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美国企业收购与兼并发展迅猛,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促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不得不重新考虑企业合并的会计问题。2001年颁布的第141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第142号准则《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分别代替了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6号意见书和第17号意见书。新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实质性的更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确定购买法是企业合并惟一可使用的方法
变更一:APB第16号意见书中允许同时采用购买法和联营法,并对联营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12项条件的企业合并才能采用该方法编制合并报表。在新修订的141号准则中,则取消了联营法,明确购买法是惟一可以使用的方法。
购买法和联营法作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两种方法在美国相伴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美国是最早采用联营法的国家,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联营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的并购浪潮,但由于其通常能报告较高的收益,在实务中往往被滥用。尽管APB早在1970年发布的第16号意见书中对联营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然而在生效后的30年里,联营法的实施空间仍然很大,而且它与购买法的并用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方面,允许购买法和联营法的同时存在,导致这一领域已经成为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工作所面对的最棘手的问题,仅仅为了判断特定企业合并是否符合使用联营法的标准就耗费了大量的审查资源。另一方面,不同的企业合并,甚至是同一企业的合并,由于合并方式的不同,有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结果造成当年和今后几年合并报表之间的重大差异,严重影响了报表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报表进行比较分析。此外,公司管理层也认为,相似的并购实际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策划而选用有利于合并方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会计处理结果的巨大差异会影响企业在并购市场中的实力,不利于企业并购的公平竞争。
将其他无形资产从商誉中分离出来
变更二:APB第16号意见书规定只有当被并企业无形资产是可分离、可辨认和可确指时才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FASB第141号认为无形资产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就应把它从购买商誉(购买成本与所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中分离出来,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是一项无形资产产生于合约规定的权利或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无论这项无形资产是否可交换或是否可与被并企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相分离);二是如果一项无形资产并不是产生于合约及法律的权利,但它可以与被并企业的资产相分离,即可以单独出售、交换、转移、注册或租用。为了能正确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准则还在附录中列举了一系列符合标准的无形资产,以供参考。
FASB对于这一款的修订旨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资源。在收购与兼并中,被并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虽然商誉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但它与其他无形资产在性质特征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它是惟一不可辨认、不可确指的资产,其会计处理也非常独特。因此,在“一揽子”并购中,将被并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从购买商誉中分离出来,并在报表中单独披露,可以加强报表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
明确商誉不需摊销但要对其进行减值重估
变更三:APB第17号意见书认为商誉是可消耗的资产,并要求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在FASB第142号中,商誉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消耗的资产,不具有明确的使用期,因而不需要摊销,但每年至少对商誉进行减值重估。在以往的规定中,也曾涉及到商誉的减值重估问题,但从未系统地提出减值的评价方法。因此对于商誉的减损会计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而该准则提供了详细的测试规则,要求通过两个步骤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第一步,在合并当日确定能够独立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整体,即报告单元(reporting unit),将商誉分配到一个或多个报告单元中去;第二步,在会计年度末对报告单元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商誉减值的数额。
在并购中采用购买法往往要确认大额的购买商誉,而商誉的后续处理将直接引起企业资产与利润相关项目的变动,因此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便成为美国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促成FASB修改的原因从理论上讲是由于商誉对于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对商誉进行摊销,并不一定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同时相关的实证研究表明,有关商誉摊销的信息并不会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多大影响,不具备相关性。因此,FASB认为对商誉不摊销,而每年进行减值重估,是相对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此外,根据相关的报道,实际上FASB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迫于各个利益集团的压力,尤其是来自美国金融和高科技企业管理层的强烈反对,对于商誉的处理方法也体现了各个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
中国财经报-财会世界·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