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作出重新分类,并规范了各类金融资产的计量模式,本文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与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
2006年6月,财政部重新修订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出台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及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又对各种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诠释与规范,本人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会计核算存在诸多疑问,现汇总论证如下,愿与各位专家学者共享。
一、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绕开了利润表而进入资产负债表。此规定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规定截然不同,如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部分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当期损益,而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中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为什么这样规定,笔者很难接受。
其实作为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差别很微妙,仅仅取决于管理层的指定或打算持有时间的长短,而投资性房地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流动性还不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反而能够计入当期损益。wwW.133229.cOm为此笔者建议所有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后续计量核算应当是一致的,即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需要将个别资产项目特殊化。这种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特殊规定,也为日后企业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带来很多不便。
二、关于可供出售债券资产的期末核算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资产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的有关规定是“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可供出售债券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笔者认为,在会计期末无论分期付息债券的到期利息还是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未到期利息,都已经包含在可供出售债券的期末公允价值中,根本没有必要将“实际利息”与“摊余成本”引入该类资产的期末计价,更没有必要过于迷信几乎没有哪个金融专家能准确确定的所谓“实际利率”,也就没有必要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设置“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
企业应当对可供出售的债券资产采用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仅设置“成本”与“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