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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监管和透明度法案对我们的启示

2015-07-09 10:0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2002年4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司和审计责任、职责及透明度法》(下称“法案”)。美总统布什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现对该法案作简要介绍和评述。

  一、法案的基本内容

  该法案共22节,涉及审计人员监管、财务信息及时披露、提高公司披露透明度、内部交易利润上缴、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公司治理、信用评级等。其主要内容是加强审计监督、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以及防止内部交易。

  (一)加强审计监力

  加强审计监督最主要的改革措施是设立一个公共监管机构,对涉及证券的审计业务实施监管。该监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制定有关执业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进行审查;对注册会计师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实施处罚等。所有从事证券业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接受其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者才具有从事证券业审计资格。

  根据法案的基本要求,美国社会审计行业的管理体制孕育着重大变革:

  第一,该机构的设立原则之一是让审计行业以外的人士来进行行业管理。公共监管机构应当保持对会计职业界的独立性,其成员中要求至少有6名是独立的公共人士,而会计职业异成员不超过3名;同时,职业界成员只在技术方面具有决策权,而对注册会计师的纪律处罚和裁决不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该机构的资金来源应保证其独立性。法案明确指出,公共监管机构的资金将通过某种机制取自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不会采取对外广泛筹资来解决。

  第三,该机构将有较强的监管权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有义务与公共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如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与该机构不合作的情况,公共监管机构有权取消其上市审计资格。公共监管机构将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和业务进行质量控制检查。

  第四,该机构将具有处罚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公共监管机构可行使处罚权,比如罚款、责令解除与客户的委托关系、限制从事某些业务的审计、中止从事部分或全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等。

  第五,该机构将有权制定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这些准则公共监管机构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其他民间机构制定。

  这些情况表明,美国审计职业界可能会出现一个新的监管机构,该机构将更多地依靠职业界以外的人士来管理,并非行业自律组织。这标志着美国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完全依靠行业自律的格局将被打破,公共人土将参与到行业监管中,公众的利益也因此得到更好的保护。至于这一监管机构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将是什么关系,目前还不明朗。

  除建立公共监管机构以外,作为加强审计人员监督的措施之一,法案还修改了关于审计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独立性影响的标准,禁止审计师为客户同时提供财务信息系统的审计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强化信息披对

  针对安然事件所反映出来的有关内部交易。特设目的实体等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法案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针对安然等公司高层人员在事发前抛股套现而公众完全不知情的情况,法案要求公司高层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提供给高层人员的优惠贷款等事项发生后第二天向公司和证监会报告,证监会和公司应于收到有关情况后第二天向公众披露。这样可以使公司高层人员无法利用公众不知情而高价套现,也可以向投资者及时传递可能存在内部信息的信号。

  第二,针对安然等公司大量利用特设目的实体进行表外融资规避披露义务的情况,法案要求证监会对没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实体发生的、对上市公司财务决策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该实体之间的关系制定专门的披露规则,以提高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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