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下反贪侦查面临严峻挑战,如何摆脱以往“口供至上”的老路子,探索反贪侦查的新模式,是摆在反贪侦查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大多有账可查,如果由司法会计助力反贪,不仅有助于提升反贪侦查的科技含量,更有利于促进反贪案件侦破的高质、高效。本文首先论证了新形势下司法会计与反贪侦查之间的促进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应用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初步的改进建议。
论文关键词 司法会计 反贪侦查 改进建议
一、司法会计概述
司法会计一词于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可以用来表示司法会计活动,也可以用来表示司法会计师、司法会计技术和司法会计学科,本文所称司法会计主要是指司法会计活动。
所谓司法会计活动,是指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数量进行专门检查,以及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由此可见,司法会计活动分为司法会计侦查豍和司法会计鉴定两种。司法会计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指派司法会计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提取、检查豎和验证,以寻找、发现、收集、固定相关的财务证据。通俗的讲,司法会计侦查就是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它包括实践中的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检验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决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较多的技术措施。
二、新形势下,反贪侦查亟需司法会计助力
(一)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变离不开司法会计的参与
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嫌疑人在与律师会见时会得到专业咨询,对自己涉及的罪名、案情的发展、可能受的刑罚以及应享有的权利方面都有系统的了解,这使得反贪侦查中一贯进行的“攻心为上”的策略再难取得有效的进展。如果嫌疑人一直行使其沉默权,三缄其口,根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侦查部门也无可奈何。这对反贪侦查一项依赖口供的做法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转变侦查模式的需求已迫在眉睫。另外,律师提前介入侦查,可能会形成律师与侦查部门同时取证的局面,相比侦查部门每次取证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的情况,律师取证就相对随意的多。如果某些关键证人或证据被律师先行争取,反贪侦查可能会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严峻形势下,反贪工作必须改变工作重心,创新办案模式,以科技武装侦查,走科技强检之路。
科技强检的手段有很多,但从反贪案件自身的特点和构建成本来看,司法会计参与反贪侦查无疑是最切合实际需要的,并且在基层院的实施其相对其他技侦手段而言也是更容易操作的。首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属于职务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几乎都是通过非法占有财物来实施犯罪行为,其中必然会涉及到财物的收、付、存的财务过程,从而构成财务会计事实。由于财务会计活动通常会留有财务会计资料,因而多数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过程或犯罪结果都会涉及一定的账目。即使因为非经济事项进行贿赂的案件中,在查证过程中也会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存款、不动产、投资等与赃款的去向和用途有关的账目的检查事项。其次,不管是哪一级别院的反贪局,在以前反贪办案实践中,或多或少都有司法会计参与的影子,比如有的办案人员曾借助专业财务人员帮助查账,有的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办案人员对相关财务资料申请过司法会计鉴定等,甚至是寻常的银行交易明细查询,都可以归属于司法会计活动,这为司法会计将来大力参与反贪案件的侦查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基础。
(二)司法会计侦查有力推动反贪案件的侦破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类型单一,多为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与相关的财务活动资料。言辞证据可变性较强,不易固定,而贪污贿赂活动涉及到财务会计资料形成变更时,由于资金流动的规律性、会计核算的特定性、财务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使得财务会计资料成了记录犯罪活动的载体,遗留下犯罪痕迹。这些痕迹一旦被会计资料记录下来,即具有不可更改性。豏如贪污贿赂活动涉及的大量资金在变现之前,这些资金在各个金融机构和流通渠道内的流动会有一条记载明确的线路图,不管其资金流程多么纷繁复杂,但资金最终一定会流入到犯罪人的手中。在其流动过程中,暂时流入的单位和账户,多数只是起了一个中转站的作用,资金的转来转去,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或为了更顺利地变现,在资金的整个演变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关联单位和关联交易介入,从关联单位和关联交易中进行调查能为发现职务犯罪证据提供关键性的线索。
财务活动的规律性和会计证据的可靠性使得司法会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案发单位与关联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对比发现的现金、实物与款物交付记录,对账实不符以及不符合会计原理的情况进行研究,追踪资金、实物的流动线路,不仅可以发现和收集破案线索,更可以直接揭露犯罪,顺利追缴赃款赃物。除此之外,反贪侦查中有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以及其他司法鉴定,司法会计人员在参与办案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的收集鉴定所需要的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如发案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能够证实发案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其他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记录犯罪嫌疑人个人资产状况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等。
因此,适时将司法会计引入反贪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能够让反贪部门得到最大的技术支持,形成技术资源与侦查资源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协作办案模式,达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实践中司法会计参与反贪侦查的到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目前司法会计在反贪侦查中的运用状况:司法会计鉴定为主,参与侦查不足
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司法会计工作列为刑事技术门类,并纳入检查技术部门管理。但检查技术部门是检察机关综合服务部门,并非专门为反贪部门服务,司法会计参与侦查大多是以传统的“委托——鉴定”模式的司法会计鉴定为主,司法会计人员往往不直接参与办案,仅在反贪部门需要司法鉴定时,才给予技术支持。在这种模式下,司法会计参与反贪办案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司法会计人员没有直接参与会计资料的收集,对移送的会计资料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针对性及真实可靠等都很难确定,进行鉴定时,只能对反贪部门移送的资料进行一对一鉴定。豐由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具有多重性、间接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如果反贪侦查人员如果不熟悉财务会计资料的这些特性,在收集这方面证据时可能会丢三落四,如调取了会计证据,没有调取财务资料证据(原始凭证等);调取了支票、汇票,没有调取背书;调取了转账付款的票据,没有调取银行支付该款项资料等。如果司法会计人员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必然要求反贪人员进行补充,这样以来,不仅延长了侦查时间,增加了会计资料丢失和被篡改的可能性,也打乱了侦查部门的办案节奏与资源分配,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司法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方面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特长也没有得到发挥,很难为反贪部门提供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尽可能的技术支持。
近些年来,虽然有些基层检察院也开始摸索司法会计参与侦查的新路子,但目前大多也止步于理论层面。在反贪工作实践中,遇到财务问题,侦查人员的通常做法是先行调取或扣押涉案单位的账簿,能搬多少就搬多少。面对浩如烟海的财务资料,侦查人员往往一头雾水,不知从何下手,转而求助于涉案人员口供的突破,再将取得的口供与面前的财务证据相对照,如果有契合之处,该部分罪行就可以认定,如若没有,就继续审问。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有时候对自己的罪行记得清楚也说的出来,但对于细节问题,如贪污的公款、收受的贿赂什么时候进入谁的账户,在哪些地方被用掉了等方面的记忆就相对来说比较混乱。另外,贪污贿赂犯罪往往表现出多笔罪行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况,如果只靠涉案人员的口供来找证据,不仅可能导致反贪侦查被嫌疑人“牵着鼻子走”,更出现了涉案人员的很多罪行明明被侦查人员所知但苦于没有证据与嫌疑人口供对应而无法认定的情况。即使侦查人员调取财务资料的初衷是想从其中找到嫌疑人作案的蛛丝马迹,以期从外围突破,迅速掌握案情,但往往因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有效的查账方案而导致办案效率低下,由此导致对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的长时间扣押不仅使得检察机关保管成本增大,同时也给相关涉案单位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影响办案的社会效果。
2、原因分析
(二)反贪人员对司法会计参与侦查认识不足
多年来,有些反贪人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主要依靠“问”的功夫办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在案件移送时把找到的财会资料全部移交即可,至于哪些有用、哪些没用就靠公诉人员和法官自己去判断,如果到时连法官也无法理清楚,可能就会更加的依靠当事人口供进行审判。另外,也有部分反贪人员认为,请司法会计人员参与反贪侦查程序繁杂,耗时较多,其实遇到财务会计资料之类的证据,即使没有司法会计人员,自己也能够查清楚,在不保密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贪人员也能请案发单位的会计人员协助查账,且不存在繁琐的手续问题就能使得一些案件的侦查效率大大提高。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反贪人员不熟悉证据规格结构,搞不清实现某项查账目的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范围,在实际查账过程中,又缺乏财务会计常识和查账技能、经验,请案发单位的会计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全权代劳的查账工作却因为其不懂诉讼需要而导致一些案件的查账结果根本无法用于诉讼。豑
2.工作机制方面的原因
司法会计属于检查技术活动中的一种,为检查机关各个部门提供综合服务。在目前的反贪侦查实践中,司法会计不能有效参与侦查的主要原因是侦查与技术部门配合制度不健全,司法会计等技术人员参与反贪侦查工作缺乏制度化。办案部门往往是等到案件无法进展时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介入,在此阶段,司法会计人员只能针对办案人员送来的财务资料就事论事。上文已经讲过,司法会计人员由于并未参与反贪初查和证据搜集,对案件情况并不了解,也不能选择有利于案情侦破的鉴定证据,因而在反贪侦查中发挥的能动作用微乎其微。另外,根据现有的考核机制,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纳入自侦部门的考核范围,而司法会计人员属于技术部门,如果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就会严重遏制司法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侦查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的配合互动。
四、改进建议
(一)转变侦查理念,建立司法会计介入侦查的工作机制
新刑诉法下,反贪侦查模式亟需转变,这首先就要求反贪办案人员转变侦查理念,案件突破应从依靠口供转向科技强侦的路子上来,如上文所述,司法会计介入反贪侦查,不仅切合反贪实践需要,基层院也相对容易操作,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正视司法会计在侦查中的能动作用,尽快建立反贪部门与技术部门加强合作的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建立司法会计介入反贪侦查的工作机制,加强侦查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的配合互动。例如,反贪部门可以在初查阶段借调司法会计人员参与举报线索的审查和初期证据的调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提高立案成功率打下坚实基础;在侦查中后期,司法会计人员参与收集、鉴别、审查、核实证据,为揭露犯罪提供可靠的保障。另外,在建立反贪部门与技术部门合作机制的同时,完善部门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将部门合作的成绩合理分配至各个部门,从而激发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有条件,检察院可以抽调部分司法会计人员充盈反贪侦查队伍,这样以来,不仅可以省去很多部门之间协调的手续,更可以节约时间,方便人员调配,保证反贪案件侦破的快捷高效。鉴于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司法会计人员参与反贪侦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并使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二)提升反贪侦查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专业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
反贪侦查人员是反贪办案的主体,在涉及大量财会资料的案件中,除了可以借助司法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之外,反贪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对于案件的侦破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查办涉及大量财务资料的案件时,反贪侦查人员具备一些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将有利于读懂财务会计资料,提高反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查看财务资料不是从事专业的财务会计活动,因此并非要求侦查人员全部精通财务会计知识,而是需要其掌握常见经济活动的过程及财务手续、会计核算的一般原理和程序、常见会计资料的内容及其与财务凭证的关系等有利于查看财务资料的知识。另外,如果反贪侦查队伍中能够引进或培养专业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集司法会计与法律侦查于一体,将对涉账案件的攻破产生极大的助推力。目前有不少大学院校试点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检察院可以在每年的公务员选拔考试中有针对性的设置招考岗位,为反贪部门引入专业的司法会计侦查人员。与此同时,反贪部门也可以时常聘请司法会计教授或专家到检察院授课,针对反贪办案中遇到的难题进行指导和解答;有条件的单位甚至可以选派反贪骨干进校深造,这些骨干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司法会计侦查理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并且他们相较与其他人员而言,更有机会将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这样以来不仅提升了反贪人员的业务素质,更推动了司法会计侦查理论的升华与进步。
(三)探索建立账务信息咨询平台
反贪查账实践中,侦查人员最常见的是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明细账、企业运营中的相关账簿等。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专门术语和行业惯例,即使是专业的司法会计人员,也不是精通各行各业的专家,有时遇到难以理解的问题不得不求助于相关专业人士。如银行账目中的“通存”、跨行过程中涉及的“内部账户”等,如若不知道银行账务系统中的处理规律,有些账目的查询可能就会进入到一个错误的方向。再如,有些企业的经营者行贿的来源是通过“业务招待费”的虚报、税收的逃避来进行的,单靠司法会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账簿的查证很难发现这一点,如果此时借助税务稽查,或得到税务部门的专业咨询,案件的侦破可能就很快有了眉目。反贪办案难,口供的突破是一方面,外围取证的难度也不容小觑。如果能够探索建立反贪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的信息共享、咨询平台,并指派专人进行操作和维护,针对反贪查账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专业解答,形成咨询记录;案件之外,各个单位可以选取一些经典案例,针对案件中出现的专业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在信息平台上共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提供指导或参考。账务信息共享、咨询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加强各个单位之间的合作,对反贪查账而言,更可以快速得到专业指导,为案件的侦破节省宝贵的时间、提供有用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