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关于财务报告目标表述的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由于财务报告目标(会计目标)引导和指引着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所以不同的财务报告目标决定着企业提供财务报告的信息的侧重点不同。
一、受托责任观
关于受托责任概念的形成,最早出现于宗教用语,后延伸至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主和管家之间的最早出现的明确、稳定的委托代理责任关系中,其英文表述为Custodianship。随后,随着受托责任在经济生活中的普遍化,其英文表述逐渐衍生为Stewardship(经管责任),意为资源管理者对资源所有者承担的、对资源所有者交付的资源进行有效经营和管理的责任。此后以日裔美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IjirD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应该由Accountable替代stewardship。Accountable的意义除了可以包容stewardship所具备的意义之外,还具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特殊意义:资源的受托者对资源的委托方负有解释、说明其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的义务。这和公司治理中的“说明责任观”是不谋而合的。此外,随着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观点”的逐渐蔓延和发展,受托责任的内涵也逐步扩展到“社会责任”。
由此看来,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背景,受托责任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如下:(1)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是受托责任观的基石。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受托方接受资源投入方的委托,将承担起合理管理和运用受托资源、使之在保值基础上实现增值的责任;(2)受托方承担如实向委托方报告和说明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及其结果的义务;(3)随着公司治理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扩大,公司的受托者还承担着向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报告社会责任情况的信息。
受托责任观要得到明确地履行,一般要求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受托责任观下,使用者(投资人)更关注资本保全(资本保值和增值)以及经营业绩(反映管理业绩)和现金流量(反映现金股利的金额、发放的时间安排和不确定性)等信息。
二、决策有用观
决策有用观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创新。目前,该观点已经成为研宄财务报告目标的主流观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等在相关的文件中均采纳了该观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号中所揭示的决策有用观包括如下内涵:
(1)财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的趋同性。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而最终向外部传递信息的主要手段就是财务报表。财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报表的目标因而是相互影响的,财务报表的目标直接影响到财务会计采纳一系列的程序与方法对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以财务报表的目标应该等同于财务会计的目标。
(2)财务报告应该提供有利于现存的、可能的(潜在的)投资者进行合理投资、信贷决策的有用信息。理论上讲,所谓有用信息,就是与特定投资者的特定决策相关。
(3)财务报告应有助于现在和可能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评估来自于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的实得收人金额、时间分布和相关的不确定性信息。
(4)财务报告应该能够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以及使资源和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发生变动的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
(5)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所得出的企业利润方面的信息,作为一个说明企业获得现金净流量的现时和持久能力的指标,比单纯依靠现金收付说明的财务情况更加有用。
(6)现在的投资人、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供应商、职工、管理人员、董事、客户、证券分析师、税务部门、主管部门、立法机构、工会、新闻媒体等根据他们对企业的经济利害关系和需要了解企业的情况而作出各自的经济决策,都是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因此,财务报告具有通用性。通用报告主要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反映特定企业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
一言以蔽之,在决策有用观下,投资人、债权人、职工、政府有关部门等都会利用财务报告信息作出各自的决策。特定企业(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与现金流量,具有不同程度的决策相关性。但“与特定企业最直接相关的财务信息的潜在使用者,一般关注的是企业获得现金净流量的能力,因为他们的决策,都同期望中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安排和不确定性有关”。
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融合是关于财务报告目标的科学表述
关于财务报告目标的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可以互相融合。如果关注受托责任,在评估代理人履行受托责任的好坏时,必然作出持有、买进或抛出股票的决策和奖励或更换经理的决策;如果关注决策有用,在其作出的经济决策中,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同委托、代理关系有关。
要理解两者之间的融合性,首先要区分广义和狭义的受托责任观。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在其相关的财务报告目标权威性文件中往往提及“决策有用观”,但并不能够得出“受托责任观”过时或退出历史舞台的武断结论。“编制财务报告要提供企业在报告期内财务业绩的信息,还要表明企业的管理人员怎样对企业的所有者尽了他们应有的受托责任……”
由此可以推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准则制定机构往往提及“决策有用观”,原因在于他们持有的是狭义的受托责任观。遵循公司治理的发展脉络,狭义的受托责任观往往和狭义的公司治理背景息息相关。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探讨“公司是谁的、控制公司的又是谁”,换言之,狭义的公司治理一般被限制于狭窄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框架内进行实贱的。狭义的公司治理强调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从不同视角阐释着企业管理当局和股东之间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利益目标的差异,从而提出如何对管理当局进行激励,借以实现两者目标函数趋同。狭义受托责任观下,强调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必然要求管理当局定期报告对受托资源履行责任的情况。这可以看做是公司治理、狭义受托责任和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观”之间的有机联系。
此外,狭义的受托责任立足的社会经济环境如下:存在着明确(不只是形式上明确,而且是实质上明确)、可辨认的委托方。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化和资本的趋利性流动,社会资源逐渐分散化,形成这样一种格局:在大多数的公司、尤其是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十分分散。这样,一个个小股东可能基于私人成本效益的约束,并不愿意去对企业的管理当局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也不愿意真正履行委托方的权利,对管理当局的经营进行监督,而只是心满意足地接受公司管理当局定期支付的股利。这样,原本明确、对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开始逐渐模糊化,原本在狭义受托责任下既定的委托代理决策逐渐演化为个人的决策,决定是否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证券。此时,投资者就迫切需要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来帮助他们进行相关的投资决策,借以降低决策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此,决策有用观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但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并非是矛盾的或排斥的,相反两者之间具有某些共同性。受托责任观下,根据代理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或就此解聘本身就是一项决策;而决策有用观下通过股票市场持有或抛售特定公司的股票本身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受托责任决策,是一种间接行使受托责任关系权利的体现。如果以一种更为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受托责任概念或受托责任观,两者不仅并不矛盾或排斥,而且决策有用观往往体现为受托责任发展到一个特定历史横截面上的特例。可以说,受托责任始终是公司治理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根基。
也应该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企业理论和公司治理研宄中对受托责任的关注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最初受托责任在公司治理中占据主导和支配性的地位,随着股权的分散性,决策有用观开始出现。但受托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公司治理的内涵不断地扩充、外延不断地扩大,公司治理研宄不断深入。具体来讲,在公司治理领域出现了如下引人瞩目的现象:管理当局与日倶增的高薪引发不满、敌意并购的涌现、股东诉讼案件的激增、机构股东的兴起、来自于除股东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呼吁、东欧国家涌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此外更为关键的是,在公司治理中出现了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出现解决了股权分散情况下股东缺乏动力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的弊端,由于他们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所以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又使受托责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扬弃。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报告原则表述”中,率先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融合性地表述,形成了财务报告的完整目标。它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一个广泛范围内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一个报告主体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利于他们评价该主体管理当局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决策”。
对于会计目标,中国往往借鉴西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宄成果即“决策有用观”。但是,会计目标本身就是特定会计环境下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及其需求进行的一种主观认定,会计环境的差异决定了会计目标相关的研宄成果不可以简单的套用。一般认为/‘决策有用观”比较适宜于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并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会计环境,而“受托责任观”比较适合于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明确辨认的会计环境一“决策有用观”下委托方往往是“虚位”的,而资本市场介入成为一种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中介;“受托责任观”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往往是直接地建立各种关系。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十分发达,国家作为委托方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并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号”服务来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