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有限理性”理论的角度探讨了我国现阶段在上市资格准入制度、配股条件、业绩评价指标等方面因过度重视“结果理性”而诱导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提出应着眼于“程序理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从制度上加以防范。
关键词:有限理性;结果理性;程序理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已开始由“脱离业绩炒个股”的状态向注重公司业绩的投资理念转变,投资者会越来越关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失真将误导投资者的决策,从而损害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虽然近年来我国财会界乃至整个经济界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从各个层面作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多种应对措施,但就总体而言,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一、“有限理性”理论简介
“有限理性”理论是由197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人赫伯特。亚。西蒙(herbert.a.simon)教授提出的。在其所著《管理行为》一书中,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即人是有限理性的。同时,他还明确区分了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程序理性是指行为是在适当考虑其结果的条件下进行的,或者说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则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它的产生过程是否规范。结果理性是指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定范围内,当行为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行为的结果理性取决于某项行为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或预定目标的完成状况,而不管其行为过程如何。WWw.133229.CoM
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着眼点不同。程序理性强调的是行为过程的理性,而不只是注重结果本身,结果总是一定行为过程的结果,世上没有无因之果,只要保证了行为程序的理性,结果自然是可以接受的;而结果理性则强调结果对预定目标的符合程度,而不在意产生这一结果的行为程序。西蒙教授认为,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由于无法准确地认识和预测未来,从而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只能依靠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应该注重程序理性。因此,在人是“有限理性”的前提下,我们应当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行为过程的考核、控制。只要程序合理、过程规范,结果理性自是程序理性的必然结果,而不应刻意追求结果理性。
二、过度重视“结果理性”,诱导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其原因是很复杂的。通常,内因是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但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和评价者,在上市资格准入制度、配股条件、业绩评价指标等方面过度重视“结果理性”,也对会计信息失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上市资格准入制度
在对公司上市资格的准入制度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注册制,二是核准制。两者主要的不同在于:核准制下,由政府出面制定较之一般的公司法更高的进入标准,并依据这一较高的标准逐个审批意欲进入市场者的申请。而在注册制下,意欲进入市场者只需要按照一般公司法的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即可,但政府对于事后的欺诈行为将进行惩戒。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我国1990年到2000年一直实施的是行政审批制度。在行政审批制下,除了在《公司法》中要求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条件外,还实行“规模控制,限报家数”政策。企业通过激烈竞争拿到的股票发行额度往往与其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不相匹配,只好将一部分经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剥离,或者进行局部改制,并通过模拟手段编制这些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此外,许多改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承担社会职能而形成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也必须予以剥离。这样通过将劣质资产、负债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潜亏剥离,便可轻而易举地将亏损企业模拟成盈利企业。剥离与模拟从根本上动摇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模拟的财务报表难以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而作为券商,只要争取到获得额度的企业,就肯定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对上市公司的服务是次要的,主要是看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投资银行业务演变成“公关”行为。也正是如此,我国早期上市的很多公司先天发育不良,上市后“一年绩优、两年绩平、三年亏损”也就成为最真实的写照。从2001年3月17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核准制。核准制的实施是我国朝着股票发行机制市场化迈出的关键一步。但在实施初期,大量企业被快速包装上市,暴露出很多问题。为了提高券商自律和实现对上市公司数量乃至扩容节奏的控制,有关部门又推出了“通道制”。通道制在提高券商执业水平和抑制劣质公司上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病。如由于通道有限,提高通道周转率成了券商的第一要务。很多券商为了争到主承销权,不得不对准上市公司曲意迁就,以期能快速将企业包装上市,腾出通道来跟进新的业务,起不到对上市公司的核查和监督作用。而相当一部分企业为达到包装业绩和高溢价发行的目的,仍沿用核准制以前的改制模式,剥离和模拟现象仍然存在,过度包装、虚假信息仍然在证券市场层出不穷。
上述情况的出现,在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于结果状态的偏爱,在审核公司上市资格时,把注意力过度集中在上市条件上,只要上市公司达到审核标准,则批准上市,而对于公司在申请上市时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采取的各种寻租行为却没有多加考虑。这就使得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结果状态”,不得不以牺牲“程序理性”去尽力迎合监管部门对“结果理性”的要求,从而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不合理的资产剥离等种种会计信息造假行为。
(二)配股条件
自199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相继出台了五个规范性文件,而对配股条件中唯一的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也有一些相应的变动(见表1所示)。
表1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前roe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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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994年9月│1996年1月│1999年3月│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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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年每年│ │前三年每年│ │
│前两年每年│大于0,且 │前三年每年│大于6%, │前三年每年│
│大于0 │三年平均 │均大于10%│三年平均大│平均大于 │
│ │ │ │ │6% │
│ │10%以上 │ │于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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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经历了一个由松到紧,又由紧到松的过程。这些规定对将社会资源尽可能配置到经营业绩(以roe为标准)较好的公司中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亦负面地诱导了上市公司对净资产收益率的操纵。
表210%≤roe<11%、6%≤roe<7%的上市公司占每年年末公司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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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
│ 年末公司数 │ 194 │ 293 │ 321 │ 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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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数 │ 6 │ 21 │ 27 │ 104 │
│10%≤roe<11% │ │ │ │ │ │
│ │所占比例(%)│ 3 │ 7 │ 8 │ 18 │
│ │ 公司数 │ 4 │ 8 │ 11 │ 9 │
│6%≤roe<7% │ │ │ │ │ │
│ │所占比例(%)│ 2 │ 3 │ 3 │ 2 │
└────────┴──────┴────┴────┴────┴────┘
┌───────────────┬────┬────┬────┬───┐
│ 年份 │ 1997 │ 1998 │ 1999 │2000│
├───────────────┼────┼────┼────┼───┤
│ 年末公司数 │ 735 │ 768 │ 998 │1144│
├────────┬──────┼────┼────┼────┼───┤
│ │ 公司数 │ 205 │ 187 │ 136 │ 86 │
│10%≤roe<11% │ │ │ │ │ │
│ │所占比例(%)│ 28 │ 24 │ 14 │ 8 │
│ │ 公司数 │ 12 │ 36 │ 98 │147 │
│6%≤roe<7% │ │ │ │ │ │
│ │所占比例(%)│ 2 │ 5 │ 10 │ 13 │
└────────┴──────┴────┴────┴────┴───┘
┌───────────────┬───┬───┐
│ 年份 │20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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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公司数 │1202│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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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数 │ 49 │ 63 │
│10%≤roe<11% │ │ │ │
│ │所占比例(%)│ 4 │ 5 │
│ │ 公司数 │148 │158 │
│6%≤roe<7% │ │ │ │
│ │所占比例(%)│ 12 │ 12 │
└────────┴──────┴───┴───┘
从表2可以看到,1993年到1998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有向10%集中的趋势,特别是1996年、1997年、1998年净资产收益率在10%的正向领域的频率分布绝对的集中,远大于10%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布极少。1999年和2000年,上市公司的roe分布不同于前几年,出现了“双峰”现象,10%≤roe<11%和6%≤roe<7%两个区间的上市公司比较集中。在这两年中,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由10%向6%转变。2001年和2002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频率的分布比前几年又出现了显著变化,在这两年之内,10%高峰的现象已经消失,主要集中在6%区间。表2的统计结果表明,随着证监会配股条件的改变,上市公司的roe也随之改变,呈现相同的变化。在没有充分证据反证的情况下,可以有理由相信,上市公司存在着明显的为了满足证监会的配股条件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是证监会的配股条件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了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市场信心,从而导致市场对配股行为几乎普遍“用脚投票”,直接使那些急需资金、规范运作的公司也深受其害,整个配股市场不断边缘化。
(三)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业绩评价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评价的起点和基础,直接关系到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以会计收益为基础的财务指标。而以会计收益为基础的财务指标,由于受到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中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相当弹性的影响,容易受到公司经营者的操纵。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是“逐利的理性经济人”,作为受托者的公司经营者同样也不例外。他们对外提供信息的行为主要取决于该种行为所提供的信息的经济后果,即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他总是会向外提供对其自身更有利的信息。由于上市公司经营者的利益往往与公司业绩挂钩,而业绩的衡量标准又是以会计收益为基础的财务指标;再加上对上市公司实行特别处理、暂停股票交易及中止股票交易的规定也是以财务指标作为依据。当企业的此类“结果”受到特别关注,而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不被看重时,在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压力下,反映最终“结果”状态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必然大打折扣,会计信息失真也就有了产生的土壤。因此,当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业绩不佳、濒临亏损边缘或有业绩滑坡迹象时,上市公司的经营者除了千方百计改善生产经营外,还会在“结果理性”的驱使下,尽可能地采取多计收益或少计费用等方法调节盈余,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取悦于评价者。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其自身的原因外,公司上市资格准人制度、配股条件、业绩评价指标等的现行规定都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诱因。因此,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不仅要从公司本身着手,还应该致力于外部的诱因分析,从而改变以往只重视考察其“结果”状况而不考察形成结果的程序或过程的做法。
三、着眼于“程序理性”,从制度上防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其关键在于监管部门和评价者过度注重“结果理性”,上市公司经营者在“结果理性”的驱使下,为达到某一结果而不惜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因此,解决这一诱因的关键在于变“结果理性”为“程序理性”,从制度上防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
(一)实施科学严谨的上市资格准入制度
之所以要确立公司上市资格的准人制度,就是要使优质公司上市并保持其长远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地增强和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在核准制下,只要公司符合政府制定的标准,就可以申请上市,这很容易诱使公司为达到某一要求而粉饰业绩。而在注册制下,更注重的是对上市公司的事后监督,强调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由于没有严格的审核条件,公司没有必要为了满足某一条件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发展,因而消除了公司粉饰业绩的诱因,更有利于公司安排其长远发展。但由于注册制对市场参与主体、监管主体的综合素质及法制环境都有非常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宜推行上市保荐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券商业务不再是单纯地将股票承销出去那么简单,而是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包括上市辅导责任、发行上市指导责任、公司上市后的持续责任等,通过责任约束保荐人,通过保荐人优选上市企业。这种制度将有利于更多更优质的企业发行上市,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其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提供相应保障,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上市公司本身而言,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证监会应作出决定,取消剥离与模拟。如果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取缔剥离与模拟,证监会也应当对剥离与模拟做出严格限制。对于进行过重大剥离与模拟的企业,如果其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和可比性遭到破坏,应经过3至5年的时间重新检验其业绩的稳定性,符合条件后再核准上市。
(二)全面建立上市公司配股条件
一是中国证券会要把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作为审核配股的主要条件。对于申请配股的企业,要求其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所建项目的投入产出效果,以及该项目产出效果对公司利润的贡献,并由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并公开披露。相应地,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执行“专款专用”,募集资金更改用途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前次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尚未建成或建成后投入产出比率低于“分数线”的,无资格申请配股。
二是改变目前单一的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指标的配股条件,建立多指标体系。鉴于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应收账款等操纵利润的现象,可考虑设定“主营收入现金含量比”等指标,揭示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甚至可以考虑在净利润中剔除三年及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挤出净资产收益率的水分。除了定量指标外,还要设置定性指标,如同行业比较、公司的发展前景比较等等,形成一个科学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同时,在指标标准值的确定方面,不宜确定单一的指标值,而应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对所建立的指标规定一定的标准值。如在净资产收益率这个指标上,可根据各行业各年度来规定分数线。如可以规定为“需要配股的上市公司前三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要超过同行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这里,行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要等到全部该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出来之后才可计算,使上市公司不会向以前一样有具体的“6%”的目标可供操纵,而且又考虑到了各行业各年度的不同,更为合理。
此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可逐步放开对配股的管制,而着重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强调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强调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将注意力集中在完善法律、法规上,让市场来主导资本市场的发展,使配股资金真正流向那些经营规范、业绩优良、资金使用效率高,同时又急需资金支持的公司。
(三)建立符合“程序理性”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引导人们更多地关注“程序理性”,而不仅仅只注重“结果理性”,在建立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时,更要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看,反映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的指标有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有财务类指标和市场收益类指标。但就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来看,投资者能较多的获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而对上市公司的非财务活动情况了解较少。另外,我国股票市场具有高度投机特征,股价泡沫成分较多,市场收益指标的真实性有待检验。因此,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目前选择业绩评价指标时,应以财务指标为基础,以非财务指标为补充,建立一种全方位、立体化的评价模式。
在具体的财务指标选择方面,首先,可引进eva指标。eva衡量的是企业资本收益与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在其计算过程中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以消除会计准则本身所造成的会计信息扭曲性影响;eva考虑了权益资本成本,真实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eva指标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反映了企业科技开发、产品开发、人才开发等非财务活动。其次,还应考虑现金流量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能够综合反映上市公司一定时期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准确揭示上市公司盈利质量。更为重要的是,现金流量的计量极为明确简单,基本上不涉及对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主观选择,因此与会计收益类指标相比,现金流量指标几乎不受上市公司经营者主观意愿的影响。
在非财务指标的选择方面,应增加反映企业内部经营过程、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和市场占有等方面的指标,如合同兑现率、知识与智力资产贡献率、高管人员变动率及市场占有率等。这些非财务指标能够反映导致财务指标变动的深层次原因,使人们在评价上市公司业绩时,看到的不仅仅是财务结果,还有导致财务结果发生变化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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