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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外币报表折算方法述评

2015-10-22 09: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当今世界上关于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争论主要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之间展开,选择模式分为三种:采用现行汇率法,采用时态法,或两者兼用。本文在对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所采用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解决争论的方法只有以现行成本计量属性代替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一、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的基本特征

  1.时态法的基本特征。时态法认为外币折算只是一种计量变换程序,是对按外币计量的既定价值的重新表述,它不应该改变计量项目的属性(会计基础),而只是改变计量的货币单位,即对外币改用本币计量,折算的结果好似子公司的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时日就已经把发生额折算为本国货币等值。根据这一思想,其具体做法是,对所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即期末汇率)折算,对于按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原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对按现行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项目采用期末汇率折算。在此法下,考虑到汇率变动是一个客观事实,只有在汇率变动的当期就确认其会计影响,才能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预测和决策的需要,所以,时态法通常将折算差额直接记入当期合并损益中。

  2.现行汇率法的基本特征。在现行汇率法下,对国外子公司报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项目都要按单一的现行(期末)汇率折算,其目的在于保持子公司外币报表原先表述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同时揭示汇率变动对母公司在国外子公司的投资净额(子公司报表中的母公司权益)的影响,其着眼点与不同的资产、负债项目在交易时日的不同计量属性毫不相干。正因为如此,折算的结果将以“折算调整额”这一独立的项目,包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内,并且除非母公司出售其对国外子公司的投资或对其清算,平时均不得减少这部分析算差额累计数。

  二、外币报表折算的国际比较

  1.美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外币折算》(SFASNO.52)规定外币折算应达到以下两项目标:①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按照每一个被合并的主体从事经营的主要通货(它的功能货币)所计量的财务结果和财务关系;②提供一般与汇率变动对企业的现金流是和业主权益的预期经营影响相一致的信息。这两项目标无疑是以功能货币的择定为前提的,它反映被合并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所持的货币观念。某一国外主体的功能货币是作为它从事经营活动和创造现金流量的主要经济环境内的通货。国外主体按其经营所处的环境不同,分为“母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自主经营的国外主体”两类。前者所指的国外子公司视为母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延伸,其功能货币通常为美元,采用时态法对外币报表进行重新计量。所谓重新计量是指将国外子公司记账用的货币折算成功能货币。后者是指在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与国外经济环境融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其功能货币一般非母公司的报告货币(美元)。如其功能货币为子公司所在国的货币,此时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进行折算;如其功能货币为第三国货币,则先采用时态法将其按子公司所在国货币记账的报表重新按第三国货币计量,再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成美元表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国外子公司处于高度通货膨胀经济环境(指三年内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时,则应以母公司的报告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用时态法把当地货币重新计量为母公司的报告货币。

  2.美国。英国的第20号标准实务公告《外币折算会计》与SFASNO.52的有关要求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①对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因采用现行汇率法产生的折算损益,计入类似准备性质的“暂记项目”,以备抵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折算损益,而由于借款净额引起的损益则计入当期损益。②在现行汇率法下,对损益表项目既允许采用美国做法,即按整个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也允许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折算。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持现行汇率法下国外子公司原有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金额比例关系不被破坏。③对处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下的自主经营的国外实体,要求在折算前先进行物价变动影响的调整,然后再采用现行汇率法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其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公告《汇率变动的影响》与SFASNO.52的见解十分类似,它从国外经营与报告企业之间的融资和经营关系上的特点出发,把国外经营分为“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和“国外实体”两种,并且认为,对它们的外币报表所采用的折算方法,应该适合它们的不同特征。这样,对前者应当采用时态法,对后者则应当采用现行汇率法。对于以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中的货币编报的“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类似于英国,认为该报表在折算成报告企业的报告货币之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要求进行重述,然后再按现行汇率法折算。

  4.加拿大。加拿大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也与SFASNO.52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长期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交易损益和外币折算损益要递延,在有关项目的存续期内予以摊销。此外,递延所得税按历史汇率折算,而美国则按现行汇率折算。

  5.荷兰。荷兰基本上是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外币报表,但对固定资产项目及其折旧费却按历史汇率折算,折算损益转入准备账户,以备抵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折算损益。但有的公司,如菲利浦公司则将当期折算损失不足以用前期累计的折算利得冲减的部分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6.日本。日本的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结合了时态法与区分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两者的特点。具体来说,在采用时态法时,对长期货币性负债项目按历史汇率折算,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调整项目。另外,允许在非常的货币环境下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公司,采用其他合理的折算方法。

  三、各国外币报表折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1.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存在的问题。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同时推荐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认为它们分别适用于经营性质不同的国外子公司的报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孰优孰劣的争论,但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问题:①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需要管理当局作出职业判断,来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分类,而不同的分类导致选择不同的折算方法,采用不同的折算方法对合并损益的影响又不相同,这势必造成对子公司的具体分类会受到企业管理当局的主观臆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并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有用性;②在跨国公司内部,对国外子公司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外币报表折算,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成为多种方法、观点和理论的叠加,其有用性就值得怀疑;③由于折算差额在时态法下记入当期损益,在现行汇率法下则作为股东权益的调整项目,且跨国公司其海外子公司又具有多样性,这就为母公司通过对跨国公司内部间的融资、投资决策来粉饰其各项财务指标打开了方便之门。

  2.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中经营的国外子公司报表的折算问题。在一个通货膨胀率极高的东道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公司,本该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该子公司的当地货币报表,但是,由此得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本国货币(母公司报告货币)等值,将远低于其原始计量基础,由于折算的折旧费偏低,折算的收益必然偏高。根据这样的折算报表计算对该子公司投资报酬的各项比率,由于包含了过高的通货膨胀因素在内,很可能导致对未来获利能力的错误预期。

  那么,在折算前是否应该对当地通货膨胀的影响进行调整呢?英国第20号公告和第21号国际会计准则都认为,应先对子公司所在国的通货膨胀影响进行调整,调整后再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但美国的SFASNO.52则认为,这样的调整不符合美国基本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作为变通的解决方案,它要求当国外子公司处于高度通货膨胀经济环境时,应以母公司的报告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用时态法把当地货币重新计量为母公司的报告货币。然而,这样的会计处理,只是在子公司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差别通货膨胀率与汇率完全负向相关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否则,处于通货膨胀环境下的外币资产的美元等值也会使人产生误解。再者,一旦子公司所在东道国的通货膨胀率降至限度(100%)以下,要转而采用现行汇率法时,由于这期间汇率必将有大幅度的变动,从而会形成对合并股东权益的巨大折算调整额,当把外币资产上的折算损失包括在股东权益内时,对以股东权益为分母的财务比率会带来重大影响。不少跨国公司就担心执行SFASNO.52会影响信用分级机构、债权人以及股东在进行投资分析时对公司的评价。



  四、解决外币报表折算问题的思考

  针对上述问题,西方国家在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①按照不同情况和层次的合并采编制不同的合并报表。比如,用时态法折算和用现行汇率法折算的国外子公司报表分别合并;又如,按通货膨胀程度相当的国家和地区分别合并在各该地区从事经营的子公司的报表;再如,进一步按经营业务相似或按一定层次上的子公司分别合并它们的报表。应该说这种方法在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上是非常有用的。然而,用于对外目的的合并报表,一般则必须是单一的,所以上述设想不能解决问题。②把特殊情况的子公司报表排除在合并之外。比如说,把在高通货膨胀国家从事经营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可能是合适的,因为这种国家往往会实施外汇管制,它的资金往往不能自由地汇回本国。但这种方法并不能解决上述所有的问题,例如,它对兼用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的问题就无能为力。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成本计量模式的转变,即以现行成本计量模式取代历史成本计量模式。

  当以现行成本计量模式代替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时,母公司和国内、外子公司的报表都从历史成本基础调整换算为现行成本基础,从而消除了包括母国和国外子公司所在东道国的物价变动影响,这是全面意义上的消除物价变动影响,从而也就解决了上述关于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中经营的国外子公司报表的折算问题。同时,在所有的资产、负债项目都已按现行成本计量的情况下,根据时态原则,也应该按现行汇率折算,从而使现行汇率法与时态法合二为一了,它既适用于在国外独立自主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性子公司,也适用于其经营活动不过是母公司经营活动的扩展或延伸的国外子公司。在折算汇率的选择问题解决后,有关“折算差额”的问题,只要其单独列示,是作为损益还是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对报表使用者来说并不会有很大影响。

《财会月刊》·杨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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