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业务有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对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约定B企业按销售价的10%提取手续费,该商品的实际成本是120元/件。B企业以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B企业在对外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 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商品时:
①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元;
贷:代销商品款 20 000元。
实际销售商品时:
②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3 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元。
③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3 400元。
④借:代销商品款 20 000元;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元。
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⑤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元;
贷:银行存款 21 400元,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元。
这样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上述会计分录②在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贷方记入“应付账款”账户不符合会计处理惯例。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受托代销商品业务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而对视同销售行为,一般贷方应记入与所销售的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即“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中。贷方记入“应付账款”账户还有一个缺点:“应付账款”与会计分录①中确认的“代销商品款”都属负债类科目,虽然在会计分录④中把“代销商品款”冲销掉了,负债的金额并没有计量错,但对同一笔业务确认两次负债,在会计实务中不合理也不必要。
2.会计分录⑤中确认收入的时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的要求。一般来说,收入应该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且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因此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在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而会计分录⑤却在受托方归还受托代销款时确认收入,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3.上述会计分录思路不清,较为紊乱,让人很难理解,而且上述账务处理与视同买断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差别较大。
笔者认为,下面的账务处理可能会更好一些。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元;
贷:代销商品款 20 000元。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3 400元;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元。
在这个会计分录中,贷方记入“受托代销商品”账户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借:代销商品款 20 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元;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1 400元,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 000元
这个会计分录在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了收入,又将“代销商品款”这项负债转为了“应付账款”,账务处理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的规定,又与视同买断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账务处理非常相似。另外,在这个会计分录中,“应付账款”的金额是按扣除手续费收入后的金额来登记的,即按将来实际应付款的金额来登记,这样也更符合我们对“应付账款”金额计量的习惯。
(3)归还受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1 400元;
贷:银行存款 21 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