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会计制度和税法对营业外支出的规定差异是较大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财务人员搞不清楚相关规定导致企业被处罚,所以熟悉并掌握这个账户很重要。
首先要确认好财产盘亏和毁损事项。会计上规定:(1)存货的盘亏和毁损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2)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因此,财务人员要注意企业盘亏和毁损的真实性,转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经税务机关批准等。笔者在一次税务稽查时,发现某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时,转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特别大。经进一步核实,原来该单位把店面房以明显低于同类市场的评估价转让给内部职工,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且转让价与评估价的差额未进行纳税调整。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再如,笔者在审批财产损失时,发现某单位上报的一台2003年11月购入复印机,保修期限都没到,就要求在2004年9月份报废清理。经进一步了解核实,原来该单位想通过营业外支出人为调节利润,显然要求报损的损失是不真实的。
第二要理清各项罚款、滞纳金、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各项罚款、滞纳金、捐赠支出都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反映。但税法规定:(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捐赠对象的不同,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捐赠的具体扣除标准也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4)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做账时,主要要先了解会计与税法有关规定的差异,核实企业各项捐赠的具体对象、具体扣除标准,各项超范围的捐赠支出都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若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各项罚款、滞纳金支出也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税法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企业会计制度》的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金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财务人员要对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债务重组损失予以重视。会计制度规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都记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例如:2002年5月甲企业销售一批产品给乙企业,含税价款为40000元,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这笔款项一直未收回。2004年8月,双方经协商,甲企业同意减免1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还清,甲企业已收回这部分现金。债务重组损失10000元企业已记入营业外支出。经审核,作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10000元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坏账条件,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此应调增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