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是总会计师制度建立阶段(20世纪50年代一1985年)。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立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时期,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一些大中型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国有企业的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
二是总会计师制度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85年~2005年)。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1990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具体规定,使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有关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条款并未作大的调整,继续保留了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1999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规定。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免规则。
三是总会计师制度向现代CFO制度转轨阶段(2005年至今)。2005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中国总会计师体制和机制建设的议案。议案提出,要加强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2006年5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该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项权力:人权、事权、监督权和联签权。2007年12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刘长琨在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现在的总会计师已经不能再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个传统的概念,其职能与地位应等同于国外的CFO.
第二,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不力。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将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我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条例执行总会计师制度。
二是总会计师在企业的地位总体偏低。现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总会计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赋予总会计师相应责权,发挥总会计师的真正作用。总会计师不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将总会计师摆在企业领导决策层的位置,没有进入董事会协助管理企业经营投资、内控、监督,而是放在执行层,作为一名普通的高级财会人员使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三是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权小责大。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工作主要精力放在财务管理、参与实施经营决策和组织会计核算上,部分总会计师以开会、应酬和对付各种检查为主。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计划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为主,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涉足较少,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多数总会计师承担管理者经营责任、监督责任和融资责任,权小责大。
四是部分企业对总会计师制度存在误解。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一把手”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认为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会计主管的职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必设立总会计师。
五是总会计师制度不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条例》也只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这种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合适的,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急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三,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加快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摸清本地区、本企业的情况,找准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二是从组织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政府部门应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加紧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创造良好的组织环境,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走上规范化、组织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同时,加强企业总会计师的选拔、监管和考核工作,真正发挥总会计师作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加快总会计师人才的培养,加强总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管理。总会计师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决策中占有重要地位。总会计师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其素质和能力。紧紧依托行业协会,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建立总会计师职业道德奖惩机制,同时,建立道德信息化档案,将会员的道德奖惩纪录在行业内部甚至更广的范围内合法传播,形成社会震动效应和对败德失信的震慑力量。
四是从制度层面探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新举措。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全新设计: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的定位,总会计师是企业董事会的主要成员之一,应与总经理相互合作,共同承担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责任。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应当是合作伙伴的关系;清晰界定总会计师的职能,总会计师应承担职能包括:信息沟通与处理、分析管理、参与大中型企业的战略制定,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理顺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经理的职责关系。总经理对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管理全面负责,与总会计师合作对企业重大经济业务或内部控制作最后决策;总会计师是企业最高财务负责人,履行部分经营决策职能和基于所有者财务的监督职能;财务经理直接组织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负责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三者关系须理顺才能保证企业协调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