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初始计量时范围界定不确定、 后续计量中对企业净资产影响较大等问题。笔者对此作了分析,并建议简化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分类以及核算程序与内容,避免金融资产在存续期间的重分类问题,从而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未实现价值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确定;净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金融资产的一种。《》(下称《准则》)将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分为四类,由于其分类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所以,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及其核算就会受初始计量分类的影响。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范围界定的不确定性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划分为四类(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并规定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投资初始计量时:
其一,若投资目的为赚取差价而短期持有时,应当划分为第一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如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其二,若投资目的为长期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应当划分为第二类——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虽然《准则》将这类划分条件限定于一般一年内,但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核算内容看,是指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
其三,企业常规经营业务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初始计量时没有划分为以上三类,即投资初始计量时目的不明确或持有能力不确定的投资,应当划分为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实际上影响企业投资目的和能力的因素如市场利率变化、投资收益变化、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变化、外汇风险变化、可利用的财务资源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是企业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初始投资时所划分的长期或短期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因此,在长期持有与短期范围已界定的情况下,再出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就显得累赘。例如企业债券投资在这种分类下就需要根据其投资目的、能力等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或短期不确定)三类中进行定位,使金融资产的分类增加了难度。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净资产影响的分析
资本公积是企业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投入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资本公积的增减直接影响企业净资产的规模。近年,随着各项新法规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在企业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组建或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涉及到“资本公积”,使其核算内容日趋复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一般金额较大,对企业资本公积产生的影响也较大,其主要表现为:
其一,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差额。
其二,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其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其四,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等。
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是企业的资本储备,其用途主要为转增资本,金额应该为实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会随着活跃市场的变化或未来现金流量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变化,显出很强的不确定性,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减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使其对企业的净资产影响在每个时点都会发生变化,最终造成企业净资产的金额中掺杂未实现金额。可以说,市场泡沫越大,企业净资产泡沫程度越严重,对企业净资产影响也越大。同时,净资产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一系列财务数据及国民经济相关统计数据。
三、相关建议
(一)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与相关核算
在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核算中:
1.企业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若对该项投资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核算;若对该项投资没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2.企业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当企业对该项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改变时,若直接处置,则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贷方直接予以冲减;若不直接处置,则其余额若保留在该账户直到处置。因此,建议取消分类中的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相关核算。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需要在初始计量时对原本不确定的问题,一定要作出绝对准确的选择,投资作太复杂的选择而增加分类的难度。第二,债券存续期间后续计量时不需要重分类而简化金融资产的核算程序与核算内容。第三,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二)细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将现行准则“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中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分离出来计入“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这样做,“资本公积”总账下的“资本(股本)溢价”与“其他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而“待转资本公积”账户中留存的金额,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增减变动,直至实现后从“待转资本公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方可转增资本。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剔除资本公积的虚有成分,保障企业资本储备的实有性。虽然资本公积作为资本的储备,按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但在现行核算体系中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会虚增企业的净资产。这样处理,实际上将企业的资本储备中未实现部分单独列示,在计算净资产构成时应予以剔除,以保证企业净资产的稳定性。第二,从现行核算内容看资本公积的构成,大部分项目都涉及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这种差额会随着市场的变动而随时变动,其不稳定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给企业这种未实现、不稳定的资金来源(损失)的内容通过“待转资本公积”留出空间,在净化企业净资产的同时可以满足准则规定与核算要求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2006.人民出版社,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