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资产评估在国企改革与国资监管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特建议:
一、在以管资本为主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继续强化并提升国有资产评估的地位和作用,在有关顶层设计时将资产评估镶嵌在有关法规制度中,使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成为国有企业涉及重大产权交易与经营决策的必要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复杂市场环境中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进一步挖掘资产评估在价值管理和价值顾问方面的专业功能和作用,建议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价值评估,帮助国资监管机关及时掌握资本价值的真实动态,为经营管理者提供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信息和绩效考核的客观依据,促进经营决策的有效改善和优化。
三、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国资“走出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建议在国企海外并购的相关政策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发挥资产评估产业分析、尽职调查、并购咨询、交易定价等等方面的的作甩,使之更好地承担起降低交易成本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四、目前,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招投标程序及评审制度不够科学和完善,价格孰低往往成为唯一或最重要的评审标准。为在资产评估服务中建立良性竞争机制,杜绝低价恶性竞争影响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建议根据资产评估等行业的专业技术性服务特点,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专业技术性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比选,避免低价竞标。在招投标评审环节,建议采用综合评价法,评分因素集中于执业水平或服务素质,不将价格作为名义上或事实上的唯一重大评判指标。
充分发揮总会计师在依法治企中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油财务公司总经理兰云升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依法治企中的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的职能定位,赋予其相应权利,不断完善企业治理机制。
明确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在《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重要经济组织法规方面明确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并明确总会计师是企业最高决策层人员之一,由出资人聘任和解聘,对出资人负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与考核机制。尽快改变长期以来将总会计师定位在会计核算、筹集资金、应付审计等具体业务上的做法,转变到包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业绩管理、财务监督、内部控制、团队建设等重大领域,特别是对于企业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和项目并购,总会计师应当具有“一票否决权”。通过进一步健全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真正落实总会计师履行企业核心领导成员的职责。
赋予总会计师在财务高管与重要岗位人员任用、晋升、调动和奖惩方面足够的话语权,使总会计师的财权与人事权更加匹配,以减少其全面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困难,从而真正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制衡结构。
注册制,不能忘记整合会计审计资源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
证券监管部门与市场各方要集思广益,积极论证,系统设计并制定出切实有效、放管结合的注册制制度框架。
第一,加快推出严格的退市制度,为注册制改革铺平道路。证券监管部门要督促严守有关交易和财务的强制退市标准,统筹推进与之匹配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司法保障安排。
第二,证监会和交易所要围绕注册制制定“三张清单”,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一一明晰边界。
第三,整合会计审计资源,设立“证券市场会计审计小组”,旨在增强证券市场的权威性、认受性、透明性,弥补行政效能缺失,推动证监会的监管职能转型。
第四,建立资本市场后端监管机制,变静态的“一次性认可”为动态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防止选择性监管,提升监管的公正性,不给市场主体带来错误信号。
司法会计鉴定标准体系亟待芫善
全国政协委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石文先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主要缺乏两方面内容,一是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缺乏统一的准入和考核标准。
建议由司法部门牵头,在财政部门和司法会计鉴定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制定国家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准则》。一是要制定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管理。二是要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便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中严格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鉴定的科学性,提高鉴定质量。
而明确由哪个部门管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司法部、财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商,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建议行政管理上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具体业务标准制定由财政部负责。关于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的称谓,目前司法系统称为“司法鉴定人”,法院系统称为“专家辅助人”,检察院系统称为“司法会计师”。称谓不统一容易造成管理障碍,建议统一称为“司法会计鉴定人”。
构建金字塔型信息披露规则架构
全国政协委M、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杨绍信我国资本市场的挑战之一在于如何增强市场各方真实、充分披露的责任心和主动性,真正做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这是关系到注册制改革成败的重要问题。国内推进注册制,应该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切入点,增强市场参与各方主动充分披露的意识及责任心,推动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归位,目卩: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承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把关的责任;监管机构负责制定透明的规则并将监管过程予以透明化,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严惩违法违规,依法追究相关义务人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自行作出投资决策并自担投资风险。
应将证监会累积的审核实务经验制定为操作层面的具
体信息披露规则,如信息披露、准则执行、审核业务、承销业务、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业务等具体指引,构建出一套金字塔型的信息披露规则架构。这套金字塔型的信息披露规则架构,顶层为《证券法》,中间有《首发管理办法》等原则性规定,底层由大量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权威性解释公告以及监管函等构成。
真实性是信息披露最根本的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披露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在修订《证券法》时,应该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完善法制环境,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用法治的严肃性对提供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肮。
内外调理推进独立的第三方政府评估机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审计局副局长丁时勇
独立的第三方政策评估机构还处于发展初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自身的专业性不够,二是政府的支持不够,三是第三方评估机制不完善。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一方面为保证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第三方评估人员应主要由专家、学者,且不是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专业人才组成;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如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评估方法,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和科学。
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独立评估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各地在设立条件上予以放宽、税收上予以减免、给予第三方评估机构经费支持以弥补自筹资金的不足、完善信息公开等制度,并为其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和其他相关服务,促进其发展。各级政府还应加强对评估专业人才的培训,特别是要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集中的优势,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培养能掌握评估公共政策技术和方法的实用型人才,以此提高评估质量。
在工作机制方面,一是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将独立的第三方政策评估纳入法制化轨道,确立它的法律地位;二是健全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政策制定者,为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建立评估结果检验机制,通过公开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导公众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