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科研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事业单位进行了改制,走向市场,成为科技型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原来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笔者就其科研经费会计核算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科技型企业申报国家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国家下拨科研经费,企业收到此专项拨款时,应将其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据此,笔者建议增设“科研成本”科目,用于核算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在项目完成前不进行结转,允许年末有余额。
为了研究目的而购置或占用的固定资产,在项目期限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科研成本”科目,项目结束后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项目结束时,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汇同省级科研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比鉴定,达到专利水平并申请专利的,取得专利权时,连同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达到专利水平未申请专利的,直接根据“科研成本”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对于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合理的期限内摊销。若研究不成功或研究出的科研成果已经被相关技术替代而失去价值,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科研成本”科目。项目终止或结束时,若专项应付款有结余,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