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正在酝酿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在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建立过程中,会计基础的选择和转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研究和分析了美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应用实践的主要特点,并探讨了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现实意义。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结合我国财政管理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应用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和看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研究的展开和深入,权责发生制在我国政府会计中的应用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在政府会计中采用权责发生制有相当长的历史,形成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和特色,是目前世界各国进行政府会计基础改革中比较推崇的模式之一,对我国的改革也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但是政府会计是一国财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还必须依据我国财政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探讨我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有关问题。
一、美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应用实践的特点
美国在政府会计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美国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各自独立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在权责发生制应用方面,联邦政府和州及地方政府经历了不同的独立发展过程,但又有着趋同的发展倾向。这种趋同最鲜明地表现在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目标从主要的预算执行工具转向政府向权益人说明其受托责任,以及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编制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
(一)与财务报告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美国政府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历史上,权责发生制的应用直接产生于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需要,两者之间有着难以分割的联系。政府财务报告和预算不同,预算反映当年的政府财政收支总额及分配结构,而政府财务报告通常包括以资产负债表为核心的一系列财务报表,从更为全面的角度反映政府的运行能力和财务绩效。年度预算只反映了一个时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资产负债表则是对政府资产和负债的持续衡量。这种多时期连续化的会计模式具有对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内在要求。
在美国无论是州及地方政府会计准则还是联邦政府会计准则,都明确地提出了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这些目标决定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和具体应用模式。以州及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为例,GASB提出了3个方面的目标:第一、财务报告应说明政府的受托责任。第二、财务报告应帮助用户评价政府实体的年度运营结果。第三、财务报告应帮助用户评估政府实体能够提供的服务水平及其履行应尽责任的能力。
在上述政府财务报告的诸多目标中,有很多方面是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才能实现的。如受托责任目标中的期间公平情况、评价政府实体的年度运营结果、评价政府未来提供服务的能力等在现金收付制基础上都是无法提供必要信息的。同时,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也决定了政府会计中权责发生制基础的应用范围和程度。财务报告的这些目标构成一个比较复杂的目标体系,各目标之间既互有联系,也可能存在冲突。因此仅采用一种会计基础、使用一种财务报表、编制一套财务报告很难能充分满足这些目标,美国的政府会计实践中是分别地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和编制不同的财务报告来满足这些目标的要求。
(二)在不同层次的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程度的权责发生制基础
按照目前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模式,州和地方政府都要编制两套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财务报告。一套是将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层面的财务报告,它将政府的全部业务综合起来,以政府全部经济资源作为计量对象,包括长期资产,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另一套是基金财务报告,将政府作为各个独立基金的集合。这些报告只关注本期的财务资源,主要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但在不同性质基金的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权责发生制的程度也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