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是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是带有一定计划经济色彩的会计制度。随着我国经济逐渐融人世界以及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目前正在酝酿、试点、推广以编制部门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深化“收支两条线”为标志的新一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此次改革必将引起我国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
一、资金管理权的变化
我国目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是本级财政根据批复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分月或按项目进度将财政资金层层下拨到各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各个预算单位分散保管,自行使用、支付。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后,意味着财政资金将不再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得到的只是一个预算额度,即年度中可以使用的一个财政资金控制数。预算单位自行决定所需购买的物品或服务只有购买权。在实际支付资金时可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但都需得到财政的审批,即财政具有资金的使用权(动用权)。在得到批准后,由代理行具体支付款项到收款人,即代理行(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存款额度)拥有款项的支付权。所以,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后,町以做到财政资金三权分立。同时,由于单位的许多采购项目不仅有财政预算资金,还有其他资金,这些采购资金应集中到财政部门设立的采购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于是产生了资金从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流动的现象,财政对资金的控制权将大大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监控范围也将扩大。预算单位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金将大大减少。
二、收支确认基础的变化
1、预算单位收支确认基础的改变。预算单位从财政获得的预算经费不再是实际的货币资金的流人,因此,收人确认的依据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提供的转账通知及其他原始凭证。在支出方面,如果支出的款项全部由财政资金构成,那么支出的确认并未伴随着资源流出单位而只是假定的价值活动,即转账。同样支出确认的依据也要通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或代理行提供的转账通知及货物验收单等有关凭证。如果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是大宗库存材料,因非随购随用,不应即时转为支出。如果购买的是固定资产,则在列为支出的同时还应确认为固定基金。
2、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确认基础的变化。目前,财政总预算会计以财政拨款数为基础确认财政预算支出,造成财政总预算支出与预算单位实际支出在时间、金额上不相符。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后,我国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将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支付方式,财政总预算会计确认支出的基础都不再是以拨列支,而是以国库通过代理行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拨至收款人账户并在预算单位取得商品或劳务时确认支出,并以实际支出数计量。这样,财政和预算单位对于同一笔支出的确认时间和金额是一致的,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控制。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我国目前虽然将预算外资金作为财政资金,但还是与预算内资金分开核拨,分开报表。笔者认为我国预算外资金的改革趋势应是:第一,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人预算内管理,取消预算外资金;从目前来说,应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完全脱钩,取消按确定的比例留用或按收支结余上缴的管理方法。第二,单位和部门编制预算时,只需要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和部门需要的经费全部纳人单位和部门预算,不再提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第三,对于目前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应实行直接缴库方式,收缴分离(票款分离),即由缴款人直接缴人财政专户-对于各部门代收的零星的预算外资金,需要采取集中汇缴,必须于当天或次日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因此,在新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下,部门和行政单位收缴的预算外资金不会经过行政单位的银行账户,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与其收缴的预算外资金没有任何关系,单位取得的资金不再区分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他们统一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中的支出需要进行支付。
四、编制部门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所引起的变化
传统的预算编制是采取收人按类别、支出按功能编制,称为功能预算。我国从2000年开始推行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按部门分类编制预算,预算在部门下义根据部门行使的职能不同安排不同功能的支出。
编制部门预算后,需要对会if核算作出相应调整。过去,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是划归基本建设会计单独核算、单独编制报表。而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将基建资金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纳人统一的核算体系。然而,由于基本建设财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应增加相应的会计科0进行核算,细化预算编制到项H,也就是收支要重新适当分类。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比如,应该将财政拨人的预算指标分别采用"基本经费收人”、“基建收入”,"项目收人”等科目核算,对于支出可以设置“基本经费支出”、"基建支出”、“项目支出”等科目核算,3然,在这些总分类科目下应增加明细科目,同时对于基本建设资金只有“基建支出”科目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设置其他科目来反映基本建设的过程。
五、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变化
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现实的经济发展环境中,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已不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牛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人的全年销售(营业)收人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扣除比例不超过该部分的3%。此政策规定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
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扣除标准必须分段计算。计算方法有两种:n)业务招待费支付标准=上级销售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业界已开始接受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所以,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也应采取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即要对个别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能从各个方面记录和反映政府拥有的各项经济资源,有利于政府了解这些资源的状况和使用效果,并对资产的维护、过剩资产的处置、毁损或陈旧资产的重置作出最佳决策,便于对财政支出实施有效控制;二是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政府(营业)收入净额X上级扣除比例+本级较上级增加的销售收人净额X本级扣除比例;(2)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当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X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三、业务招待费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标准开支的、能真实提供有效凭证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涉及到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几种:
1、支付业务招待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期末转人“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
3、对于本年度发现的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问题,即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以及本年度发现的以前年度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如系调增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现实和潜在的债务,便于政府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提高其防范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助于政府对各部门实施绩效考核,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规则或制度补充文件,以规范修正收付实现制。比如,中央财政对于个别预算支出事项已规定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其个别事项包括:U)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2)预算已经安排,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调整“盈余公积”账户,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盈余公积”。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即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则借记“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K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销售(营业)收人净额或业务收人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人扣除销售折扣、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人额,包括主营业务收人和其他业务收人。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人可依据“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人额为依据,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人、营业外收人等不应提取业务招待费。
3、销售(营业)收人净额或业务收人总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
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以上四种个别事项的规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对以下个别事项作出权责发生制的规范,比如政府的债务、政府采购中形成的采购物品和货款支付相脱节问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大量收支的确认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