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音乐艺术属于与听觉有关的感性活动,只有出于审美目的,寻找与人自己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相适应的音乐作品,并与之发生直接的感性接触,人与音乐才构成审美关系,音乐审美有自身的特点,也有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反映了音乐发展的内部原因,也体现着音乐审美标准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音乐审美 条件 状态 规律
"审美"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审美是对艺术鉴赏的感性活动的命名,它包括对所有感性样式(美的、不美的和反美的样式)的艺术品的鉴赏。而狭义的审美则仅仅指对美的艺术品的鉴赏。(下文的"审美"一词在狭义范围内使用)。
一、人与音乐的审美关系
人与音乐可以发生功用关系和审美关系。在功用关系中,人是功用主体,音乐是功用对象或工具,人的活动目的在音乐之外。人通过音乐达到音乐之外的目的,就像人利用桥梁由此岸抵达彼岸一样,在这种关系中,音乐像桥梁一样,本身不是活动的最终目的。而在审美关系中,人是审美主体,音乐是审美对象,人的活动目的就是从音乐本身得到精神性的感性满足。
人们创造音乐,并不是为了让音乐成为一般语言,成为可以替代的工具,而是要通过音乐将审美理想感性化,成为可以直观的美;欣赏音乐,也并不是要追踪它说了什么,不是要越过它去寻找它背后的东西,而是要欣赏音乐本身的感情丰富和有序之美。
二、音乐审美的条件
只有出于审美目的,寻找与人自己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相适应的音乐作品,并与之发生直接的感性接触,人与音乐才构成审美关系,人才是音乐的审美主体,音乐才是人的审美对象。
(1) 以审美为目的
如上所述,假如人们是出于认识或其他功利目的对待音乐,那么即便与音乐发生感性关系,也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审美。因此,要与音乐发生审美关系,首先必须出于审美目的选择音乐。
(2) 具备审美能力
出于审美的目的对待音乐,还应当具备审美能力。马克思说过,对于非音乐的耳朵来说,再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所谓"音乐的耳朵",指的就是具备音乐审美能力的耳朵。人的音乐审美能力是音乐教育或培养的结果。不同人接受不同的音乐文化的教育、熏陶,或在相同的音乐文化圈内接受的教育和熏陶不同,音乐的审美能力及趣味也就不同。不同人有不同的审美能力和审美趣味。
(3) 选择合适的音乐作品
由于人的审美能力和趣味不同,因此只能选择适合自己的或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才可能与之发生审美关系。如果选择自己的审美能力把握不了的作品,那么听到的就只有音响而没有音乐。音乐的审美对象没有生成,人也就不是审美主体。如果选择太简单的作品,人们的兴趣不大,那么也就产生不了充分的审美愉悦。如果选择自己不喜欢的作品,那几乎没有什么审美愉悦可言。
(4) 感性接触
即便有了审美目的和审美能力,也有了合适的音乐作品,假如人和音乐没有发生感性接触,那么仍然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审美。音乐审美只能在人与音乐发生直接感性关系的过程中进行,过程结束审美也就停止了。感性过程结束之后审美主体的心理活动是审美引起的,但那已不是审美本身,不是审美的一个阶段。
三、音乐审美的状态
出于审美目的,在选择了适合自己的审美能力和趣味的作品并与之发生直接的感性接触的过程中,人成为音乐的审美主体,处于真正的审美状态。这种状态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批判性
音乐审美不是理性的活动,在审美过程中,主体并不对审美对象发问,也不寻求解答。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分析,也没有判断,音乐审美过程并不是对音乐作品进行理性解剖的过程。因为音乐的生命是整体的,是不可分割的。音乐生命的整体大于局部之和。音乐耳朵能够感受到音乐的生命,而理性分析的解剖刀是找不到这种生命的。
(2)非意志性
真正的音乐审美只能发生在人与自己喜爱的作品之间。因此,在审美过程中,主体并不需要强迫自己,不需要毅力的帮助。假如不是这样,假如人们不得不竭力排除自己分散注意力的可能努力使自己进入审美状态,那么整个倾听过程就没有愉悦可言,就根本谈不上审美。
(3)非自我意识
如果你意识到自己正在审美,那么你恰恰已经不在审美中了,就在你那样意识的时候你已经游离出审美过程了。真正的审美是忘我的,人们沉浸在音乐中完全被音乐所吸引,在与音乐的交流中达到人乐融合、人乐合一的境界,这也是一种生命的高峰体验,在此过程中主体获得审美愉悦的体验和感受。
四、音乐审美的规律
音乐审美有自身的特点,也有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反映了音乐发展的内部原因,也体现着音乐审美标准的现实基础。
(1)审美饱和与音乐发展
当人们出于审美目的连续、反复地听一部音乐作品,在一段时间之后就会感到厌烦,这就是审美饱和现象。当审美饱和发生后,人们就必然会提出新的审美要求,为了满足这种要求作曲家就会创作出新作品,或出现新风格新流派,音乐也就发展了。另外应该看到,作曲家本身是音乐消费者,而且是最大的音乐消费者,因为他们拥有的能力使他们比"普通音乐耳朵"更能入木三分地理解音乐。这意味着对一部或一种音乐作品的审美,他们比"普通音乐耳朵"更快达到审美饱和,当审美饱和产生,作曲家就会力求创作新的作品。音乐创作的信条之一是"不重复别人,也不重复自己",这里也反映了人们追求新鲜美的普遍性,其中也说明了审美饱和的作用。
(2) 美的不可比性与审美等价原理
不同的音乐具有不同的美,不同的美不可比高下,或者说,比高下没有意义。例如,西方传统音乐与现代音乐不同,各有各的美,二者不可比。同样是古典音乐,莫扎特的音乐与贝多芬的音乐也各有各的审美特点,二者也不可比(注意:"不可比"仅指不比中高下,即审美价值上不可比)。当然,假如在创作上一个作品是成熟的而另一个是不成熟的,虽然二者采用不同的风格写法也还是可以比较,并且得出成熟作品比不成熟作品好的结论。"美的不可比性"并不能为不成熟的作品提供辩护。
由于人的审美能力和趣味不同,人们的音乐选择也不同。但是,只要能够各取所需、两相适宜,就都能获得审美满足,在这样的情况下,审美是等价的。就审美活动而言,不能用一种活动方式为标准,去衡量其他活动方式,例如不能用音乐厅方式的标准去衡量媒体方式。就审美对象而言,也不能用一
种音乐标准去衡量其他音乐,例如不能用传统音乐的标准去衡量现代音乐或流行音乐。
那么,是否音乐及音乐审美就完全是相对的、不可比的呢?不是。在另一些参照关系下,将有另一些情形。例如,当我们从音乐作品结构形态的角度看,能看到作品有复杂和简单的区别。显然,交响音乐复杂,通俗音乐简单。按一般进化论来说,复杂事物高级,简单事物低级(这里的高低没有褒贬之意),那么交响音乐就是提高文化形态的事物,通俗音乐则是低文化形态的事物。从作品把握能力上说,能把握交响音乐的人,更能把握通俗音乐;而反过来。能把握通俗音乐的人,却未必能把握交响音乐。当然,从社会历史文化现象上看,交响音乐文化与通俗音乐文化各有各的复杂性,二者难以比较。音乐文化发展决策者必须考虑以上各种情况,以便制定有利于各种音乐平衡发展的策略和具体方针政策。合理的决策应该是有利于多元发展、顾及各种审美需要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张贤,《衡曲麈谭》音乐美学思想研究[D];南京艺术学院;2010年
[2] 麦琼,中西音乐审美方式的差异性[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3] 修海林,李吉提 中国音乐的历史与审美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