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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对督抚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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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对督抚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洋务运动起于军事自强目的,也结束于军事指挥和其他方面上的失败。1.起因 太平天国运动给清政府造成了不小的打击,虽然太平军的军事能力并不是有点,虽然他们组织训练方面很平常,军器不及官军,但由于那时官军暮气很重,军饷低,无纪律,无操练,猜忌深,所以“简直腐化不成军”(《中国近代史》P47)。1860年曾国藩、李鸿章因目睹外国列强“船坚炮利”,发出“唯独火器不能及”的感慨,所以先后上书学习外国技艺,造炮制船。奕�6�0也在奏折中说“治国要做到自强,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我想,这些是洋务运动的起源,也应该是近代军事发展的起源。2.洋务运动时期的军事建设对军事近代化和甲午中日战争的影响1.器物方面 中学历史课上都学过,李鸿章办轮船招商局,铁甲兵船,建立北洋海军。我觉得这些很可贵,中国古老的军事战略是“重陆轻海”,洋务运动使战略方针逐步改变。直到现在,我们国家都没有航空母舰,可见这种古老的战略影响有多深!在甲午战争中,中国已经能够动员组织一支装备近代化的海军——北洋水师而不是旧式水师同日本侵略者作战了。它粉碎日本“聚歼清舰于黄海中”的狂妄计划,还坚持了近一个月的威海保卫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虽然很多人批评洋务运动不彻底,但军事装备近代化是军事近代化的物质条件,因此,洋务运动为中国军事初步奠定了物质基础。2.思想方面 在洋务运动期间,西方的军事理论与著作被翻译与介绍到中国,西方军事著作的翻译,传播了西方国家近代的军事思想。3.人才方面 在天津建北洋水师学堂,武备学堂,洋务派创办了我国第一批新型学校,大力引进西方科学知识,开创了近代军事教育事业的先河,培养了为国防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严复、邓世昌、刘步蟾等人。洋务运动中建立的海陆军学堂造就了一批新式军事人才,成为甲午战争中抗击日本侵略的骨干力量。北洋海军成军时,除提督丁汝昌外,其他官员全部由海军学堂毕业生担任。北洋各舰的大付、二付、管轮等职,也多从福州船政学堂和天津水师学堂的毕业生中选任。这些经过严格培训、通晓海军业务又富有爱国心的军官,构成了北洋海军的中坚。甲午战争爆发后,由他们任管带的定远、镇远、等舰,均为中国在海上作战和护航的主力舰船。海军学堂的毕业生,始终是海战第一线的指挥员和重要骨干在近代军事上,在洋务运动中锻炼和培养出来的军事科技人才,为军事近代化准备了一定的条件。总的说来,洋务派通过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先进的现代化的生产方法,先后建立起一批以大规模机器生产为特征的军事工厂,使中国的军事工业从无到有;以军事工业的开展为契机,洋务运动开设了一些军事学校,培养了一批近代军事人才;通过西方新的洋枪洋炮的使用,西方近代化的军制与训练方法开始进入中国;同时在“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新形势下,随着西方近代战防思想的不断介绍,中国古代的军事思想不断被注入近代化的内容。对于中国自身来讲,洋务运动使得近代先进火器在技术上的不断上升,中国与列强的差距逐步缩小。3.(军事)改革中遇到的阻碍1.领导人眼光局限 曾国藩等洋务派领导人没出过国,李鸿章在甲午战败后才出过,他们毫无机械知识,及时钦佩西方机械,但没有对于西方文化和制度的深入了解,也不能把运动彻底的搞下去。军事肯定也受到一些影响。 北洋海军初成立时,李请了有经验的英国军官做指挥,后来却误听人言,辞退了他,并用了对海军全然不知的丁汝昌做总司令。2.经费 老师在课上讲过很有意思的事情,光绪和他父亲怕慈禧不肯交出政权,用修建颐和园的方式让慈禧沉于游乐,而修园经费很大,李鸿章只好挪用建海军的款子修园。所以甲午之战前的七年,中国海军无一只新船,而日本每年都更新船只。3.守旧派的阻挠 士大夫的陈旧思想阻碍了科学的进步,“在人心不在技艺”“何必师事夷人”等观点是士大夫不去投考科学班。开明的郭嵩?和曾纪泽两人主张学习西方制度,被骂汉奸,一个隐居一个气死。迷信的民众也阻挠了发展。4.甲午战争暴露出洋务运动中的军事问题北洋海军的失败不仅在于经济上和思想上的原因导致了武器装备等诸方面的劣势, 如用人不当,加上军队素质,使得中国军队的综合实力、战斗能力远远低于侵略者。还在于清政府战略战术的错误,。军事自强的目标是实现中国军队的近代化。从军事近代化的角度看,洋务运动军事自强在甲午战争前还是在低层次上进行的。它的最大不足在于,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实现武器装备近代化的阶段,而没有将它推进到实现军事制度近代化这样一个更高的层次。(不彻底!)这样,先进的装备同落后的旧军制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矛盾。这种状况在甲午战争中充分地暴露了出来。洋务运动中清朝军队没有建立适应近代化战争的集中统一的指挥体制。甲午战争爆发后,始终没有组建一个上下层次分明、职责清楚的指挥系统,指挥多元化的情况到处可见。这是造成平壤失守、鸭绿江防线崩溃、大连旅顺的沦陷、五次反攻海城的失利和威海保卫战失败、北洋海军全军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告诉我们,只学习器物是不够的,还要注重根本上对陈旧落后的军制进行革新。

明代督抚制度主要是对地方权力的整合。因为明朝朱元璋分权过度,将地方上的权力一分为三,虽然这样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地方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三司中的哪个司都无法单独解决,于是不得不在三司之上设立巡抚,在边方,由于军事的需要,往往一镇的力量不足以抵挡外族(主要是蒙古人)的进攻,所以在巡抚之上又设立总督,这样就形成了督抚制度。督抚制度是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对权力的整合,在省级以下还有道(守、巡、兵备等道)对权力的整合。督抚制度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朱元璋将地方权力分解得太严重了。您如果想深入了解明代的督抚制度,我建议您读一下明史学者靳润成、罗冬阳、关文发、王天有等人的文章或专著!

我只找到课文,但没找到论文! 它是以幻灯片的形式播放滴! 这个文章或许有用: 被延误的现代化——晚清变革的动力与空间 雷颐 1840年的鸦片战争,使古老的中华文明第一次遇到了一个优于自己的外来文明的挑战。这次战争,迫使中国带着深深的屈辱开始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蹒跚而行。中国现代化的道路之所以如此艰难曲折,不仅因为它是外来、强迫、后发的,更是因为中国当时的统治者大清王朝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这个挑战实际是“现代化”开端的意义竟毫无认识,因此不知所措,进退失据,步步被动,一拖再拖,一误再误,最终丧失了主动变革、主动“现代化”的机遇。这种主动权的自我丢失不仅使大清王朝最终覆灭,更重要的是使中华民族的“现代化”被大大延误,屡受重挫。 洋人的膝盖和女人的马桶 其实,鸦片战争后签定“南京条约”,中国被迫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时,清政府尚有相当广阔的改革空间。但清政府对所面临新挑战的意义毫无所知,仍抱自己是“天朝上国”的自大观念,从一开始就延误了变革的最初时机。在满清大员中,林则徐无疑是少有的开明之士,他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可以说是当时“先进的中国人”的代表。而从一些细枝末节,便可窥见当时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程度。自从乾隆年间英国使臣晋见皇帝拒不行跪拜之礼后,对此便有种种说法。一说英国使臣见到中国皇帝后慑于“天威”,不由自主双膝下跪;另一种说法是洋人的膝盖与中国人不同,根本不能弯曲,所以才没有下跪。鸦片战争爆发时,有人想起这第二种说法,信以为真,因此提出“红毛番”虽擅海战,但由于膝不能弯,不擅地面战争,所以中国军队只要多准备些长竹竿即可,两军相遇时用竹竿将英人捅倒,他们便很难爬起来,中国军队自可轻易取胜。这种说法,对林则徐亦有相当影响。当然,他并不相信英国人是天生的膝不能弯,而是他们腿打绷带使然。在战争爆发前夜,他认为“夷兵除枪炮之外,击刺步伐俱非所娴,而腿足裹缠,结束严密,屈伸皆所不便,若至岸上更无能为,是其强非不可制也。”林则徐的认识尚且如此,他人便可想而知。如当时的名将杨芳,作为参赞大臣随靖逆附将军奕山于1841年赴广州防剿英军。他到广州后,认为英舰在水上浮行却几乎炮炮皆准,命中率反远高于在清军在陆上固定的炮台,其中定有某种邪术。他相信女妇所用的秽物最能“以邪破邪”,故想出妙计,搜集许多妇女所用马桶载在竹排上,出防炮台。结果当然未能“破邪”,炮台为英军所破。当时有人赋诗曰:“粪桶尚言施妙计,秽声传遍粤城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兵家常识,战争双方无不想方设法了解对方的情况。但在近代中国,这条“常识”却不适用,或者说是不准用。身处与“夷人”作战前线,林则徐当然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夷情”,聘有专门的翻译为他译介有关情况,编译成《四洲志》,对五大洲三十余国的地理、历史、政情作了初步的介绍,这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地介绍外部世界的著作。1842至1843年间,林则徐的好友魏源受林嘱托,在《四洲志》的基础上编成《海国图志》,对“夷情”作了更详细的介绍。但魏源在此书中仍坚持传统观点,面对现代地理学,他花了许多功夫“考证”出“自古以震旦为中国,谓其天时之适中,非谓其地形之正中也。”即承认中国在地理上虽不居“正中”但在文明教化、典章制度上仍是世界的中心。但他认识到“狄夷”在形而下的“器物”层面尚有所长,中国可以师法,所以对其先进的制造轮船火炮之术,练兵养兵之法,更有专门介绍,并明确提出要“师夷长技以制夷”。鸦片战争使林则徐、魏源等人对外部世界有了初步客观的了解。然而象林则徐、魏源这样仅为了解敌情而编的《四洲志》、《海国图志》便被视为大逆不道,认为“知夷”“悉夷”本身就是罪过,“堂堂天朝”岂能去了解那些“蛮夷之邦”?他们甚至不得不为为“制夷”而“知夷”“悉夷”百般辩解,也因为这种不畏浮议、敢于面向现实的勇气,林则徐才被后人誉为近代“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仅仅“知夷”尚且如此,他们提出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政策,则必然遭到更加严厉谴责。对现实的回避,其实只能使现实更加严酷。结果,对中国人具有启蒙意义的《海国图志》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中国的影响非常有限,然而这本书传到日本去后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短短几年就再版二十几次,日本朝野正是通过这本书对世界大势有了更多的了解,可以说这部著作对日本明治维新的发生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一部旨在启发中国改革的著作,在自己的祖国备受冷落,却在异邦大受欢迎,启发了异邦的改革,并反过来不断侵略中国,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讽刺,是中国的悲剧。在随后的岁月中,“师夷长技以制夷”这简单几个字一直引起激烈争论,但双方对“制夷”这一目的其实并无异议。所以这种种流派不论彼此攻讦如何激烈甚至于你死我活,无论是坚守“夷夏之防”还是主张“彻底夷化”,目的却都是为了“救国”,因此本质上都可归于广义上的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但不无遗憾的是,人们往往只将那些严守“华夷之辨”、反对“师夷长技”者视为民族主义或爱国主义。对“师夷长技以制夷”,则抹去其“制夷”的目的然后便扣以“变夷”“媚外”“崇洋”“卖国”“殖民”等大帽,使其居于道德/政治的绝对否定性境地和劣势地位因而最多只有招架之功(仅五四时期例外),进而自己再倚道德/政治的优势地位对其作义正辞严的攻击或批评。这样,在近代思想概念的流变中,所谓“民族主义”便常常带有相当程度封闭排外色彩,实际应称为“狭隘民族主义”。近代历史表明,这种“民族主义”却偏偏又对中国真正的繁荣富强起了巨大的阻碍作用,实际误国匪浅,为害甚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相当的警惕。近代中国的些微成就、终未亡国恰恰却是许多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主张“师夷”(“向西方寻求真理”?“后殖民”?)的有识之士不惜负重谤而努力奋斗的结果。或许,这就是所谓“历史的辩证法”罢。 未料到的动力下移 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屈辱地一点点打开自己的大门,不得不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这“五口”与外国人“通商”。但清朝统治者依然不愿正视现实,不愿承认一个与自己起码是“同等水平”的外部文明的存在。但是,大门被打开之后,就无法关上,不得越来越多地与外国打交道。清朝统治者拒不承认、也不愿与“蛮夷”打交道,在它的观念中,仍是只有“理藩”,而无“外交”。可以说,它对这“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开端完全没有认识,但现实中又必须与外部世界打交道,于是设立“五口通商大臣”,还想将与“狄夷”的关系限定在通商之内、而不是政治外交关系。而且,这位办理“五口通商”的大臣始终以钦差的身份列为兼职,即非专官又无专署。到60年代初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各种形式的中外交涉更多,外国侵略者对由地方官吏兼差的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交涉日益不满,在种种压力之下,清政府才成立了专办外交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为权宜之计。清朝统治者颇为天真地以为“俟军务肃清,外国事务较简,即行裁撤,仍归军机处办理,以符旧制。”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总理衙门”不仅未能裁撤,职权反而越来越大,不仅纯外交意义上的“交涉”归其“总理”,而且举凡通商、关税、传教、招募华工、边防疆界、海防水师、船务、购置军械、创办机器制造企业、邮电、铁路、矿务、练兵、新式学堂等无不“总理”,可谓包罗万象。然而,一个职权如此重大的机构却始终未脱“临时”的名份,“所派王大臣多系兼差,未能殚心职守”,亦无法提出统筹全局的应变大纲。直到1901年7月,经八国联军侵入北京的剧变之后,清政府才在列强的压力下明谕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也就是说,从第一次鸦片战争起历经60余年,清政府才不得不从体制上放弃了“天朝上国”的旧体制,设立了正式的专门机构。由于长期不愿放弃旧体制,不愿正式承认“外交”的存在,而实际却又不得不与咄咄逼人的列强“外交”,所以清政府对外交涉往往左支右绌,前后矛盾,贻患无穷。例如,为了阻止列强在京常设公使的要求,清政府在设立总理衙门的同时又分别在南京、天津设立的“南洋大臣”和“北洋大臣”二职,希望能就近处理外交事务作为“折冲”之地,使列强感到没有在京常设公使的必要。从行政体系上说,南洋大臣“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入长江各口,其闽、粤、浙三省则兼理焉。”北洋大臣“掌北洋洋务、海防之政令。凡津海、东海、山海各关政悉统治焉。”但是,南、北洋大臣与总理衙门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总理衙门对南北洋大臣只起顾问、传达、审核作用,该两大臣在对外交涉时小事自办,大事上奏请旨,均不经过总理衙门。这样,实际存在多种外交渠道,彼此难以协调。但出乎清朝统治者预料的是,这些措施却使南、北洋两大臣成为权重一时的地方大吏。清廷初设这两个“大臣”时,皆由满洲贵族担任,想直接控制对外交涉并阻止汉族地方大吏权势的增长。但事与愿违,南北洋大臣的演变却使新崛起的汉族大吏取得该位,取权更大。兼任这两职的两江和直隶总督的权势远高于其他总督,实际成为总督之首。如先后任此二职的曾国藩、李鸿章、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等,无不权倾一时,在国家的外交、军事、财经、政务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最终,“北洋”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利益集团。汉族地方大吏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权力,主要是因为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结果。正是在镇压天平天国的战斗中,长期受压的汉族官吏获取了相当大的权力,迅速崛起。对清政权而言,权力结构的这种变化意义非常深刻,使变革的主导力量开始下移。清朝是异族入关统治,对汉人一直实行高压、防范政策,在不少高级官吏的设置上虽是一满一汉,但实权都在满族贵族手中。而一些十分重要的职务如内务府大臣、宗人府宗正、理藩院尚书等规定只能由满洲贵族担任,各地的总督、巡抚也大都由满人担任,军机大臣、尤其是首席军机大臣,绝大多数都由满洲贵族担任,军权更是“不轻假汉人”,只有少数例外,如年羹尧曾率军西征,但得胜后结局却颇凄惨。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后,清廷仍沿传统作法,以满洲贵族率军前往围剿。但太平军却一路势如破竹,率大军出征的满族贵族不是大败而逃就是惨被击毙,曾经威风凛凛的满族权贵,竟无人能阻挡太平军的进攻。这时,一些汉族地主士绅自动办起团练,协助清军镇压太平天国。在这种危急情势下,清廷也只得谕令各地广办地方团练,与清政府一同镇压太平天国。以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为代表的湘、淮军及一批汉族官吏或地方士绅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战斗中立下赫赫战功,并取得了相当大的实权。也就是说,正式的国家军队的战斗力反而不如私人武装,开始出现以后愈演愈烈的“兵为将有”的雏形。在1860年以前,督抚多为满人,湘军统帅曾国藩虽已与太平军鏖战六七年战功卓著,但清廷一直未授以正式统兵名义,直到这年8月,始被授两江总督、钦差大臣。以后担任督抚的汉人越来越多,满人则渐渐只有十分之一二。尤其是湘、淮两军,出任督抚者更多。曾、左、李无不权倾一时,李鸿章长期任直隶总督,成为督抚之首。从满汉关系来说,相当一分权力已转移到汉族官吏手中;从中央和地方关系来说,地方权力越来越大,原有高度集权的权力模式开始变化。这批在以镇压太平天国起家的汉族地主阶级新兴官僚对中国、世界大势有较多的了解,尤其是镇压太平天国的亲实践,使他们认识到洋枪洋炮、火车轮船的厉害和重要。此时他们有权有钱有势,正是在他们的发动、主持下,开始了中国的第一个现代化运动--洋务运动,但距林则徐、魏源提出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已过去了二十余年。在近代中国这样险恶的环境中,二十年时光,是非常宝贵的。 洋文、洋枪、洋炮、洋…… 从一开始,洋务运动就阻力重重,极不顺利。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使清政府几临灭顶之灾,但就在这样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它对应不应该仿造洋枪洋炮洋轮等“救命之举”竟犹豫不决。今日认为十分“温和”的“洋务运动”,在发轫之时却被指为“溃夷夏之防,为乱阶之倡”(与今日“全盘西化”的指责一样严重),曾遇到今人难以想象、难以理解的反对。以现代大机器生产来造枪炮船舰、通电话电报,明明是统治者在近代要生存就不可少的措施,却遇到统治阶级中冥顽不化者以“夷夏纲常”这类传统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强烈反对。但统治者面对着接踵而来、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内忧外患,为生存计还是不得不“办洋务”,这就为向西方学习打开了一个难得的缺口。首先从军事利器的引进仿制逐渐推广深入到全面学习西方机器大工业所需的科学技术的学理的层次和阶段。但“洋务运动”每前进一步,都遇到了巨大的阻力,产生了今人难以想像的激烈争论。要办洋务自然要学习外语、学习声光电化等自然科学知识。但中国传统是“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器”,只有苦读圣贤经典、寻章摘句、参加科举考试获得功名才是“正途”,而“技术”一直被视为“雕虫小技”甚至是“奇技淫巧”。换句话说,在中国传统知识谱系中,只有儒学经典的地位,而自然科学知识的地位极低,几乎不被看作一种“合法”的知识。但在现实面前,洋务派不得不“低头”,提出要学习外语和各种自然科学知识,并创办了学习外语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同文馆”。1866年他们又更进一步,上奏提出要招收“正途”出身人员学习声、光、电、化、天文算学,想提高自然科学知识的地位。这一主张引起了顽固派的极大不满和强烈反对,他们提出只要“读孔孟之书,学尧舜之道”便可“明体达用”,“何必令其习为机巧,专明制造轮船、洋枪之理乎?”“立国之道尚礼义不尚权谋,根本之图在人心不在技艺”。认为学习自然科学知识就是“变而从夷,正气为之不伸……数年之后,不尽驱中国之众咸归于夷不止。”他们认为“技艺”将扰乱“人心”,所以对革新自强势必造成的“官员队伍”技术化忧心忡忡,“操用人之柄者,苟舍德而专尚才,从古乱臣贼子何一非当世能臣哉?”一再强调官员应是以“正人心”为专业的职业意识形态专家,而不应是一心务实,即专注于所谓“器”“末”的技术化官员。为反对这一主张,顽固派甚至将天气久旱不雨归咎于此,说这是“天象示警”,说明此举“不当于天理,不洽于人心,不合于众论”。广大士大夫对洋务派此举也十分反感,一时出现不少对联:“诡计本多端,使小朝廷设同文之馆;军机无远略,诱佳子弟拜异类为师。”“未同而言,斯文将丧。”“孔门弟子,鬼谷先生。”百姓间也有不少俚语,如“胡闹,胡闹!教人都从了天主教。”在这种压力之下,同文馆的招生受到严重打击,人数锐减,而“正途”出身人员更是基本没有,洋务派提高自然科学知识的计划严重受挫。对现代国家来说,修筑铁路对经济发展和国防强大都十分重要,洋务派在19世纪70年代初就看到此点,但反对者甚众,认为筑路将破坏风水、触犯龙脉……结果修铁路长期未获得“合法性”。仅一些洋务派大员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零星修成了一些铁路,有的修成不久即被扒掉!直到1889年清廷下旨,修路之争才算有了一个结论。修建铁路这种明显的有益之事尚且要争论将近二十年,遑论其他。造轮船、架电线、开煤破等各类“洋务”无不引起激烈争论,遇到强烈反对和巨大阻力。在这些争论中,科学技术被顽固派说成是破坏儒家伦理道德的“奇技淫巧”,而儒学纲常是“立国之本”,所以引进科技自然便是破坏“国本”。他们认为学习声光电化等与“洋”有涉的任何事物都是“奉夷为师”,结果是“溃夷夏之防,为乱阶之倡”,终将导致“以夷变夏”。在反对洋务派的斗争中,顽固派或屡屡上疏,或借助舆论,十分巧妙地扬长避短以长击短。首先,他们尽量不在“用”这明显不利于他们的“形而下”层面上和洋务派理论纠缠,而在超越实践的抽象的“道”这“形而上”领域发难。举凡修路架线建船造炮、是海防重要还是塞防重要等纯技术纯战略问题都被他们高度政治化、道德化、意识形态化,提升到“道”的高度,然后再加以反对。因为在“道”的层面便可以逃过实际的“用”的检验,便可用传统逻辑严密的“道器一体”论咄咄逼人地反驳洋务派显得支离的“体用分离”论。抽掉具体内容,这种批判还很能显示出一种雄辩的道德的正义性与合理性。例如,在抽象的意义上谁能说“立国之道当以礼义人心为本”是错误的呢?而洋务派主张的“富强”则被漫画化为以“弃义逐利”为本,在道德上自然就矮了一截。其次,他们紧紧抓住当时的政治不修(不少并非洋务之过)及“洋务”的种种弊端和失误大作文章,打动人心。强调“此时当务之急,不在天文,而在人事;不在算学机巧,而在政治修明”,上书罗列民生凋敝、官吏不廉等实例,还以天灾来附会洋务的“时政之失”。他们煞费苦心把正是他们所要维护的旧体制所造成的种种弊病与洋务弊端和失误混为一谈,以达反对任何变革、完全复旧的目的。第三,他们将“夷之长技”等同于列强侵略中国的行径,“夫洋人之与中国,敌国也,世仇也”,所以学西学便是“扬其波而张其焰”,这就不仅仅是“数典忘祖”,而是“认贼作父”。在屡遭列强侵凌的近代中国,这种指责最能煽起民情民意,使真正有利于富强的措施反而难以施行。由于顽固者总是将这种技术问题道德化,使自己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传统意义形态话语的“捍卫者”的优势地位,使开明者居于“不道德”的劣势地位。结果,统治者中的开明者只能被动地绕开或躲过这种意识形态的争论(作为统治者中的一部分,开明派只能躲避而无法抛开或“重构”这种意识形态)。但在顽固派咄咄逼人的意识形态进攻面前,本想一意“务实”厌恶“务虚”的洋务派也不得不面对顽固派的挑战,无法回避必须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冯桂芬在洋务运动发轫之时提出的“以中国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的著名论断,成为日后洋务派处理中西文化问题的蓝本。在这一基础上,以曾、左、李和张之洞等为代表的洋务大员和以冯桂芬、薛福成、王韬、郑观应为代表的洋务知识分子为提倡西学而不遗余力。他们提出“穷则变,变则通”“勿狃于祖宗之成法”的“变通自强”论;提出“开利源以求富”和“办学局以育才”等新的经济理论和教育理论,终于结晶成“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高度概括的理论模式。这一模式象柄双刃剑,但却明显是防御性的,或是抵挡顽固派的进攻,或是反击维新派的挑战。不过在起初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的主旨却是针对顽固派的诘难、为引进西学辩护、寻找合法性基础的。其作用与意义,均不能低估。三十年的洋务运动,在来自本阶级内部的巨大阻力中缓缓。在云谲波诡的近代中国,“洋务”的这种缓缓缓而行使清政府的可控空间再度锐减。当以“求强”为目的并不要求体制变革的“洋务”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必然转入“求富”阶段。人们认识到,西方国家的强盛在于“国富”,而“国富”的真正基础在于“民富”。通商口岸的勃兴、大机器生产的引进,产生了一批新式工商业者。但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却仍是传统的体系,使民间工商业发展受到严重的歧视、阻碍和压抑。这样,社会、经济和政治进行全面变革,扶持、发展工商的要求自然就提上了历史的日程。 “祖宗之法”与“西法” 政治体制变革作为历史的要求提出之后,真正在行动上推动政治变革的不是重权在握的中央朝臣或地方大员、而是“统治阶级”中的最下层,即功名不高的“读书人”成为变革的主要动力,变革的动力再次下移。甲午战争中国军队的惨败,为他们登上历史舞台提供了契机,发动了十分悲壮的戊戌维新运动。维新派的基本观点是认为“民权”为致强之本,而洋务派的失误在于仅以为船坚炮利、机器制造就可以富国强兵,而未认识到使西方各国富强的“西学西政”的奥秘在于“伸民权”。当然,他们认为中国“伸民权”的最佳具体形式只能是“君主立宪”,而不是“民主共和”。当时以“公车上书”为象征的“读书人”虽是统治阶级中的低层,但仍是“体制内”的阶层,并不希望“革命”。在“公车上书”中,康有为提出的“国政之法”中的重要一点是“置议郎”,在两年后的“上清帝第五书”中,他明确提出要立宪,“自兹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在给光绪帝作参考的《日本变政考》中,他写道:“日本改定国宪,变法之全体也,总摄百千万亿政事之条理,范围百千万亿臣民之心志,建斗运枢,提纲挈领,使天下戢戢从风,故为政不劳而后举。”他认为“变政全在定典章宪法”确是抓住的问题的关键。但在“百日维新”之中,他们深知反对力量的巨大,而在政治改革方面,“维新”实际所做的不过是减汰冗员、裁撤机构,设立制度局等“行政”方面的措施,而并没有颁布关于定宪法或开议会的谕旨。或者说,他们想从行政改革入手逐渐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这一点点改革,也必然要侵犯一些人的既得利益的,其中使“百官震骇”的便是裁减机构与官吏。而这恰是百日新政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光绪皇帝在一道上谕中宣布:“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京外大小各官,旧制相沿,不无冗滥。近日臣工条奏,多以裁汰冗员为言。”“现当开创百度,事务繁多,度支岁入有常,岂能徒供无用之冗费,致碍当务之急需。”一些衙门“事务甚简,半属有名无实,均著即行裁撤……”但裁撤工作遇到官员们的极大反抗,所以很不顺利,以致不得不再次下谕,要求“将在京各衙门闲冗员缺,何者应裁,何者应并,速即切实筹议。”外省也要“认真裁并,并严行甄别沙汰,其各局所冗员,一律裁撤净尽。”但具体裁减措施还未来得及实行,维新便归于失败。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被裁的大批老吏冗员站在守旧势力一边,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其力量是强大的,其利益是难以侵犯的,因此也是难以战胜的。但不对其进行减撤,改革就无法进行,这就注定了这种改革必然如履薄冰,充满艰险,稍有不慎,便全盘皆输。对庞大的官僚机构进行调整精简,对“冗员”的安置,或是要以更强的“力量”来贯彻执行,或是以相当的“利益”来赎买。这二者,无权无能的光绪皇帝或维新派都未能作到,因此以行政改革来推行政治改革的策略实际很难实行。对此,维新派是深有体会的。康有为曾说,当谭嗣同、林旭入为军机四卿后“又欲开议院,吾以旧党盈塞,力止之。”有趣的是,“戊戌变法”总被指为“激进”,而清政府在短短几年后实行的“变法”范围远远超过“戊戌”的“新政”、“立宪”却往往被推为改良的典范。如“维新”时期根本未敢提出“废科举”,只是提出改革考试内容,以“策论取士”取代“八股取士”,但却遭到了强烈反对。维新派被骂为“名教罪人”、“士林败类”、“首倡邪说,背叛圣教,败灭伦常,惑世诬民”……连康有为的弟弟、后来成为“六君子”之一的康广仁看到反对如此激烈,都不得不劝乃兄缓行此策:“八股已废,力劝伯兄,宜速拂衣,虽多陈无益,且恐祸变生也……弟旦夕力言,新旧水火,大权在后,决无成功,何必冒祸……”而在几年后的“新政”中,清廷却不得不把几千年的“科举”制彻底废除。相对而言,维新运动成效最著之一是在创办新式政论报刊方面。清末有人谈到“维新派”时曾这样说过:“新党之议论盛行,始于时务报;新党之人心解体,亦始于时务报。”这样说是否恰当暂可不论,但至少说明了《时务报》的重要性,进而言之,也说明了“新式报刊”在当时的重要性。因为中国向来只有官家的“邸报”而无真正的“报刊”。所谓“邸报”,只是传抄朝中诏令章奏,约略等于现代的“政府公报”。后又有《京报》,但内容“首宫门抄,次上谕,又次奏折,皆每日内阁所发抄者也。”而中国现代报纸之产生,均出自外国人之手。随着通商口岸的开辟,外报外刊的增多,中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认识到现代报刊的重要作用,要求办报之声便日渐高涨。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二书”和“上清帝第三书”中反复申述创办报刊的重要性,他认为报刊有“设报达聪”的功效。“中国百弊,皆由蔽隔,解蔽之方,莫良于是”。梁启超在《时务报》创刊号发表《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一文,认为“觇国之强弱,则于其通塞而已”,而“去塞求通,厥道非一,而报馆其导端也。”报刊是国之耳目喉舌,若无耳目喉舌便是“废疾”,“而起天下之废疾者,则报馆之为也。”对报上的总总言论,“见知见罪,悉凭当途。若听者不亮,目为诽言,摧萌拉蘖,其何有焉。或亦同舟共艰,念厥孤愤,提倡保护,以成区区。则顾亭林所谓天下兴亡,匹夫之贱,与有责焉。”他不仅认识到报纸对国家政治的重要性,而且看到了现代报刊对民间社会的重要性。除了军国大事之外,报纸还详记人数之生死、民业之盈绌、学会之程课、物产之品目、格致之新理、器艺之新制等无所不记。总之,“有一学即有一报”,通过在报刊上的公开交流和讨论,不仅“通上下”,而且“开民智”。“阅报愈多者,其人愈智。报馆愈多者,其国愈强。”中国传统的谤木谏鼓、太史采风与现代报刊有本质的不同,对此,维新派未尝不知。但他们此时并不是在进行一种脱离现实的学理上的研究和论证,而是要借助亡灵、用“传统”来为“现代”服务,用“曾经有过”作为“制度创新”的合法性依据。作为“体制内”的改革者,此时他们的

有一篇中国近代军事后勤体制建设及其对中国军事发展的影响军事后勤学理论认为,后勤体制是军队作为实施后方勤务工作而确立的组织体系和组织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各级后勤机构的设置、构成、编制、隶属关系和职权划分等。依组织系统分,它包括陆军后勤体制、海军后勤体制等;以任务性质分,它包括后勤组织指挥体制、后勤保障体制等;以专业内容分,它包括物资财务体制、卫勤体制、运输体制、维修体制等。清代是中国古代军制发展到最后阶段并逐步向近代军制转变的时期,这一转变突出体现在晚清时期。近代后勤体制建设以鸦片战争为起点,以太平天国运动为促进剂,以甲午战争为转折点。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主要依靠的仍是刀、枪、剑、戟等传统兵器及生锈的"红衣大炮",延续古代军事后勤体制。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其意义在于西方先进的军事技术带给国人思想观念的强烈冲击。武器装备的巨大落差使国人感到了自强御侮的迫切性,林则徐、魏源等有识之士由此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战略防御思想,但未受到朝廷重视。因此,鸦片战争后的10年内,是中国近代军事思想启蒙和发展阶段,军队的近代化建设并无多大成效。19世纪50年代初的太平天国运动使清军遭受严重打击,清政府不得不进口大量先进武器以维持其统治;同时,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僚开展了一场"以制器为先"的"自强"运动,开始自制先进武器。从另一个侧面讲,新式武器装备的采用,不但使后勤职能人员相应增加、物资消耗量上升,更从军队波及到国家的工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促使了军事工业的建立、铁路的修建,还促使军费筹措机制和军费消耗途径的变化。可以说,军事后勤保障内容的变化是引起晚清军事后勤体制演进的重要原因。但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近代军事后勤体制建设是迫于武器装备的改变而被动进行的,缺乏全面考虑,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有序的后勤体系,不能适应近代战争的需要。甲午战败后,清政府着手改革军制、编练新军,近代军事后勤体制初步建立。本文主要从后勤组织指挥体制与后勤保障体制两个方面,对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期间军事后勤建设的轨迹进行分析。一、后勤组织指挥体制后勤组织指挥体制是军队整个后勤系统组织编制、职能划分和制度的统称,是实施后勤保障的组织基础。它由各级后勤指挥机关、专业勤务部门等组成。鸦片战争前,清代的中央后勤管理机构基本承袭明代,以兵、户、工三部为管理后勤的中央机关。三部中涉及后勤的职掌分别是:兵部下设的武库清吏司掌管兵器,职方清吏司掌天下舆图,车驾清吏司掌驿传邮符及牧马之政令;户部管理赋税课征、仓库收支等事,并设有专管用兵经费的军需局;工部掌"修造权衡武备之事",关于火药的存储发放和战船的修造等都属其责,下设有制造库,专攻冶金制造。三部关于后勤管理的意见往往由军机处转呈,皇帝旨意也由军机处传达。在太平天国以后,地方势力逐步坐大,中央权威被削弱。到清末,中央后勤管理系统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由于洋务运动的展开,掌管洋务大权的总理衙门也执掌了相当一部分后勤事务大权,如海关、铁路、邮电、兵工厂等,皆涉及到军事后勤条件的改良和进步。随着三部地位下降,地方督抚军权和财力大增,在军事后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对战争期间部队的统一后勤征集与调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太平天国后,除中央的后勤组织与指挥体制有所改变外,军队的后勤组织体制也有了相当的变化。陆军主要体现在湘军、淮军上,海军则以北洋水师为代表。1、湘、淮两军的军事后勤组织指挥体制湘军与淮军是晚清最重要的军事集团,对近代中国的军事、政治和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镇压太平军,曾国藩组建了一支新型地主武装--湘军,它的选将、招募、营制、饷章的制度都与绿营迥异,还装备了洋炮,开了晚清"兵为将有"的先河。从太平天国到甲午战争,陆军延续着湘、淮军的体制。湘、淮军的后勤机关是粮台。在湘、淮军组织内设有两个机关,一个是主兵的营务处,一个是主饷械的粮台。粮台共分八所:文案所、内银钱所、外银钱所、军械所、火器所、侦探所、发审所、采编所。粮台设总理事务一员,总揽事权,各所则分派委员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把通过多方筹措的粮饷、军械等经水路或陆路源源不断地运往前线,分发各路湘军。粮台制与湘军兵为将有的特点相应,其直接受命于曾国藩。在作战过程中,又设立前敌、后敌粮台和转运局,使粮台各部职责更加分明,提高了效率。淮军仿效湘军,在交通要道中枢建立了粮台,这些粮台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及捻军起义中都起到了重要的后勤保障作用。就后勤人员而言,是长夫制度的建立。1854年,曾国藩首创长夫制,即在军营中专门设置后勤人员承担军中杂务,规定:"营官及帮办人等,共享长夫四十八名。搬运火绳、子药及一切军装等项,共享长夫三十名。……以上各项共长夫一百八十名,五百人一营,计百人用夫三十六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战斗人员与后勤人员职责分开,有利于提高战斗力与保持后勤保障的及时与效率。可看出,长夫只是与营伍相关的人员,而不在正式编制之内,是"夫"而非"兵"。长夫制由曾国藩首创,并为其它军队所效法,王尔敏先生评价说"长夫的职事性质,极类似现代的工兵,只是尚未臻于完美境地。就中国兵制而论,是一项极大的进步。湘淮军之有长夫,当为中国专设工兵之滥觞。"这可以说是对长夫的重要性及其任务范围的最好诠释。在后勤制度方面,湘军也是严谨而有实效的。曾国藩的陆军饷章影响到咸丰、同治间东南各省勇营,其后的淮军和袁世凯的小站练兵也采用此项饷章,只是稍加变通而已。陆军饷章确立薪水口粮之制:详细额定了营官、帮办、医生、工匠及勇夫的薪粮,且立定限制,无论官大官小、官多官少,其月饷及长夫数依所带兵人数而定。该制度的优点是:与绿营相比,增加了士兵的口粮,能使士兵专心操防,养一兵得一兵之用;防止冒滥,用以养廉。湘军至同治元年共12年,人员达12万,所用军需不到3000万两,而绿营在咸丰三年以前的2年中,兵仅9.7万,军需银开支达2510万两,可见军需立限的成效。2、北洋水师的后勤组织指挥体制如果说陆军后勤体制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湘淮两军之上,那么海军的后勤改革则集中体现在北洋水师的建设之中。1885年增设总理海军事务衙门,确定优先发展北洋水师,装备先进外洋火炮,舰船也得到调整和加强。北洋水师是一支新型的现代化的舰船部队,其作战方式与旧式水军极为不同,物资消耗量也极其惊人,在运行及维修方面均需要专业性的技术人才及机器工厂。李鸿章认为:"凡筹饷、练将、修船、制器、铸造、军火、置设天线以及储备戎具煤斤,无一而非急务,且其中仿用西法者十居七八,尤为艺精理奥……,是以地方则有清讼、发审、保甲、水利、筹款、车船、厘金、征信等局;海防则有练饷、支应、军械、机器制造、电报、船坞工程等局,并分设营务处,建立水师,武备学堂及医院、煤厂,使专责成而免贻误。"他强调了军费、军械、电报、船坞工程等从地方到军队的后勤机构建设,也阐明了李鸿章的近代军事后勤思想。1888年颁布了《北洋海军章程》,这是一个适应近代海军建设要求的章程,它是海军军制改革的先声,对北洋海军的后勤体制建设,提出:关于"水师后路各局",有负责维修舰船和旅顺口铁甲大石船坞,有专管兵船一切器具添置购买的船械局,有大沽木船坞,有专管海军全军俸饷的天津海防支应局,有专管水陆各军军火收发的天津军械局,有专修船上零件之威海行营机器厂,有总理水师营务处,有旅顺口、威海卫水师养病院等。可见,甲午战前,北洋水师已经设置了一套较完整的后勤机构,这是中国军队在后勤近代化方面迈出的第一步。各后勤机构专司一职,其运转均要依据一定的组织规则,调拨军械必先由各营局向北洋大臣请领,由督院发文至军械局,再由军械局交转运局向军械局领取发运。军械的分布情况要按季向北洋大臣汇报。二、后勤保障体制后勤保障体制是军队实施物质供应、修理、运输、医疗等保障的体制。从另一个方面说,后勤保障体制影响到后勤物质建设与供给的制度性来源,它又与后勤组织指挥体制相配合,使后勤建设与军队作战形成内在联系。1、物质供应保障物质供应保障分为实物保障和经费保障。武器装备是物质保障的核心,在军事后勤建设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对于清军作战能力的提高与军事制度的变革有着原动力的作用。总体上讲,清军在后勤建设方面,走的是一条由外购进而仿造、自造的道路。在冷兵器和旧火器时代,武器装备均由国家统筹生产、储运和修理。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清军对洋枪、洋炮及舰船的需求逐渐增加,而自身又无生产能力,因此只有外购和求借。1862年,曾国藩创立"安庆内军械所",始造枪炮;1868年8月江南制造局造出了第一号中国轮船,取名"恬吉"。至此,中国近代武器装备的筹措,开始走上自制之路。此后又建立了江南机器制造总局、金陵制造局、天津机器制造局、广东制造局、湖北枪炮厂等近代兵工企业。国防工业的发展使清军在武器装备和海防近代化方面取得了可观的成绩。1888年,北洋舰队正式成立时,拥有舰艇吨位数已成为当时世界上引人注目的海上力量。但由于外购与自造并存,购买自不同的国家,仿造不同品型的枪炮,在配件上很难兼容,因而造成了维修和补给的困难。清军在甲午战争中的武器装备保障可以说是型号混杂、质量低劣、数量不敷。经费保障包括军费筹措、分配、交换、储备和消费。军费的消耗途径直接反映了军队近代化的进程:太平天国以前,军费开支主要是军饷;太平天国以后,大量军费用于近代武器装备的配备,军饷开支只占很少比例。经费保障与国家的财政制度紧密相联。与前近代相比,清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最大变化莫过于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中 "就地筹款"制度的兴起。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兵权、筹饷权归中央节制,兵饷由户部统一配给。太平天国运动中,湘、淮、练军因势而起,由于中央财政危机,各将帅就地筹款,形成了兵为将有的局面,清政府逐步失去了对兵权的控制。"吾辈行军,必须亲自筹饷,不可仰食于他人。"这样,筹饷练兵制械等事,皆听各省督抚各自为政。督抚专权不仅是晚清政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也对后勤体制的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使清政府难以扩大筹措军费的渠道,也难以真正实现后勤指挥的统一。从饷源种类上来讲,清朝中前期,赋税收入是军费的基本来源。到洋务运动时期,由于购买先进武器装备,开办军事工业,所需费用更是水涨船高,筹措军费的办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饷源以地丁、漕政、盐政、关税、厘金为大宗。前两者没有什么变化,盐政加征,关税收入因为进出口贸易额的增加和税率变化都有了大幅增加。厘金则成为各地方军费不可缺少的重要来源。湖北设局抽厘始于咸丰五年,两年内,仅襄阳一局就共抽收银14万余两。湖南设局抽厘先于湖北。经曾国藩努力,从1855年到1864年,湘军基本上形成了三大饷源基地,即江西牙厘、湖南东征局半厘、广东粤厘,厘金成为湘军最稳定最主要的饷源。2、交通运输及通讯保障体制清军在运输及转运体制上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近代以来,随着轮船、火车为工具的近代交通方式的采用,传统运输方式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曾国藩在湘军中建立了水师,平时承运作战物资,战时用作水上攻击。此后,屡经争论,终于修筑了为数不多的铁路。加上台湾铁路,从1881-1894年的十三年间,共修建铁路仅300多公里。铁路在陆运中所占比率并不大,各省驻防的八旗军和绿营兵所用军需主要还是依靠人力畜力,其进步无疑是革命性的。在通讯方面,1886年中国电报总局分立为北洋电报官局和电报商局,盛宣怀任电报商局总办,其实他一直总揽中国电报全局。电报总局之下,沿线设若干分局,各局设董事、司事、管报生、工匠等;分局之下设讯房机房,沿途设巡电讯房,责成绿营兵巡视。1879年李鸿章试办天津至大沽间的电报局,是一条试验性军用专线;1881年开通津沪线全长3000余里,是中国第一条长途电报线,虽然其经营管理模式为官督商办,但也具有极其重要的国防军事价值。但是,因经费有限,中国电报线路只有陆线,没有海线,陆线易遭自然和人为的损坏,这一点从甲午战争可以得到印证。三、影响与分析鸦片战争以来,西方的坚船利炮不仅震惊了中国人的思想,也改变了战争的方式和进程,更对军事后勤提出了与冷兵器时代完全不同的要求与挑战。应该说,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前军事后勤建设的成效,与前近代相比,已有了相当的进步。首先,后勤专业化的程度加强,后勤逐步与军队分离,不仅建立了专门的后勤机构,在后勤人员的配备上也与作战人员各司其职。如湘淮军的长夫制、北洋水师的后路各局等。其次,近代化的后勤组织与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如粮台、转运局。在后勤保障方面:其一,军事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为军队近代化武器装备提供了保障,并触及社会基础工业。其二,拓宽了军费来源,以保障近代化军队建设的庞大支出。其三,近代化的交通运输和通讯手段在军事后勤保障中运用。正是由于这些近代化的进步,使清政府拥有装备一定数量西式枪炮的湘淮军及新兴的北洋水师,比绿营兵更能适应近代对外战争的需要。甲午黄海之战是中国海军以近代化方式进行海上作战的典型,在陆路战场还出现了步、骑、炮、工协同作战的局面。甲午战争是对近代以来清军建设的综合检验,其败因是多方面的,从战略上讲,甲午战争是中日两国综合国力的较量,它的失败有政治的和经济的因素,但其直接原因仍是军事上的,表明战前的军事后勤体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其一,也是最为致命的,各自为政,指挥不灵。由于各系统的军队以各自筹饷的方式来维持军队,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各自的军事后勤建设,因而表面上各军设置了不少后勤部门,但一旦大规模的战事降临,则出现协调不灵、各自为政的被动局面;兵为将有,令属多门,互不统属,中央军事后勤体制与军队后勤体制权责交叉,缺乏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后勤指挥机关,甲午战争时期清军的迅速溃败即证实了这一点。其二,机构设置不全,重视力度不够,导致后勤保障不力。甲午战争期间军粮、枪械不能及时到位是清军战败的重要原因。其三,虽然洋务运动对于推动清军武器装备近代化有着不灭之功,但由于科技水平落后和基础工业不发达,不能为军工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原材料,武器装备、交通、通讯等无法保障近代战争的需求。其四,后勤体制与西方后勤体制相比较仍然有差距:长夫仍然是夫,而不是士兵;另外,按西方军制,一个万人左右的作战单位都应有自己的后勤机关,中央则有统筹的后勤部,协调各军各省区的后勤机关,宏观调配。但由于清朝中央权力的衰落,军事物资的调拨都控制于地方和实力派手中。这些缺陷使清军最终在甲午战争中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清政府下定决心,改革军制,新的军事后勤体制有了改弦更张的契机。军事后勤体制变革不仅受到当时人们思想认识水平的影响,也受到国家的军事体制和国民经济制度的制约。在宏观上,军事体制是国家组织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后勤体制又是军事体制的重要一环,因此,后勤体制也会受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综合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也即是说,近代中国的军事后勤体制变革不仅仅是一个军事问题,而是受到晚清政治、经济、思想条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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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内外现有研究看,在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关于儿童道德的研究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在国外,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已相当成熟,产生了一些影响广泛的理论成果。这些理论一般都注重儿童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等方面的研究,而忽视行为习惯研究。它们大都以一些设计精巧的实验为基础,内容涉及儿童道德发展过程中的知、情、意、行等方面。如瑞士学者皮亚杰(JEAN PIAGET)提出的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详细研究了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和形成)和柯尔伯格(L.KOHLBERG)的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对皮亚杰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研究),着重研究了儿童道德认知问题。再如精神分析学派关于儿童焦虑和移情作用的研究,以及前苏联心理学家关于儿童羞愧感的研究,则着重研究了儿童道德情感的发展问题。又如班杜拉(A.BANDURA)和西亚斯(R.SEARS)的社会学习理论,则重点研究了儿童道德行为的训练和发展问题。国外的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开展儿童道德和行为习惯养成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参考。可喜的是,这些研究成果大都被我国心理学界的一些学者介绍到国内,并进行了相关研究。如早期的陈鹤琴关于儿童教育的研究,近期潘菽和朱智贤等人对儿童心理的研究等。 近年来,从行为习惯入手来研究儿童德育也开始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如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的王极盛教授就进行过关于1560例少年儿童不良行为习惯的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孙云晓研究员也曾主持过关于杰出青年的童年教育研究,以及培养独生子女健康人格的研究,北京教育学院关鸿羽副教授进行过关于儿童养成教育的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了"道德教育与习惯养成"大型论坛。来自全国17个省共316名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及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出席了本次论坛,并深入地探讨了儿童德育与习惯养成的问题,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见解。 本研究拟在这些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行为习惯的一般理论和具体实施策略做进一步的理论总结和实践研究,来探索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丰富国内关于养成教育的理论和儿童道德发展和形成的理论研究,为实施以德治国的重大方略架起新的支点;为幼儿园德育以及家庭教育提供新观念和新思想,并在操作层面上,提供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

国外婚姻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长在蜜罐里的80后们已经长大成人,走近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的婚姻状况成为社会焦点之一,良好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促成了他们婚姻状况更加民主,给传统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本刊与福州博智市场研究公司联合对福州80后的婚姻观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到街头随机拦截访问的方式,调查对象为福州的80后出生的人群,共取得150个样本。其中已婚者为100个样本,未婚者为50个样本。一、已婚者:超过五成的人对婚姻现状感到幸福已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状况的感受?”的问题上,有51.3%的人对目前的婚姻状况满意,感到幸福;40.6%的人认为婚姻生活平淡;8.1%的人对婚姻生活已经感到厌倦了。可以看出,对于步入婚姻殿堂没多久的80后人群中,多数人还是感觉婚姻幸福的。二、未婚者:近五成的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未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的想法和感受?”的问题上,有47.3%的人认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认为听多了婚姻变故,所以对婚姻生活没有信心,占28.0%;12.7%的人对婚姻生活非常憧憬,希望能马上进入围城;认为水到渠成,急不来的,占9.5%。可见,80后的未婚人群对婚姻生活并没有思想准备。80后一代不少人从中学时期就开始了漫长的恋爱史,对爱情的疲倦有可能导致他们对爱的幻灭,从而进入一种缺乏热情的婚姻生活态度。三、婚姻是自己的事,并不受双方家长的影响当被问到“你的婚姻如果遭到自己或者对方家长的坚决反对,您会怎么样?”的时候,64.8%的80后人群都显得比较有主见,他们会觉得婚姻是自己的事,会选择坚持结婚;选择先结婚,反正父母总会让步,占12.3%;当然也有选择妥协的人群,有9.6%的人认为没有得到家人的同意和祝福,他们不会结婚;认为实在不行就放弃,家人是不可以替代的,占7.9%。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结婚已经从当年的封建包办婚姻体制中彻底解放出来,发展到今天,80后们扩大了这种自由的概念,他们选择自己喜欢的人恋爱,和自己喜欢的人领结婚证,他们认为婚姻是自己的事情,只要两个人幸福快乐就足够了,不希望父母过多地干预。四、人品始终是80后择偶的标准从调查数据可得,女性的择偶标准顺序排列为:人品、现有经济基础以及赚钱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外表 家人是否好相处,分别占31.2、27.6、18.3、10.2 、9.3 、3.2 。80后的女性择偶态度倾向于拜“君子”型,追求的是一种安稳,能让她们在都市激烈的竞争中感受到家的温馨。但同时也是属于现实主义型,面对现今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导致她们也就倾向了“财子”。男性的择偶标准按选择多少的顺序排列则为:外表、人品、持家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经济基础、其他,分别占26.5%、25.4%、15.9%、15.3%、9.0%、5.1%、3.2%。可见,80后的男性择偶态度倾向于“知性”型女性,相对女性来说,男性的择偶观更为感性,也更注重外表。五、领到结婚证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在“在您心目中哪一种方式算是正式结婚?”的看法上,63.7%的人认为领结婚证后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认为摆完酒席就算结婚的,占19.6%;也有9.4%的人认为事实同居就算是结婚了。事实证明,领完结婚证才算结婚的这种传统思想仍然在80后中还是占多数的。六、租房也可以结婚,房子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在“您怎样看结婚和房子的关系?”的问题上,45.3%的人认为租房子住也可以结婚;当然也有27.9%的人认为没有房子,是不可能结婚的;15.1%的人认为可以先和父母住,以后有条件了再说;认为自己比较幸运,一方已经准备好结婚的房子了,占2.4%;应该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付月供,占4.3%。调查结果表明,房子并不是80后结婚的前提条件,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租房子未尝不可。七、出资买房,均有权成为房子的户主在“如果有了房子,户名写谁的?”的问题上,62.6%的人认为一起出钱买房,那么双方均是房子的户主;21.0%的人认为哪一方出钱,户主就是哪一方;当然也有9.7%的人认为不管哪一方出钱,户主名都写男方。从对待房子的所有权上看,80后的一代表现得相对民主、平等。九、80后女性近七成的人认同“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在对“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如何理解的问题上,近七成的女性表示部分赞同“干得好不如嫁的好”这一观点,其中33.5%的人认为婚姻幸福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工作是自立的资本,也可以在家庭得到更多的话语权; 25.8%的人认为工作的女生有独立的魅力,能和丈夫的社会生活不脱节,促进家庭和谐;10.4%的人认为社会很现实,工作比婚姻更能保证自己的生活。另外还有 21.9%的人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她们认为女生一辈子就是要有个好归宿,衣食不愁。但是她们不反对女生去工作;持不赞同意见的只占8.4%,她们认为人生的目标要通过工作才能实现,工作和婚姻都只是生活的部分,但是工作高于婚姻。还有其他选择的。调查表明,80后一代年轻女性随着社会活动更广泛深入,感情生活也面临着挑战,对自己的婚姻也进行了很好的规划。虽然细分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嫁得好是十分重要的。十、80后男性认同“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在“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问题上,41.4%的男性认为男主外,女主内是相当合理的,女生只要一份过得去的工作或者不要工作,专注家庭就可以了;9.2%的人认为他们的目标就是自己能养家,至于妻子想不想去工作,找什么工作,看她的意愿;20.3%的人认为希望妻子去工作就是希望她不和社会脱节,能和我有共同语言。不要过几年就变成唠叨无趣的家庭主妇。22.5%的人不赞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现在社会男女平等,而且生活负担这么重,当然女生要出去工作,我愿意找一个同甘共苦的妻子。可见,80后年轻男性家庭观念以及责任心都比较强,他们的选择透露出他们这代人特有的择偶观,有前卫,也有传统观念的延续。 “80后”一代必将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及他们的婚姻状况将会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时代造就一代人,而每一代人也必将把时代赠与他们的东西传递给下一时代。80后一代的择偶观或许已在无形中默默地影响着中国未来几十年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和社会文化的变迁造成了每一代人爱情观念都有所变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当代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研究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及指标的分析,来评价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水平及指标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西方国家一般把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其中,社会保障支出总额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实际支出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总和。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集中反映了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资源用于提高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程度。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标准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社会保障制度是否保证了公民具有一定的经济生活水平并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结构是否与国民经济产业布局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否有助于促进就业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等等。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一)国内学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分散化管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统计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不同专家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推算也不尽一致。以1994年为例,郑功成教授推算该年社会保障水平为7.13%,加上其他未统计因素,社会保障水平为10%~12%;穆怀中教授的小口径推算为5.09%,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为11.53%,大口径(含住宅投资和价格补贴)高达12.73%。根据穆怀中教授的推算,尽管我国人均GDP低于西方工业化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但我国中口径(含住宅投资但不包括价格补贴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它们60年代的水平并不逊色。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国际比较研究

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参照,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比如,1991年,瑞典、英国、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31.8%、28.7%。而我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

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进行比较,2002年,我国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当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是5.47%。而与我国人均GDP接近的国家,如玻利维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国,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依次为5.5%、8.49%、9.55%。因此,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既不显得过高,也不显得过低。

(三)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分析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几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享受以高就业、高补贴、低收入为特征的、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居民仅拥有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的以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合作医疗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并未能享受到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存在着水平偏低的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是以牺牲农村的保障水平为代价的。在城乡之间,我国城乡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极大。比如1994、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100倍多。

总的来说,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与否的判断,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过高与过低并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保持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适度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们 总结 了许多国家特别是福利国家的 经验 教训所得出的一个正确结论。但是,到底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支出必须依赖经济发展,但并非任何意义上的福利支出都会削弱或阻碍经济增长。某种意义上的福利支出可能带来经济增长,或为经济增长创造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阶段,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本来很低,加之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难免回出现失业率上升之类的问题,因此,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是应该的。建议我国在目前阶段,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这不但会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还可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要辨证地看待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总之,存在着这样一种良性循环:随着经济发展适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得大多数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可以赢得经济和社会更加健康、协调、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8.34%,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这种财政支出结构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发挥财政在筹集社会 保险 资金中的主 渠道 作用,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建立稳定的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超收的增量除用于法定的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与此同时,要防止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过高于GDP的增长,出现福利国家危机。因此,除了建立GDP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正常支持机制,还要建立二者的动态弹性机制,使社会保障支出随着GDP的增长动态变化,但处于适度区域内。

(三)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当前农村要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重点和基础,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化养老 措施 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由政府出面理顺农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的标准、社会保障模式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形成层次分明,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保障程度高一些,欠发达地区保障程度低一些。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变以前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提高财政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四)改革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有升、有降”的方针。取消一些不合理、过高的福利项目,改革工资制度,实行工资货币化;改革一些垄断性部门的福利制度,降低其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对城市低保户、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的投入,保证其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证公民能抵御不可抗拒的社会风险。总之,把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到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阶段,既达到了保障目的,又把水平控制到一个合理适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摘要: 文章 把探索视觉转移到解决农民工 社会 保障的新路径—— “土地换保障”,并在 总结 当前 理论 界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上创造性地进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缺失 分析 ,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换保障”的交易中介机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新路径;土地换保障

Abstract: The exploration vision to be transferred to the social security of migrant workers to address the new path - the "land for security", in his summing up the current theory of the basic ideas put forward by the community and on steps to carry out a creative way of "land for security" to run the carrier missing Analy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on behalf of the land use righ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rom the transfer of the shares of cooperatives as a "land for security" deal intermediaries.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s; social security; new path; land for security

前言

“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 ,构筑和谐社会,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更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 问题 。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助于打破 中国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实现城乡协调统一,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 化的进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 目前 主要有三种思路:一种是仍然将其划归于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一种是将其归于城镇社会保障范围之列;另一种是另起炉灶,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到底是归属城市还是回归农村,还是创新一种新的保障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在 实践上都遇到很多现实阻碍。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得知,由于农民工双重的身份性,一方面乡镇 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虚化及农村社会保障缓慢发展,制约了农民工进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单位为核心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城市社会保障机制滞后, 企业 因为社会责任弱化导致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及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抵触、以及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而引起执行上的困难、农民工在经济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经济资源的有限性所导致参保的理性规避等诸多原因,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依旧困难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种思路外还有学者没有明确提出归口,积极探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提议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 保险制度和大病统筹医疗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机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抓紧制定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 法律 和法规,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依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积极地寻求多种路径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成为大多学者的共识,让社保对农民工来说不再是“镜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义分享到应有的各种社会保障。事实上“农民工力争一只脚踏在收益低、预期确定、保证生存起码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脚踏在收益高些、风险大、非生存起码需求的非农收入上”,[1]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具有双重收入来源,存在的经济基础很特殊:一方面脱离了 农业生产逐渐市民化,在城市则可以在非农行业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与农村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 联系,他们在农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谋职的风险性以及社保的严重缺失等所导致返乡的极大可能性,宁愿抛荒也不愿意放弃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为最后的退路。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个循环渐进的过程,上述几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思路都忽视了现阶段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 研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崔传义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是有战略意义的,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会大大有利于农民向城镇的转移,有利于城市化、 工业 化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

二、“土地换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

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中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 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这就给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据。事实上,在国家近年出台系列减免农业赋税及加大农业投入和农业补贴等有利于农民增收的农业政策下,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给亲戚邻友耕种或者转包、出租给其他人代理,从中取得一笔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当家用补贴。对经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觉得有利可图就将土地出租出去,钱一点是一点,总好过撂荒。那么如何将农民工在原属地的农地更好地利用起来,并且将社会保障联系起来就是个难题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保障权威专家龚维斌在“完善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立”的记者专访中就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既要借鉴国外的 经验,也要立足国情,构建一个‘低保障,低水平,广覆盖,重实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传统社会保障资源。”这就给农民工怎么从土地这个社会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问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换保障”制度的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把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障路径的探索视觉转移到现在农村惟一有较大增值价值和财力功能的就是土地,从开发和挖掘农村传统的社会保障资源来寻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的路径,最终目的为建立针对农民工独特身份和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铺路,从而推进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换保障”通过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填补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缺,成为一种切实可

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创新路径,很好的解决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延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启动资金。农民工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此代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实现从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换,逐步实现市民化,并且推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三、“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浅析

(一)“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中运行载体的缺失 分析

从 “土地换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骤来看,“土地换保障”的实质或核心是承认农民在让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某种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应当被用来为其建立 社会 保障。那么这样一种用社会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设计到底有没有充分现实依据呢,陈颐同志进行深入 研究 对农民工选择“土地换保障”这样一种从土地社会保障向 现代 社会保障系统转换的方案设计进一步补充了相关依据,论证了“土地换保障”方案设计的可行性。[3]另外,曾详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这个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 问题 ,如会遇到初始永佃权的定价问题,可能出现的侵占 农业生产资金问题、土地市场评估成本问题、地区之间地价与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问题以及土地私有化问题等,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4]然而笔者发现其中还没有学者注意到运行载体的缺失问题,在方案设计中提出具体运作办法时有学者认为,对放弃 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障,并以农村土地使用权折算为一定年数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平稳过渡。[5]另外有学者提出,农民工到城镇就业或进入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 转让者缴纳一定数量的 经济 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 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6]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换保障”整个运行过程中交易中介机构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笼统指出由国家责任强制为其纳入社会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经营权的转包者支付农民工参保费用。我们知道,农民工只在乎现期收入,他们参保的意识非常薄弱。对他们来说,增加他们的收入最为切实,所以他们就可能会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将社会保障的提取费用直接转化为货币经济补偿,这就要求国家赋予有关监督机制的制约。而如果设立国家的监督机关来监督承包者从转让农民工土地使用权获益中提取农民工社会保障费用的行为,则加大了“土地换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这就提出了在实行“土地换保障”方案中其运作载体的缺失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换保障”的运行载体——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

根据孙雷、陈波羽中的研究,他们在针对失地农民设计的“土地换保障的逻辑框架” 中指出失地农民通过放弃土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后,一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 保险,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货币收入,成为市场人的物质基础,另一部分则用作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得他们具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基本技能。可见这里代表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作为失地农民与征地方交易的中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被征用耕地的交易获得的收益,用来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7]由此可以推广到 “土地换保障”中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农民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介机构。这个思路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强力推动,更需要发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为避免由村集体包办,应与现行的 中国 行政机构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及正在农村推行村务公开的民主 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别是农村集体组织从农民工土地转让费当中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提取应该向村民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和监督村里的事务。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应有的效率与公正。

而原有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人格化的出资者主体缺失、决策独断、监督不善、分配随意等种种制度性缺陷直接 影响 到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从产权制度改革上破除。现阶段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以村、组为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从转制后的组织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 企业 ,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学者进一步研究,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 发展 中相互调适。其中第一条指出转制后的组织功能就与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管理有关,是按照公共产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8]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导下若干农民自愿组织,组成合作社,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实行“土地入股,集约经营,独立核算,按股分红”。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后按股分红,同时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将自己在原属地的土地使用权向合作社入股,这样一来他们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吃了“定心丸”,也 自然 安心进城从事二、三产业。[9]将上述两个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与农民工的现代社会保障两者之间架起联结通道,股份合作社在农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间在按每股每年强制提取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的基础上强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的启动资金,保证其进城后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当然,由于中国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这种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出现经济较为发达,大部分农民已转移到从事非农产业的沿海地区和发达内陆地区,如广东、江浙、辽宁、山东、湖南等地。而

广大中、西部贫困地区由于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制约了土地的流转,也就很难形成土地股份合作这样一种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因此在考虑原属地在较为贫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比较严重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在实施“土地换保障”中架构其运行载体时,笔者认为有待于政府(下转第24页)(上接第22页)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对发达地区对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

参考 文献

[1]何晓星.论“一个国家,两种保障”[J].经济体制改革,2005,(4).

[2]刘锋.国务院明确: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3]陈颐.论“以土地换保障”[J].学海,2000,(3).

[4]曾详炎,王学先,唐长久.“土地换保障”与农民工市民化[J].晋阳学刊,2005,(6).

[5]董理.我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探悉[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1,(5).

[6]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 [J]. 专题讨论,2004,(6).

[7]孙雷,陈波翀.土地换保障: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 版),2004,(9).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

[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

[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

[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

[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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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行政诉讼监督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

浅析乡(镇)行政决策的特点研究 试论行政决策冲突的表现、原因和解决方式研究 改革过程中的渐进决策研究 中西行政决策观念之异同研究 我国传统决策文化对当代行政决策的影响研究 行政沟通中的障碍与对策研究 论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行为研究 行政授权理论与实践研究 行政监察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研究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研究 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研究 舆论监督研究 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 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研究 我国当前依法行政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行政诉讼法对加强行政管理的作用研究 行政道德与行政法制的关系研究 政府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社会化改革研究 我国乡(镇)行政管理的特点、现状与改革研究 行政文化研究 事业单位分类与管理研究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研究 香港廉政公署研究 新加坡行政监察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研究 英国地方政府组织体制的发展与演变 美国各州独立管理机构的地位、组织和职能研究 法国省长地位的演变研究 论印度联邦制的特点研究 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研究 论地方人大的职权范围及其实施办法研究 电子政务问题研究 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途径研究 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研究 中国传统行政管理中可资借鉴的本土化资源研究 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与当代中国行政发展的关系研究 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研究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研究 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我国公民参政议政制度研究 行政管理法制化研究 我国法院与政府关系的研究 公务员考试评价机制研究 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公务员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 乡镇行政管理研究 县级政府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政府行政执法研究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法制监督研究 政府“法制”研究 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研究 政府与第三部门关系研究 谢谢转载引用本文! 转载时如有可能请保留以下链接, 作者将表示感谢!本论文由华人论文网提供:

行政管理研究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选题方向:“政府经济学研究”、政府经济学、组织行为学1、 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2、 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效果的制约性3、 有限政府的经济管理效能分析4、 政府行政成本控制分析5、 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途径分析二、 选题方向:公共关系学原理、市场营销学、组织行为学、组织文化1、 论危机传播中的政府行为2、 论网络环境下的政府公关3、 论跨世纪城市文化形象战略4、 论受众社会心理与城市对外宣传5、 论新闻策划的原则和方法6、 新世纪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品味7、 试论未来行政领导的形象塑造8、 浅析组织文化创新走向9、 论中国IC策划的定位10、上海或广州城市国际形象的确立与推广三、 选题方向:行政管理论与行政、领导、行政组织学1、 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2、 论当代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估方法3、 论信息技术在政府公共服务传递中的作用4、 当代西方“公共管理运动”评析5、 论行政权力及其制约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7、 论邓小平的行政改革思想8、 论政务公开9、 论西方公共行政学发展中的民主价值取向10、论西方政府改革运动中的市场取向四、 选题方向:行政管理学与行政领导、人力资源管理1、 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比较(细分问题论述)2、 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研究3、 政府与制度变迁4、 知识经济与人力资源开发(细分问题论述)5、 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6、 考核制度比较研究7、 公务员培训制度创新8、 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9、 地方政府与市场化改革五、 选题方向:行政法制研究、公关传播法规1、 依法治国重点在治“吏”2、 依法治国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3、 加速政府体制改革,适应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时代特点的要求4、 当前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思考5、 论地方政府与公共管理6、 依法治国与治吏7、 论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的脱钩和改制8、 小城镇行政体制之我见六、 选题方向:行政法制研究、监督学1、 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3、 在社会主义时期反腐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4、 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监督的一些设想5、 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的监督制度6、 舆论监督的作用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增强政府的监督意识七、 选题方向:公共行政管理、公共组织与管理、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组织学、西方行政学说1、 当代中国行政模式研究2、 当代中国法治行政研究3、 当代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与规模研究4、 当代中国行政价值观研究5、 加入WTO与政府制度创新研究6、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八、 选题方向:公共管理、领导科学、管理学、市政学1、 公共管理论的经济学分析2、 市场经济与政府体制改革3、 市场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管理创新4、 政府责任研究5、 市场经济与非赢利组织的发展6、 依法行政研究7、 城市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8、 城市政府与法治9、 政府公开与民主行政10、现代科技发展与政府管理创新11、法治与德治12、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九、 选题方向:公共预算与财政管理、西方行政史1、 1994年后我国地方政府预算外膨胀的原因分析2、 论西蒙的决策思想评新公共管理理论3、 论西方公共行政的民主管理思想4、 中美行政监督体系比较5、 中美行政管理运行机制问题分析6、 素质教育与政府教育体制问题分析7、 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8、 关于外来人口管理的调查与思考9、 中国公民政治人格的转型:从权威人格到民主人格十、 选题方向:西方经济学、公共财政、政府经济学1、 经济转型时期的就业政策选择2、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共政策选择3、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政府间关系的协调4、 非盈利性组织管理研究5、 经济体制转型与公共政策的重新顶性6、 中国入世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7、 非盈利性组织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十一、城市行政管理(市政学研究)、市政学1、 城市政府规模的讨论2、 公共人力资源讨论3、 城市社区管理讨论4、 城市管理讨论5、 户籍管理讨论6、 城市公共管理专题讨论7、 市政体制比较讨论8、 社会网络与城市发展讨论十二、选题方向:市政学、管理学1、 论城市的本质2、 市政学研究的内容、界限及意义3、 西方市政学研究4、 比较市政学研究5、 城市管理、城市治理与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6、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变迁7、 撤退设市可否作为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选择8、 外国城市管理体系的变迁路径及对我国的启示9、 第三部门研究综述10、制度变迁与城市管理十三、选题方向:政治理论与政治文化、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基础1、 西方政治理念在中国的接受情况(细分问题论述)2、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分析(细分问题论述)3、 公共伦理分析(细分问题论述)十四、选题方向:宪法学、中国当代政治制度1、 试论人大代表的作用2、 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3、 论权力制约技术十五、选题方向:行政管理学、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西方各国政治制度1、 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政府间合作研究2、 市场经济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3、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研究4、 西方式民主及其影响研究5、 政治参与、行政参与问题研究6、电子政府与电子民主建设十六、选题方向:政治制度、地方政府与地方政策、政治学基础、中国公共政策概论1、 国家建设理论视野中的地方政府建构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治关系 ( 中国、外国或中外比较;历史演变或法理分析 )3、 中国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特别是广东的改革经验 )4、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分析5、WTO与中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十七、选题方向:政治制度、 思想概论、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党政制度1、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体制研究(从中拟一题目)2、地方政府体制中的条块关系3、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4、党政关系(中国、外国或中外比较研究)5、 城乡社区自制制度建设6、 香港、澳门与台湾的地方政府体制(任选一个地区或进行比较分析)7、 关于政党政治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8、 关于政府体制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9、 关于行政法制的研究(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10、 城乡社区自治制度建设(自拟其中一个问题研究)十八、选题方向:行政决策、政策分析、公共政策分析1、 从统治到自治:公共政策范式如何转换?2、 第三部门: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主体3、 听证制度与公共政策论证的公民参与——以珠江三角洲或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乡(镇)村与街道治理为例4、 珠江三角洲或长江三角洲地方政府治理机制下的政策制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5、 公共政策制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6、 试论公共政府的基本价值标准7、 试论公共政府政策执行的监督8、 试论政策问题建构中的程序约束十九、选题方向:政府体制与公共政策、比较政治学、当代国际关系分析1、 比较分析行政集权民主制与传统代仪民主制的异同2、 古罗马政治制度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3、 西方民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形成4、 比较英法革命及其对各自政治的不同影响5、比较英美政党结构及其功能的异同5、论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的形成二十、新增题目(一)行政管理、管理学 1.以行政角度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个社会问题2.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3.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4.提升政府公共行政职能 适应社会快速发展(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5.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6.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7.浅论企事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途径8.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中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9.浅谈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10.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几点探讨11.谈谈中小企业如何吸引人才的策略建议12.谈我市党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对策13.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14.城市化建设中的信访问题及其对策措施15.论某地区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与发展对策16.浅谈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建设17.浅谈加快我市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几点政策措施18.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19.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20.减轻农民负担的几点思考21.关于**乡镇政府体制改革的思考22.关于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23.浅析国有资产流失及管理体制的完善24.试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25.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某一方面)26.试论依法行政(某一侧面和具体化)27.谈我国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对策28.浅谈公共行政管理的信息技术化29.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30.谈谈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31.略论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32.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33.浅谈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与解决对策34.浅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35.略论遏制吏治腐败的治本之策36.创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之我见37.浅谈现阶段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38.浅论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重塑策略38.当前提高村级组织威信的几点想法40.关于当前**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思考41.浅谈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特点及其要求42.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43.对我市实施小城镇战略若干问题的探索44.浅谈政府保护自然资源的若干措施45.浅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与措施46.浅谈我市(**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工作措施47.正确认识并解决“三农”问题的几点想法48.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市农村社保体系的理由分析49.浅析干部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50.行政效率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51.社区工作践与探索52.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53.坚持人本管理,尊重员工价值54.农村教育、成人教育的现状与对策建议55.我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对策探讨56.我市目前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与措施57.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电子政务58.浅谈当前我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59.农村养老保险必须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60.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的内部开发61.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62.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63.中国“电子化政府”的现状及对策初探64.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优先的原则65.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城中村”改造与管理的几点思考66.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管制67.谈谈当前基础教育失衡发展的现状及对策68.浅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69.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之我见70.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71.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浅析72.浅论我国当前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及其改革策略73.浅论提高我市农民收入的××对策74.浅论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75.谈我市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措施(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6.论政府作风的制度化建设77.政府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对策思考(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8.关于中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流动制度的思考79.论社会公正与公共政策(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0.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1.税收征管改革后如何有效实施税源管理的几点思考82.谈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中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83.当前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难点与对策84.行政领导廉洁自律的现实意义与途径85.我国现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问题与对策)86.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7. “协调”功能在行政运行中充分发挥之案例分析88.信息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89.建立行政信息网络的研究90.行政信息的管理与应用91.行政法规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就某一侧面)92.行政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与发挥93.反腐败斗争与政府职能的实现(就某一侧面)94.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就某一地区)95.试论行政监督(就某一侧面)96.浅析××单位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革(可泛论或就某一侧面)97.寻租行为研究与治理(具体化)98.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99.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100.各种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01.当前**地区城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02.人口流动与户籍管理制度关系及改革研究103.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流动、城中村、城市治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就业培训、土地政策等)问题研究104.**地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05.地方政府问责制研究106.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职能履行的影响研究107.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政管理创新研究108.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109.试析危机管理中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10.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责任111.政府税费政策对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11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113.***事件(例如:武汉“禁麻”成功等)之政府管理分析114.***政策(例如:烟台市实施农村饮水等)评估115.***省(例如江苏)公共财政改革措施与成效分析116.***市(例如:襄樊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117.***地区(例如:泰州)民办教育发展策略研究118.重大事故危机决策与应急体系建设:***案例分析(例如:山东枣庄7.26矿难)119.***市(例如:上海市)轨道交通融资体制改革与政策研究120.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研究121.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与地方政府对策研究122.城市拆迁的移民权益保护与政府责任分析123.我国行政问责制探析12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125.我国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政策研究126.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二)社区管理1.试论当前北京城市社区面临的挑战2.关于**社区治理中现存问题的思考3.关于当前社区志愿者工作存在的问题思考4.试论经济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5.试论民间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6.试论社区的公共事业管理7.试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8.对北京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几点趋势研究9、城市社区中贫困人口的现状、原因与脱贫措施研究10、城市社区部分居民失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三)其它1. 论当代中国行政伦理价值取向的基础与特征2.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3. 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架构及现代价值4.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和特征5. 儒家人性学说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6.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民本思想7. 墨子思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8. 孔子政治思想剖析9. 老子政治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10.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的现代转换11. 谈传统社会中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根源12. 谈公共伦理建设的新走向13. 公共伦理与诚信14. 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15. 谈转型期公共伦理的缺失16. 公共伦理规范基础的重建17. 环境资源保护的公共政策分析18. 地方政府财政绩效评估19.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分析-----以某个省份为例20.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收入比较21. 渔业产权结构构建的经济学分析22. 公共养老金安全运营监督机制分析23. 企业年金发展国际比较24. 企业年金投资模式研究25. 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26. 改革进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27. 政治信用论28. 区级政府财政29. 西方政治哲学研究30. 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化31. 转型国家的政治发展32.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研究33. 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34. 传统文化与制度构建35.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36.危机管理37.论领导过程38.论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39.公私部门差异分析——基于管理的视角;40.公共部门战略管理;41.发展战略研究;42.市民社会研究;43.官僚制研究;44.论行政学的产生45.公私伙伴关系研究46.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的关系研究 47.城市管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48.城市经营的实证研究 49.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50.第三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角色研究51.城市管理问题研究(细分选题,如城市流动人口研究,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研究等)52.官僚制在现代国家(我国政府中的作用和影响)政治与行政角度研究;53.论公民行政执行权的保障(论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行政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4.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法和法理角度研究);55.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政法,行政哲学,法理学角度研究);56.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行政管理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7.论地方保护主义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行政和行政哲学的角度研究);58.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务员素质(行政伦理,公务员制度的角度研究)59.关于加强高校校园网络管理的若干思考;60.在完全学分制的情况下怎样做好班集体的管理?61.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6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6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6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6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66.大学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研究67.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68.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69.团队激励研究70.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71.关于知识管理的理论问题7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7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7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7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76.我国当前人力资源现状及问题77.(机构)考核制度的研究78.论转轨时期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重塑——从传统到现代79.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想80.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81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1、提高县级机关行政办事效率之我见2、浅谈乡镇行政管理改革3、对××县解决“三农”服务问题的思考4、如何使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效应5、浅析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改革6、关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探讨7、论行政生态环境与公共政策的方向8、行政管理中的民主化理论研究9、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研究10、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研究11、转变职能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地位研究12、试论政府机构改革13、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14、试论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15、论社会主义行政领导的角色16、论行政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17、民治型领导与专制型领导的比较研究18、论县(市)宏观决策中党政关系研究19、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研究20、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研究21、标本兼治反腐倡廉的对策研究22、论舆论监督23、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11.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2.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1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1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5.试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16.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7.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动力分析18.建设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分析19.论政府危机管理20.论政府绩效管理21.论责任政府建设22.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23.论行政文化建设24.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25.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6.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27.论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28.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思考29.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30.论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趋向31.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32.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33.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34.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35.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36.论公车改革的难点与途径37.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机制38.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39.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40.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41.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42.论行政领导艺术4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4.试析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及问题45.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6.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7.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问题48.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49.健全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50.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51.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52.论构建诚信政府的途径53.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54.论绩效考核的方法与应用55.论双因素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6.试析利益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57.中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较5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59.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60.公民社会影响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61.政策执行中的博弈现象分析62.论公共政策评估的困难与创新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64.政策变形的成因与对策65.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66.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67.论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制定的影响68.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对策69. 试析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70.试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71.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思考72.信息不对称下大学生就业制度安排73.中国封建监察体制的特点及启示74.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75.试论《论语》中的管理原则76.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77.试析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78.“无为而治”与现代行政管理79.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述论80.试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81.杰佛逊人民民主思想分析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8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分析1.论服务型政府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3.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4.论公共管理创新的阻力5.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条件6.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7.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8.论我国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9.论政府管理创新10.论诚信政府建设1.论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2.试论激励机制在中国公务员制度中的确立与作用3.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4.当前我国反腐败问题研究5.近代西方“主权在民”思想的几个主要理论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转变7.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适度9.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10.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思考11.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12.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13.政府公共形象设计14.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企业人才管理思考15.机关后勤管理问题研究16.邓小平政治思想研究17.我国所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18.论经验决策与科学决策19.民主问题研究20.邓小平改革思想研究21.依法行政问题研究22.中国传统行政文化问题研究23.当代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24.当代中国改革与政治稳定问题研究25.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6.行政决策体制中咨询权力问题研究27.当代行政领导者的创新能力研究28.政府能力问题研究(包括财政、协调等)29.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个问题30.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31.村民“自治”问题研究3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谈33.中俄体制转型问题的比较研究34.中国人力资源开放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分析35.中国法治文化培育问题研究36.浅谈腐败的成因37.论中国的依法行政38.新经济时代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39.加入贸易世界组织与我国政府行为的适度40.关于民主问题之研究41.行政体制改革多领导者素质的要求42.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43.西部大开发中的政府职能定位44.浅议行政财务管理45.浅论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46.论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47.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角色的定位48.论行政立法与廉政建设49.WTO与中国人力资本的开发50.浅析企业团体意识的培育51.浅谈创新管理52.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53.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

关于行政执法.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一、概述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是一个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本文在狭义上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即政府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时代的到来,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在行政决策,法律事务的处理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了行政机关的纠错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存在问题一是监督力量较为薄弱,不利于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内乱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或者空白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这种大的经济、政治变革环境下得以恢复、重建并正常运转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别是在政府行政领域,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为非”的思想还占据着统治地位,这就造成了对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存在着机构过于简单,人员配备不齐全的情况。有些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工作由相关部门作为一项“兼职”来对待。有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设备配置较为薄弱、办公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完成对政府行政的监督职能。监督职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实。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学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行政法理论对于行政监督的论述,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监察、审计等)以及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而对于政府法制机构这一重要的政府内部监督力量,却论之甚少。理论上的缺失使得这一内部监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一部统一的政府法制监督法。而其他的监督方式都有与之职权相适应的立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尽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但是,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三是监督制度设计不完善,与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不协调。第一,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例如执法通报制度,每个季度一报,其数字完全由各相关单位报送,而且对其报送的数字并不要求有相关的案卷资料予以佐证,这样就很难避免有些部门错报、漏报甚至是编造一些数字来应付,这项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监督变成了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第三,监督配套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内容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对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只是规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是没有具体的制度来规定如何获得此类行为,如何认定此类行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后是否需要反馈给监督机构等内容。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一是更加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夯实执法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基础。进一步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岗位建设,增加岗位工作人员数量,加大建设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与其他监督方式力量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二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从行政执法监督法律关系着手,定位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权力义务关系。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实际,统筹兼顾,尽快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该监督方式有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的情况,从而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我国的执法监督还存在着表面化、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情况,不能解决困扰行政执法的一些问题。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监督有效的制度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首先建立一套行政执法动态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实地调查、电视广播、群众反映等方式,对涉及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筛选,从而将这些信息与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相联系,从而提出执法建议,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有的放矢的重点执法活动。例如,监督机构在接受群众对某些执法部门不作为的举报,调查核实之后,就可以督促有关职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强化制约机制。监督需要有相应的制约机制,我国政府执法监督的制约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建立起一套权责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反馈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重视监督机构的建议,并将处理意见采纳与否等相关情况反馈给监督机构。二是建立监督结果与工作考核挂钩制度。要把执法监督作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与单位政绩挂钩。结语总之,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受传统思想、经济发展、民风民俗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有加大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加大监督制约机制,这一制度才会更加完善,从而发挥出更大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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