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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社会心理学论文

2024-02-22 16: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对领袖人格的心理预期

领袖人格是领袖人物在社会政治活动中产生和表现出来的稳定的、持久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倾向的总和。与其说,统治阶级在夺取权力的过程中,会涌现出一个最为优秀的领袖人物或一个领袖群体。毋宁说,每一个时代,都有着对极具感召力和创造力的领袖人物的渴求。领袖人物所具备的这种感召力和创造力,源自领袖独特的能力、性格、气质及道德品质,即人格魅力。领袖人格体现了领袖人物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应承担的角色,作为一种精神现象,以其特有的渗透力,发挥着领袖职位权力所不具备的作用,直接影响领袖的政治行为。伯恩斯在谈及领袖的作用时说,“领袖的作用是由社会的实际变化来判定的,后者又是以动机及对人们的需求和渴望的满足为尺度来加以衡量的。”[2]这里所说的人们的需求与渴望,即人们对领袖独特的人格魅力和创造力的期待,也即社会公众对领袖人格的心理预期。至于公众为何会对领袖产生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库利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社会个体在其成长发育的过程中这种潜在的内心需求。库利认为,在社会个体特别是追随者的身上,存在着未得到引导的精力。他说:“个体的精力、激情以及对人类生活的某些趋向,都隐藏在他的内心深处,无论是他自己还是别人都无法测度,但他们却是以往社会生活的全部精髓,这类成分的存在使人产生一种要生存、要去感知、要去行动的朦胧要求;倘若没有放松和引导这一本能倾向的外来刺激,他就无法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或者他起码会处于一个不正常的状态,他的内心储存着易燃的因素,只有碰上合适的火花,它们才能释放出来。而这个火花通常是某个人的暗示、某种能释放生命力、把骚动着的生命能量转化为力量的激发因素。”[3]这种来自人的内在要求而非外部强加的要生存、要去感知、要去行动的朦胧需求与存在于体内的未得到引导的精力相结合,便在青年中、在一般人的想象和热切渴望中产生了对崇拜的渴求。作为由社会个体组成的民族,他们越是富于活力和进取精神,就越需要理想和一个能向他们提供榜样的领袖。[3]伯恩斯在研究各种领袖类型时,将其划分为变革型领袖,即那些有能力将人们的思想提升到更高境界的领袖,和交易型领袖———领袖接近群众着眼于物物交换两大类。认为变革型领袖比交易型领袖要更胜一筹。变革型领袖中伯恩斯最关注道德型领袖。他引用了甘地的例子,说明道德型领袖产生于并最终回归于群众的需要,能够创造满足追随者美好要求的社会变革。变革型领导关系最终成了一种道义上的关系,它提高了人类行为的层次,并激发了领导者和追随者合乎道德的理想,对两者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3]由此可见,领袖的精神特质、宽广的意识、出众的才能和智慧、卓越的品质和号召力为人们的信念提供了依据,引导着追随者为实现某些目标而奋斗,而这些目标体现了领袖及追随者共同的价值观和动机、需求、愿望、理想和抱负。领袖人格的号召力和影响力能够唤起人们内心的崇拜,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渴望,从而获得人们自觉的追随和自愿的服从,对领袖的政治实践产生直接影响。社会历史的发展也同样表明,对领袖的过度迷恋和盲目追随往往会导致极端的领袖崇拜,将领袖个人神圣化、贬低人民群众,突出领袖的个人地位,无视集体和群众的作用,最终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国家政治生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现代社会要求树立法理的权威,以法制的有效规范和制约取代个人专权,反对极端的个人崇拜,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是历史给予我们的最重要启示。当今时代,社会公众的民主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人们不再迷信权威,盲目崇拜领袖或英雄人物的个人魅力。但是,人们对极具感召力和创造力的领袖人物的内心渴求并没有改变。因此,我们不应无视领袖对公众行为的重要引导作用,而应认真分析当代社会公众对于领袖人格的心理预期,巩固政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

二、对意识形态的心理预期

作为政治合法性资源结构中最为基础的部分,意识形态不仅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提供了道义上的诠释,而且培育了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威的心理认同,使社会成员积极投身于社会运动。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绵延数千年,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凭借政治社会化机制将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传播、弥散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化为牢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心理,外化为人们共同遵行的政治规范和政治生活准则。而社会主义革命之所以取得胜利,首先在于中国共产党用先进的思想意识把群众根本的利益提高到未来理想层次上,契合了民众对意识心态的心理预期,唤醒了民众的自觉意识,从而获得了民众的心理认同。一个文明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意识形态,它们之间互相碰撞、互相融合。这其中总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流的意识形态。社会成员对其心理预期拥有更高层次的体现,它包含公平、公正、正义、理性、权利、义务、责任、竞争、效率、开拓创新以及自由、自主、平等、博爱、民主、法治等内容。在信息化、网络化、知识化和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带来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导致社会的不断分化。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方式,引发了人们在思想上的反映,使中国社会心理迅速世俗化。在贫富差距扩大的情况下,世俗化的社会心理易发生不稳定现象。与经济全球化同时发展的文化全球化在中国社会的反映是消费主义日渐扩张和传统意识形态削弱,使传统意识形态整合、引导社会心理的功能减弱,加剧了社会心理不稳定。[4]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心态的世俗化与不稳定,社会焦虑、社会冷漠增加,社会不信任扩大、固化,群际冲突、社会矛盾增加。[5]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形成挑战,政权体系合法性也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意识形态表达的目的在于对社会的思想文化整合。那么如何用先进的思想对日益分化的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社会进行整合?这要求必须遵循意识形态政治表达的要求,把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渗透到社会现实的生活信仰和道德信仰之中,内化而融合成一种民族精神和政治认同,营造与培养与公众社会心理需求相一致的政治意识形态。

三、对政府绩效的心理预期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对人类需求的优先考虑必须成为判断公共政策是否合法的最终基础”。[6]这里的人类需求也即社会成员的需求包括物质性需求和精神性需求两大类。合法性基础本质上存在于政权体系对这两类需求的满足。政府绩效作为政治合法性资源中最直接和直观的资源,是以政府及其执政党为代表的政治权力体系通过提供最现实的政治产品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借此证实其政权体系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唤起社会成员的认同、支持和服从,从而获得并巩固其政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如前所述,社会成员对意识形态的心理预期往往在政权体系的合法性构筑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更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特征。改革开放前,我国政权体系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义信仰与追求之上。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由神圣化走向世俗化,物质极大丰富,社会成员的需求不断扩大。如何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意即如何迎合公众对政府绩效的心理预期,已成为政府能否赢得社会成员的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与之相适应,政府的系列政治主张及其全部活动都必将围绕不断解放生产力,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断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政府绩效是否切实反映了公众的要求和愿望,还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与公众的需求和愿望相比,政府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有可能成为其中心工作。要克服这种状况,不仅需要转变执政理念,更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公民需求的评价机制,以保证政府绩效的取得与公民需求有机衔接。同时也应看到,政府难以永远保持令公众满意的经济增长率,甚至特定时期还可能出现经济负增长。因此,政绩的合法性可能随时都会被民众不断增长的需求所消解。如果将政权合法性仅仅维系于政府绩效,片面追求政府绩效,很可能会付出民主、公正、自由等方面的代价。因此,只有将政府绩效与最广泛的公众利益联系在一起,在绩效评估中坚持公民导向,保证公众需求与政绩的成正比增长,才能获得民众最广泛的认同、支持和拥护。

四、对制度规范的心理预期

社会制度是超越个别群体、被赋予了合法性的行动规则复合体,它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行政制度、家庭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医疗制度、军事制度、金融制度等。[7]制度规范是对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的肯定。作为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社会日益组织化、专门化的产物,它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缜密的规范程序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社会资源,用经验事实证明政权合法性,增强政治认同感。社会成员对制度规范的遵守建立在其对制度规范的认知、情感体验、态度倾向以及价值判断等心理预期基础之上,反映了社会成员内心对制度规范合理性与有效性的认同程度。对政治权力体系而言,了解人们对制度规范的心理预期有助于唤起人们对制度规范的信仰与认同,建立起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力体系的制度忠诚。为迎合社会成员对制度规范的心理预期,需要以法理的权威取代超凡魅力的个人权威,建立民主、公平、合法的制度规范,有条不紊、有章可循。政府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酝酿、吸纳、表达、监控机制,使得政府的运作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成为政绩体现和意识形态整合的根本保证。同时,随着社会成员民主意识逐步提高,必须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走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道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至今,一直致力于反腐制度建设,并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制度体系,治理腐败成效显著。但应当看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制度规范是合法性资源最缺乏的领域。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适应其要求的某些制度规范尚未完全建立,无法唤起社会公众对制度的信任;另一方面,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规范基于种种原因,在实施过程中比较偏离价值准则,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对制度的心理认同;更为严重的是,腐败现象的存在以及得不到有效的抑制,加重了部分群众的相对剥夺感和受挫感,导致政治认同弱化,消解了业已提供的合法性资源,因而无法培育社会公众对制度的忠诚。这一切使得制度规范的运作变得非常困难。为此,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历史高度,在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内涵和实践路径做出新的探索和创新。党的十七大进一步确立了以健全惩防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路。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的十八大之后的反腐败,在我党历史上,是最具特点的历史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了新时期“反腐”的最强音,指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明确了关于反腐工作的新要求和工作方向。事实证明,反腐制度建设的大力推进及其取得的巨大成效迎合了社会成员对于制度规范的心理预期,满足了社会成员的普遍愿望,赢得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从而为巩固政党及政权体系的合法性赢得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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