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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面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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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面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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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与法学相关的论文研究方法

最近我也在写论文的开题报告。下面是我复制的,百分之百正确。调查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观察法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定量分析法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个案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功能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数量研究法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模拟法(模型方法)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探索性研究法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信息研究方法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经验总结法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描述性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数学方法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思维方法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系统科学方法20世纪,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横向科学的迅猛发展,为发展综合思维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手段,使科学研究方法不断地完善。而以系统论方法、控制论方法和信息论方法为代表的系统科学方法,又为人类的科学认识提供了强有力的主观手段。它不仅突破了传统方法的局限性,而且深刻地改变了科学方法论的体系。这些新的方法,既可以作为经验方法,作为获得感性材料的方法来使用,也可以作为理论方法,作为分析感性材料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方法来使用,而且作为后者的作用比前者更加明显。它们适用于科学认识的各个阶段,因此,我们称其为系统科学方法。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三种: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法学论文写作步骤与及方法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一起看看法学论文写作步骤与及方法吧。

一、选题

1、选题的种类:远景规划、中期规划、近期规划

远景规划主要是针对长期计划学术研究者而言(比如10年),中期规划主要是3-5年之前学术研究的规划,主要是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近期规划主要是课程论文或日常打算写的小篇幅论文的选题(比如,为适应学校要求发表论文)。这三者可有机统一起来。

2、选题的策略:

(1)目标:更少投入获能更多收益。

(2)方法:优选选择一些被学界忽视、但有社会有较大现实意义、可能经过研究而突显出其重要性的课题。

(3)优选确立中期规划,即近2-3年要研究的主题。过大过小的弊端:过小选题视野有限,影响日后学术研究范围的拓展;过大容易心有力而力不足。在中期规划课题之下进行学术论文的写作,便于承上启下,向外扩展为远景规划的课题,也可向内收缩为近期规划的课题。

3、如何确定有意义的选题:

(1)、阅读大量文献,了解近年学术研究动态及对其发展趋势作一评估。

(2)、估计选题在未来的重要性。

二、确定标题的原则:

1、有一定的新颖性。

2、与选题范围相适应。

3、注意副标题的运用。 其使用取决于论文本身有无必要。对于一些小文章或正标题足以概括说明本文主题范围的则不必。

结构宏大的论文更可能需要副标题作为限制论文涉及的范围、明确论文阐述的对象。

副标题一般是对正标题范围的进一步缩小。例外情况:兼论什么,其目标不是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项内容与主题有密切关系,须顺带给予论述,且这一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次要地位,若删去这一部分并不影响论文完整性。

4、保持适当的谦虚, 有的初学者的论文标题动辄以“XX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与重构”,显得过于狂妄,超出到实际学术能力。

三、文笔的要求与逻辑一致性

文章是写给正常人看的,应该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方式。目前法学界有两位知名教授,一位教授的文字表述西化异常,过多的'定语加上过长的语式,其文难以卒读;另一位教授的表述文白夹杂,常故作“之乎者也”状,而又远达不到钱穆那种优美散文的层次(如,钱文《八十忆双亲》也是文白夹杂,但阅读宛若审美),其文令人不堪忍受!不可思议的是,上述教授的方式流风所致,追随者如云,真是莫名其妙!

1、文笔的要求:简洁明快,读来一气呵成,注重突显个人表述方式的个性。可以略有修饰,但不必强求。

2、逻辑一致性:不前后矛盾、没有逻辑断裂。

3、实现好的文笔与逻辑一致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同学之间互相修订对方的论文。

四、论文的基本结构

1、学术史回顾。通过学术史回顾,避免重复劳动、提出新意;学术史回顾一般置于文章开头,简要介绍某一主题研究的状态,也可以置于文章中间,视文章需要而定,法无定法是为至法。并简要目前研究存在什么问题,本文将从什么角度解决或论证什么问题。

2、一篇文章限一个论题。法学论文一般是为了论述一个问题,这与史学研究的特征,即描述一个事实有区别(比如考证性文章)。

3、论证的方式:不拘一格,层层递进。

4、结尾:“结论”适用于全文经论证得出一个明确结果这样的文章。结语,适用于侧重说明性的法学论文。

五、法学学术研究的精神与社会责任

1、学术研究的精神:创新,这是评估一篇论文好坏的主要标准。实现创新的前提:阅读大量文献及前人研究的成果之上,提出言之有据、自圆其说的新观点。

2、社会责任。法学研究应秉承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不应成为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保持道德良心从事研究。

六、注释

注释的功能:增强论文的说服力,限制作者随意立论;便利读者据注释查找相关资料。

金融相关方面方面的论文题目

杨帅(2016)按照共享经济主体方面之间的差异来进行分类的,与此同时,杨帅还提出了包含消费及生产领域的可以实现对参与主体进行划分的框架。该框架是一个比较具体化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企业-个人类型。这种类型指的是企业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或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其闲置资源利用渠道的拓宽。其中,最为经典的案例就是首钢创客空间。第二,个人-企业类型,这种类型也被称为临时工代表性经济形式。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拥有时间、资源、技能的个人借助网络平台中的相关众包平台,满足企业临时性的服务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适当的报酬。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用较低的成本来解决其内部问题而且个人也能够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报酬。第三,个人-个人类型,在这种模式中交易的主体为个人。个人能够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来实现个人需求与共计之间的协调,该网络平台作为媒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为双方提供信息。比如:滴滴出行。通过该平台,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满足,且经济效益也能够得到增加。最后一种是企业-企业类型,通过对互联网的合理应用,企业中的闲置资本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通过资源的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生产领域的结构性问题也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阿里巴巴淘工厂。阿里巴巴淘工厂将线下供给能力与线上市场需求之间进行了结合,以此来带动其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最优配置,进而提升其企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吴晓隽和杨天波(2015)的观点中,共享经济是能够在IT软硬件生产、无线网络、信息终端以及新型消费及生产模式的构建过程中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共享经济的影响范围不仅局限于互联网及相关产业中,还包括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消费模式、生产模式的影响。郑志来(2016)在对共享经济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首先对供给侧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随后,郑志来表示,共享经济能够有效的改善经济失衡的状况并能够成为供给侧机构性变革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充部分。共享经济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的,且共享经济是一种实现经济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二、共享经济相关理论(一)共享经济的概念最早提出共享经济这一概念的学者是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在其代表作《社区结构和协同消费:常规活动的方法 》中有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近几年,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共享经济这一概念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当下,我国对于共享经济的定义为: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一系列相关的科学技术,对海量的、分散的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整合并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共享经济的主要特征为使用权限,是一种合作经济。共享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交易成本的压缩,进而带来经济效益的提升。共享经济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共享平台的性质是中间媒介,能够带动双方交易成本的降低。与此同时,借助这一共享平台双方能够得到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并且其监督成本较低。其次,在共享平中,原本不能够加入到大交易环节中的物品也能够进行交易。这就使交易的范围得到了扩大,且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提升。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产生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基于 O2O 的共享经济。这种经济活动其实在很久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不过都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基于O2O的共享经济逐渐被人们所了解、重视并且不断的发展起来。这种新型经济形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的交易区域、空间被打破,市场规模得到了扩张。在这种形势下,每个人都是需求者和供给者。在新型经济形态中,物品的使用权、所有权之间处于分离的状态,且相关的交易内容也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此同时,人们在获取物品的过程中其目的也发生了改变。人们的关注点转移到了物品的实际使用权利上,这就使得物品的使用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对于消费者来说,用更加低廉的价格就能够租用到你需要使用的物品,这种方式既能够满足消费者使用物品的需求还能够减少消费者的支出。而且,限制资源在这一过程中也能够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二)共享经济的特点1、价值增值价值增值过程属于西方经济学领域,其被定义为是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而其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下,其又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和内涵,因为共享经济对于价值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即只有在有需求的人手里,物品才能体现其价值,因而这一价值增值过程就成为了将闲置的物品转移到对其存在需求的人手里的过程。卖家通过售卖闲置的物品,在清理自己的生活空间的同时还可以回收到相当于物品原价格中的一定资金的回报,而限于经济原因而无法入手想要商品的买家也可以经由购买这些出售的闲置商品来满足自身的强烈渴望。2、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对于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是共享经济特点中的一种,其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甚至保护环境。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技的飞速进步使得一部分人在追求最新科技的同时对于其拥有的尚且完好的高科技产品进行不断的淘汰,这正是由于城市生活集约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居民个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伴随在社会产能过剩的背景下个人对于产品拥有的越来越少的可使用空间所导致的。而那些所淘汰下来的产品又会对个人的生活空间产生占据,由此甚至还需要个人来负担养护和维修的开销,同时产品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违背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其实在社会生活中,共享经济无处不在,例如在交通领域,其传统的公交飞机地铁火车就能够极大的的便利许多乘客的交通出行,它就属于一种共享经济。而新开发出来的滴滴打车也对众多用户的出行起到了很大的便利。将使用交通产品的时间段错开以实现对于车辆的使用率的显著提升,这在降低物品闲置时间,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同时还能实现对于在自身生活成本上的降低,符合绿色发展的理念3、网络易访性随着互联网那个大时代的到来,人们可以更加方便的经由网络来实现自身的生活方式上的便捷化,这点也体现在了共享经济中的闲置物品交易上,买家和卖家双方都能够在网上实现顺畅的交流,这也使得卖家更容易对用户的需求实现掌握,互联网所提供的强大的图文功能可以让买家更好的了解卖家的产品,也更便于卖家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更好的展示以吸引客客户。O2O网站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网络销售方式,正适合闲置物品的买卖,其提供的功能可以降低卖家进行宣传推广的成本,而对于卖家来说也是省去了去线下进行了解的精力,使其通过网络就能实现对产品的全方位了解,因而共享商业模式的实现离不开网络的易访性,正是其为买家与卖家之间提供了便利且成熟的用以双方交流的平台来实现了对于共享商业的促进作用。4、社群共享社群共享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寻找的具有相同消费需求的群体,为了节省一定的消费费用而采用团购或拼团的方式进行消费。例如拼多多和美团就是针对具有相同购物需求的的消费者群体而建立的;58同城、安客居是将有共同的居住需求的人们聚在一起;51job以及智联招聘则是构建了一个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搭建了桥梁;天猫、淘宝以及聚美优品则是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主要对自己的强项进行经营。通过众多的APP我们可以看出,社群共享产生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5、所有权需求下降在以前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只有拥有了该商品的所有权才能心安理得地使用。不过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大提高,对产品的消费观念也发生转变,人们在进行商品购买时更突出获得商品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商品只有对自己有用才具有价值。在这种消费观念下,共享经济应运而生。一辆共享单车可以在一天内满足十几个人的出行需求,一份学术资料可以供几百位学者学习借鉴,如何在最小的代价下最大程度上满足市场需求,是在共享经济发展模式下需要思考的主要问题。共享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更多人的消费需求,并且被更多的人认可和接受。三、我国共享经济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现有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的法律条文大部分是在上世纪制定的,所以在我国当下实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新出现的共享经济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共享经济依托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并且在多个领域均有涉及,所以没有一个行业的法律能够直接套用到共享经济的发展之中,对于共享经济从业人员的待遇问题、电商平台的税收问题等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都有待解决。一些陈旧的法律条文并不能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从旧时代的法律角度来看新时代的经济发展,共享经济中有许多创新企业都涉嫌违规或在濒临违规的边界,部分法律并不能对共享经济的发展起到相应的监管,反而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共享经济的准入门槛较低,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并且在对共享经济的发展中缺少有效的市场监管,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我国要不断完善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体系,建立相关的监管部门保障行业稳定发展,并通过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企业的发展,使共享经济能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题目不统一,读者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拟定。

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融资渠道研究

2、京津冀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研究

3、我国银行软件外包企业风险管理研究

4、货币政策对房地产需求影响分析

5、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风险评价研究

6、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中的应用研究

7、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金融风险: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8、中国对东北亚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研究

9、中美BIT及其对中美相互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10、增长方式转变、产业关联与中国通货膨胀传导机制

11、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

12、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区域非平衡发展关系研究

13、中美双向直接投资影响因素分析

14、北京市金融集聚与区域经济增长耦合研究

15、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16、新型农场投资机制研究

17、海洋油气业金融风险研究

18、股权结构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影响的研究

19、盈余结构的价值相关性研究

20、货币政策、企业成长性与税收筹划

21、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现金股利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

1、远期结售汇研究;

2、结售汇制度研究;

3、外汇期权研究;

4、外汇期货研究;

5、商品期货研究(可细化到具体品种);

6、国债期货研究;

7、股票期货研究;

8、股票指数期货研究;

9、利率互换研究;

10、货币互换研究;

11、汇率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12、利率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13、金融创新与次按危机;

14、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研究(理性违约风险或早偿风险);

15、我国权证定价研究(含理论模型和实证分析);

16、可转换债券定价研究(模型或实证)。

哲学研究方法相关论文

〔摘要〕 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共转载文章131篇,这些文章呈现出十个热点论题:现象学科学哲学、自然主义研究、心灵哲学与认知哲学、生物学中的哲学问题、物理学中的哲学问题、技术的本质及技术人工物、科学社会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与文化、科学史及科学思想史。这十个热点论题的研究,体现了2012年我国关于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总体走向。

〔关键词〕 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2012年,热点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029-05

一、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转载文章分布情况

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共转载文章131篇,文章内容总体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研究领域分布表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自然哲学”文章共转载5篇,主要包括自然观和对生态问题的研究。“科学哲学”的文章涉及一般科学哲学、具体科学哲学及科学方法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这类文章一共转载57篇,占了全年转载文章总数44%,这说明对科学哲学理论及方法的探讨仍然是目前学者研究的主要方向。认知哲学方面的文章有14篇,占具体科学哲学文章总数的45.2%,这是认知哲学作为近几年科学哲学研究热点的体现。“技术哲学”的文章共转载14篇,占全年转载文章总数的10.7%。以STS为研究内容的文章涉及科学社会学、技术与社会、科学技术与文化等方面,这类文章共34篇,占全年转载文章总数26.0%,这表明对 STS的研究依然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科学技术史”的文章则涉及对科学技术史基础理论的探讨、科学思想史和技术史等方面的问题,这类文章共转载了19篇。此外,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还转载了两篇书评和两篇访谈。

二、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呈现的十个热点论题

(一)现象学科学哲学

现象学科学哲学旨在以欧洲现象学—解释学传统为视角,以克服传统科学哲学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缺陷为旨归,是当前国内科学哲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吴彤的《实践的诠释与现象学》讨论了实践概念的阐释在不同领域的境况。该文认为,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创制与实践,近代以来创制又归于了实践,这些都是“实践”概念不同维度的凸显。“实践”在现象学里意味着此在存在的方式,这种“实践”的阐释经历了从胡塞尔到海德格尔的变迁。“实践”尤其是“科学实践”的概念已经成为科学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由于现象学的海德格尔实践阐释思想的介入,科学实践哲学的实践概念更加地存在论化。反之,通过科学技术哲学对于海德格尔的实践解释学的批评,我们看到现象学的实践概念的发展空间仍然很大。作者认为,“实践”概念的本质和内核都可以借助现象学来进一步廓清。雷良的《从理解科学哲学的维度看现象学科学哲学的合法性》从语义上分析了科学哲学所包含的三个层面:作为哲学思潮的“科学性哲学”、作为广义的“哲学活动”的科学哲学以及作为哲学学科的科学哲学。该文认为,从类型上看存在着经验主义态度的科学哲学、本体论或形而上学态度的科学哲学、批判主义态度的科学哲学。作者认为,寻求科学哲学统一的规范定义是徒劳的,相反,如果运用一种工作定义,不同类型和流派的科学哲学都将纳入科学哲学的阵营中来。刘胜利在《现象空间的诞生——斯特拉顿实验的现象学解释》一文中认为,实在论的客观空间和观念论的客观空间中,都包含着绝对的确定性,因而它们都无法为斯特拉顿实验中空间经验发生分解与重构的内禀动力学机制提供解释。这种动力学机制只有通过现象空间的概念才能获得阐明。作者还认为,现象空间起源于现象身体对于世界的原初把握,象征着形式与质料的原初综合。梁美妍、李金辉在《科学仪器:由工具论、实在论到现象学的范式转换》一文中对科学仪器进行了现象学的分析,他们认为仪器不仅“干涉”了主体和客观世界,使主体和世界成为相互开放的现象,而且通过技术的解释将科学世界中的现象“转译”到生活世界中,成为人类知觉可以理解的形式。此外,殷杰和杨秀菊还在《马丁·埃杰的科学诠释学思想中》对美国当代物理学家、哲学家马丁·埃杰的具有现象学—诠释学背景的科学诠释学进行了评介。

(二)自然主义研究

科学哲学如今有两种典型的对立倾向: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程炼在《作为元哲学的自然主义》一文中,对作为一种元哲学的自然主义进行概述和澄清。他认为,自然主义的兴起和在当代哲学中的繁荣,主要归因于传统第一哲学的某些代表性方案的不成功以及近代自然科学的蓬勃发展。以物理主义为样品,自然主义元哲学的融贯性得到捍卫,同时作者也强调,自然主义哲学的未来取决于它在一阶哲学议题上的进展。夏国军在《自然主义与理性:蒯因、普特南和哈克》一文中,梳理、比较了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蒯因、普特南和哈克相关的核心观点。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科学哲学中的自然主义和理性主义并非格格不入,虽然自然化认识论不再明确使用辩护、合理的理由等概念,但它没有绝对抛弃规范性;相反,它是在遵循传统认识论的某些规范的基础上,秉持逻辑主义的精神侧重描述的方式发展着哲学之未竟事业。方红庆、何纯秀在《自然主义、先验论证与怀疑主义——论斯特劳森的自然主义转向》一文中,介绍了斯特劳森的自然主义。斯特劳森认为任何企图通过论证来支持或反驳怀疑主义挑战的做法都是无根据的,因为人类的某些基本概念如物质物体、他心等概念是人类理性的自然倾向,是人类思维不可逃避的认知模式的体现。作者肯定了自然主义是一种探究真理的第三条路径,它试图约束人类理性的过分自负,从而展示真理的自然属性。但他也指出自然主义需要联合先验论证来阐明这些信念的基础地位,否则就会流于口号。高洋、洪眉在《自然化认识论和规范性:一种备受争议又错综复杂的关系》一文中,分析了对自然化认识论的各种看法。自然化认识论要解决的是贫乏的感官刺激如何能够产生出丰富的科学知识这一问题。自然化认识论的主张被其反对者说成是消除主义的、纯然描述而无规范可言的,但也有支持者为其做有规范的辩护。因此,自然化认识论和规范性之间因此存在着一种备受争议却又复杂的关系。 (三)心灵哲学与认知哲学

王晓阳在《如何解释“解释鸿沟”?——一种最小物理主义方案》中,选介了一种最小物理主义方案,他认为尽管各个物理主义者理解现象概念的途径相异,但最小物理主义方案终能获得他们的普遍认可,且对反物理主义关于完备性原则的攻击进行有效化解。李恒威在《意识的形而上学与两视一元论》中,提出了“两视一元论”的形而上学构想。这个构想的核心观念是:主体—客体统一的模式存在于任何现实实体的存在论和认识论上的。“心”和“身”作为人类描述意识现象的两个范畴,是现实实体在作为体验主体的第一人称和作为被观察的客体的第三人称视角下的分别呈现,由这两个视角所呈现的体验方面与物理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尔自然的相应关系,而不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因此,“因果”的概念就不适合描述意识体验与脑神经活动之间的关系。魏屹东、薛平的《费泽尔认知规律及其哲学意蕴》分析了美国哲学家詹姆士·费泽尔关于认知的规律性所给出的形式化的表达式。该文认为,这些形式化的认知规律可以概括为心脑状态同一律、心灵状态因果律、心灵认知刺激反应律、心脑隐射同一律、脑认知刺激反应律和脑状态因果律。它们的内涵与不同形式反映了认知科学所蕴涵的哲学含义。符征、李建会在《丘奇兰德的神经哲学思想》中,对丘奇兰德的取消唯物主义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作者认为,丘奇兰德提出了神经哲学作为替代当前心灵哲学讨论的新框架,从而使“神经哲学”成为心灵哲学讨论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派别。但是它又排斥当前流行的哲学话语,在神经科学还并未取代民间心理学的今天,丘奇兰德的主张更多的是一种预测或猜想。孟伟在《德雷福斯的“无表征智能”及其挑战》一文中,基于不同角度对德雷福斯设想的批判性审视,作者认为德雷福斯的设想困难重重。比如,专家级别的熟练技能行为完全脱离表征很难确定;命题式表征的批判并不意味着消除任何形式的表征;需要一种建设性的纲领,使得现象学在认知科学研究中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何静在《温和的和激进的具身认知观》中分析了两种不同的具身认知观:一种是温和的具身认知观,它与传统的表征计算的基本假设相容;另一种是激进的具身认知观,它挑战了表征计算的基本假设,认为心智的表征计算观是错误的。

(四)生物学中的哲学问题

胡浩在《从Simpson悖论看群体生物学中统计解释和因果解释之争》一文中,分析了丹尼斯·沃尔什在群体生物学中将性状适合度作为一种统计学属性的相关论证。作者尝试表明,如果将性状适合度看成是一种因果属性是不融贯的,因为这将导致Simpson悖论。所以,关于种群结构变化的统计学解释要优于因果解释。董国安在《论个体性状的完全因果解释》对尼安德的“传递论证”进行了研究并指出其理论的两个不合理之处:第一,把个体性状出现的遗传学原因扩展为个体性状出现的所有原因,从而把完全因果解释理解成了对个体性状的历史解释;第二,要求对个体性状的解释包括对“原因的原因”的无休止上溯,从而把完全因果解释理解成了终极解释。他还认为,索伯尔在回应尼安德时只是强调了遗传机制与选择机制属于两种不同的因果路径,没有指出尼安德对科学解释的错误理解,这就不能完全排除选择机制对个体性状的解释作用。颜青山在《回到性状本身——基因概念的现象学分析》一文中认为,以现象学方式重建改进了的摩尔式“开放问题论证”,可以确立一种分析现象学的方法论基础。遗传观念的形成是一个不断进行“替换悬置”的现象学还原过程。第一类因果延伸法为形式遗传学杂交中的基因概念作出了现象学说明,基因即性状本身;而第二类因果延伸法则悬置了细胞及分子遗传学中基因概念的物质基础。作者认为,通过现象学说明的基因概念可以大大扩展遗传学的研究范围和适应范围。

(五)物理学中的哲学问题

李继堂、郭贵春在《物理学规范理论基础的语境分析》一文中,运用“语境论理论观”来分析规范论证。他们认为数学形式上要求的规范对称,通过规范变换很容易跟物理学原理结合起来,最终出现物理经验内容,是一种典型的数学结构跟物理结构的关系问题。同时,由于规范理论的基础性、统一性和精确性,对它进行语境分析,又有利于发展科学语境论。贺天平在《量子力学多世界解释的哲学审视》一文中认为,多世界解释理论包括相对态解释、德·维特理论、多视域解释、多心灵解释、多历史解释和多纤维理论等,是多种解释理论的集合。多世界解释的理论贡献一是超越还原论,走向整体论;二是解构二元论,回到一元论;三是消解非决定论,坚持决定论。吴国林在《波函数的实在性》中分析了量子力学的核心概念——波函数。波函数的实在性问题一直是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的焦点之一,作者认为波函数是实体与结构的统一体;这种实体本身又是潜在的,波函数表现的实在就是潜在的实体结构实在。

(六)技术的本质及技术人工物

陈凡、陈多闻在《文明进步中的技术使用问题》一文中认为,技术在现代社会已然成为人的存在方式,技术的本质在于使用。只有在使用中技术才能获得其意义并实现其价值,使用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人类实践活动,具有技术的内涵,使用就是技术的显现和寓身之所。盛国荣、葛莉在《数字时代的技术认知——保罗·莱文森技术哲学思想解析》一文中,介绍了当代美国技术哲学家莱文森关于技术认知的思想。莱文森认为人在技术关系中具有至上性,他的“媒介演化”、“补救性媒介”以及“技术互动论”等理论,都蕴涵着技术体现人的思想的观念。作者认为,莱文森格的技术认识论有助于我们在数字时代把握和认识现代技术的本质。秦咏红的《可用性及其对技术人工物主客体关系的影响》一文认为,可用性表征技术人工物在客观上与主体需求相符合程度,它促进技术人工物主客体的分化与联合。可用性以设计者的意向赋予人工物潜在功能与使用者在操作中实际能发挥的功能两者间的比较为反馈,对技术人工物主客体互动关系产生影响。

(七)科学社会学

徐治立在《科学治理多元参与政策理念、原则及其模式》中认为,科学治理多元参与就是在科技决策与管理活动中实行包括政治主体、科技主体和普通公民在内多方参与的规范化活动。它的政策理念以建构性科学实在论和科技民主价值观为基础;其基本方法原则在于:确保各类公众广泛参与科学治理活动的规范化、普遍提高公众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知识水平、采取逐步逼近共识的程序。徐飞、赵明在《杰出科学家的国家认可机制探索——以中国科学院院士制度与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制度关联性为例》中,以科学社会学的奖励系统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为指导,以中国科学院院士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数据为依据,分析中国科学家的两大国家认可形式——院士制度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制度对我国自然科学发展的贡献,并将院士获奖群体与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得者的总体情况做比较,考察二者之间的异同和联系。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的院士制度与国家自然科学奖励制度的关联性依然不尽理想,二者之间时常出现有悖常理的冲突。作者认为,两大制度对杰出科学家的认可机制均有在彼此参照校准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和可能。付邦红的文章《科学可以计划吗?——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英国为中心的争论》,对发生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关于科学是要计划还是要自由的争论进行了历史回溯。争论的问题包括科学、计划和自由的内涵,科学发展的机制,科学家的责任,科学的社会关系等等问题。它不仅促生了科学学、科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而且将科学哲学和科学史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潮。作者认为,这场争论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科学观念,它使功利主义科学观从此深入人心。高芙蓉在《对默顿科学规范结构的元规范解读》中从元规范角度重新审视默顿的科学规范结构,认为其普遍主义和无私利性因为都存在认知规范与社会规范的双重属性而与元规范的规定相矛盾。作者认为,将默顿科学规范结构修正为科学入口处的普遍主义、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评价中的公有性(或无私利性)和创新性,也许更为合理。 (八)技术与社会

李伯聪在《工程社会学的开拓与兴起》中指出,工程活动是现实的、直接的生产力,工程活动与工程共同体应该成为社会学研究的首要对象和基本内容。“工程共同体”是工程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应该依照“微观—中观—宏观”的分析框架研究工程社会学问题。他认为工程社会学已经从社会学的“空白区”走到了学术地图的“边缘区”,应该尽快将其推进到社会学学术地图的“中心区”。姜萍在《修辞学视野中的转基因技术争论研究——以“转基因主粮事件”为例》中,从科学修辞学视角,借鉴SSK的对称研究方法,对当前转基因的热点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作者认为,科学知识不仅仅是对科学过程的真实反映,同时还蕴涵着更深层次的利益、修辞等非理性因素;科学不仅是一项理性与证据并重的事业,还是一个竞争与协商共处的过程。而影响各方面行动者博弈的因素也不只是理性和证据,还包括论辩和修辞。代华东、李霞在《网群事件发生的技术路径及风险规避探讨——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实证分析》中,认为网络世界的群体诉求现象,是虚拟力量现实化的序幕,折射出现实生活主体的诉求本质。网络技术筛选着诉求主体的人群范围,技术文化限定着诉求主体的思维认知,技术衔接维系着政府、媒体与大众的互动。综合影响网群事件的技术因子,这条路径展示出的风险,对探究网群事件技术风险的最佳规避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九)科学技术与文化

肖峰在《人工情感:技术与人文的新融合》中介绍了当代信息技术研究的前沿领域之一的人工情感。人工情感主要是赋予机器以情感识别和表达的功能,其未来的扩展功能还可用于辅助人的情感感受和表达能力的改善和提高,甚至通过“人造情感”来弥补自然情感的不足,从而丰富人的情感世界,克服情感匮乏等人文问题。作者认为,人工情感技术拓展了技术与人文交融的新境界,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手段,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新问题。王绪琴在《格物致知论的源流及其近代转型》中,对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认知理论“格物致知”进行了概念的溯源和历史的梳理。作者认为,“格物致知”早期虽然主要用于诠释道德与伦理,但经过宋明理学时期对其中所具有的理性精神的强化,开始对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格物致知论在明清之际的实证化取向使其得以理论转型,到近代之后几乎完全成为西方科学技术的代称。

(十)科学史及科学思想史

袁江洋在《科学史:学科独立与学术自主》中检视了职业科学史家追求学术自主的历程,就所涉及的学科元问题以及学术纲领的重建问题陈述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传统的学术自主概念是先天的、排他的。在日益开放的当代学术条件下,科学史家必须更新学术自主的概念,并通过深刻的历史反思、积极的史学实践探索和耐心的对话,扩展科学史的向度空间,推进综合科学史的发展,维护学科独立,追求学术自主。刘华杰在《博物学论纲》中指出:传统文化与知识的最一般特征就是“博物”;博物学展示了人类在整个大自然系统中的可持续生存智慧。博物学可以成为一种新的科学编史纲领,藉此可以重写科学通史或人类知识史。博物学知识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已被严重忽视,而实际上它们应当被优先传播、传承。刘兵在《博物学科学编史纲领的意义》认为,科学史研究中对博物学的重新关注,是传统科学史研究范围的新拓展,是在一种新的多元的科学观之下的研究。博物学的科学编史纲领,体现了反辉格式的科学史观,是对科学主义观念的解毒剂,对于科学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柯遵科的《赫胥黎与自然选择》、吴燕的《近代科学地域扩张背景下的国际经度联测——以中国境内的测量为中心》、吴丹彤的《我国近代第一所新型中医学堂兴衰原因初探》等分别讨论了科学史上的不同问题。托马斯·库恩是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哲学家和科学史学家,他的《科学革命的结构》自1962年面世以来就引起强烈反响,掀起了一股世界性的研究热潮,其影响至今不衰。方在庆在《库恩的身份认同——纪念〈科学革命的结构〉问世50周年》中指出:《科学革命的结构》产生出来的“范式”和“范式转换”已经成为我们的日常生活用语。一方面,库恩自认在哲学上的最大贡献是“不可通约性”,但这一点遭到多方非议。另一方面,当他被认为是“科学知识社会学”(SSK)强纲领的思想先驱时,他却拒绝承认SSK的主张。库恩从登上学术舞台开始,就遭到不同程度的误解,他一直在寻找自己的身份定位。作者试图通过梳理矛盾的库恩形象,他与学生的关系以及影响他的思想形成的几大事件,从“误解”与“被误解”的角度来阐释库恩的心路历程,试图还原一个真实的库恩。

三、结语

通过对2012年《复印报刊资料·科学技术哲学》所呈现十个热点论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当前的学术界正在继续深入地引进、学习国外科学哲学的先进成果,以求与国际接轨。毋庸置疑,科学哲学的大多数领域的国外发展领先于国内,为了能更好地研究和分析科学哲学,学界对国外科学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力度和深度都有所增加,这一点可以从学界对现象学科学哲学、心灵哲学与认知哲学等领域的研究中得到明证。

第二,学界对20世纪的科学哲学发展进行了反省,通过重新评价形而上学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以及对各种新形式的自然主义、相对主义的研究,以求构建科学哲学的元理论。同时,对于20世纪中叶出现的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思潮之一的后现代科学哲学研究将吸引更多人的兴趣。

第三,STS的研究将继续深入,而技术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仍将是STS研究的热点。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人们对技术的本质及技术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将更加密切。科学技术的深层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逐一展现出来,当代的哲学家们会更为关注先进的技术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关系。有更多的专家和学者将对全球兴起的环保运动、生态运动以及刻不容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反思,未来社会中技术与人类的关系将进一步得到揭示。

第四,将科学思想史研究与科学哲学研究相结合。如所周知,西方学术界的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是相互分离与不合作的。近几年以来,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纷纷呼吁彼此之间应该进行交流、合作甚至融合,他们认为“科学思想史”可以成为两者合作的切入点。虽然目前国内同时精通科学思想史与科学哲学的人还不多见,但已有了发展的势态。不仅如此,内部思想史与外部社会史研究相结合也是目前科学思想史发展的一个趋势。我们可以看到,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科学思想进行研究对探究科学思想产生的根源大有裨益。

哲学是有逻辑系统的宇宙观。哲学是定性、逻辑地认识宇宙整体变化规律的学问。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哲学方面的小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哲学方面的小论文篇1 浅谈科学发展中的哲学反思 1 科学技术哲学的起源及发展 科学技术哲学的前身是自然辩证法。它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只要是指从哲学的维度上去研究科学与技术,包括自然界的一般规律是什么,以及在发展中又会出现哪些哲学问题等等。过去的三十年,自然辩证法传统与科学哲学传统始终保持对立关系。前者属于德国古典自然哲学传统,关注的是社会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存在意识形态的优势;而科学哲学传统却属于逻辑经验主义传统,更重视学科建设或倾向于强调学科的自主性。但二者长期和平共存所带来的确是科学技术哲学的致命问题,即名实长期冲突和学科定位不明。 科学技术哲学的由来与科学技术史有着密切关系。科学技术史首先研究科学技术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发展规律,同时又要探讨它与整个社会中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之间的辩证关系。可见,科学技术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科学,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历史学。表面上看,科学技术哲学是哲学的分支学科,但本质上它不单是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而是一门高度综合的横跨于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综合性学科,具有浓厚的方法论性质。匈牙利著名哲学家拉卡托斯力图使科学技术哲学与科学技术史一致,他的科学哲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倡导“精致证伪主义”。另外,其他科学哲学流派,像图尔明等,他们也主张用科学技术史来检验科学技术哲学。 2 科学技术哲学的基本内容 科学技术哲学主要研究领域是基础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工程哲学和科技方法论等;也做应用研究,包括人们熟知的三大学科数学哲学、物理哲学、化学哲学,还有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医学哲学、生物哲学,以及比较玄奥的天文哲学和地学哲学等。除此之外,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范围还包括科学与宗教、科学思想史、生态哲学、环境哲学等,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产业、行业领域里面的一些方法论、科技政策和发展战略等等。 目前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进入信息时代,为了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科学技术哲学开始将信息科技纳入到自己的视域范围,逐步形成了信息哲学学科群,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前沿学科性质。其中的计算机哲学、人工智能哲学以及系统哲学等已经成为相对成熟的学科。 另外,科学技术哲学也应用进了军事科技领域里面,已成为一种相对其他而言比较特殊的应用哲学。在我国的军事院校中,已经逐步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军事哲学学科,其中包括军事技术辩证法、军事技术创新思维及方法、军事技术创新、军事技术与社会、军事技术哲学、军事科学认识论与方法论、国防科技发展战略、军事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军事科学技术与文化、军事科技伦理学、军事技术创新与管理等等。科学技术哲学开始在整体上统帅、驾驭军事科学技术,在提高军队战斗力方面日益凸显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 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进程 近代中国是闭关锁国的中国,一部近代的科学史本质上就是西方科学在中国的传播史。中国近代的第一批科学家同样是第一批科学哲学家,因为他们的任务一是在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面教授科学知识,二是负有向中国社会、中国民众传播科学观念的使命。自然科学家竺可桢、粱思成、茅以升以及李四光等人,都对科学的人文层面有自觉的意识和反思;人文学者中的胡适、赵元任、金岳霖等人,也都有很好的科学哲学素养。在近代中国,最早的科学哲学课程是北京大学于1918年开设的“科学概论”。而由北大教授王星拱编写的《科学方法论》是中国现代最早的科学哲学著作,该书于1920年出版,是《科学概论》的上卷。到了20世纪20年代,关于“科学与人生观”的大论战客观上促进了人们对科学的哲学思考,一大批科学哲学的著作在此后的二十年中大量出版。较早的有,1924年的《科学与哲学》(张东荪),1937年的《科学哲学与人生》(方东美);稍晚的有,1948年的《自然哲学概论》(罗克汀)以及《科学概论新篇》(竺可桢)等等。其中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著作是1945年的《维也纳学派的哲学》(洪谦),和1948的《知识论》(金岳霖)。 建国以后,来自西方的科学哲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哲学思潮,受到了批判和清算,这个传统由此被迫中断。马克思主义传统取而代之,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亲自发表的有关自然科学的论著,具体如《数学手稿》(马克思)、《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恩格斯)以及《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等。其次是20世纪30年代的科学史、科学学以及自然科学哲学研究等,这些虽然是由英国剑桥左翼科学家倡导的,但是也都在社会主义阵营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50年代,于光远同志担任中宣部科学处处长,具体负责制定中国的科学发展政策和科学家政策。他早在延安时期就翻译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同时组织学习小组研究自然辩证法。因此,《自然辩证法》》成为制定中国科学政策和科学家政策的指导性文献。于光远召集了一批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家,制定了“自然辩证法”的学科规划草案。草案指出,要直接继承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把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这门科学暂定名为“自然辩证法”。但是也有人认为应该称呼为自然科学和数学中的哲学问题。虽然有争论,但久而久之,“自然辩证法”还是成为了这个新学科的名字。 4 科学技术在未来哲学中的发展趋势 对于我国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基本形势的评估,首先必须要考虑的就是政治功能的弱化和淡化。我国目前已经全然解除了对科学家们的政治紧箍咒,所以很少有科学家心甘情愿来聆听“科技哲学家”们的“教诲”了。当代的一线科学家已经不再关心自然辩证法的问题,如果说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统战的话,那自然辩证法也不再是一个合用的统战工具了。正是因为政治功能的弱化,科学技术哲学进一步发展的外部资源势必大打折扣。为了从长计议,更好地发展,就需要从内部挖掘潜力,实际上就是要搞好学科建设。同时在学科建设之外,应该适度改革之前的“政治必修课”制度,把它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逐步转化成科学-人文的素质教育功能。当前国情之下,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做,但是应该结合人文教育来做,我们思想教育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失误或者失败,有可能就与它们割裂了与人文教育的传统纽带有关。对当前的大学生而言,不管是研究生,还是本科生,对他们进行科学-人文的素质教育,也就是最好的思想政治教育。 素质教育首先要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因此,“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听规定的老师讲课”的这种“三规”式的必修课制度,可以变成:在学制所规定的时间内(比如本科四年、研究生三年)必须在科学人文类课程中修满一定的学分,至于具体什么时间听、听哪门课、听哪位老师讲,可以由学生自由决定。 进行科学-人文素质教育的改革,可以促使教师把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教师们可以拿出自己最擅长的课程,教学中讲授自己最熟悉的问题。现在讲公共课的教师平时教学量大、教学内容相对单调,因此没有时间去搞科研,久而久之就缺乏了创新精神,所以,一到评职称的时候,他们总是被作为照顾的对象,总是觉得比其他教师“矮”一些。在今后的大学课程里,如果能够把公共必修课改成限制性选修课,必能大大提高教师的科研和教学水平,不断扩大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的教学阵地和科研阵地。 关于哲学方面的小论文篇2 论哲学与长寿 一、前言 从古至今,长生不老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从秦始皇派500童男童女出海寻找长生不老药到近现代的各种养生,长寿似乎都是一个热满红火的词。虽说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明白长生不老显得不切实际,可是人来一世不易,谁不想在这个美好的花花世界多留恋一会呢。所以长生不老成为一个古老而又有强烈吸引力的愿望,但千万年生生死死的事实让人们作出了一些哲理性的归纳:如杜甫在其诗《曲江》中写到“人生七十古来稀”,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伟大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他的《哲学全书》里写下了“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这样的辩证的论点,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概括得更简短:“生就意味着死”。如此话语都说明人的寿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如同自然规律一般,人类没有办法改变这个规律,而只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规律,顺应规律,在智慧的引领下通过某些方式达愿,留存于世间久一点。 二、哲学与长寿 人类越进步,科技更发达,生活水平蒸蒸日上,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大的富足,各种疾病层出不穷,这可是长寿的一大阻碍,要如何突破这一瓶颈呢?光靠现代医理可不行,所谓治标还得治本,关键在治心。心要如何治呢?这就不得不提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哲学。据调查发现,北大哲学系被公认为“长寿系”:原因在于90岁以上学者占1/4,85岁以上学者几乎占一半。北大哲学系教授李中华介绍,北大哲学系包括在世的教授,90岁以上的有十余人,冯友兰、梁漱溟、张岱年、任继愈等都是90多岁的高寿哲人,85岁以上的人更比比皆是,超过20人,占有成就的北大哲学系教授近半数。长寿和专业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绝对的,不过,长寿在哲学系的确比较普遍。从这些例子看来,长寿和哲学确实存在起着某种关联,起码它传递给我们的都是正面的信息,谁说学哲学无用呢?在他们学习哲学的过程中,他们思考,边冥想,边进步,不知不觉老之将至,恍惚之间已是长寿。 三、哲学长寿的秘密 哲学有时候不能够让你一见钟情,但是它可以让你受益终生,起码可以让你活得更久一点,这就是最好的见证。哲学到底以什么魅力让人们长寿呢? 仁者寿,研究哲学的人明白事理,不斤斤计较,达观所以长寿。北大哲学系主任王博也说,哲学家长寿可能跟哲学系学科本身的特点有关系,因为哲学是对世界,对生命的一种理解,这种理解很容易让人有一个比较开阔的心灵。除此之外,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人是心灵的启迪,能让现世的许多疑问得到解答,能让人更清明。中国哲学的精髓,北宋张横渠将其用四句诗表述出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哲学,有着重大的使命,需要有着崇高使命感,历史责任感的先哲来奉献,长寿的哲人们将自己奉献给了哲学,哲学以其特殊的回报方式来感恩,那就是让他们更长寿。 现代快节奏的生活往往让人火气暴躁,人与人之间失去那份推心置腹的交流,更多的是带着虚伪的面具在表演,忘了本来的自我,随着欲望潮流滚滚向前。哲学可以使人浮躁的心平静下来,沉寂再沉寂,不因世俗纷扰而困住自己的内心,哲学以一种大超然的态度教人治世之理,既入得世也出的世,帮助人们正本溯源,回归本心,以此锻磨自己,不知不觉间,时光已如白狗过隙。 四、结论: 针对中国当前的哲学发展问题,呼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的迫切性,哲学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许多人觉得哲学晦涩难懂,枯燥乏味,学之无用,谋身立命资本都不够,殊不知,哲学就像盖房子的脚手架,看似无实则缺之不可。所以利用学哲学可以使人长寿能很好地与之结合起来,学哲学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能赋予其更深刻内涵,刮起学哲学之风。这是一个养生的时代,也是一个无奈的社会,要想健康长寿,学习哲学必不可少。不论是西方哲学,中国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有值得学习的可贵之处。同属哲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学术上均可互相欣赏,取长补短。人们功利性太强,学哲学,能养生,能长寿,富头脑,无疑是一个可取之点。哲学的发展,哲学的课程设计,若与此相衔接,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去学哲学,愿意去思考,愿意将哲学推而广之,哲学也就不再只是少数几个人的事。 猜你喜欢: 1. 哲学类的小论文范文 2. 关于哲学的小论文 3. 哲学方面的论文 4. 有关哲学问题的小论文 5. 有关哲学的期末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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