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一般做法,发生盈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成本(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中,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然而笔者认为。对于自然损耗导致的存货盘亏转作管理费用,似乎欠妥。因为:
1.不符合客观性原则。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显然,存货由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并非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能控制,却要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很不客观。
2.不符合配比原则。原材料等存货的自然损耗与材料采购时的合理损耗是同一性质,理应调整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单位实际成本。若将其转作管理费用,就会导致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从而使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其产品销售成举不能配比。
3.不便于对责任中心业绩考核。自然损耗导致存货盘亏的不同会计处理,将会便标准成不中心和费用中心有不同的考核结论,因为单位存货的自然损耗量在一定的时期内基本固定,所以企业一个会计期间内存货的自然损耗量与投入的原材料和产出的产成品等存货量密切相关。将这种存货的自然损耗在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单位实际成本中调整(即列入标准成本中心)比转作管理费用(即列入费用中心)更有利于合理考核责任中心业绩。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自然损耗造成存货盘亏,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其成本(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以后转增发出存货或期末存货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原材料”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颜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