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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会计法的演进及其实施

2015-10-13 09: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于1985年元月21日经六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同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至今已逾十八年。《会计法》的颁布,不仅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而且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起点和重要里程碑。

  一、会计法的演进过程

  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文字记载的会计行为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构成会计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的会计立法工作,在我国从奴隶社会至今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集团都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相应地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真正将会计法规作为一项专门法律颁布则是进入二十世纪的事。

  据史料记载,远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会计立法的雏型。周朝中央政府就设立了会计主管官员——“司会”,它是会计的最高长官,其主要职责是利用账册、数字、公文、户籍、地图等文件中的副本,考核各级官吏的工作,并检查、听取他们的会计报告。

  战国时期,由魏文侯李俚所编纂的《法经》,史称为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中就有许多与会计有关的条款,最重要的是它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就会计账簿及安全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做出了明文规定。此外,在《账法》、《杂法》等条文中,还对会计凭证、会计印鉴、仓储保管及度量衡等技术方面也规定有具体条款。

  在秦代,法律中涉及到会计方面的规定就更加具体。如在《效律》中就严格规定了会计人员必须廉洁奉公,账实相符,记载准确,计算无误等要求。同时还对会计交接、财物损耗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在汉朝,对于会计账簿的设置与分类,会计簿籍的登记方法,会计计量单位与盈利的计算,会计凭证、会计报告、财物的保管与盘点等方面作了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制度。如在《上计律》中就具体规定了“上计簿”的拨出程序与时间,严令对上报不及时或者不实者治罪。

  唐宋时代史称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在会计方法的发展上产生了奠定当今账户结算余额原理的“四柱清册结算法”,在会计机构的设立上又设立了专司审计的机构——比部。在会计立法方面亦更趋完善,不仅规定对违反会计制度的人给予较严厉的处罚,而且限定凡属经济报告上隐漏重复,收支不实者均从严治罪,甚至在有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会计报告的格式及书法誊写要求。

  元、明、清时期,在当时的一些重要法典中,对会计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并较之前朝更加具体与完善。

  辛亥革命后,由于对外政治与经济交往范围的扩大,西方成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大量传入中国,推动了会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1915年3月,北洋军阀政府参议院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比较完善的《会计法》,共九章三十六条,史称为“民三会计法”。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一些专业会计法规,但后因袁世凯倒台,北洋军政府内部分裂,全国发生军阀混战事件,致使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1935年,国民党政府也颁布了一部含十章一百二十七款的《会计法》,其内容详尽,分项说明具体,加上后来于1945年颁布的《会计师法》,对于当时规范会计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12月财政部内就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专门机构,使会计立法工作逐步展开。在50年代到60年代早期,主要以财政部的名义颁发了一系列行业性的会计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会计操作法规体系。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早期,由于“四人帮”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干扰,会计立法也同时受阻。直到70年代末,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建设总方针的确立,会计立法工作才得以步入正轨。进入80年代以后,以规范行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加快了会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步伐。1985年元月21日经第六届人大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会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会计工作基本法律性文件的诞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给会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因而有必要对构成会计法规体系基础的《会计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会计法》,不仅其实施范围扩大,会计工作地位与作用突出,能适应我国会计自身改革及在具体事务处理上能与国际通行惯例相接轨的需要,而且为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过程中,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经济的宏观调控等方面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会计法》,使其具体条款的规定更加适合经济发展对会计改革的要求。

  通过上述对我国会计法的形成与演进过程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四点启示:第一,是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问题,历来都得到不同时期统治集团的高度重视。它从某一个侧面反映了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的依存关系及对会计工作的客观要求,同时,也验证了马克思关于“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的论断正确。第二,是会计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不仅是会计工作自身的客观需要,而且是优化会计工作环境,使会计信息具有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等基本质量特征的重要保证。第三,是会计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程度,必须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如果脱离了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会计环境因素来谈会计法制建设问题,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第四,是我国当前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会计工作要同国际通行的惯例相接轨,就必须充分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会计法规体系的建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规体系并逐步组织实施,以调节和指导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会计行为。

  二、《会计法》颁布实施十八年来成效显著

  《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关系,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所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它不仅是加强会计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而且是拟定各项会计法规、制度的一个“母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它对于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在加强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等方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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