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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015-07-07 11: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简介: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得税费用分析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2。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后。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整事项,不管是暂时性差异还是不存在差异,对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都是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事项,那么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案例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错处理

  1.甲公司2009年日后期间发现2008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

  (1)《》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新税法也取消了原税法应收账款余额0.5%的坏账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50万(1000×5%)

   贷:坏账准备 5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2.5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万

    盈余公积 3.7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

  (2)3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后,所以应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对于应交所得税的调整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方式实现,会计处理同(1)。

  【案例2】

  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某企业于2008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根据《》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以这些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为理论基础的,该些资产如果出现盘盈,必定是企业自身“主观”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说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或漏计该些资产等会计差错而形成的,所以应当按照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旧准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净利润,新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未分配利润,使企业的报表更加透明,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财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1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

  (2)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调整增加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税法上也将资产盘盈作为应税收入,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要交纳所得税。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案例3】

  会计与税法一致的差错处理

  1。某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2009年2月14日内审部门对2008年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2008年4月接受甲公司捐赠设备一台,该设备原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该企业按500万元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会计规定:企业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即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都以公允价值作为当期损益和税收收入,假设本例在2008年已经按公允价值交纳了所得税,则不涉及到所得税费用的缴纳,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2。甲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发现,2008年漏记了一项租金收入30万元,将其挂在了“预收账款”科目,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收入。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解析:

  甲公司在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2008年度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甲公司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3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30×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25万

     盈余公积 2.25万

  3。假如甲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发现了以上会计差错,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3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3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

  注意:由于税法上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无法调整2008年度应交所得税,对于当年所得税的影响只能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于2009年底转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25万

     盈余公积 2.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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