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之后作为激励员工的有效方式得到广泛应用。迄今为止,美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达到了20000余家,有3000多万企业员工参加了各种持股计划。我国大陆地区的股权激励尝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武汉、上海、北京等地当时都相继推出了国有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2006年9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条件。可见,股权激励在我国也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方式。我国台湾地区的股权激励方式比大陆开始更早一些。随着股权激励方式的不断推广,我国台湾和大陆地区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中都迫切需要一套标准对这一领域加以规范。
一、股份支付的含义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用期权来奖励员工或者作为薪酬的组成部分,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份支付交易。
上述股份支付的定义完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股份支付的概念也与大陆相同。
二、海峡两岸与国际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准则出台的背景
(一)国际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准则的出台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2004年2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一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简称IFRS2,于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准则要求财务报表中对所有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进行确认,尤其强调将授予雇员作为报酬的股权和期权确认为费用,按公允价值在经营利润中扣除。
(二)我国大陆地区股份支付准则的出台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首次规范了企业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其确认和计量的原则也趋同于国际准则,吸收了IFRS2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第123号公告《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补偿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forStock-BasedCompensation,简称SFAS123)中较为成熟的理念,结束了大陆地区实务中对权益薪酬会计处理的混乱局面。该准则中,也要求企业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包括换取职工服务和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将授予雇员作为报酬的股权和期权费用化。
(三)我国台湾地区股份支付准则的出台随着企业激励制度中员工认股权的引入,我国台湾地区会计实务迫切需要一套标准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因此,在评估本地区会计实务后,台湾证期会敦促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借鉴美国FASB第123号公报内容,并于2003年3月发布《以股份为基础的给付》解释函令,对员工认股权证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台湾地区《以股份为基础的给付》的正式准则尚未出台,解释函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作用。
三、海峡两岸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准则的比较
从准则出台的背景来看,海峡两岸的股份支付准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FASB或IASB的准则,反映了准则的国际间实质性趋同这一大趋势。尽管如此,由于海峡两岸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制度不同,政治法律基础、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特色、会计传统诸方面都相去甚远,导致了在股份支付准则方面存在着差异,探讨这些差异的理论和实务价值都很大。通过比较,三者在股份支付准则中存在如下差异:
(一)准则制定的目的不同。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美国的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侧重于在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事项中企业从员工处获得服务事项的核算,强调了以公允价值核算的唯一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二)准则核算的范围不同。我国大陆地区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台湾地区准则划分了酬劳性和非酬劳性认股计划。而IFRS2划分为公司与雇员之间的权益薪酬交易和公司与非雇员之间的、用权益结算的商品或服务交易。IFRS2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既包括对企业职工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包括为换取商品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三)股票期权费用化的计量方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准则规定企业可采用公平价值法或内含价值法处理,鼓励采用公平价值法。IFRS2和我国大陆地区都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法衡量权益工具的价值。我国准则只提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现金结算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在后续期间如何计量。IFRS2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有明确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对现金结算的后续期间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运用了期权定价模型,而且还指出了如果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则以内在价值计量权益性工具,并将内在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四)股票期权费用化确认的期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准则相对简单,解释函规定授予雇员的权益基础薪酬成本应当在授予日确认、计量。相比我国台湾地区准贝lj,IFRS2和大陆地区《股份支付》准则较为详细,视不同情况作相应区分,规定:若主体(公司)授予的权益工具可以立即执行,主体应假设是因为雇员过去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奖励,以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费用总额;若主体授予雇员的权益工具是要满足条件在授予日后执行的,主体应假设奖励的股份是对未来服务的补偿,应以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在雇员保留权利期间分期确认为费用。
(五)会计处理的内容不同。与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相关利益最强的人当属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与国际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相关利益最强的人是大型高技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得IFRS2对所有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在会计处理上都有详细的规定,而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只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上有规定。
四、海峡两岸与国际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准则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一)股份支付的计量方式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解释函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法或者内在价值法计量股份支付,企业当然选择有利于自身的会计处理方法。实务中,将使不同结算方式下的股份支付的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也使企业通过不同的计算方式实现操纵利润的目的。相比之下,IFRS2和大陆地区要求仅采用公允价值法,减少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同时,新准则规定将权益薪酬作为费用入账势必减少企业的盈利,而如果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对当期利润形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又会使企业的股价发生剧烈震荡。比如,伊利股份在2007和2008年利润的巨额减少带来的伊利股价的大幅波动和下挫就不是伊利所愿意看到的。
(二)行权条件自由化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可行权条件存在极大的自由性。很多上市公司将行权条件的门槛订得很低并且在业绩中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伊利股份主要的行权条件是,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与2005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数据显示,伊利股份2001年至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2.7%、19.8%、40.6%、18.6%和21.5%,均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5%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这样,即使伊利股份的高层管理者不太努力工作,仍然可以从容地获得巨额股份,利润被操纵的可能性较大。而IFRS2在行权条件方面的规范是非常详细、非常严格和稳定的。
(三)期权费用摊销期的任意延长或缩短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我国的股份支付准则中并未规定等待期的确定时间,这使得公司可以随意延长或缩短等待期的时间。如果等待期延长,就意味着每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摊销期的调整任意操纵利润。比如,海南海药就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延长了摊销期,从而减少了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而减少了亏损,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而IFRS2规定期权费用的摊销必须在员工的服务期间进行,同时还要求采用权益基础薪酬的企业应该在财务报告中将成本予以披露,特别要求反映对利润或亏损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四)权益工具估值模型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根据我国股份支付准则,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若“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但对于采用什么模型作为“估值技术”,《股份支付》准则和《公允价值》准则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准则只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看出,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估值模型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而不同的估值模型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计量出来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可能相差上千万之多,这无疑使企业产生利用估值模型操纵利润的动机。而IFRS2股份支付准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五、对海峡两岸与国际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准则的评价
国际会计准则中股份支付准则的发展迄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在理论和实务上都相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是非走不可的路。台湾地区的股份支付准则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上与国际接轨都是不够的,与国际接轨,不仅要单纯修改会计准则,还有许多实务应用和解释的问题。而我国大陆地区虽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理论上的完全接轨,但在实务的操作和准则的执行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国际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准则,对刚刚起步的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具综上所述,海意峡两岸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准则既逐渐趋同,又有不同之处,但趋同是必然的。三者都存在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等问题,需要通过细化准则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股份支付业务。我国的股份支付准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操作上,要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接轨,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改善经济环境,实现准则引导财务信息趋于中立性,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