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信息透明度已成为困扰全球资本市场发展的难题。无论是国外发生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还是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出现的郑百文、银广厦事件,都与虚假财务信息有关,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资本市场的信誉,也极大地动摇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此,我们必须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信息透明度建设,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财务信息透明度的概念
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最早提出了透明度这一概念。1996年,SEC在其发布的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核心准则”声明中提出了三项评价“核心准则”的要素,其中第二项是“高质量”。SEC把“高质量”要素具体解释为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将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该报告认为,披露本身不必然导致透明;为实现透明,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和充分的定性与定量信息披露,且这些披露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计量原则之上。透明信息的质量特征包括:全面、相关和及时、可靠、可比、重大。
普华永道公司没有从正面直接提出透明度的概念,而是从其反面进行定义。该公司在对35个国家或地区的透明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于2001年发布关于“不透明指数”的调查报告。在该调查报告中,普华永道公司将“不透明指数”概念定义为:在商业经济、财政金融、政府监管等领域缺乏清晰、准确、正式、易理解、普遍认可的惯例。
财务信息透明度是相对于财务信息披露出现较晚的一个概念。所谓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透明度是指上市公司应及时、完整、可靠地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信息和可能引起财务变动的一切信息,从而使外部公众不只停留在信息的表面,而是能够透过信息表面看到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本质进而做出相关的评价和决策。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能够可靠地生成,能够及时和全面地披露,能够透明到公众可理解的程度,从而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就意味着该公司财务透明度比较高;反之,则财务透明度低。
二、财务信息透明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有效市场理论。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市场有效性是指在资本市场上频繁交易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而且对新信息能完全迅速地做出调整。按照价格对相关信息的反映程度将市场分为强势有效、半强势有效和弱势有效三种形式。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而在一个弱势有效或半强势有效的资本市场中,由于财务信息不透明,证券价格很可能会被扭曲。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弱势有效的,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具有弱势有效性。一个不透明的资本市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是相当低的。从这一角度来说,高透明的财务信息,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有效资本市场的基础。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相互影响的交易双方之间信息分布不均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相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广大的投资者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为企业的投资者,他们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从而为进一步的投资做出决策。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是公司运营状况的载体,透明的财务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充分而透明的财务信息。资本市场是交易双方意愿顺利实现的场所。如果资本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虚假财务信息,就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误导,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的打击,破坏正常的资本市场的秩序。只有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才能使资金供给者获得进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充分信息。
(三)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股东作为委托方,是企业经营风险承担者,投资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带来的最大收益,而管理层作为代理方则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决策出发点。因此,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促使经营者为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服务,形成稳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为了保证管理层有效地为投资者服务,消除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经过委托代理双方的博弈,最终形成了管理层提供财务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独立审计,公开信息披露,这一制度安排。而财务信息透明度就是这一制度安排下的产物,通过高透明的财务信息,所有者可以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并制定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减少其代理成本。
三、影响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因素分析
(一)内部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公司各方面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以保证公司高效运营并维护所有利害相关者利益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公司治理制度,但是公司治理机制非常不完善。国有股、法人股所占比重较大且股权高度集中,导致了缺乏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加上中小股东持股较少且分散,无力行使表决权,所以公司实际上为大股东所控制,无法体现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所有者缺位,董事会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管理层相互勾结,提供不透明的财务信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激励机制薄弱。国内上市公司目前普遍实行年薪加奖金的薪酬机制,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措施还不多见。从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角度看,仍然主要采取与其经营期间的企业利润挂钩,以短期财务指标作为考核其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很少使用有关决定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如企业经营发展战略、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等。这一方面使管理层的报酬过多地依赖于利润,可能会诱使管理层只注重短期利润,而不注重长期投资和资产的增值,不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导致其利用现有会计制度的漏洞,粉饰财务报表,操纵经营业绩。
(二)外部因素分析
1、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财务信息透明度不高。首先,财务信息披露往往侧重于单纯的信息陈述,缺少对所提供信息的分析,不利于外部使用者的理解;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国际信息披露制度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第三,没有专门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的机构。全国人大、证监会、财政部等都是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机构,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责任界定不清,从而导致财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
2、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恶劣。我国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最终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但由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由管理层聘请的,这事实上打乱了审计过程中三方制衡的关系。另一方面,当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众多,而且竞争激烈,上市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拥有决定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能力。这就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制衡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客观地按照审计准则行使其监督职能。
3、违法惩罚措施不严重。法律的事后惩罚机制应该使任何已经提供不透明财务信息的违法者,将因其不法行为而受到严重的惩罚。当上市公司在粉饰财务报表、人为地操纵利润、提供不透明的财务信息时,其潜在的巨大收益是可预见的,包括取得增发新股和配股资格等。但是,我国当前对于财务信息造假的处罚措施较轻。当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看到低财务透明度的预期收益高于其预期受到的惩罚时,他们必将铤而走险,炮制虚假的财务信息,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四、财务信息透明度实现对策分析
(一)内部对策分析
1、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所有重大的经营决策,都须经过中小股东过半数通过,否则不得付诸实施;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让企业决策中包含中小股东的意志;其次,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义务;改革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和薪酬制度,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对财务信息透明度的促进作用;第三,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作用。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激励约束和淘汰机制,广泛吸收中小股东代表参加;在监事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内部审计标准,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2、改革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当前,对管理层比较好的激励方式是对管理层除了必要的工资、奖金等激励外,还可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方法。股票期权就是赋予管理层在若干年后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对管理层实施股票期权,能把管理层的报酬同企业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有效地防止其短期行为,使他们更注重企业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平衡,鼓励他们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理层粉饰财务报表、操纵利润的动机,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二)外部对策分析
1、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首先,加强财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应结合资本市场特点,尽快完善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披露到何种程度做更详尽的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还应不断制定新的相关法规,以规范市场建设和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权益。只有从法律方面规范了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财务信息透明度的实现;其次,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可以将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制定权完全交给证监会,加大其权利,确定其监管核心地位,统筹掌握整个行业的发展。
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最后一关,这一控制机制的完善程度和运行效率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恶劣,导致其无法充分履行职责。因此,首先,我们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制度。由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来确定审计机构,保证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其次,改革上市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方式,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性;第三,加大审计队伍的自身素质建设力度,努力培养提高其职业道德。同时,对执业者进行有效的后续教育,使他们能掌握新知识,解决新问题。
3、加大对财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违规处罚的力度与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呈正相关关系,因此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力度。对造假行为的参与者和操纵者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造假的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大民事赔偿的处罚力度,并辅以吊销其执业资格,同时应追究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诉讼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加强对财务造假者的警示作用,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总之,财务信息是资本市场的润滑剂,是连接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纽带。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建设,需要资本市场上各类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度问题将会最终得到解决。
作者: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