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允许的一种贸易保护做法。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贸易摩擦日趋激烈。近年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化解不断上升的贸易逆差,对有关国家展开反倾销控诉、反倾销调查已经成为其运用非关税壁垒进行贸易干预的新动向。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显示,1995年至2002年6月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979起,其中针对我国的就有278起(占14%),是遭到反倾销诉讼数量最多、受害最大的国家。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不断上升和贸易地位的提高,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目前已达30多个,涉及我国10多个行业,商品范围亦由几种上升到几千种。考证历年我国遭反倾销诉讼案件的情况,我国企业未参加应诉的情况居多,而参加应诉且胜诉的却很少。这样的结局,致使我国被起诉倾销的企业不仅要承担高达百分之几百的反倾销税率,出口份额萎缩,甚至面临被挤出国际市场的险境。自1979年我国遭受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2005年6月,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804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约200多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受到直接影响,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拦路虎”。有学者(袁磊,2004)通过研究有关国际反倾销运作情况和所在企业历次应诉获胜的经验,认为反倾销除了它的法律框架外,很重要的内容是会计,即企业应对反倾销,必须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会计举证、会计调查及会计鉴定。这种特殊的经济业务和特定的会计目标,要求会计理论必须创新;我国企业对国外提起的反倾销应诉信心不足和应诉败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快速响应反倾销的会计防护机制的缺失,故面对突如其来的反倾销调查要求提供的会计数据时不知所措。因此,建立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防护机制,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取胜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熟悉反倾销的运作程序
倾销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廉价抛售产品的行为。为此,美国经济学家雅格布•瓦格纳在对这种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后,将倾销定义为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从经济学上明确了倾销的不正当竞争性质。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则是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为依据,即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给各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反倾销又称为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销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理解倾销,则是一种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国际上确认的条件一般是指产品向进口国或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低于成本(即出口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该产品在长时间内大量低于成本销售,其销量超过在调查期间(调查期间是指反倾销立案前不少于6个月的一段时间)总销售量的20%;按正常的贸易做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收回总成本。这说明,会计意义上的倾销仅仅是构成法律意义上倾销的前提条件,法律意义上的倾销侧重的是对进口国相关产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反倾销包括倾销行为的出现、原告方向本国政府提起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和损害是否存在、裁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等程序,除了反倾销调查机构略有差异外,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基本类似。美国通常是由美国商务部负责倾销调查,而损害调查则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欧盟则是统一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以美国为例,其反倾销的程序如表1所示,表2是我国彩电业2003年以来遭受反倾销指控的诉讼历程。
开拓国际市场就必须了解、熟悉、运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以规避遭受反倾销调查。比如,1988年,当时的欧共体对我国彩电提起反倾销,使得我国彩电基本告别了欧盟市场;2003年美国的反倾销大棒又挥向了我国彩电业,在反倾销裁定后,有的企业一方面积极备战应诉,同时以高技术、高性能、高质量的服务、适度的价格继续进军美国市场,并获得了美国政府采购总量为6万多台的数字高清彩电大单;而有的企业则面对突如其来的反倾销调查要求提供的会计数据不知所措。有关初裁和终裁的结果比较如表3,显示了应诉与不应诉倾销税率的极大差异。
二、清楚倾销与损害调查所需提供的会计信息
(一)倾销调查所需提供的会计信息
倾销调查的关键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幅度有多大。调查发起后,任务主要转向专业性的会计问题,即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平比较调整后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和存在的倾销幅度。因此,倾销调查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通常包括确定正常价值所需要的会计信息、确定出口价格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倾销调查中的成本界定以及成本倾销的认定标准。
“正常价值”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一般有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确定标准。在采用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需要用到会计数据。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利润。涉及的生产成本通常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存有的记录计算;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国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依据。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准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成本会计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成本分摊方法适当,而且是出口商或生产者一贯延续使用的;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二者得到正确划分,并且资本性支出得到了适当的摊销,折旧方法及期限合理,各项备抵的提取和冲销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而且上述各项在成本分摊中已经得到了正确反映,对于有利于将来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项目支出或在调查期间支出受投产影响的情况已经做出了适当调整。这就需要我国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按照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制度正确确认和计量产品的生产要素投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费用。
出口价格则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外国生产商向进口国进口商出售产品的交易价格。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如当出口商不向第三方出口,或者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有关联或补偿安排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该国的出口价格应为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家的推定价格;或者是在该产品不是在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情况下,也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由当局在合理的基础上决定。确定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就要在两个价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要进行这种比较,首先涉及的就是两个价格是否“可比”的问题。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特征。对于“可比”问题,无论是国际协议还是各国国内法,均予以详细的规定。另外,在两者进行调整时,也涉及到诸多会计知识。如包装成本的调整、仓储费用的调整等等。
关于成本倾销标准,《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同类产品以低于单位(固定和可变)生产成本加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的价格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或对第三国的销售,只要在主管机关确定此类销售属于在持续时间内以实质数量、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进行时,就可以价格原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且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
(二)损害调查所需提供的会计信息
损害调查一般包括进口产品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否产生大幅度的抑制、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确定也同样需要以有关财务数据资料为依据。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调查损害时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内企业在调查年度最近五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国内企业在调查问卷上填写与财务报告一致的数据,包括净商业销售价值、经营收入、生产能力、净销售数量、销售商品的成本(原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人工成本)、毛利或亏损、销售、经营和管理费用总计、经营收入或亏损、其他收入和费用、税前净利、折旧和摊销、资本支出、研究和开发费用,其中给关联公司的转移价格要求按市场公允价格计量,合并报表抵销的价值要求单独列出;国外出口商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国外出口商填写对该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销量和库存量以及该产品销量占出口商总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信息的问卷。
在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时需要分析进口数量是否有大量增长,进口产品价格是否大幅度削减,是否本应上升的价格没有上升、国内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否下降等,而这些均需要用财务数据来证明。如果出口企业要排除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则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良好的会计记录、财务数据来说明其出口价格大于生产成本,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等。可见,会计信息对倾销是否存在提出事实依据,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提出数量依据。
三、构建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防护机制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而防护则是指防备和保护的意思。因此,反倾销会计防护机制一般指企业运用反倾销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包括反倾销的经济理论、法律框架、国际惯例及会计知识)为企业应对倾销与反倾销提供防护、规避的一种制度安排。若从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视角考证,一般应由反倾销应诉会计、反倾销规避会计和反倾销调查会计等运作机制组成,图1为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信息平台构建提供了运作思路。
反倾销会计防护机制包括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反倾销会计防护机制。企业内部反倾销会计防护机制侧重于企业内部对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提起的应对,当企业面对国外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时,如何准备应诉材料,如何规避反倾销调查;当企业面对国外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时,如何提起反倾销调查。企业外部反倾销会计防护机制则强调与政府、中介组织等企业外部反倾销机构的协调和沟通。
反倾销会计防护机制的有效运行受到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反倾销运行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人才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加快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尽快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总结、研究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经验与教训,应成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获胜战略体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