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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会计侦查

2015-09-11 11: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会计,作为反映和监督货币、商品的流通以及生产过程的一种方法,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按照一整套记录及核算规则,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作连续、全面、综合的反映。由于会计所在行业和具体业务的不同,一般分为商业会计、工业会计、行政会计以及主管会计、核算会计、成本会计、记账会计等等。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

  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已普遍地设置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实践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不过,侦破经济犯罪案件虽然大多与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各种会计资料的勘验有关,但由于在侦破经济犯罪的全部司法活动中具体工作任务的不同,严格说来,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侦查并非是一码事。下面从司法会计侦查的概念及工作任务两个方面,谈谈司法会计的另一个工作职能-侦查。

  一、司法会计侦查概念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勘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侦查则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有些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从大的门类上看,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侦查,都统属于司法会计学科;但从它们各自的职能和行政隶属上,却有以下诸多原因。

  1、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只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司法会计侦查才是获取送检物的根本途径和手段。

  经济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在客观表象上的最大不同,在于经济犯罪大多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因此,尽管犯罪痕迹大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各种会计资料间,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和查账技能,不了解经济事务及其活动规律,也难于取得客观、可靠、全面的送检材料;而送检物搜集得是否客观、齐备,又直接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最终鉴定结果。

  2、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只是送检物的评定人;因此,鉴定人既可以是司法机关内从事该项工作的司法人员,也可以是聘请的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非司法人员。

  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则是实施侦查,搜集线索及证据,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侦查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能行使侦查权。因此,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只能是司法机关内从事该项工作的司法人员。

  3、由于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以及各行各业财务工作和具体经济业务上的千差万别,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深层次的鉴别和不同角度的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会计鉴定既是会计侦查的继续或延伸,也是对侦查结果的一个不同角度的评定。同时,由于鉴定人员与侦查人员在行政隶属上的不同,也将相互起到一种内部监督与制约作用。

  4、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侦查的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他们在司法机关内的行政隶属也不一样。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属于技术评定工作,鉴定人一般隶属于司法机关内的技术处(科);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因其行使侦查职能,则往往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或公安机关的经济保卫处(科)。

  基于上述原因,为有效地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除司法会计鉴定之外,司法会计侦查也应该同等重要地列入刑事侦查手段之一。

  二、司法会计侦查的工作任务

  作为揭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司法会计侦查的一般工作任务是: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理论对案发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发现、分析线索,搜集审查证据,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

  1、勘验财务资料

  司法实践证明,利用职务之便的经济犯罪,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人是在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利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大多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世经验,他们作案前有一定的思想准备,作案后又往往找寻各种借口予以掩盖,因而形成了经济犯罪所特有的隐蔽性和诡秘性。但是,不管他们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样的手段,其犯罪痕迹仍会留存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中。在侦查过程中,只要了解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具备会计专业知识,采取行之有效的账务勘验方法,经济犯罪也易于揭露。对案发单位有关财务资料的勘验,既是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司法会计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

  线索是侦破经济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途径。如果说线索的发现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进行勘验的结果;那么,对线索所做的各种分析则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依据经济活动规律及其业务特点所进行的一项高智能工作。

  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不法活动的结果,其活动的实质毕竟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因而必然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制约。但无庸讳言,在财务资料的勘验中,除少数账务证据能直接证实某一经济犯罪外,绝大多数的勘验结果往往只是带有某些疑点,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侦查线索。因此,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依据经济活动规律、案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等,对获取的线索作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的分析和假设,而后再依据这些分析和假设,拟定侦查方案。依此,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程序:

  取得账务线索——分析、假设——拟定侦查方案——再取得线索。

  3、提取、审查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司法会计侦查人员的一项中心工作。

  一般说来,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提取和审查证据的重点,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的账务证据。作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账务证据因具有账务后果而大多较为客观、真实、可靠。但账务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单一又直接,能全面地证明案件特定的事实,绝大多数单一账务证据存在证明不全的情况。这是由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有一个过程,财务手续也往往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缘故。因此,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上,既需要账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也需要收集与之有关的其它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为使提取的证据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得起审判实践的检验,司法会计侦查人员必须对每一个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细致、周密的审查,确认各证据在案件事实证明中的作用和地位,确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此外,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经济犯罪虽然是一种不法活动的结果,但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事实过程,也就是该项经济活动的过程。司法会计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对事实过程作整体审查,以进一步提取证据,为司法会计鉴定提供尽可能齐备的证据材料。

  4、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

  侦查的最终目的,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由于会计专业性较强以及经济事务、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在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上,往往给一般侦查人员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对司法会计侦查人员来说,由于兼具会计专业知识和侦查技能,在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的性质上,恰恰有其独到的长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通过对财务资料的勘验以及发现、分析线索,提取、审查证据,能够为确定有无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的性质提供科学的依据。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侦查除必须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外,还必须具备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对未经过司法专业培训,缺乏侦查实践经验的会计、审计人员是很难胜任司法会计侦查工作的。同时,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自身的单一性和局限性,事实上也无法取代司法会计侦查工作。正是这些原因,尽快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公安机关经济保卫处(科)设立司法会计侦查专业人员,对于有效地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对完善司法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义网·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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