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基于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行为的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的存在、有效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关系。这是世界各国票据法所确认的一个公理。确立票据无因性原理,意在追求票据交易的简便、安全。于市场主体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注重营利性同时也须追求效率,在程序繁复与风险负担之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使得票据的效力确定、简单便捷,在众多支付工具中脱颖而出,成为他们的首要之选。
二、以票据无因性看第十条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对“真实交易背景”与“票据对价”的要求,《票据法》似乎的确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起来了;但对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效力状况的语焉不详又使得人们难以确实地论断《票据法》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理。对于第十条的解读,学界意见不一。
首先,笔者不赞同部分学者的主张:第十条是“仅具有引导功能而非效力性规定”的“宣示性条款”。一是因为若采“宣誓性条款”之说,实则是通过柔和的解释方法来缓解法律冲突,如此“第十条”便会成为一个未指明法律后果的建议性条款。而实践表明,欠缺法律后果的条款易成为无用条款,将使法律条文没有强制威慑力,“防止票据欺诈的规范功能”也无法发挥作用;二是总将法律条文解释为“宣示性规定”不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会导致法律预见性丧失,况且作为重要的商事部门法,《票据法》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随意性地宣布法律条文的效力,会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
大多数学者对《票据法》第十条关于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表述持反对态度,认为其有因性的规定无存在之理,主张立法修改。原因主要有三:票据有因性将置票据于不稳定状态,持票人会因票据权利瑕疵及原因关系真实与否的担忧减少票据的使用及流转次数,从而削弱票据生命力;票据法考虑原因关系的真实性会增加交易成本,负担本不应由其承载的属民法规范范畴的原因关系属舍本逐末;票据无因性理念在国际票据法律体制下不断深化,已得到广泛的国际认同,坚持票据无因性是遵循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利于我国开展国际票据业务。
笔者认为,真实交易背景原则在现阶段有其现实意义及合理性。首先,是国情使然。票据无因性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的实际状况。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票据立法可以坚持票据绝对的无因性,在于其已建立起相应完善的立法体制、信用机制及对票据诈骗风险的防范措施,以解决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间的矛盾。而我国尚处于票据制度乃至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金融机构管理混乱且商业信用发展水平低,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利用票据进行的金融违法活动屡见不鲜。票据无因性会使票据债务人负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过分强调这点会为不法分子的票据欺诈提供可乘之机。基于现状,我国才以票据立法的形式强调票据行为无因性之相对性的存在,以保证和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无因性破坏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
其次,《票据法》除了承担传统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权益的私法职能外,还必须因应中国特有的经济和信用环境,承担维护金融安全、保证金融稳定的公法职能。而这也是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得以成为中国票据法律制度体系中一项基础性原则的原因所在。具体如下:
一是维护金融稳定,防止票据信贷泡沫,遏制通货通胀。面对票据贴现额和票据融资余额的过速增长,金融监管机关的第一反应是祭出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大旗,运用提示、警告、检查和处罚等手段向商业银行强调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严肃性,要求其依法严格审查。通过“交易背景审查”限制高风险、高杠杆率、非自偿性的票据融资,避免票据沦为套取信贷资金、信贷扩张的工具,防治因非法融资行为造成的信用膨胀,剔除票据融资泡沫,遏制货币供给过度增长和通货膨胀。
二是维护金融安全,规避金融风险,防止票据诈骗犯罪。通过“交易背景审查”避免票据融资流向高风险领域,规避信用风险,预防诈骗犯罪。如近几年有的银行为抵销债务,逃避贷款逾期收不回的责任,伙同企业、其他单位或不法商人共同制造虚假的基础关系,骗取其他银行承兑汇票,再由本行办理贴现后收回逾期贷款等等,严重扰乱了票据交易秩序。
三、票据无因性理论绝对化的危害及票据法价值的平衡
总的来看,对于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在《票据法》上的确立,反对者多以票据无因性理论为由,认为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使票据关系依附于票据基础关系,有损于票据流通及票据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而支持者多以防止信用扩张,遏制票据对倒,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论述基础,主张坚守“真实交易背景”原则并强化审查制度。
《票据法》赋予票据无因性,旨在促进票据快速、高效流通,但在快速流通的票据贸易中,隐含的是放开了对于票据资金融通的监管,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存在,脱离实质经济的票据流转,只会使得货币信贷诚几何数增长。而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现实意义正是通过票据信用与使用票据结算的真实商品交易之间的联系,促进票据贴现额与真实商品交易需要相适应,避免票据成为信用过度扩张的工具和渠道,限制票据融资功能的无限放大,从而预防信贷供需不平衡条件下的由票据承兑和贴现引发的票据信用风险及信用缺失条件下的票据诈骗犯罪。若使票據无因性绝对化,则会使票据法保护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权利的宗旨丧失其基础,必然会产生保护恶意取得票据持票人的利益却以损害出票人的利益或持票人前手的利益为代价,这与《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主张从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金融发展的现状出发,《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宜直接删除。坚持票据无因性,促进票据流通、保护票据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目标,与票据相关领域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诉求,都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票据真实交易背景原则的改革绝非简单的存废问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系统的制度改革,才能实现“促进票据流通,维护持票人权利,顺应国际票据法制发展的大潮”与“扼制票据融资,剔除票据泡沫,限制票据信用扩张,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两种立法目标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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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杞月诗(1996—),女,汉族,湖北十堰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