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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015-09-25 0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资产盘盈是企业资产管理中常常遇到的事情。目前的会计制度规定,当原材料、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等盘盈时,先按照一定价值借记相应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董事会等机构批准后,即可冲减管理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然而,笔者认为,事实上资产盘盈是不存在的。

  定期清查与不定期盘点是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在资产盘点、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多出账面记载的资产,则称之为资产盘盈。资产盘盈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资产记载的疏漏,盘盈实际上是对资产数量的再确认或者重新登记,此种情况本文称为形式上盘盈;另一种是真正的盈余,该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而是对他人资产的实际占有,此种情况本文称为实质性盘盈。

  一、实质性盘盈的法律概念

  对于实质性盘盈,按照道德观念来看属于“拾金不昧”,应当将他人财产及时归还,不能据为己有;而以法律视角来审视,资产的实质性盘盈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属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财产侵权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利益所进行的管理或服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该行为同时伴随着他人利益的受损,因为物权取得应当有合法途径,通过占有取得利益必然导致他人利益的受损。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共同的特征是对资产的占有、管理或者获利,并且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属于对于该资产所有权人的法定之债。两者差别在于:如果仅是占有该资产并进行价值维护,则称为无因管理;如果还通过对该资产使用来获得利益,则属于不当得利。

  但是,当企业财务部门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审批,不是返还资产而是单方面进行所有权变更,并转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后,由于该资产所有权变更缺乏法定或依法约定的依据,虽然有会计制度的支持,但会计制度毕竟不是法律,资产所有权人仍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对盘盈资产的处理属于对所有权人的资产权利的侵犯,是财产侵权之债。

  二、实质性盘盈的处理程序

  对于实质性盘盈,要么有确定的所有权人,要么通过一定程序才能够确认所有权人,但无论如何该资产不是企业的,按理应当归还财产、返还利益。

  无因管理常常发生在货物购销、运输中,对于购销往往是供应商多发送、客户少装运,对于运输往往是托运人漏卸货物。这时盘盈该资产的企业作为无因管理人,一方面在尽管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其真正所有权人;另一方面在归还财产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当然,如果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如果属于不当得利,则企业不但应当归还财产,还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及其孳息。因为通常企业对该资产使用是善意的,所以在返还利益时以现存利益为限,对于之前已经不存在的利益,则不负返还义务。

  如果该盘盈的资产属于所有权不明确或者无所有权人的财产,则一般认定为无主财产。此时,企业应当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核实后发布财产认领公告,找到其所有权人后,按照前述办法处理;如果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就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对于所有权人暂时无法知道的,企业可以按照债务履行的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提存,超过20年保存期限无人领取的,视为无主财产,同样上交国库。

  三、形式上盘盈的实质

  形式上盘盈-对于本来就属于自己的财产,怎么还会盘盈呢?笔者认为除了计量原因外,其他的都应当归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问题。

  计量原因导致的资产盘盈,一是基于永续盘存制的存货计量方法;二是存在于连续生产的资源开采(如煤炭开采)等类型企业中,由于无法为了计量而暂停生产,在不间断生产及带有估计性的计量方法下,计量结果自然存在偏差。随后,在定期大清查中或者根据销量倒推产量时,一般会产生存货盘盈现象,但是该盘盈只不过是更为准确的再计量,不涉及会计处理。另外,盘盈也会存在于材料的申领与发送、资产的借用与调配中,一般甲部门的盘盈就是乙部门的盘亏,属于资产管理问题,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制度约束过强也可能是资产盘盈的原因,比如资产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但因为采购、验收、领用等单据无法满足刚性财务制度要求,故而未记入会计账务系统。当企业按照会计账簿进行资产清查时,就可能产生盘盈现象,其实质是资产的预付账款化,补足手续即可正常入账。当然,这类形式上盘盈存在多种可能,但是除了计量技术导致的资产盘盈外,其他的都应当归于管理问题,不应进行会计处理。

  实质性盘盈应当属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资产侵权,没有会计处理的基础;而对于形式上盘盈,不论是资产数量的再确认,还是会计处理的不及时,盘盈都不存在,会计处理仍然没必要。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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