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西方国家形成了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体系和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它们产生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对会计惯例和实务有不同的规范。
1.会计环境。英美德法四国均以私有制为基础。英美有强大、规范的资本市场,企业规模较大,其资本来源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德法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经济规模较大,社会经济较发达,有限责任公司是普遍的组织形式,小企业盛行,银行信贷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
2.会计规范形式。英美以独立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法律对会计不具有直接约束力。美国有数量庞大、规定细致的准则体系。英国受公司法制约制定的会计准则数量较少,规定较粗,重视运用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德法以法令形式规范会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强。法国由政府统一颁布会计制度,德国会计制度则分散于各种法律。随着欧共体第4号、7号和8号会计指令的颁布,英国、法国和德国不断修改本国相关会计法规,逐渐向协调化方向发展。
3.会计职业组织。英美会计职业组织力量强大,素质较高,在准则制定和执行中起着重大作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拥有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赋予的准则制定权,其权威性依赖于SEC的支持,它的突出特点是机构独立性、广泛代表性、程序充分性和重视会计理论研究。英国会计职业团体在法律框架内,从职业界的需要出发(而非由政府机构授权)制定会计准则,并由其六个团体成员监督实施。德法会计职业力量薄弱,水平参差不齐,无准则制定权,主要解释法律对会计的规定。
4.计量规则。英美德法四国均十分重视稳健原则,以德法更为突出。其共同之处如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或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固定资产一般按历史成本入帐,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研究与开发成本一般费用化(开发成本符合条件时也可资本化)。但是,英、法不允许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法国允许表外揭示固定资产按公允物价指数调整的重估价,德法由税务当局确定折旧率;商誉在美国必须资本化并在40年内分期摊销,而英、法、德则允许一次销记准备金帐户(德法还允许资本化并在5年内分期摊销)。另外,德法对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撤销是其一大特色。
5.财务报告。①财务报告的主要报送对象:英美是投资者;德法是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和税务机构。②财务报表的特征:英国强调“真实和公允”,美国强调“公允表述”;德法强调“合法性”、“真实性”和“谨慎性”,后受欧共体指令的影响,逐渐趋向于“真实与公允”。③信息披露程度上:英美更详尽;德法相对粗略,附往内容较少;④对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英美要求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德法无严格要求,报表注释和作简化处理,法国还允许编制简化财务报表。
6.税法影响。税法对英美会计无直接约束力,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按债务法递延摊销;德法税法对会计的影响很大,税法要求的任何特殊处理都必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7.审计。在英美,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素质都很高,所有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对其公允性表达意见;德法两国的注册会计师地位较低,素质有一定差异,主要审查会计处理与税法的一致性,法律规定小企业年报可免予审计,因此,德法两国对审计的要求不普遍。
(二)
英美、德法的会计规范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为:
1.要重视规范化会计理论的研究。逻辑严密的会计理论是制定会计准则的基础,分散的理论研究成果往往因观点不一而难以成为制定会计准则的依据。财务准则委员会(FASB)成立之初就着手会计概念框架的制定,在其引导下,建立起成为世界典范的会计准则体系。我国应以基本会计准则为基础,由专门的组织进行系统化的会计理论研究。
2.要认识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作用。在准则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相对民主化的会计准则,以利推行。历史上,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由早期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到会计原则委员会直至当今的FASB,几经易改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委员们的非独立性兼职地位以及过分依赖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时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我国由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自然偏重于国家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保护自己权益的呼声会愈来愈高。由专门的独立机构在政府授权下,遵循适当的程序制定会计准则,应是找国财务会计规范发展的方向。
3.视企业规模不同采取不同的会计政策,以落实中央“抓大放小”的方针。大、中企业严格按会计准则要求呈送会计报表并要经过严格审计,小型企业在报表种类、格式和注释方面适当简化,审计要求适当放松。这样,既照顾了小企业会计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又能适应我国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现状。
4.会计准则制定要考虑到长远发展的需要。包括:①理论和规范要具有一定的历史超前性,以保证其相对稳定。②加大稳健原则运用的步伐,重视资产的保值增值,刺激企业合理投资。
5.对西方的会计规范既要积极借鉴,又要考虑我国国情,以利消化吸收、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欧共体等组织的共同努力,使国别间的会计差异正在逐渐缩小,这些促使我国会计努力借鉴和吸收。但是,在资本市场上我国远不及美英,在经济规模和法制化程度上又不如德法,客观现实又必然要求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否则,建立的会计准则将因没有中国特色而成为“空中楼阁”。财会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