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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代销会计处理浅析

2015-07-07 11: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指委托方根据受托方根据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向其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售出后,按双方约定的方法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50件,每件成本50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甲公司规定的每件100元代销商品,并按售价的10%向甲公司收取手续费。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款项已经收到,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委托方会计处理

  委托方应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来核算委托销售商品的成本。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同时,结转成本,确认销售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5000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 10700

  (2)受托方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代理业务资产”改为“受托代销商品”。企业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售出委托代销商品后,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节庆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乙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商品时,确认代销商品成本15000元(150 x 100),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5000

  对外实际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550

  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5000

    应付账款--甲公司 2550

    贷:银行存款 1605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

  二、收取手续费代销业务问题及建议

  第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笔者认为,准则关于企业委托代销业务收入时间的规定给委托方创造了逃避税收的机会,即完成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后以未收到代销清单为由不进行收入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企业在确认销售委托代销商品收入时间的规定可以借鉴有关委托代销商品增值税规定的做法。

  第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受托方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笔者认为应按受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来确认收入的种类,即如果受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包含代销业务,则受托公司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在商品流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自购自销商品收入和代销商品收入)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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