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召开主题为“后危机时代金融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年会,让我们有机会总结和思考这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探讨未来金融会计改革的方向,这对于我国金融会计和金融监管今后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下面我就近一段时间金融、保险领域的会计改革和监管发展谈三点意见,同各位一起探讨。
一、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正在经历重大变革
21世纪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致力于建立一套髙质量、全球公认会计准则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力迅速扩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直接采用、准则趋同等方式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会计标准,尤其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承受了巨大压九2009年4月,在G20伦敦峰会发布的联合声明中,会计准则的改革被纳入到了改革金融体系的框架中,并且呼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共同改善有关公允价值和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标准。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针对G20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解决方案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建立了与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机制,与巴塞尔委员会定期举行相关会议。
目前来看,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会计标准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针对目前金融工具分类标准和减值模型过于复杂而且不统一的问题,全面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制定新的会计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采用单一的减值模型,简化套期会计处理;二是缓解公允价值会计的顺周期效应。改革金融资产减值模型,探索以预期损失模型(ELM)取代已发生损失模型(ILM)的可行性,为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提供计量指引,允许对因流动性缺失导致有价无市的特定金融资产运用内部模型进行估值和计量,允许在业务模式发生变化时进行重分类,赋予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FVO),以减少会计计量错配效应;三是提髙金融机构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改进风险披露准则,强化对合并报表的管理,尤其是特殊目的机构(SPV)的合并。完善终止确认标准,大幅提髙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终止确认门槛。
二、保险国际会计准则的改革和我国的实践
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产品的多样性,长期以来,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尤其是准备金的计量,缺乏足够的透明度,而且各国做法差异较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普遍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难以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改组成立后,大力推进保险会计准则的改革。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应G20峰会的要求,为了提髙保险会计准则的透明度,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的工作进度也明显加快,在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原则等关键问题上实现了突破,近期将发布有关征求意见稿。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合同的界定,二是保险负债的计量。在保险合同的界定方面,为了增强不同行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保持金融会计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使得不同金融机构销售的相同或者类似金融产品采用同样的确认计量标准,将保险合同界定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保险成分较少的合同不能认定为保险合同。对于那些转移多种风险的混合风险合同,则必须将其中的保险成分、金融成分和服务成分等拆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标准。在保险负债计量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4年发布了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成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后,于2007年5月发布了第二阶段讨论稿,提出了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路。经过近3年的反复研讨论证,基本确定了采用“现行履约价值(CurrentFulfillmentValue)”来计量保险负债的思路。“现行履约价值”计量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基于保险人通常会履行保险合同的假设;采用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尽可能一致的估计(MarketConsistent);对未来现金流量,采用明确的当前估计(ExplicitandCurrentEstimate);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TimeValue);包括明确的附加值(ExplicitMargins)。新的保险负债计量模式采用了和其他金融负债逻辑一致的计量方法,提髙了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可读性,使得保险负债更加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新的计量模式基本颠覆了现行传统的保险负债评估模式,对保险公司和监管都提出了巨大挑战。
按照中央关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全面趋同,以促进深化扩大对外开放和在国际经济体系中获得有利战略地位的要求和部署,我国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保险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成为第一个全行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行业。为彻底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2008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2月25日,发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保费确认的新标准,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下的准备金计量原则。
我国这次保险会计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研究中已经达成的共识、结论和先进做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保险合同进行界定,明确保费收入确认的标准。要求对混合风险合同进行分拆,对不能拆分的其他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拆分后的保险成分和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相应的收入计入保费收入,其余的合同分别认定为投资合同或者服务合同,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二是制定了财务报告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原则和方法。采用和目前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最新成果基本一致的做法,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采用和市场信息一致的当前信息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从2009年年度报告的执行情况看,这次会计改革执行顺利,实现了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这次保险业的改革消除了保险公司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实现了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同时也立足我国保险业实际,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及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吸引更多资本进入保险业。
三、积极参与会计准则改革,及时进行监管协调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卓有成效,有目共睹,但这种趋同不应当是跟随性的或被动接受性的趋同,而应当是主动的、双向的趋同。在准则趋同过程中,我们应积极、主动去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反映我们发展中国家不成熟市场经济的特殊状况,表达我们的意愿和声音,施加我国的影响,维护国家利益。去年保险会计的改革就是一次很好的实践。我国保险业2009年年底实施的新准备金计量原则,吸收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险合同》第二阶段最新成果,可以说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通过实践这些最新研究成果,我国能够掌握第一手数据资料和实践经验,锻造一批优秀的保险会计专业人才,有助于我国通过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持续趋同工作机制,直接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一阶段的制定工作,施加我国影响,在新一轮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切实维护我国保险业乃至国家利益,从而在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占据主动,提升地位并赢得话语权。
会计改革对监管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大量的监管标准和评级手段建立在会计标准的基础上,髙质量的会计信息,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评判准绳和衡量标准,有利于提升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同时,新会计政策的实施也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求监管人员要尽快全面、深入地掌握新会计政策的内涵,而且也要随着新会计政策的全面实施,对不适应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做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随着会计标准的不断发展,监管标准和方法的调整也要不断跟进。因此,一方面监管人员应当紧跟会计改革动向,把握改革趋势,引领行业积极参与到会计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另一方面,要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髙监管人员对会计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尽快调整与新会计准则不相适应的监管政策和做法,保证监管的审慎性和合理性,推动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