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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2015-10-05 15: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当前,关联方交易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关联方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暗箱”交易。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公司资本营运的目标。但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和操作形式是由微观经济主体掌握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不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进行,而是被大股东操纵。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关联方交易就更容易成为部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逃避税收的手段。这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一、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某些关联方交易是公开进行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关联方交易没有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是为了粉饰一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达到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安抚债权人、激励投资者的目的。显失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调节利润。①以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利润的虚增。如上市公司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关联方购进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这一低进高出,便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逐渐“辉煌”起来。②通过资产置换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资产的不等价交换表现形式为:一是关联方将优质资产以低价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是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二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相关债务等额剥离给关联方,以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获利能力;三是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不良资产,以获取可观的处置收益。

  2.转嫁债务和费用负担。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一方为另一方偿还债务;②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货款;③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费用;④一方以其他方式为另一方承担债务和费用。

  3.转移资金。上市公司往往通过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相当普遍,虽然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行为为有关法规所不允许,但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两者之间难以严格区分,并且法难责众。

  4.降低税负。利用关联方交易降低税负,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使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二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负及税收优惠条款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或税收政策更加优惠的关联方。

  二、相关法规制度约束力的局限性

  1.难以控制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行为。为了真实反映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中心内容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且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由于上述暂行规定对非关联方的交易未作出规范,以致一些上市公司采用种种手段,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使原本来自关联方的收益变成来自非关联方,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以后,再将资产置换的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首先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然后将一笔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置换,当作两笔货币性交易处理,即将原本一笔资产置换业务,转变为出售资产与购入资产两笔货币性交易业务,以逃避《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约束,达到增加公司利润的目的。

  2.对关联方关系的范围规定偏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没有对关联方给出明确的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但对间接共同控制、间接重大影响、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会计准则没有视为关联方;对形式上不是而实际上属于关联方关系的,会计准则也只有原则上的要求,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关联方关系的范围界定过窄,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3.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披露的要求太简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将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作为其交易要素之一予以披露。但是对定价政策的范围,即哪些定价政策可以使用,不同的定价政策适用于哪些交易类型等,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五花八门,如出厂价、协议价、计划价、合同价、批发价等,定价政策的选择也极不规范,且未说明其定价依据、与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一致以及差异的金额等问题,由此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要求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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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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