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差异”反映的对象
期货会计作为会计系统的一个分支服务于期货交易的各个主体,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者等。“结算差异”业务的核算只是在期货公司及下属营业部的会计核算中存在,反映期货公司“应收保证金”和“应付保证金”账户之间的差额。这两个账户的设置源于期货公司的特定作用。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期货公司不得进行期货的自营业务,但期货公司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可以入场交易,而大部分期货投机交易和套期保值的主体由于不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而不能入场交易。因此,期货公司架起了连接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交易者的桥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就可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客户在进行期货交易之前要向所开户的期货公司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客户一旦交易,保证金便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客户有权取走。客户向期货公司存入或取出保证金,期货公司通过“应付保证金”账户反映,并按客户设置明细账。客户存入保证金的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保证金——客户”。客户取出保证金时作相反分录。
应付保证金账户的性质属于负债类,账户的贷方记录客户交存的初始保证金及其追加额,以及获得的净利润,其所有权属于客户。当发生划扣客户的手续费、交易亏损及客户提走保证金等业务时,记入账户借方。该账户反映期货公司与客户真实的资金运动和债权债务关系,客户交存的保证金由期货公司存入专用保证金账户,以备随时向期货交易所进行支付,期货公司不能挪为他用。
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划出或转回保证金,通过“应收保证金”账户核算。划出保证金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收保证金——×交易所”;贷记“银行存款”。期货交易所清退保证金(保证金划回)时作相反分录。
显然客户存入的保证金由于期货公司的传递,存在两种反映:上对期货交易所通过“应收保证金”账户反映;下对客户通过“应付保证金”账户反映。由于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及对客户的结算顺序和结算方法不同,这两个账户之间常存在一定差额,在会计实务中可通过“结算差异”核算。
二、“结算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分析
“结算差异”在期货公司会计核算中客观存在,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因期货合约的平仓顺序和部位不同引起的差异
期货交易所对同一种期货合约的平仓按序时顺序进行(即先建仓的先平仓,后建仓的后平仓),而期货公司是根据客户指定的交易部位平仓。当客户将后交易部位先平仓时,二者计算的平仓盈亏额将会产生差异。
例1:某期货公司的客户刘某6月1O日交纳保证金10万元。6月11日刘某以16500元/吨的价格买入10手8月上海期铜合约,6月16日又以16550元/吨的价格买入10手相同的期铜合约(每手5吨,保证金比率为6%)。7月1日刘某发出指令,平掉6月16日买入的10手期铜合约,平仓价格为16600元/吨。假设交易成功。(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浮动盈亏和手续费)
期货交易所计算的平仓盈亏=(16600-16500)×1O×5=5000(元),即平仓盈利5000元。
期货公司计算的平仓盈亏=(16600-16550)×10×5=2500(元)
由于期货交易所按建仓的序时顺序平仓,而期货公司按客户指定部位平仓,故平仓盈亏额相差2500元。
平仓盈利增加了客户刘某的保证金,期货公司的调整分录为:
借:应收保证金——×期货交易所 5000
贷:应付保证金——刘某 2500
结算差异 2500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结算差异也可能在借方。
2、持仓合约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
持仓合约是客户持有的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持仓合约的价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建仓价格”,二是“结算价格”。“结算价格”由期货交易所每日收盘后公布,是按当日成交价和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例2:某客户买入10手大豆期货合约,开仓价1300元/吨(每手10吨,保证金比例5%),该期货合约开仓价格为130000元(1300×10×10=130000),占用的保证金为6500元(130000×5%=6500)。假设当日终了上述合约的结算价格为1250元/吨。则该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125000元(1250×10×10),占用的保证金为6250元。
显然,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价,价格减少5000元,当天亏损5000元,由于这是虚拟的未实现的盈亏故称之为“浮动盈亏”,占用的保证金下降250元。当天结算保证金余额减少了4750元(5000-250)。
由此看出,持仓合约是按当日结算价还是按建仓价计价,不仅涉及持仓合约价格的差异,还涉及当日保证金的余额及交易者的盈亏计算差异。这两种计价方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对“浮动盈亏”的反映与否。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按当日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期货合约的持仓价值,将未实现的浮动损益与实现的平仓损益一并计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即逐日盯市)制度。若会员划入的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限定的结算保证金的限额,则要求会员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的30分钟补足保证金。而期货公司对期货合约盈亏的会计核算则有些滞后,平时期货公司对“应收保证金”和“应付保汪金”按实际增减金额入账,期末根据结算部门向财会部门提供的结算单据,调整“应收保证金”的平仓盈亏和浮动盈亏,而对“应付保证金”只调整平仓盈亏,其差额即“浮动盈亏”计入“结算差异”。下面以一个客户举例说明有关客户建仓、平仓和盈余的核算。
例3:客户李某存人某期货公司保证金10万元,2003年4月29日李某买人代码位A0411的大豆期货合约10手,买入价1350元/吨,4月30日卖出5手A0411期货合约,卖出价为1400元/吨。假设4月29日和4月30日该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分别为1350元/吨和1450元/吨。保证金比例为5%,不考虑手续费。该期货公司的会计核算如下:
4月29日,李某建仓,会计上不做核算。但结算部门要掌握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李某保证金的占用金额(即交易保证金)和可动用的保证金数额(即结算保证金)。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1350×10×10×5%=6750(元),由于当日结算价等于买入价故“浮动盈亏”为零。可动用的保证金数额=100000-6750=9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