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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容易混淆概念的辨析及会计处理

2015-07-02 13: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会计实务中有很多相似的概念,有些概念甚至仅一字之差。如何辨析这些概念,怎样把握其会计处理,困惑着众多的应试考生,也成为应试考生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就会计实务中部分易混淆的概念作较为详细的辨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这些内容。
  【关键词】 会计实务;易混淆概念;辨析
  
  一、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
  
  (一)资本溢价
  1.概念:资本溢价是指投资人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
  2.产生的原因:资本溢价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中途追加投资商而产生的。
  3.核算科目: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核算。
  4.实例分析:
  例1,甲、乙、丙三位投资商共同约定每人出资100万元,依法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为300万元,经过3年的苦心经营,该公司的留存收益达到了150万元,此时又有第四位投资商丁愿意出资180万元,而仅仅要求占该公司股份的25%。假设丁投资商的投资款项已经收存银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丁投资商中途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80
   贷:实收资本——丁1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80
  丁投资商的出资额为180万元,而为其注册的资本金为100万元,双方的差额80万元就是资本溢价。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溢价应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股本溢价
  1.概念:股本溢价又称股票溢价,是指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取得的股票溢价的净收入。wWW.133229.COm
  2.产生的原因: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而产生。
  3.核算科目: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核算。
  4.实例分析:
  例2,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证券公司发行普通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0元,双方商定按实际发行款项的3%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将从发行款项中扣除,股票发行完毕,款项已收存银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 164 000
  贷:股本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64 000
  该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为200 000(10 000×20),扣除手续费用36 000元(1 200 000×3%)后的净收入164 000元就是此次发行股票所产生的股本溢价,依据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股本溢价应通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一)应税劳务
  1.概论及特点:
  应税劳务又称工业性劳务,即交纳增值税的劳务,而工业性劳务是指与生产制造有关的劳务,该劳务有两大特点:(1)能改变原有货物的形状;(2)会增加原有货物的价值。而增值税恰好是对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所以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供工业性劳务应视同销售应税货物,计算并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将提供工业性劳务取得的收入,通常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2.实例分析: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为其加工一批写字台,甲企业发给乙企业一批板材,该板材的成本为200万元,写字台加工完毕,乙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加工费用为100万元,标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加工费用及增值税额甲企业尚未支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乙企业的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的劳务就属于工业性劳务,劳务完成后使得原有货物的形态发生了变化,即由板材变成了写字台,同时也增加了原有货物的价值。板材价值200万元,而写字台的价值为300万元,其增值额为100万元,乙企业提供该项劳务体现的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由于乙企业在该项业务上的进项税额为零,所以乙企业当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应为17万元。

  (二)非应税劳务
  1.概念及特点:
  非应税劳务又称非工业性劳务,即不交纳增值税而需要交纳营业税的劳务,并非不纳税的劳务。非工业性劳务是指与生产制造无关的劳务,该劳务既不会改变原有货物的形状,也不会增加原有货物的价值,所以不交纳增值税,应交纳营业税。会计上将提供非工业性劳务取得的收入,通常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2.实例分析:
  例3,甲企业为乙企业运输一批产品,所收取的运输费用为300万元,营业税率为5%,乙企业将该运输费用全部支付给了甲企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与提供该项非工业性劳务有关的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
  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就属于非工业性劳务,因为该劳务既没有改变原有货物的形状,也没有增加原有货物的价值,所以甲企业对该项劳务不交纳增值税,只需按劳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营业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一)混合销售行为
  1.概念:税法明确规定,“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应税货物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2.特点:提供非应税劳务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其应税货物。
  3.实例分析:
  例4,甲企业销售防盗门给乙企业,该防盗门的销售价格为300元(不含税),同时又向乙企业收取了50元(不含税)的运输安装该防盗门的费用。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甲企业已将款项收存银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与销售该项防盗门有关的会计分录。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40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其他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
  甲企业在销售应税货物防盗门的同时,还向乙企业提拱了运输安装性质的非应税劳务,但由于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并且从主观上来讲,甲企业提供非应税劳务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其应税货物防盗门,此销售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所以甲企业应以两笔收入的合计数350元作为其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1. 概念: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混合销售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企业在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过程中,没有涉及本企业的应税货物,非应税劳务不交增值税但应交纳营业税。
  2.特点:提供非应税劳务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本企业的应税货物。
  3.实例分析:
  例5,仍以上题为例,假定甲企业为乙企业运输安装的防盗门是丙企业销售给乙企业的,此时甲企业提供的该项劳务就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假定营业税税率为8%时,则甲企业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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