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是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的消耗的物料和材料。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等。存货无论在商品流通企业,还是在生产企业,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企业正常产成品的销售,一方面是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增加,另一方面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加。但是一些非正常产成品的转移如何处置呢?
一、 视同企业的销售,按产成品的公允价值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同时按产成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产品的成本。
(一)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其会计处理如下: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保健品生产企业,2007年2月企业决定以其自产的保健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该批保健品的成本价为100 000元,市场售价为15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⒈决定发放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15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50 000
⒉实际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17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 5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
贷:库存商品100 000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会计处理如下:
例如: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该产品成本为200 000元,计税价格为3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借:应付股利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000
贷:库存商品200 000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投入其他企业,其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投资B企业,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1.借:长期投资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2.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上述两类业务将企业的产品用于企业外部,产品对应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但并未有收益流入本企业,也不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但作为增值税的一个特殊项目,新准则仍将其作为收入来处理。
二、 视同企业的销售,按产品的账面价值从贷方转出,同时按其公允价值计算其销项税额。(一)企业将产品用于企业的在建工程,其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以自已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63.6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二)企业将产品用于无偿赠送,其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以自已生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3.6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同样是产品的转移,有的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而有的则视同销售从贷方转出呢?我们知道,企业确认收入,通常需要符合5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他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继续实施控制。③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⑤相关的已发生的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企业自产的同一种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 是否作为收入处理就要依据新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规定。如用于分配利润、投资、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等用途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的定义,按收入处理。而用于捐赠、在建工程等用途的视同销售,因其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则应依新会计准则规定,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
另外,会计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用于分配利润、投资、捐赠等用途的产品可以是自产、购买、委托加工取得的,而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用途的产品只限于自产、委托加工,没有购买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购买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是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是根本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例如:A企业以购买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63.6
贷:银行存款63.6
同样,如果A企业将上述购买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63.6
贷:银行存款63.6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还应注意到,在会计核算上,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配比的要求,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