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目标为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其它的理论或概念是服务于财务会计目标的。在联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决策有用”单一作为财务会计的目标,而不提“受托责任”。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将“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提,同时普遍更加侧重“受托责任”。两种不同的提法构成了财务会计目标的差异。那么,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和国际上的财务会计目标有没有统一的可能性?这就是下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
“受托责任”,指资源的管理者对资源的所有者承担的对资源所有者交付的资源进行有效经营和管理的责任。它最早出现于宗教用语中,后延伸至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主和管家之间最早出现的明确、稳定的委托代理责任关系中。“受托责任”一般要求委托代理关系明确才能够得到明确的履行[1]。在受托责任观下,投资者更关心的是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反映管理业绩和现金股利的金额及其发放时间安排和相关不确定性等;使用者关注的是资本保全,以及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追求投资增值和回报的最大化[2]。
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采纳的是“决策有用”观。“决策有用”观主要强调财务会计目标应等同于财务报表目标,认为财务报告必须提供有利于现有和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的有用信息,必须有助于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不确定信息,必须提供有关企业经济资源及其要求权以及发生变动的有关信息。它认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得到的有关企业利润的信息,比之单纯依靠现金收付说明的财务情况,更可明确作为指标,以说明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现时和持久的能力。财务报告具有通用性。现在的投资人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供应商、职工、管理人员、董事、客户、证券分析师、税务部门、主管部门、立法机构、工会、新闻媒体等,根据他们对企业的经济利害关系和需要了解的企业情况而做出各自的经济决策,他们都是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在“决策有用”观主导下,财务报告信息被投资人、债权人、职工、政府有关部门等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
理论界对财务会计目标的两种观点的研究已久。一般认为,从谁需要会计信息的角度来看,“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但从会计信息的用途而言,“受托责任”观强调财务报告反映受托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它不太关心委托人如何利用财务报表;而“决策有用”观不仅关注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还关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各种决策的参考意义。
决策可以分为内部决策和外部决策,内部决策者较外部决策者总是会拥有更多的信息,所以一般来说,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会被强调得更多。在众多的外部决策者当中,主要决策集中在两权分离状态下投资者的决策,原始的这种决策类型便特别强调受托责任。随着资本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信息的外部使用者逐渐增多,委托关系也逐渐淡化,一些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更多地表现为投机者,他们不关心企业的未来盈利状况,只关心企业的股价能否给自己带来差价收益,或者他们即使关心企业的未来盈利状况,也是为其短期投机目标服务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考查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已经成为股东决策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受托责任”已经开始隶属于“决策有用”。由此看来,“受托责任”完全可以作为“决策有用”的一个子集来提,或者说作为解释“决策有用”观点的一个部分被提出来。国际上新出现的联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也证实了这一趋势。
二、影响中国财务会计目标的因素
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当中仍然将“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提,而且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我国更强调受托责任。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呢?
总的来说,影响中国财务会计目标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市场需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还不够成熟,市场规范也不尽完善,市场上的决策需求不强。作为在转轨过程中快速成长起来的新兴市场,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结构性矛盾。资本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局限性,市场发育还很不健全,人们对资本市场发展规律的认识还有待深入。从本质上讲,资本市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在发展中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2)公司治理水平。我国的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高,如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自改革开放发展到现在,国有股在很多企业当中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国家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3)文化因素。我国的集体主义文化强调,信息主要是为国家服务的。其中文化作为一个民族价值观层面的东西,它是潜在的。文化的规范力就在于:如果文化深入人心了,那么规章制度就可以相应地减少。文化作为一个引起差异的因素,并不会对财务会计目标日后的统一起阻碍作用;相反,有这样一种文化深入人心,给我们略去“受托责任”观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至于公司治理水平,它本身也是属于资本市场范畴内的。因此,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将最终决定会计目标的取向。
三、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财务会计目标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初具规模,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的资本市场在规模和结构等方面与成熟市场以及一些新兴市场相比,同样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有待进一步发展。据中国证监会统计,2007年9月,中国资产总额占金融资产的比例为37%。美国、英国和日本,在2006年底该比例分别为82%、71%和62%。根据前文分析,“受托责任”观更关注企业资源的保值增值,而“决策有用”观则更侧重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表现。因此,小规模的资本市场使得资本市场不能成为大多数企业筹资的主要场所,这导致市场上的决策需求不足,从而不能赋予“决策有用”的显著特点。
(2)股票市场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比例偏低。截至2007年底,我国股票总市值达32.7万亿元,但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仅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4%。大部分股份不能实际进入流通,使得决策者的数量大大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决策有用”观点适用的环境范围受到限制。
(3)创业板刚刚起步。创业板市场能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它不同于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块,它的上市标准较中小企业板更低。也就是说,创业板可以再进一步扩大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即进一步扩大“决策有用”这一会计目标的适用范围。
(4)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高。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等问题,使得“受托责任”仍不能不强调。根据2007年底的统计数字,沪、深两市共1298家上市公司,完成或已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的,占应改革公司的98%;未完成改革的上市公司仅33家。说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2007年已经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基础制度层面上,与国际市场不再有本质的差别。
但是,我国的公司治理水平却普通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部分国有上市公司代表缺位;政府官员的行政干预;一些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缺乏多元股权制衡;“三会”运作流于形式;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都不足,等等。另外,外部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这些使得“受托责任”的强调在我国仍然相当重要。
四、结语
中国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提出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措施(2008~2020年)。其中包括:推进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平和有效竞争格局的形成;推进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5]。笔者认为,这些未来的举措将使得“受托责任”进一步得到保证,同时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进一步向国际市场靠拢,迈向国际化、标准化,这也意味着“决策有用”观将更适合于中国资本市场。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财务会计目标主要是由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在我国财务会计目标的国际趋同过程当中,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将逐渐被强化,而“受托责任”将因资本市场的完善而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退出历史舞台。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财务概念框架必将与国际联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逐步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