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会计论文>财务会计论文

中俄无形资产及其会计核算比较分析

2015-10-15 09: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俄罗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对会计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根据1998年3月6日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的283号决议,俄罗斯财政部于2000年至今又颁发了一系列会计方面的法规,其中包括:2000年12月31日《关于组织财务经营活动会计核算科目表确定条例的颁发和使用办法》,以及2000年10月16日第14号《无形资产核算》等一系列会计准则。总体上看,俄罗斯会计制度改革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制度改革的变化。尽管俄罗斯的经济体制改革不尽如人意,但是俄罗斯毕竟曾是世界两大超级大国之一,它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其经济实力直接影响着前苏联加盟国家及周边国家的经济增长。一旦条件成熟,俄罗斯的经济将成为新世纪的又一经济焦点。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了解和加深认识新时期俄罗斯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无形资产的内容

  无形资产是相对于有形资产而言的。1984年3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承认,无形资产是财产,其拥有者可以享有财产权。这一规定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智力劳动成果被无偿占有的时代,为无形资产实现自身的价值奠定了法律基础。

  按照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根据《俄罗斯联邦会计与报表条例》,“无形资产被认为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价值并能给企业带来收入(或者能够为带来收入创造条件),能较长期使用而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俄罗斯新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一节中,并没有给出“无形资产”的概念,而是直接罗列了认定无形资产的条件:无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行政管理而较长期地使用。也就是说,有效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或者一个业务周期,如果该业务周期超过12个月,组织没有转卖该项财产的意向,有能力在未来给组织带来收益,具有证明该项资产存在和企业拥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主要权利的文件(专利、许可、其他保护文件和专利商标转让合同等等)。

  俄罗斯使用的无形资产概念与我国的会计准则给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由于我国和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有质的不同,导致核算内容有所不同,如就土地所有权而言,早在1994年《俄罗斯联邦会计与报表条例》第48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较长时间使用的并给企业带来收入的以下权利属于无形资产:著作权和其他科学著作、文学、艺术和合作权的合同,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发明专利,工业设计,育种成果,商标,商号许可证权或者其他许可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开办费。”而俄罗斯财政部新颁布的《无形资产核算》却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权。原因是1991年4月俄罗斯就颁布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单一的土地国有制,确立国家、公民、集体和集体股份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此后,逐渐在经济上实现了土地私有权,也就是说,已经可以依照现行法律将土地“归为私有”。而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不能将其“私有化”,因此企业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其列为“无形资产”。

  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一节,还将“开办费”列入了无形资产的范畴,我国则将“开办费”列入了“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第4款最后一项单独阐述了“劳动者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技能和劳动专长”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理由是: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不能与自身的载体相分离,因而不能独立使用“。这项条款单独列出足以表明,当前一些学者认为,无形资产会计涵盖人力资源会计的观点值得商榷。

  另外,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没有明确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无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义和计量方法。第38号准则将研究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相应规定将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否应于发生时记入当期损益则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特定的条件,如符合则确认为无形资产。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采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随着此项费用在未来生产成本中的份额越来越大的趋势,应当尽快以准则的形式加以规范。

  除上述内容外,我国和俄罗斯在确定无形资产内容方面,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商誉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从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对象上看,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规定较细,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则规定得较为全面,但比较笼统。

  二、无形资产计价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取得的渠道有五种:购入、非货币交易、投资者投入、接收捐赠和自行开发。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非货币交易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交易客体的市场价格或同类产品价格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或按有关凭据或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按依法取得时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其中,特别强调,企业在创建时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此外,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

  相对而言,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对无形资产计价的规定则具体得多。根据俄罗斯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减去增值税和应退还税额来计价。其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无形资产)拥有者的款项;为取得无形资产而支付的信息咨询费;为取得无形资产而支付的注册费、关税、许可证费等其他费用;为取得无形资产而缴纳的不可退还的税费;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等。除此之外,如果无形资产是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或者延期付款方式取得的,那么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全部计入应付账款中。在从无形资产的取得到投入使用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补充费用,如相关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材料及其他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记入无形资产原始成本之中。

[责任编辑:编辑部]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