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首页 期刊投稿知识库 问题

国外关于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

国外关于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很遗憾,对你提出的观点不能苟同。其理由:1、我国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包括改造成罪犯,使他们不致再危害社会,做对社有用的人,对被判处无期限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假释符合刑罚的目的;2、对罪犯给予假释经过了法定程序,是由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假释的裁定。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在西方,缓刑最早产生于1842年的英国。那时,英国对有悔改可能的初犯、少年犯采用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交付监督,然后予[]以释放的方法。但它还不是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由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此后,世界各国相继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 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

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一、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我国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三)研究内容(四)研究方法(五)研究意义二、缓刑制度的演变(一)国外缓刑制度的起源1.缓刑制度的萌芽2.缓刑制度的开创与成熟(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演变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2.现代缓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3.新中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三、缓刑制度概述(一)缓刑制度的含义(二)缓刑制度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三)现代缓刑制度的类型(四)缓刑制度与其他相关刑罚制度的区别1.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2.缓刑与监外执行3.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4.缓刑与管制5.缓刑与保护观察四、缓刑制度的价值及理论基础(一)缓刑制度的价值蕴含1.公正性2.谦抑性3.人道性(二)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1.刑事社会学派的教育刑理论2.刑事政策学说五、缓刑制度立法规范的比较分析(一)缓刑的适用条件1.缓刑的适用对象2.适用缓刑的刑期3.适用缓刑的刑种4.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主观心态(二)缓刑的考验1.缓刑的考验期2.缓刑的考察机构3.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三)缓刑的法律后果1.缓刑的撤销2.缓刑的法律后果六、我国缓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思考(二)我国缓刑考察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三)我国缓刑制度考察内容的不足与完善(四)缓刑撤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五)缓刑的减刑(六)缓刑的赦免(七)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八)我国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参考文献后记

概念、渊源、适用条件、国内外相关的对比、国内外执行的研究(就是挑毛病,这是重点)、缓刑适用与执行的建议(提你觉得要改进的地方)最后两部分是重点,前面少写,后面多写。没条件可以只写国内的研究~

国外婚姻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长在蜜罐里的80后们已经长大成人,走近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的婚姻状况成为社会焦点之一,良好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促成了他们婚姻状况更加民主,给传统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本刊与福州博智市场研究公司联合对福州80后的婚姻观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到街头随机拦截访问的方式,调查对象为福州的80后出生的人群,共取得150个样本。其中已婚者为100个样本,未婚者为50个样本。一、已婚者:超过五成的人对婚姻现状感到幸福已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状况的感受?”的问题上,有51.3%的人对目前的婚姻状况满意,感到幸福;40.6%的人认为婚姻生活平淡;8.1%的人对婚姻生活已经感到厌倦了。可以看出,对于步入婚姻殿堂没多久的80后人群中,多数人还是感觉婚姻幸福的。二、未婚者:近五成的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未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的想法和感受?”的问题上,有47.3%的人认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认为听多了婚姻变故,所以对婚姻生活没有信心,占28.0%;12.7%的人对婚姻生活非常憧憬,希望能马上进入围城;认为水到渠成,急不来的,占9.5%。可见,80后的未婚人群对婚姻生活并没有思想准备。80后一代不少人从中学时期就开始了漫长的恋爱史,对爱情的疲倦有可能导致他们对爱的幻灭,从而进入一种缺乏热情的婚姻生活态度。三、婚姻是自己的事,并不受双方家长的影响当被问到“你的婚姻如果遭到自己或者对方家长的坚决反对,您会怎么样?”的时候,64.8%的80后人群都显得比较有主见,他们会觉得婚姻是自己的事,会选择坚持结婚;选择先结婚,反正父母总会让步,占12.3%;当然也有选择妥协的人群,有9.6%的人认为没有得到家人的同意和祝福,他们不会结婚;认为实在不行就放弃,家人是不可以替代的,占7.9%。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结婚已经从当年的封建包办婚姻体制中彻底解放出来,发展到今天,80后们扩大了这种自由的概念,他们选择自己喜欢的人恋爱,和自己喜欢的人领结婚证,他们认为婚姻是自己的事情,只要两个人幸福快乐就足够了,不希望父母过多地干预。四、人品始终是80后择偶的标准从调查数据可得,女性的择偶标准顺序排列为:人品、现有经济基础以及赚钱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外表 家人是否好相处,分别占31.2、27.6、18.3、10.2 、9.3 、3.2 。80后的女性择偶态度倾向于拜“君子”型,追求的是一种安稳,能让她们在都市激烈的竞争中感受到家的温馨。但同时也是属于现实主义型,面对现今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导致她们也就倾向了“财子”。男性的择偶标准按选择多少的顺序排列则为:外表、人品、持家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经济基础、其他,分别占26.5%、25.4%、15.9%、15.3%、9.0%、5.1%、3.2%。可见,80后的男性择偶态度倾向于“知性”型女性,相对女性来说,男性的择偶观更为感性,也更注重外表。五、领到结婚证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在“在您心目中哪一种方式算是正式结婚?”的看法上,63.7%的人认为领结婚证后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认为摆完酒席就算结婚的,占19.6%;也有9.4%的人认为事实同居就算是结婚了。事实证明,领完结婚证才算结婚的这种传统思想仍然在80后中还是占多数的。六、租房也可以结婚,房子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在“您怎样看结婚和房子的关系?”的问题上,45.3%的人认为租房子住也可以结婚;当然也有27.9%的人认为没有房子,是不可能结婚的;15.1%的人认为可以先和父母住,以后有条件了再说;认为自己比较幸运,一方已经准备好结婚的房子了,占2.4%;应该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付月供,占4.3%。调查结果表明,房子并不是80后结婚的前提条件,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租房子未尝不可。七、出资买房,均有权成为房子的户主在“如果有了房子,户名写谁的?”的问题上,62.6%的人认为一起出钱买房,那么双方均是房子的户主;21.0%的人认为哪一方出钱,户主就是哪一方;当然也有9.7%的人认为不管哪一方出钱,户主名都写男方。从对待房子的所有权上看,80后的一代表现得相对民主、平等。九、80后女性近七成的人认同“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在对“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如何理解的问题上,近七成的女性表示部分赞同“干得好不如嫁的好”这一观点,其中33.5%的人认为婚姻幸福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工作是自立的资本,也可以在家庭得到更多的话语权; 25.8%的人认为工作的女生有独立的魅力,能和丈夫的社会生活不脱节,促进家庭和谐;10.4%的人认为社会很现实,工作比婚姻更能保证自己的生活。另外还有 21.9%的人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她们认为女生一辈子就是要有个好归宿,衣食不愁。但是她们不反对女生去工作;持不赞同意见的只占8.4%,她们认为人生的目标要通过工作才能实现,工作和婚姻都只是生活的部分,但是工作高于婚姻。还有其他选择的。调查表明,80后一代年轻女性随着社会活动更广泛深入,感情生活也面临着挑战,对自己的婚姻也进行了很好的规划。虽然细分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嫁得好是十分重要的。十、80后男性认同“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在“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问题上,41.4%的男性认为男主外,女主内是相当合理的,女生只要一份过得去的工作或者不要工作,专注家庭就可以了;9.2%的人认为他们的目标就是自己能养家,至于妻子想不想去工作,找什么工作,看她的意愿;20.3%的人认为希望妻子去工作就是希望她不和社会脱节,能和我有共同语言。不要过几年就变成唠叨无趣的家庭主妇。22.5%的人不赞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现在社会男女平等,而且生活负担这么重,当然女生要出去工作,我愿意找一个同甘共苦的妻子。可见,80后年轻男性家庭观念以及责任心都比较强,他们的选择透露出他们这代人特有的择偶观,有前卫,也有传统观念的延续。 “80后”一代必将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及他们的婚姻状况将会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时代造就一代人,而每一代人也必将把时代赠与他们的东西传递给下一时代。80后一代的择偶观或许已在无形中默默地影响着中国未来几十年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和社会文化的变迁造成了每一代人爱情观念都有所变化。

国内外减刑制度研究论文

目 录文摘英文文摘一、导论(一)问题的提出(二)我国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三)研究内容(四)研究方法(五)研究意义二、缓刑制度的演变(一)国外缓刑制度的起源1.缓刑制度的萌芽2.缓刑制度的开创与成熟(二)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演变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2.现代缓刑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3.新中国缓刑制度的规定三、缓刑制度概述(一)缓刑制度的含义(二)缓刑制度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三)现代缓刑制度的类型(四)缓刑制度与其他相关刑罚制度的区别1.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2.缓刑与监外执行3.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4.缓刑与管制5.缓刑与保护观察四、缓刑制度的价值及理论基础(一)缓刑制度的价值蕴含1.公正性2.谦抑性3.人道性(二)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1.刑事社会学派的教育刑理论2.刑事政策学说五、缓刑制度立法规范的比较分析(一)缓刑的适用条件1.缓刑的适用对象2.适用缓刑的刑期3.适用缓刑的刑种4.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主观心态(二)缓刑的考验1.缓刑的考验期2.缓刑的考察机构3.缓刑监督考察的内容(三)缓刑的法律后果1.缓刑的撤销2.缓刑的法律后果六、我国缓刑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思考(二)我国缓刑考察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三)我国缓刑制度考察内容的不足与完善(四)缓刑撤销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五)缓刑的减刑(六)缓刑的赦免(七)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八)我国战时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参考文献后记

三、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途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从宏观上指导全国监狱系统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原则,也从微观上为每一个监狱指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我个人认为,就每个监狱来讲,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进行“建设”工作的基本途径。每个监狱,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畏难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好高鹜远,不切实际,纸上谈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滚动发展,每年办成几件事,这样就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向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迈进。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总体上讲包括两个方面,即以监狱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教育设施、生活卫生设施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设备、工艺为内容的硬件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方法、劳动手段、改造效果为内容的软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缺一不可。做为监狱领导,必须认识到硬件与软件是辩正统一的,硬件建设搞好了,有利于软件建设;软件建设搞好了可以促进硬件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如果只抓硬件的物质文明建设显然不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只抓软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达不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二者是辩正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得软硬并举。当然硬件建设是要花钱的,在当前财政和投资保障不能很快到位,多数监狱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出规划逐项分步进行。而且这些建设项目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水平应当相适应,争取一次建成达标避免时过不久又得更新改造,造成二次投资或浪费。软件建设,主要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改造效果等。从经济角度讲,这些可不花钱或少花钱,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以软件先行,但这决不是说软件好搞,容易达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软件建设比硬件建设更重要,难度更大。司法部提出:“要注重软件建设”、“软件要强”,这不仅说明中国监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我们一些同志一味强调物化建设的误解,从而推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软件需要硬功夫,当前在软件上,要结合贯彻《监狱法》,一条一条地检查自己监狱的工作,凡与《监狱法》相抵触的,应当立即停止;凡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的监规制度等,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同时要继续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分考核、依法奖罚的制度。全面推行三分工作,把防逃、防重大恶性案件、防非正常死亡的各项安全防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在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要加大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特殊学校,建设丰富多彩,有益于改造的监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助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帮教等。通过这些切实使监狱的软件强起来,上一个新水平。这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软件建设实实在在的工作,也能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实实在在的基础工作。参考文献 : 1.吴宗宪 《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8月版2.张秀夫 《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论文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分类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1]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社会主义的监狱。着意味着它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监狱工作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关键词]:现代化 文明 监狱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神圣职责,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事在必行。一、正确认识、深刻理解贯彻《监狱法》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是增强现代化文明监狱紧迫感、提高自觉性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全国监狱机关和全体监狱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盼望已久的盛事。《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工作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日趋完善,也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趋势,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贯彻《监狱法》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二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要求,相辅相成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既是贯彻《监狱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结果,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尤其是“软件”建设的硬性标准集中体现在《监狱法》的概括规定中,用精练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来,为监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这不仅使现代化文明监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和制约现代化文明建设在法制建设轨道上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要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就必须严格 贯彻执行《监狱法》,依法建设是前提,是基础,决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保证准确正确地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另一方面,贯彻《监狱法》,严格依法治监,离不开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基本物质条件,较好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是监狱依据《监狱法》,发挥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强化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完成惩罚和改造基本任务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加强监狱的现代化“硬件”建设。同时随着《监狱法》的贯彻落实,《监狱法》所要求的物质保障体系,尤其是监狱的财政经费、投资保障、资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必将逐步到位,这也为我们建设现代化文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有认识到这些,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增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紧迫感。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监狱干警队伍。不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通过干警的活动去实现。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有力保证。政治坚定是根本,全体监狱干警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各项建设的首位,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观察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在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势中坚持坚定的思想立场,善于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创建工作实践;纪律严明是保证,作为准军事性的司法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没有严明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一切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和保证完成,纪律是执行实践的保证;作风过硬是基础,勤政廉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遇险不惊,沉着镇定,具有独立处理和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最起码的要求;业务精通是前提,业务素质是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法律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执法水平,只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把创建工作真正地做好,“犯人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但是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在没有完成这个艰苦过程的情况下,这些人有许多都是‘饿老虎’,我们的监狱、劳教警察都是‘训虎人’,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们咬死、咬伤。”[2]所以做为监狱、劳教警察一定要保证能够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被那些“饿老虎”咬死、咬伤。但是近年来,在少数监狱人民警察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有不少干警法治观念不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从严教育、从严培训、从严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 同时,还要看到,加强队伍建设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加强全党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我们司法行政系统来说,要进一步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推向前进。现代化文明监狱要靠有现代化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不可能设想用落后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那是不可想象的。再从犯罪率和犯罪性质来看,现在关押的犯人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再加上这几年的“严打”收押的犯人和过去也不一样,暴力犯多,团伙犯罪多,重新犯罪多,改造的难度、保障监狱安全难度也比过去大大增加。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想更好地完成我们所担负的任务,确保监狱的稳定,努力提高罪犯的改好率,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国家社会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要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抓队伍、促业务,才能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提高,才能够保障监狱的稳定,罪犯的改好率才能不断提高,重新犯罪率不断降低。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障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要建设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必须加强监狱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监狱党委的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通过建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严格考核体系,合理的竞争机制,良好的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培养和选择一批优秀的青年干部进入监狱各级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总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组织保证,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全过程中,只有紧紧抓住这一点,才能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外减刑制度之比较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行刑制度,虽然有的国家并没有“减刑”这个名词,但也存在与我国减刑制度在实质上相似的行刑制度国外有的国家的行刑制度分为刑事政策性减刑(即出于鼓励受刑人积极从善、主动改造之目的的减刑)和赦免性或恩赦性减刑(即并非出于鼓励受刑人积极改造之目的,而只是国家在重大庆典或者重要日期到来之机,为表举国欢庆或举国哀悼而实行的临时性恩惠行动)。[4]而我国减刑制度与国外减刑制度具有可比性的是刑事政策性减刑,故本文关于中外减刑制度的对比主要是在刑事政策性的减刑上。这种意义上的减刑制度在国外又被称为善时制度(Good Time System),或善行折减制度。所谓善时制度,是指鼓励改过自新的收容人,缩短其应该执行之刑期,促使其向善的制度。      1关于减刑的实质条件的比较      我国相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绝对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且将其细化成了若干项实践性较强的比照标准。适用减刑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罪犯的表现是否符合减刑的实质条件,虽然外国的减刑制度的实质条件主要也是要求罪犯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改造,但是由于由于国体、社会现状、法律理念的不同,也是有所差异的。比如美国的善时制度要求“表现不坏即可折减刑期”;英国的减刑制度要求“特别勤勉和良好行为”;加拿大监狱法要求“规范性的行为及勤勉”。[6]可见,我国减刑制度适用的实质条件与国外减刑制度在实质上并无较大差异,但是背后体现出的刑罚理念却是各有不同的,并且在严格程度上,我国减刑的适用条件相对比较严格。      2关于减刑制度的撤销      关于适用减刑制度以后,罪犯表现不好,或者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减刑能否撤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统一的。我国对于减刑制度能否撤销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我们是视为不可撤销的。对于国外有些国家则认为减刑制度可以因为事后的某些不良表现而被撤销。例如,美国《监狱与犯人法》第      4165 条规定:“如果一个犯人在监禁期间犯罪,或违反关押监狱的监规制度,即因此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它所取得的表现良好的那段时间”;加拿大法律规定,犯人一入狱就可获得 1/4 减刑,只有在狱中又犯新罪,才没收减刑,其他情况不没收,被没收减刑的罪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被没收的减刑;意大利有关法律规定,罪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如犯非过失性重罪,应撤销其减刑。以上几个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减刑可以因为一定原因而被撤销,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约束罪犯在减刑之后保持良好的改造表现,防止罪犯在余刑不长、没有减刑可能的情况下松散懈怠,避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形,也可以防止为了减刑而投机取巧的伪装悔改。      3减刑的决定机关      减刑决定权的归属由于各国刑罚目的价值观、减刑的实质、刑罚执行现状、刑罚效能发挥要求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我国的减刑决定权由法院根据执行机关上报的减刑建议书行使,减刑决定权由法院行使与我国刑罚理论界和实践中长期以来认为减刑裁定权属于审判权的观点密不可分。国外虽然有国家的减刑决定权也由法院行使,但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比如在美国,减刑的决定权,有些州是由执行主管当局假释委员会行使;英国是由内务大臣或者内务大臣授权的监狱长来行使减刑决定权;中国台湾地区的减刑是由监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然后报法务部核准备案。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决定权的好处在于:刑罚执行机关是最了解、熟悉罪犯悔改表现的机关,可以更加准确的做出减刑的决定,同时也可以避免不了解罪犯改造情况的法院仅仅对罪犯的减刑进行材料审理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国外担保保证制度研究现状论文

在国际上,担保人大体上有如下几种模式:1、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 银行保函是银行向权利人签发的信用证明。若被担保人因故违约,银行将付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银行保函是欧洲传统的担保模式,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银行保函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又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履约保函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无条件履约保函(Unconditional Performance Guarantee),亦称“见索即付”,即无论业主何时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只要其提出的索赔日期、金额在保函有效期和担保限额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支付赔偿;另一种是有条件履约保函(Conditional Performance Guarantee),即银行在支付赔偿前,业主必须提供承包商确未履行义务的证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FIDIC合同文件中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都是采用无条件履约保函的形式。银行对承包商的资格审查往往限于财务状况,而其他担保人还要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作核查。一旦证实承包商违约,开具履约担保书的担保人要确保业主能按照合同最终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而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仅给予业主一定数额的赔偿,其善后工作要由业主承担。此外,如果采用银行保函,银行将对承包商的贷款规模加以限制。2、由保证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Surety Bond)。美国是这种“美式担保”的主要国家。在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90%以上的工程担保由保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3000多家,大多设有担保部)承担;保证保险公司和专门的担保公司都由财政部批准。专门的担保公司一般规模都不大,按资金实力实行分等级担保。3、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或者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日本的《建设业法》规定: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全部或部分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可要求建设业者在预付款支付之前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建设业者不履行义务时承担支付延误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二、保证代替建设业者由自己完成该工程的其他建设业者。4、“信托基金”模式,即业主将一笔信托基金交受托人保存,并签订信托合同。若业主因故不能支付工程款,则承包商可从受托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新工程合同条件》(NEC)规定了信托基金的做法。

在国外工程担保保证制度已有 100 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建立了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美国有 100 多家担保保证公司,每年担保开出的保函金额为 2 900 亿美元[1]。近年来,尽管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建设市场化不断提高,但是我国建设市场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竞争无序,腐败滋生,工程质量事故频发,工程款严重拖欠等问题积重难返。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虽已颁布,但对工程建设领域基本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由此看来,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势在必行。1 我国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必要性1.1 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中国建设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业主行为不规范有关,虽然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再采取各种措施治理整顿建设市场,但是由于在建设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业主大多数不属于建筑业,造成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的管理非常乏力。业主的不规范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给中国的建筑业造成极大的危害。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恶意压价、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严重拖欠工程款、为了单位或个人的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左右招投标等。(1)业主正常压价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建设市场上的大多数工程项目压价幅度都在 10%以上,不少项目甚至达到了 20%~30%,有的项目中标价仅仅能够达到甚至不足国家预算定额的直接费,连管理费等费用和税金都没有,就更不要说利润了。(2)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问题。有的业主由于资金不落实,或者是为了转嫁投资风险,在招标时就明确规定不给工程预付款,并规定施工到一定部位时,有的甚至规定主体工程封顶后,再支付工程进度款。有的业主由于资金不落实,或者是为了进一步榨取承包企业,则恶意拖欠工程款。业主为了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手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无所不用其极,有的不按时审核批准施工图预算;有的不按时计量已完工程量;有的不按时审核、审计竣工决算;有的既审核了预算,也计量了已完工程量,甚至审核、审计了竣工决算,就是不付款。要规范建设市场,只规范承包商的行为是不行的,业主的行为也必须得以规范。在尽快推行工程承包担保保证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推行业主责任担保保证制度,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这样可以绕开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管理不利的问题。1.2 有利于保证合同履约建筑产品的投资多、体积大、使用寿命长,不论是在住宅、厂房、商店,还是道路、桥梁、码头、车站等,质量优劣无不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近年来,各地频频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而出现这些问题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承包商履约意识不强,心存侥幸,妄图用偷工减料等投机手段赚取非法利润。如果尽快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工程担保保证在国际上是最为普遍的工程承包担保制度。工程承包担保制度,无论是在高保额有条件保函,还是低保额无条件保函,都在保证承包商合同履约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一方面保证人在为承包商提供担保之前,一定要对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作详细的调查和评判。另一方面,保证人是专业从事工程担保保证业务的,在这方面比一个一个发包商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与承包商有着直接的连带责任,其评判结果一般说来非常可靠。在履约过程中保证人还要不断地进行信息跟踪,如果一旦发现承包商有不能履约的征兆,则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并帮助寻找和提供保障合同顺利履约的有效措施。如果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则要赔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或由保证人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继续履约。所以,保证合同履约是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它不仅可以防止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拖延施工工期问题。1.3 有利于制止无序竞争我国建设市场多年来普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说到底是由于建设市场的无序竞争造成的。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准则是优胜劣汰,而我国建设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的准则和结果全都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常常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优汰劣胜。高资质水平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竞争中经常被低资质水平的小型企业击败,这种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豆腐渣工程。据查,多年来频频曝光的各地楼桥倒塌事故,几乎没有一例是由高资质水平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承建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多年来作了许多艰苦努力,但是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看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因为,保证人是绝对不会轻易为那些没有经济实力、没有技术实力、缺乏履约能力的承包商提供担保的;在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市场条件下得不到担保的承包商是无法承包到工程项目的。这种用市场机制的办法解决市场上的问题,一定会比用行政的办法解决更奏效。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制止无序竞争,而且可以更好地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的大中小企业,面对市场上不同类型的工程的需要,进行合理分工与协作。1.4 有利于消除建设腐败至于业主为了单位或个人的私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左右招投标,则是对建设市场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它和腐败互为因果,并直接导致豆腐渣工程。据有关资料,近几年在查处的经济案件中涉及工程建设的达 40%以上,几乎所有重大腐败案件无一不与工程建设有关。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把豆腐渣工程拒之于建设市场之外,它有利于消除工程建设领域里的腐败。据查,世界上发达国家当初对公共项目实施强制性担保保证,也主要是为了遏止腐败滋生。1.5 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在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保证制度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已在工程建设承发包中被广泛运用,以此来规避履约风险。我国已加入 WTO,建设市场必须对国际承包商开放,我国的建筑业承包商也有必要走向国际市场。如果我国不尽快全面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与国际市场接轨,则既不能满足外国承包商进入国内建设市场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国内建筑业承包商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由此造成的履约风险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2 我国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先决条件2.1 制定专业法规推行工程担保保证制度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已经具备,我国早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但是在担保法中保证是普遍保证,有必要制定一些法规来规范强制性工程担保保证的范畴,规范工程担保保证的品种和模式,限定工程担保保证主体的资格等。凡是公共投资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均应列入强制性工程担保保证范围内。既要实行业主责任担保保证,又要实行工程承包担保。担保的模式可以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或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等多种模式共存及互补。在国家未制定出统一的专业法规之前,各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专业法规。2.2 培育专业担保公司推行工程担保保证不仅需要制度化,而且需要专业化,要有专业的工程担保保证承包主体,即专业的工程担保保证公司。国际上工程担保保证的承包主体都是以专业担保公司为主的,中国也应着力培育这种专业工程担保保证公司。专业工程担保保证公司不仅要有赔偿能力,更要有理赔能力;不仅要有资金实力,更要有技术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实力,以及具有高超的公关交往能力和承保风险评判能力。根据我国国情,在起步阶段可以把对其资金数额的要求放宽些,并适当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鼓励民营投资,但对其从业人员数量和专业资质水平的要求,则必须更高更严。银行仍然可以从事工程担保保证,但这种业务必须和信贷分开,并全面履行工程担保保证的各种职责。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国外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现状论文

医学院校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现状及解决路径论文

摘要: 师生关系是教育活动中重要的关系,它影响导师指导水平的发挥和学生的培养质量。本研究根据广西四所医学研究生培养高校的问卷调查结果,对目前医学院校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建立和谐良好师生关系的举措。

关键词 :医学院校研究生导师师生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3;G645文献标识码:A

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背景下,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责任,因此,如何强化导师职责,促进师生关系健康发展,是高校导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研究从研究生导师制度、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模式、交流模式、师生双方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对当前广西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医学院校中研究生和导师关系的整体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研究生与导师队伍建设机制,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或建议。

1医学研究生与导师关系的问卷调查

通过文献回顾,结合研究生培养特点,针对影响师生关系的主要因素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问卷分导师卷和学生卷(博士/硕士),采用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和开放式问题。以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桂林医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4所广西区内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医学院校研究生及导师为对象发放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2111份,其中导师卷421份,学生卷1690份。

调查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分析。主要运用描述分析、卡方检验等分析手段。

1.1对导师指导制度的认知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医学院校导师指导制度目前仍以单一导师制为主(见图1)。而采用双导师制和导师组制的比例较低。而对导师指导制度的倾向性调查发现(见图2),大部分的导师,对目前所采用的单一导师指导制度的局限性有一定的认识,对转换导师指导制度,特别是导师组制的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可是研究生层面对导师组制的认可度较低。

研究生教育形成的初期,大多采用单一导师制度,由导师“一对一”地负责研究生的理论和技能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的指导工作。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培养类型的增加以及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的不同特点,单一的导师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研究生教育培养的需要,随之而来的是对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和导师团队制的探讨。2009年国家大力发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后,在医学研究生教育中传统的单导师制和校内外割裂的双导师制经实践检验发现存在种种缺陷,于是导师团队制成为部分高校新的尝试。导师团队制度具有促进学科交叉等优势,最早起源于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生教育,便于学生汲取不同学科导师的智慧知识。随后,越来越多的学科研究生教育开始推行这种优秀的制度。导师团队各位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优势,有适当的进行工作分工并有所侧重,分别在负责研究生课程学习规划、科研指导、临床专业实践等方面承担主要职责。参与到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协调配合,给予研究生更全面更专业更系统化的指导。

研究表明,可能由于社会因素、学校制度环境建设推进程度等,目前采用单一导师指导制度的仍较多,但是医学院校导师对各种导师指导制度的内涵、特征及优缺点等,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与此同时,医学院校学生对导师组制的认可度与导师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可能与学生对导师组制的认知存在欠缺,没有清晰了解导师组制的内涵有关。另外,也有可能是学校和导师接受并采用了导师组制的培养模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制度执行不到位,人员岗位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学生培养全过程依然只有一位导师贯穿始终发挥作用,导师组制流于形式。今后,根据医学研究生不同类型及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特点,实行不同的导师指导制度,让学生吸取不同导师的智慧,提高自身医学理论水平及临床实践能力,应该成为教育实施的主体(导师)及对象(学生)之间都关注并认可的一个共同问题。

2对师生关系模式的认知

2.1师生关系的基本认知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医学院校研究生师生关系呈现多元化趋势(见图3、4)。认为师生之间是师徒关系、科研伙伴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导师分别占51.31%、33.49%和0.48%;与此相对应的是,研究生认知这一点的数据分别为63.31%、26.45%和1.78%。

以传统的单一导师制度建立起来的师生关系,是导师作为师傅“教”,学生作为徒弟“学”的师徒关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研究生教育的影响,逐步延伸出师生之间的科研伙伴关系及雇佣关系等多种异化关系。调查结果表明师生关系呈现多元化趋势,师徒关系仍是主要模式,这与已有报道[1]相比,结果是一致的。但是从占比来看,医学类导师和学生认为师生关系是师徒关系的占比均明显高于多学科综合调查结果,而选择科研伙伴关系的占比明显低于多学科综合调查结果。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调查中大部分的学生和导师目前还是单一导师指导制,无论是学生还是导师都认为导师应该扮演一种师长的角色关系,并且在研究生的学业、生活以及后期职业选择上担负起这个责任;其二,考虑与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律有关。医学教育偏重知识和经验的传授,知识和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学生才能独立于导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理工科与人文学科偏重导师“授之予渔”的技能,研究生能更早的独立开展科研行为,更容易自主创新,与导师形成科研伙伴关系。

2.2师生的科研关系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师生双方的参与意愿都高达80%以上,82.6%的学生参与了导师的在研课题,80.65%的学生表示参与的课题与自己的专业方向有密切联系。但在被问及学术活动科研含量及是否能使自身科研能力得到提高时,近半数的学生表示自己参与的研究科研含量不高,并不能提升自身科研能力。在对导师在研项目调查时,结果显示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层次不高,只有31.35%的导师有国家级课题,还有11.16%的导师无在研课题。调查还发现,71.36%的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可以获得科研成果的署名权,但能够得到导师给予劳务报酬或其他方式补贴的研究生不到半数(48.17%),即使是得到导师给予劳务报酬或补贴的,也大多认为补贴少于付出。

目前,研究生已经成为大学科学研究的主力军,作为导师课题的助手或者参与伙伴,研究生承担了大量的科研课题工作。科研活动成为师生交往的主要活动,在科研活动中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如何,是考察师生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生能否参与到导师的科研项目中,参与的科研项目与自身专业相关性,科研项目质量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培养质量。另一个方面,研究生作为科研助手参与课题研究,通过导师指导及科研团队交流学习,可以训练合作精神,提升自身科研能力,是研究生培养的有效途径。在此环节中,对付出辛勤工作的研究生是否提供了合适的报酬,对产出的科研成果是否给予恰当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师生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调查结果说明,研究生对导师科研课题的参与度都很高且专业性很强,但是导师课题科研含量水平有待提高,如何进一步提升指导能力,为研究生提供高质量的培养平台并使他们从中受益,需要引起导师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关注。另一个方面,医学院校学生科研活动付出与回报的不平衡,也值得管理部门和导师多加关注,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待遇。

3对师生交流模式的认知

导师能否与研究生建立有效的交流模式,对师生关系和培养质量有重要的影响。良好的交流模式的建立,包括交流频率、交流内容及方式、交流的主动性等3个方面。

3.1交流频率

本研究结果发现(见图5),只有36.21%的医学研究生能与导师交流频率保持每周一次以上,43.14%的医学研究生与导师交流频率为每月一次以上,16.27%的医学研究生与导师交流频率仅为每学期一次以上。只有约半数的导师表示能保证与研究生交流频率保持在每周一次以上。在对导师能否把主要精力放在指导研究生的调查项目上,只有29.64%的研究生和31.88%导师表示“一直能做到”,而选择除了指导研究生外导师的主要精力摆放方面时,大部分的研究生和导师表示其导师或自己的时间精力被行政事务、课题研究、教学任务三大块所影响。与已有的综合学科调查结果[1]相比,医学类导师与研究生交流频率,每周有一次以上交流的频率为更低。不同一级学科专业的医学生与导师交流频率差异显著,临床医学师生交流最少(28.4%),生物医学工程师生交流最密切(65.38%),X2=23.910,P=0.013。这可能与临床专业学生要付出更多精力投入临床轮转及承担医疗业务责任有关,而生物医学工程等基础研究类的学生更多精力投入纯粹的科学研究,更有时间和导师交流和讨论科研进展和问题。

3.2交流内容及方式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医学研究生与导师交流沟通过程中,除了学业问题,交流较多的内容依次为:职业计划和想法(51.7%)、人生观和理想(18.91%)、日常生活(13.52%)、情感问题(2.29%)。值得注意的是,有13.57%的研究生选择了无其他方面的交流。师生之间除了学业交流以外,就思想、生活、情感等方面问题进行交流,有利于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建立深厚的师生情谊。如果除了学业无其他方面的交流,不利于导师发挥学术引领的作用,也不利于学生在求学成长期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网络成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网络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师生交往的空间,教学不再局限于课堂内,师生通过网络进行交流,电子邮件、QQ、微信,师生关系由课堂延展到网络虚拟空间,构成了网络社会独特的师生关系类型。调查结果显示(见表1),目前导师与研究生交流的主要方式依然是面谈,其次是电话/短信、QQ/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电子邮件等延迟通讯方式也仍在使用。师生之间交流方式与手段丰富,能弥补师生之间由于直接交往减少带来的缺点。

3.3交流的主动性

调查结果显示,能主动并经常与导师交流的医学研究生占21.42%,还有约近30%的医学研究生表示较少(占22.43%)或很少(占7.69%)主动与导师交流。

4师生关系满意度

4.1导师对学生各方面的满意度

就学生的基础知识、治学态度、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学术规范、道德修养等6个方面对导师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见表2),导师对指导学生各方面的总体满意度较高,认为研究生在基础知识、治学态度、科研能力、学术规范、道德修养方面素质很好或较好的导师分别有71.49%、79.81%、68.64%、78.62%、91.21%。但是对研究生创新意识素质评价最低,选择很好或较好的导师只有58.19%,反映出学生的创新意识能力欠缺,尚需加强引导与激励。

4.2学生对导师各方面的满意度

就导师的治学态度、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学术规范、道德修养等5个方面对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见表3),学生对导师各方面的总体满意度较高,认为导师在治学态度、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学术规范、道德修养方面素质很好或较好的导师分别有84.54%、84.08%、82.55%、85.62%、89.15%。结果反映绝大多数的导师具备良好的素质给予学生优秀的学业指导。

5对策建议

5.1推进与落实导师团队制度建设,提升导师指导能力

我国研究生导师指导制度延续至今,以单一导师制为主体,导师组制和双导师制在很多学科专业已经得到认可。医科类院校很多导师都是肩负沉重医疗业务的临床医生,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有限,他们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实际作用和职责会被有所削弱。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发挥导师团队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医科院校应进一步就如何将教学合作、科技合作的优势转化为医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势展开探索,积极探索具有实效的导师团队合作机制。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导师团队制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很多已经实施非单一导师制度的研究报道均表明,双导师指导制或者导师团队制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引发制度落实不到位、导师职责不清晰、组内导师交流联系不密切等问题。制度落实不到位使得优秀的决策规划形同虚设。导师团队中各导师之间职责不清晰,责任不到位,会引发导师对学生培养各个环节参与不够和发挥作用不完全的问题。同时,导师团队各成员间交流联系不密切,缺乏必要的工作交流联系和协调配合,是不可能有序的做好医学研究生培养全程工作的。

5.2鼓励导师与研究生建立定期交流的模式制度,提高师生交流的主动性

导师与研究生交流的频率多少,放在研究生培养上精力的多少,是影响良好师生关系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医学研究生强调分类培养,对医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要求提高。而医学研究生导师队伍培养周期相对较长,建设整体滞后,生师比不断扩大,加上医学导师大多负担沉重的临床医疗业务,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都很高,间接影响了师生之间的交流频率和质量。

在欧美等研究生教育发达地区,导师与研究生保持每周一次见面并汇报讨论研究进展的例会已经形成稳定常态机制,定期交流是检验学生有没有“好好地学”和导师能不能“好好地教”的有效手段。有国外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研究生与导师的见面频率对研究生完成

试论情感语言节目主持人万峰、钟晓的语言特点基于园本课程开发背景下研究教师教育理念的形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护理相关因素分析及对策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数学课程改革争议试论中职《外科护理学》的情境式教学试析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课程融通教学小针刀治疗颈椎病疗效观察手术侧卧位适宜度的研究、发表文章等的质量产生显著影响[3]。

师生之间建立定期交流的制度化举措,学生定期汇报学习进度及呈交学习成果,导师定期督促学习进展并反馈指导意见,使研究生在需要的时候都能够及时找到自己的导师,更能真正掌握科学研究的真谛,对导师真正的尊重和认同。

5.3加强导师培训及考核,建立导师准入及退出评估机制

导师指导能力是影响师生关系乃至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医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不同,对医学研究生导师知识和能力结构提出新的要求。合理的选聘制度,应侧重医学教育的分类培养要求,对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侧重考察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重在培养研究生的理论基础和科研方法;对专业学位导师应当侧重考察其临床医疗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在培养研究生专业技能水平和应对临床突发问题的解决能力。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该认真思考,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导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明确不同导师在培养过程各个环节中承担的职责。

定期集中加强导师培训,形成常态化培训机制。不仅加强实践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更要加强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和规定讲解培训,让导师认识和了解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规律,围绕职业指向和专业技能的不同要求有区别地进行指导[2]。

逐步废除研究生导师终身制,通过动态考核导师论文、课题、经费等项目指标来选聘导师。增强导师危机意识,建立良好的竞争与激励机制。这样才能间接提升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水平,让研究生在高水平的项目研发工作中得到更好的锻炼、指导和提高。

5.4鼓励并引导学生批判与创新

学习的本质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通过协作和对话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通过合作与讨论,学会恰当表达和辩护自己的观点,学会接纳和欣赏别人的观点,相互了解彼此的见解,从而形成共享的、更丰富的、更高级的理解[3]。这是一种引导批判和创新的有效的指导方式。可以促进研究生深入思考,全面归纳并系统整理自己的知识研究,通过不断交流、促进,寻找创新的突破点。

导师应该引导学生,不断对已有的观点、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从而反思形成出新的理论和方法。在此过程中,导师对学生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应该包办代替,而是应该留给研究生自主思考和独立研究的空间。

和谐且互动良好的师生关系,可以加强研究生的归属感,激发导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足够重视,引导研究生和导师构建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要:

1、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师生交往,是教育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人际交往。在教育过程中,师生关系是由浅入深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此既可能向好的纵深方面发展,形成浓厚的师生情谊;也可能发生逆转,形成对立情绪。

2、教师对学生的爱和信任。

从学生的心理需要上讲,爱和信任是他们最渴望得到的东西。学生渴望在充满爱心和信任的环境中成长。如果老师能以发自内心的爱和信任对待学生,那么学生就会把你作为知心朋友,有什么心事就会向你诉说。

3、善于捕捉每一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

当他们有了进步,哪怕是一点进步,都要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帮他们树立自信心,从而促使学生在良好的发展轨道上迈进。虽然可能只是一个小小的闪光点,但很有可能你通过这个小小的闪光点可以挖掘出埋藏在他心里头的大金矿。

4、如何批评学生才能使师生关系不尴尬。

我们必须让他们感觉到我们的班集体有家的感觉,大家都是这个家的一员。我们在批评时既照顾到他们的自尊心,又要让他们改善自己。

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析师生关系的教育学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师生关系》

【摘要】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需要;教育工作是学生和老师知识上的交流,也是老师和学生情感上的沟通,通过聊天,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关键词】和谐;融洽;聊天

辅导员是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在角色定位方面,辅导员的追求目标是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能够听到来自学生方面的对辅导员的抱怨和指责,这种不和谐的声音说明了现实中的辅导员工作存在着师生关系紧张的问题,因此,作为一名辅导员如何处理好师生关系对有效开展工作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意义

古人云:“亲其师,信其道。”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如此,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的师生关系能满足学生对爱、关心和尊重的需要。当代学生思想解放,少条条框框,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民主权利,希望有个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民主平等的环境。若满足了这种需要,便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产生满意、愉快、互谅、互助等积极的态度和体验。

二、当前师生关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师生关系的主流是和谐的,尊师重教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与此同时,师生间也出现了一些关系淡漠化、表面化、功利化的情况,在师生关系矛盾聚集的情况下甚至出现极端的冲突事件。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内外因素的错综交织。

1.从老师的角度看

一些教师中出现个人中心主义至上、奉献精神滑坡等现象。面对不断增多的社会机会,有的教师开始以新的社会目标观察自己的职业,并以新的价值参照系统衡量与自己相关的利益分配,从而改变了教书育人的价值取向。一些教师缺乏敬业精神,用较多的精力忙自己的事情,家庭孩子琐事、物质压力、工作压力等等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和同学生进行思想和学业上的交流,师生间感情生疏、关系平淡。

2.学生角度看

(1)随着经济发展学生观念改变,长期处于压力下的他们不限于条条框框,个性化成为一种时尚,与传统的老师产生冲突,另外独生子女多,缺乏人际交往经验,加之承受能力不够强,一旦外在压力大会产生抑郁、抵触情绪、自暴自弃或产生逆反心理,缺乏自我调节能力,这些心理问题的产生都会对师生关系产生一定影响。

(2)专业思想不稳定。很多学生对职高的了解还不够清楚,加之我们是独立高校,封闭式管理,其中不少人内心就不愿就读,但最后迫于形势又不得不读,因此有些学生的专业思想不稳定,情绪波动大,对前景信心不足。在我带的每届学生中都有不少这样的学生,他们经常会陷人迷茫的状态,并且时不时就有退学的打算,有违背老师的管理原则,对于辅导员与学生和谐关系的建立产生困难。

三、创建和谐师生关系的途径

1.对辅导员自身要求

(1)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是关键。前苏联一教育家说过,师生间最不幸的关系是学生对老师学问的怀疑。在知识爆炸、信息猛增的今天,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才容易与今天眼界更开阔、知识面更宽广的学生交往,并取得学生的信任。这就要求辅导员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要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辅导员不仅能有效地教育学生,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各种关系,而且最易得到学生的亲近、信任和认同,在潜移默化中使学生以你为自己的榜样。

(2)塑造和提升现代教师人格。辅导员的人格对于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江泽民曾深刻指出:“教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他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生产生影响,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才能真正为人师表。”在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辅导员的影响不容忽视。辅导员是学生政治思想的领路人,道德品质的塑造者。辅导员若是在言行上出现双重人格,学生对教师关于做人的教诲就难以信服,甚至还会产生逆反心理。正如孔子所讲的那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

(3)教育要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辅导员应全心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用真心去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善于与学生沟通,给学生以情感上的安全感;有信心教育好每一位学生,特别是那些“问题”学生,家庭心理不健全的学生。只有在爱的氛围里,学生才尽可能地释放出所有的潜能,自我评价,全面健康的发展。

2.具体形式

(1)第一印象会关系到今后的相处。第一次见面,对于学生和老师都是非常重要的,学生非常关注新老师的性格和气质,一定要善于抓住时机和学生拉近心与心的距离。我曾做过实验:在不同的训练连队采取不同的见面方式。在40连,我表现的很严厉,不停的强调纪律,学生表现的很害怕;在37连,我面带笑容自我介绍后,请学生自由向我提问。刚开始,学生有些拘束,在我的一再鼓励下,气氛变得热烈起来,对于大家的问题我都一一做答。两个连学生产生了不同的效果,40连学生在一段时期内很少和我交流,因为从一开始就拉开了距离,而37连的学生和我在一起,关系十分融洽。由此可见,一个好的印象就为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建立了一个好头,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

(2)开展校外活动,让师生关系走出校园,走进生活。现今,由于安全问题,学校很少组织学生参加一些课外活动,使师生交往的空间只能在学校里,也使教育的范围缩小。如果老师能和学生一起去逛逛超市、书店,走走公园,从中更深一步了解彼此的校外生活,扩大教育的空间,丰富了学生的课外生活,还有效地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我们在活动的过程中拉近了距离,师生关系就像亲人朋友般的亲密和谐。

(3)我利用中午晚上的时间进学生宿舍,贴近学生生活,聊天让学生消除了对我的戒备心理,感到老师平易近人,有什么难事就会想到我。我的一名学生张海波,家庭条件不错,请假回家没有准时回来,也没回家,几经周折找到他在同学家,他妈妈说这孩子平时也不和他们沟通,在家就钻进他的小屋,父亲看不惯就动手打他。张海波回校后自动找我说:“对不起张姐,不该让您操心,我不是好学生”我们聊了很久,走后我没想到他给我发了个短信:姐,快回去吧吃点药。(当时我发烧),我就发现他并不是他爸妈说的不懂事的孩子,后来经过几次和他聊天,并且我和他父母也进行沟通,告诉他们不要只看见孩子的缺点要多鼓励支持,抽出时间来陪陪孩子。不久他的妈妈就给我打电话说:“张老师真的谢谢你,海波真的和以前不一样啦,很懂事,太谢谢您啦。”再后来,就连张海波的发型不合适他妈妈也给我打电话催海波剪头。

(4)聊天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一次偶然机会,我和学生一起聊天,有个同就说:"老师,您笑起来更好看,您平时总那么严肃,我们都不敢跟您说话。"学生的话使我惊醒了,也许之前我在学生心中就是一个不可靠近的人。从那以后,我提醒自己面带微笑地走进教室。我刻意找机会与学生聊天,晚自习的时间在教室给大家聊聊学习以外的话题,让我们在说笑中拉近距离,从中我也进一步了解了学生。是聊天拉近了我们彼此之间的距离,使我的工作开展起来也更加得心应手。

3.怎样与学生聊天才最有成效

首先要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进行,放下老师架子,做到和蔼可亲,用幽默的语言,谈及学生感兴趣的话题,这样才能打开学生的话匣子,通过感情、精神、语言感染学生。学会心理换位,面对学生时要避免一上来就评价或讲道理的习惯。比如,一个学生对我说:“我失恋啦……”如果我一味地对他讲:“好女孩多的是,不要吊在一棵树上,谈恋爱早了不好……”等等客套话,学生感觉你是在搪塞他,根本没有理会他内心的感受,因此感到很失望。如果站在学生的心理去感受,教会他们自我调节,给他一个说心里话的地方,或许他根本不需要你给建议,只是诉说。因此,我们要学会心理换位,只有真正融进学生的生活世界,才能知道他们的所思、所看、所说,才能真正和他们心灵相融。

再次,与学生聊天要坦诚相待。学会真诚,是打开心灵之锁的钥匙。教育学生不是儿戏,贵在真诚。真诚是内心的自然流露,如果教师戴着一副面具与学生交流,学生感到老师和他们之间有一道无形的墙,很难达到心灵相通。

四、结论

教育工作是学生和老师知识上的交流,也是老师和学生情感上的沟通,通过聊天,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实践已经证明,良好的师生关系已使我们的工作事半功倍,卓有成效。

参考文献:

[1]王化.教师素质[J].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2]王换成.《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

[3]李镇西.《爱心与教育》.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5月第2版

[4]李瑾瑜.《关于师生关系本质的认识》.[J]教育评论1998(4)

[5]卢洁芳.《师生关系实质新观念》.[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