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融资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票据业务的显著特点是“低信用风险、高操作风险”。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现就票据业务发展中的存在几点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 票据风险日趋增强
比如有信用风险,支付风险,诈骗风险等。现在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假票风险。主要表现类型为:粗糙仿造类型,套写仿造类型,克隆仿造类型。可以直接通过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的辨别方法审查出票据的真伪。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五照: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针对三种类型的风险分析如下:
1、粗糙仿造类型:汇票专用章略粗或略细、票据字母不符、 加红水纹不符、票面颜色不符 、纸张大小略短、深透性印油仅在票据正面有扩散印象、出票金额大写处无渗透性油墨水溶效果、 微缩文字与真票行数不符、紫光灯下隐藏的行微不清晰。
2、套写仿造类型:内容与真票一致、采用套写方式、字体和字符间距与真票不同。
3、克隆仿造(此种类型票据为最新的也是最难以辨别的,该票据造假手段特殊,变造效果逼真,普通的紫外及放大等分析设备很难识别。)类型:采用连号票据变造 ;改动部分极少;欺骗性极强;纸张、油墨、印刷效果、特殊暗记等均和真票相同;传统的荧光、放大对比等手段基本无法识别真伪;查询系统无法辨别真伪。
二、票据流通兑付仍不完善
1、票据签发及流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错误现象
票据签章方面:签章不清、签章不完整、签章重复、签章不符合规范;
背书过程方面:被背书人名称填写时涂改、填写错误、非墨水笔填写;
金额方面:金额涂改、金额大小写不符、金额不清,由于上述种种错误,将会发生银行退票和拒付,致使购货方的付款延误。
2、现在的拒付理由,远远超出了以上经常出现的错误,银行往往针对大笔金额故意延迟付款,找出各种理由予以拒付,降低了票据的使用效率。比如:签章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往往只能依据承兑行说不清楚就不清楚,书写被背书人名称也是,甚至有的能找出理由说是因为粘单不符而拒付。
三、人员培训(不仅需要对企业员工的培训还需要对银行工作人员的培训)
1、因为企业员工有的对票据的接触只是刚刚起步的过程,所以并不了解票据的使用,正确的背书,更不明白经济责任及利益关系,所以在流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错误。例如:通常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随意潦草;有的不知道应该怎样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导致票据背书全部错误;有的因为自己背书转让了,也在票据上签章了,但最终票据因为他在最初签章或背书原因遭到银行的拒付,需要他出具说明时,他因为不了解票据,所以他拒绝出具说明,导致票据的流通及发展的困难。
2、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因为对票据的不正确认识及为了考核业绩故意押票,影响了票据的发展。比如,经常接到一些城市商业的票据在到期兑付往往就存在兑付困难的问题。记得有家商业银行的拒付理由是“粘单不符合规范”,可仔细看了又看也没什么问题,结果打电话过去咨询,他居然说以前我们也不拒付,后来有次他被他行拒付后,他们也开始拒付了。然而,背书过程中产生的拒付就更多了,比如背书过程中有字书写错误,有的商业银行不认可任何说明,必须要求企业在错误的企业在票据上再次签章,因为票据背书可能转让了十几手之多,托收时发现错误,要把票据寄给填写错误的企业可能性太小,只能从一个城市赶到另一个陌生的城市,去恳求企业再次签章确认,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可想而知,也失去了用票的意义。
四、规范性文件的迫切需求,能够明确票据的流通及相关规范的实施细则
《》于1995年5 月10日经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集会讨论正式议决,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配置的又一重大效果,它标志着我国的票据行为将有法可依,这对我国的经济生长将起到积极的推行动用。总的来说,它充实思量了我国的现真相况,但是,随着我国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业务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衍生了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票据法》陷于滞后。比如,上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予以规范,才能使票据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及意义。
五、电子票据的及时出现,可以很好的解决目前的问题,更能促进票据的发展及流通
电子票据的核心思想就是将实物票据电子化,电子的票据可以如同实物票据一样进行转让、贴现、质押、托收等行为。传统票据业务中的各项票据业务的流程均没有改变,只是每一个环节的都加载了电子化处理手段,使我们业务操作的手段和对象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电子票据业务以成熟的网上企业银行为平台,将传统的商业票据业务与先进的网络银行技术相结合,创新出的一种新型支付结算工具,节约了人工成本,无空白票据遗失的顾虑,对于票据的诈骗风险可以有效直接的避免,以及上述所产生的流通中的错误及拒付问题可以有效的解决。所以,我们应该加强针对企业的电子票据业务宣传,大力推行电子票据业务。但是,电子票据业务的日益普遍开展,作为调解商行为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法之一——现行《票据法》,却是显得非常滞后,使得新出现的电子票据行为不能创建在执法的框架之内,也使得电子票据的流通等行为的执法基础处于“空缺”状态,大大束缚了今世商业市场的生长,因此,《票据法》的修订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是摆在我们眼前的迫切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