技术广泛传播,价格、成本方面的独占优势逐渐丧失,收益期相应减少。三是收益的预测。无形资产必需依附于直接的或间接的物质载体来表现它的价值,其收益是一种超额收益。这种超额收益主要指: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使企业相关产品的产量、销量增加或产品价格提高,或者两者兼而有之;由于无形资产的存在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形成了生产经营费用的节约额;自创无形资产的存在和应用节约了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对无形资产未来收益预测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而收益受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使得收益的实现带有极大风险。例如目前没有赢利或是赢利甚微,这意味着无法根据现在的赢利状况来预测未来的赢利水平。缺乏历史数据,缺乏一定数量的经营信息,这对评估师来说,预测和推断将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四是收益分成率的测定。无形资产必须与有形资产相联系,它不能独立产生经济效益。我们在预测收益时,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放在一起,然后通过收益分成率这个指数将无形资产的价值从综合价值中分离出来。由于直接测定无形资产的分成率较为困难,我们通常先测算有形资产的分成率,再计算无形资产分成率。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分离出来的收益并不单是一种无形资产带来的,它是除有形资产以外各种无形资产价值的综合反映。无形资产评估还具有一些其他的风险,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地区发展政策对无形资产使用的影响;市场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市场供求及无形资产的竞争情况,包括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无形资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标准;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机会成本;客户背景、行业性质、经济规模、管理水平、经营前景;客户对评估结果的期望值、时间要求等;政府部门行政干预;机构管理混乱,操作不规范,未形成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评估人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欠缺,等等。二、评估风险的控制各种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都存在风险,在进行评估时,首先要注意方法的选择。对于资产特性比较简单,以成本摊销为评估目的,侧重现实可用程度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可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对于资产特性比较复杂,以转让、投资为目的,强调资产未来使用效果的无形资产,可采用收益法。在收益法评估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详细了解被评估资产的基本状况。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过程、历史沿革和公司概况;无形资产的产权状况;公司经营环境及市场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特别规定等;相似无形资产的最新状况。2.加强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由于收益法是预测未来收益并折现的方法,而无形资产在收益、受益期、收益分成率预测等方面又存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评估时一定要重视数据资料的来源及分析。对历史资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查,尽量减少猜测和假设。由于不可能得到十分完整的市场资料,因此应从多方面考虑发生某种误差的可能性和适当的处理措施,避免在模型问题上走捷径,要将模型建立在历史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并充分了解企业财务报表中会计和税务的复杂性,避免重复计算资产。3.盈利预测。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核心部分是盈利预测,其结果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预测必须建立在对被估资产收益状况详细了解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多地获取历史的会计资料、主要收益来源及主要成本项目的变动情况、结构情况。基础资料应该不少于三期的历史数据及不少于五期的预测数据。预测后,还要对盈利预测的基本假设、相关数据的来源及可靠程度、预测模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坚持谨慎性原则,对各项目的变动趋势有充分合理的解释。收益预测要充分依靠被估单位的财务资料。未来收益的计算应以产品的生产销售为中心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收益的计算应以企业全部经营活动收益为中心。被估资产往往只是在某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也可能是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个环节使用,而企业的财务资料是整体经济活动的反映。这就需要进行“剥离”,将使用的被估资产的财务资料分离出来,最好的方法是剥离后形成一套完整的“模拟”损益表、成本表、资产负债表,这样就需要被估单位有素质较高的财务和管理人员配合。我们在无形资产评估实践中,采用了剥离方法,体会到只要进行详细的工作,做到这一点并不十分困难,千万不能随主观臆断,编造希望达到评估值的超额收益资料。在考虑收益额时,要确定该无形资产产生收益的最合理的生产规模和销售数量。对一项技术应用的预测应以最佳市场背景为依据。这里的最佳并不是最大,而是指技术推广应用的现实可能性,要根据技术渗透的一般规律综合分析预测。它受无形资产本身特点、产品替代性、技术市场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政治、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影响。超额收入不能简单等同于超额收益。有些无形资产即使规格型号完全相同,其内在质量也有所不同,成本也不会相等。如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使自己商标的内在质量优于其他同类产品,在使用特种技术、配方、选料、款式设计、包装、开拓销路、占领市场等方面的劳动和费用均有较大的差别。4.无形资产的分成率确定。无形资产分成率的确定方法一般有边际分析法、约当投资分成法、成本加权平均分析法等。在评估实践中常有这种情况,获得和运用某无形资产是该企业正常经营必不可少的条件,特别是使企业起死回生时更为典型。在这种情况下假如采用边际分析法,要得出无形资产收益期追加利润占总利润的比重,会遇到以下难题:(1)认为没有该无形资产的贡献企业濒临死亡,将生产利润全部或大部分归于超额利润,夸大了无形资产的超额利润。(2)按行业平均利润率为标准确定超额利润,企业虽然起死回生,但利润率仍低于或等于行业平均利润率,这样就低估了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由于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的作用往往水乳难分,采用约当投资分成法较为合适。5.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可以采用法定年限法、更新周期法、剩余寿命预测法。6.折现率的口径要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当以无形资产投资为目的时,可以以被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的基准收益率加上风险调整值作为折现率。行业基准收益率由国家计委定期公布。风险调整值的确定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种类、特点和风险大小等因素具体分析。预期收益不确定性较大的无形资产在评估时应采用比预期收益不确定性较小的无形资产更大的风险调整值。当以无形资产转让为评估目的时,可以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在实践中,可以选用风险报酬系数法等方法来确定。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加强对国家宏观政策的正确理解,对已取得资料的再认识。在评估中,对国家宏观政策,行业性、社会性的资料,必须正确理解,谨慎推敲,不可主观臆断,否则不可控风险因素也就无法避免。2.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的立法,统一管理。财政部于2001年7月23日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这一准则的出台对于减少无形资产的评估风险,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将起到积极的作用。3.加强业务及质量管理。评估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评估过程规范化,把风险意识放在首位。不惟利是图,不做超过自身业务能力的项目,不受委托单位的影响而违规操作,不受政府行政干预而接受评估风险大的项目。4.评估人员要提高执业水平、加强风险意识。评估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循操作规范,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信息技术,不断研究评估理论,提高评估质量,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评估风险。

研究目的:主要是该论题所要体现的价值何在,推动。。。探索。。。有助。。。这样的话。意义:有点类似语文课文的中心思想,1,2,3,分段来写主要研究内容:包含题目,结构框架,研究重点,研究难点

知识经济具有许多不同于工业经济的特点,随着它的到来,如同一个国家经济的增长愈来愈依赖于科技的进步一样,企业的进步也愈来愈依赖于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的作用已退居第二。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探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会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问题进行一些粗浅分析。一、无形资产的地位变化及其确认条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贸易增长更为迅速,地位更加突出。与此同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上升,有的已占绝大部分。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中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约为20%,90年代则上升到30%以上,依靠科技进步所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加到目前的70%~90%。 近几年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则高达1500亿美元,这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而在我国,如北京爱特信互联网技术公司(搜狐网页)无形资产含量就占80%以上。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由于现有规范中缺乏对无形资产予以会计确认的具体标准,因此,各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认定显得比较混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1993)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从表面上看,这一主要以列举方式定义的无形资产似乎一目了然,但目前公司的实际披露状况却似乎正好相反。一方面,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却一般只有7~8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未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之狭窄;而另一方面,据有关统计,上市公司列示的无形资产具体名目累计已达百种之多,而且,很多无形资产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乡村会员证”、“电话选号”、“DOT”等。因此,如何加强无形资产具体类别名称的规范,已成为无形资产规范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鉴于上述所指出的问题,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应该得到明确限制,同时对无形资产具体构成项目的名称应作出简明而有效的统一规范。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问题,即满足什么条件下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似。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则应当根据实际适当予以确认,这是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诸如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二、关于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问题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提供客观、真实的无形资产价值,必须合理反映自创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在开发研究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特征: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着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十分困难,导致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难以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导致不少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这样反映的无形资产就显得支离破碎。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于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了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仅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蒙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正由于计量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有些被部分企业列为无形资产的项目在另外一些企业却被当作了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从而导致企业间无形资产信息缺乏可比性;有些企业把本该资本化的无形资产项目列为当期费用处理,从而致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得不到恰当表达,帐外无形资产趋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正确评价。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可以考虑设置“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该账户性质和用途同“生产成本”账户。自创无形资产时,先将无形资产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待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功,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和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失败,将已计入“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账户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进行追溯调整。三、关于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无形资产地位的急剧上升,使得无形资产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重要性的作用。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科学,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采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予以披露。1. 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出,其关系如下: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2. 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的披露。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中,通过损益表的其它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为知识经济时代高新尖技术的大量采用,技术革新而导致的提前废止,在冲销其净值的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在损益表中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加以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3. 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的披露。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 、“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4. 无形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尽管以上正式报表与其附表已经基本上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类信息,但不同企业无形资产的业务千差万别,且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变化无常,在知识经济时代更是如此;加上正式报表及其附表等只能提供简单的定量信息,不少有关无形资产定性及其它信息无法给予详尽反映,因此必须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形式加以披露。如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有关R&D的详细信息,至少也应该列明当年的管理费用中含有多少数额的R&D的详细信息。参考文献: 1.于玉林.21世纪会计之光.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吕劲松.无形资产会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3.蔡吉祥.无形资产. 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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