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修订版)(以下简称《问答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外延重新做出了界定,明确了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14类项目,并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这些项目的内容和金额。下面笔者就新标准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新定义的非经常性损益概念
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是证监会在1999年首次提出的,当时将其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问答第1号》则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可见,新概念放大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即使不是公司“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支,但只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均可归为非经常性损益。相应地,新标准中增加了不少新项目,如短期投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相信通过新标准的具体落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象将进一步得到遏制。但《问答第1号》中并未给出一个界定是否“影响了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标准,对于哪些该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难以进行穷举,只能依据会计准则进行实质性判断。在中国证监会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盈利作为发行新股、再融资及ST公司摘帽的考核标准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问题已成为制约相关会计监管的瓶颈。
二、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方式
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作用在于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但这两个重要指标均只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披露,并不出现在利润表中。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传统利润表的“三步式”结构已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尤其是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两项的披露过于简单。笔者建议,对利润表的结构进行改造,加强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设想如下:改造后的利润表分两部分,上部分由营业利润、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损益、按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其他经常性损益组成,得出只包括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部分是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列举的项目逐项列示,也可以按项目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列示;最后得出包括非常性损益在内的全部利润。改进后的利润表能让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盈余结构,且与中国证监会配股、ST公司摘帽等有关考核条件中的盈利要求趋于一致,增强了报表的相关性,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也同时得到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