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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银行表外业务财务风险

2015-07-09 10: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Items简称OBSl)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银行业发展的一个亮点,业务表外化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虽然《巴塞尔协议》列举的表外项目有些在我国银行并不多见,但其中一些重要的表外项目,即《巴塞尔协议》所称的“贷款的替代形式”在我国同样存在,如负债的普通担保、银行承兑担保和可为贷款及证券提供担保的备用信用证,担保、承兑和备用信用证对银行来说是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巴塞尔协议》将这类业务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定为100%,可见其风险是很大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挂牌上市,强化和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财务风险监管,是全面掌握银行的经营状况、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的基本举措。

    一、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1)表外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报送的报表中增加表外项目;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对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权应当确立在分行一级办理;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证规模,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笔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权限,视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要求9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必须由开证申请人事前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由开证银行事后向外汇管理局登记,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规定商业银行在受理开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交纳不少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免保部分必须落实相关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实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报审、备案制度。由于表外业务的信用扩张功能会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货币政策的效果,商业银行在推出新的表外业务工具之前,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评估,并且须界定表外业务的范围。为此,新的表外业务工具必须事先报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3)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报告的统一标准。掌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的各种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表外业务监管的基础。由于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金融监管部门无法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商业银行的其他会计报表或统一报表在反映表外业务的口径和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时,要统一报告的口径、报告的内容和报表的格式等。

    (4)统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准则。由于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不一致,使得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的表外业务数据不准确,揭示的问题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利于做出正确的监管对策。统一表外业务会计准则就是要明确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对象、范围、成本、收益的计算标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等。

    (5)建立和完善各类表外业务工具的监管制度,把表外业务纳入资本充足控制。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以及从金融安全出发,针对不同的表外业务工具制定不同的限制性要求,从而把表外业务监管纳入制度化轨道。这些限制性要求应具备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把表外业务纳人资本充足控制是限制表外业务信用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巴塞尔协议》解决了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的技术难题,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建议对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资本要求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系数,将表外业务转化为等量的表内风险资产,按对表内风险资产的要求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步再要求对表外业务按照转化后的表内风险资产总量配置支持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商业银行自觉规范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借以防范表外业务财务风险

    商业银行的现行财务报表特别是在表外业务信息方面的披露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现行财务报表主要是披露历史信息,无法较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未来状况的预计;列入财务报表的信息必须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和一系列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但对整个经营可能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如衍生金融工具、或有事项等在财务报表中无法予以反映;财务报表信息是采用一定的会计政策形成的结果,每一实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但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使财务报表显示出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一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因会计政策的改变而出现相应的变动;财务报表只能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经济事项,而对于实体在报表截止日之后、报表报送日之间发生的重大的、足以影响或改变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非调整事项和表外业务事项,就不可能及时披露。

    正因为现行财务报表在信息内容的设置上存在对表外业务披露的缺陷,因此,强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和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对于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可以扩充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对表外业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和对重要的表外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能够促使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为了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提高表外业务信息的质量,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表内业务信息无法披露的信息,凡是能够或应该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均应该采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方法,而不能代之以(业务)信息披露。(2)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对表内业务信息的进一步揭示和补充,而不能用来更正表内业务的信息。(3)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并且是真实揭示所反映的经济事项。(4)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重要的,能够足以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它所带来的效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5)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审计或检查,对于有法规、制度规定必须强制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银行自主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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